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4825號
TPSM,107,台上,482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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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由陳冠霖抽分、700元 │支(含0000000│
│ │ │由鄭東昇抽分。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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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晴兒陳冠霖於104年12月13日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某姓名不詳之男客以LI│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NE通訊軟體約定於104年 │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12月13日與「晴兒」以一│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6 ) │ │次4,000元之代價進行性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交易,是日即由陳冠霖搭│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載「晴兒」前往新北市三│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重區成功路97號「絲達爾│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精品旅店」與某姓名不詳│支(含0000000│
│ │ │之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由│000號、00000│
│ │ │「晴兒」向男客收取款項│00000號SIM 卡各│
│ │ │4,000元,其中800元由陳│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冠霖抽分、700元由鄭東 │支(含0000000│
│ │ │昇抽分。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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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貓貓陳冠霖於104年12月13 日│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某姓名不詳之男客以LI│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NE通訊軟體約定於104 年│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12月13日下午1時許與「 │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7 ) │ │貓貓」以一次4,000元之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代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由鄭東昇搭載「貓貓」前│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往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11│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號「上格大飯店」與某姓│支(含0000000│
│ │ │名不詳之男客進行性交易│000號、00000│
│ │ │,並由「貓貓」向男客收│00000號SIM 卡各│
│ │ │取款項4,000元,其中 │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1,500元由陳冠霖與鄭東 │支(含0000000│
│ │ │昇平分。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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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貓貓陳冠霖於104年12月13 日│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某姓名不詳之另名男客│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以LINE通訊軟體約定於 │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104 年12月13日下午2 時│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7-1 ) │ │30分許與「貓貓」以一次│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4,000 元之代價進行性交│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易,是日即由鄭東昇搭載│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貓貓」前往新北市三重│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區某地點不詳之飯店與某│支(含0000000│
│ │ │姓名不詳之男客進行性交│000號、00000│
│ │ │易,並由「貓貓」向男客│00000號SIM 卡各│
│ │ │收取款項4,000 元,其中│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1,500元由陳冠霖與鄭東 │支(含0000000│
│ │ │昇平分。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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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貓貓陳冠霖鄭東昇於104年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12月14日與某姓名不詳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男客以LINE通訊軟體約定│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於104 年12月14日晚間6 │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8 ) │ │時許與「貓貓」以一次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4,000 元之代價進行性交│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易,是日即由陳冠霖搭載│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貓貓」前往新北市三重│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區集成路11號「上格大飯│支(含0000000│
│ │ │店」與某姓名不詳之男客│000號、00000│
│ │ │進行性交易,並由「貓貓│00000號SIM 卡各│
│ │ │」向男客收取款項4,000 │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元,其中800 元由陳冠霖│支(含0000000│
│ │ │抽分、700 元由鄭東昇抽│000號SIM 卡壹張)│
│ │ │分。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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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貓貓陳冠霖於104年12月16日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某姓名不詳之男客以LI│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NE通訊軟體約定於104年1│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2月16日晚間6時許與「貓│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9 ) │ │貓」以一次4,000元之代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鄭東昇搭載「貓貓」前往│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一段│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103 號「柯達大飯店」與│支(含0000000│
│ │ │某姓名不詳之男客進行性│000號、00000│
│ │ │交易,並由「貓貓」向某│00000號SIM 卡各│
│ │ │姓名不詳之男客收取款項│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4,000 元,其中700 元由│支(含0000000│
│ │ │陳冠霖抽分、800 元由鄭│000號SIM 卡壹張)│
│ │ │東昇抽分。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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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貓貓陳冠霖於104年12月21 日│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男客黃仁煜以LINE通訊│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軟體約定於104年12月21 │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日晚間7時30分許與「貓 │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0 ) │ │貓」以一次4,000 元之代│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陳冠霖搭載「貓貓」前往│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97 │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號「絲達爾精品旅館」(│支(含0000000│
│ │ │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誤載│000號、00000│
│ │ │為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11│00000號SIM 卡各│
│ │ │號「上格大飯店」)與男│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客黃仁煜進行性交易,並│支(含0000000│
│ │ │由「貓貓」向黃仁煜收取│000號SIM 卡壹張)│
│ │ │款項4,000 元,其中800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元由陳冠霖抽分、700 元│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由鄭東昇抽分。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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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點點 │陳冠霖鄭東昇於104年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下半年間某日(起訴書誤│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載為104 年中某日)與男│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客游智傑以LINE通訊軟體│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2) │ │約定於104 年下半年度某│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日與「點點」以一次3,50│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0 元之代價進行性交易,│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是日即由陳冠霖搭載「點│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點」前往新北市三重區成│支(含0000000│
│ │ │功路97號「絲達爾精品旅│000號、00000│
│ │ │館」與男客游智傑進行性│00000號SIM 卡各│
│ │ │交易,並由「點點」向游│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智傑收取款項3,500 元,│支(含0000000│
│ │ │其中1,000 元由陳冠霖抽│000號SIM 卡壹張)│
│ │ │分。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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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1月2日以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晴兒聯絡後,再與某姓名│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不詳之男客以LINE通訊軟│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3 ) │ │體約定於105年1月2日下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午1時許與「晴兒」以一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次4,000元之代價進行性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交易,是日即由陳冠霖搭│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載「晴兒」前往新北市永│支(含0000000│
│ │ │和區中山路一段51號「青│000號、00000│
│ │ │獅大旅社」與某姓名不詳│00000號SIM 卡各│
│ │ │之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由│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晴兒」向某姓名不詳之│支(含0000000│
│ │ │男客收取款項4,000 元,│000號SIM 卡壹張)│
│ │ │其中800 元由陳冠霖抽分│、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700 元由鄭東昇抽分。│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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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2月4日與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某姓名不詳之男客以LINE│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通訊軟體約定於105 年2 │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月4 日上午11時許與「晴│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7 ) │ │兒」以一次4,000 元之代│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陳冠霖搭載「晴兒」前往│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捷運站│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附近某地點不詳之旅館進│支(含0000000│
│ │ │行性交易,並由「晴兒」│000號、00000│
│ │ │向男客收取款項4,000 元│00000號SIM 卡各│
│ │ │,其中1,500 元由陳冠霖│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鄭東昇平分。 │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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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2月4日前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某日,在LINE通訊軟體帳│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號首頁刊載性交易訊息,│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再由「晴兒」於105年2月│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7-1) │ │4日與男客承忠志以LINE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通訊軟體約定於105年2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4日中午12時許以一次4,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000元之代價進行性交易 │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是日即由陳冠霖搭載「│支(含0000000│
│ │ │晴兒」前往新北市板橋區│000號、00000│
│ │ │東門街30之2號11樓「悅 │00000號SIM 卡各│
│ │ │喜商務飯店」進行性交易│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並由「晴兒」向承忠志│支(含0000000│
│ │ │收取款項4,000元,其中 │000號SIM 卡壹張)│
│ │ │1,500元由陳冠霖、鄭東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昇平分。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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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2月4日前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某日,在LINE通訊軟體帳│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號首頁刊載性交易訊息,│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再由「晴兒」持陳冠霖持│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7-2)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話與男客林俊竹持用之00│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於105年2月4日下午1時30│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分許以一次4,000元之代 │支(含0000000│
│ │ │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000號、00000│
│ │ │陳冠霖搭載「晴兒」前往│00000號SIM 卡各│
│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36之│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5號「馥麗商旅」進行性 │支(含0000000│
│ │ │交易,並由「晴兒」向林│000號SIM 卡壹張)│
│ │ │俊竹收取款項4,000元,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其中1,500元由陳冠霖、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鄭東昇平分。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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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2月4日以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晴兒聯絡後,再與某姓名│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不詳之男客以LINE通訊 │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7-3) │ │軟體約定於105年2月4日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下午4時許與「晴兒」以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一次4,000元之代價進行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性交易,是日即由陳冠霖│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搭載「晴兒」前往新北市│支(含0000000│
│ │ │永和區中山路一段51號「│000號、00000│
│ │ │青獅大旅社」(第一審判│00000號SIM 卡各│
│ │ │決誤載為地點不詳)進行│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性交易,並由「晴兒」向│支(含0000000│
│ │ │男客收取款項4,000 元,│000號SIM 卡壹張)│
│ │ │其中1,500 元由陳冠霖、│、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鄭東昇平分。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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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晴兒陳冠霖鄭東昇於105年2│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月5日前某日,在LINE通 │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訊軟體帳號首頁刊載性交│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易訊息,再由「晴兒」持│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8 ) │ │陳冠霖持用之0000000000│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號行動電話與男客游智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電話與男客游智傑約定於│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105年2月5日中午12時30 │支(含0000000│
│ │ │分許以一次4,000元之代 │000號、00000│
│ │ │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00000號SIM 卡各│
│ │ │陳冠霖搭載「晴兒」前往│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一段│支(含0000000│
│ │ │51號「青獅大旅社」進行│000號SIM 卡壹張)│
│ │ │性交易,並由「晴兒」向│、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游智傑收取款項4,000元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其中800元由陳冠霖抽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分、700元由鄭東昇抽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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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貓貓陳冠霖於105年2月7日與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男客林建彰以LINE通訊軟│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體約定於105年2月7日上 │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午10時許與「貓貓」以一│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9 ) │ │次4,000元之代價進行性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交易,是日即由陳冠霖搭│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載「貓貓」前往新北市三│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重區集成路11號「上格大│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飯店」(起訴書及第一審│支(含0000000│
│ │ │判決誤載為新北市三重區│000號、00000│
│ │ │成功路97號「絲達爾精品│00000號SIM 卡各│
│ │ │旅館」)進行性交易,並│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由「貓貓」向林建彰收取│支(含0000000│
│ │ │款項4,000 元,其中 │000號SIM 卡壹張)│
│ │ │1,500 元由陳冠霖、鄭東│、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昇平分。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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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貓貓陳冠霖於105年2月7日與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男客莊耀仁以LINE通訊軟│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體約定於105年2月7日上 │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午11時許與「貓貓」以一│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19-1) │ │次4,000元之代價進行性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交易,是日即由陳冠霖搭│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載「貓貓」前往新北市三│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重區成功路97號「絲達爾│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精品旅館」進行性交易,│支(含0000000│
│ │ │並由「貓貓」向莊耀仁收│000號、00000│
│ │ │取款項4,000元,其中1,5│00000號SIM 卡各│
│ │ │00由陳冠霖鄭東昇平分│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 │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 │ │ │沒收。 │
├───┼─────┼───────────┼──────────┤
│22 │晴兒陳冠霖鄭東昇於105年2│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月21日前某日,在LINE通│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訊軟體帳號首頁刊載性交│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易訊息,再由「晴兒」持│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22 ) │ │陳冠霖持用之0000000000│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號行動電話與男客劉政良│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電話與男客劉政良約定於│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105年2月21日中午12時許│支(含0000000│
│ │ │,以一次4,000元之代價 │000號、00000│
│ │ │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陳│00000號SIM 卡各│
│ │ │冠霖搭載「晴兒」前往新│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北市中和區明禮街32號「│支(含0000000│
│ │ │景安精品旅館」進行性交│000號SIM 卡壹張)│
│ │ │易,並由「晴兒」向劉政│、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良收取款項4,000元,其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中800元由陳冠霖抽分、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700 元由鄭東昇抽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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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2月27日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男客李昱緯以LINE通訊│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軟約定於105年2月27日上│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午10時許與「晴兒」以一│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23) │ │次4,000元之代價進行性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交易,是日即由陳冠霖搭│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載「晴兒」前往新北市三│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重區成功路97號「絲達爾│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精品旅館」進行性交易,│支(含0000000│
│ │ │並由「晴兒」向李昱緯收│000號、00000│
│ │ │取款項4,000元,其中800│00000號SIM 卡各│
│ │ │元由陳冠霖抽分、700元 │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由鄭東昇抽分。 │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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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晴兒陳冠霖於105年2月27日與│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男客沈雋哲以LINE通訊軟│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體約定於105 年2 月28日│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中午12時許,與「晴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24) │ │以一次4,000 元之代價進│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行性交易,是日即由陳冠│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霖搭載「晴兒」前往新北│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市三重區成功路73巷6 號│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藏愛旅店」進行性交易│支(含0000000│
│ │ │,並由「晴兒」向沈雋哲│000號、00000│
│ │ │收取款項4,00 0元,其中│00000號SIM 卡各│
│ │ │800 元由陳冠霖抽分、70│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0 元由鄭東昇抽分。 │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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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貓貓陳冠霖於105年2月間某日│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男客邱顯重以LINE通訊│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軟體約定於105年2月間某│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日與「貓貓」以一次4,00│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25) │ │0元之代價進行性交易,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是日即由鄭東昇搭載「貓│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貓」前往新北市三重區成│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功路11號「上格大飯店」│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進行性交易,並由「貓貓│支(含0000000│
│ │ │」向邱顯重收取款項4,00│000號、00000│




│ │ │0元,其中700元由陳冠霖│00000號SIM 卡各│
│ │ │抽分、800元由鄭東昇抽 │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分。 │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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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點點 │陳冠霖於105年3月5日與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男客邱顯重以LINE通訊軟│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體約定於105 年3 月5 日│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晚間7 點30分許,與「點│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26) │ │點」以一次4,000 元之代│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價進行性交易,是日即由│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陳冠霖搭載「點點」前往│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97號│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絲達爾精品旅館」進行│支(含0000000│
│ │ │性交易,並由「點點」向│000號、00000│
│ │ │邱顯重收取款項4,000 元│00000號SIM 卡各│
│ │ │,其中800 元由陳冠霖抽│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分、700 元由鄭東昇抽分│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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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點點 │陳冠霖於105年3月19日 │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 │與男客沈雋哲以LINE通訊│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軟體約定於105年3月19日│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
│二編號│ │晚間6時許,與「點點」 │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
│28) │ │以一次4,000元之代價進 │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
│ │ │行性交易,是日即由陳冠│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霖搭載「點點」前往新北│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市三重區成功路73巷6號 │SAMSUNG 廠牌之手機貳│
│ │ │「藏愛旅店」進行性交易│支(含0000000│
│ │ │,並由「點點」向沈雋哲│000號、00000│
│ │ │收取款項4,000元,其中 │00000號SIM 卡各│
│ │ │800元由陳冠霖抽分、700│壹張、HTC 廠牌手機壹│




│ │ │元由鄭東昇抽分。 │支(含0000000│
│ │ │ │000號SIM 卡壹張)│
│ │ │ │、帳冊貳本、筆記本壹│
│ │ │ │本均沒收;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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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晴兒及成年│陳冠霖於105 年3 月17日│陳冠霖共同意圖營利而│
│(原判│女子楊欣穎│以其供媒介性交易所用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決附表│ │LINE帳號,與警員所喬裝│性交行為未遂罪,處有│
│二編號│ │之男客聯繫,陳冠霖與鄭│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
│29) │ │東昇遂基於共同意圖營利│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
│ │ │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 │性交行為、及使女子與他│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案之SAMSUNG 廠牌手機│
│ │ │利之犯意聯絡,與該喬裝│貳支(內含00000│
│ │ │為男客而自始無性交易真│00000號、000│
│ │ │意之警員議定以7500元之│0000000號SIM │
│ │ │對價,由2 名男客分別各│卡各壹張)、HTC 廠牌│
│ │ │與1 名女子從事性交易,│手機壹支(內含000│
│ │ │並媒介安排由「晴兒」及│0000000號SIM │
│ │ │已成年之女子楊欣穎(綽│卡壹張)、帳冊貳本、│
│ │ │號「小雨」)前往為性交│筆記本壹本均沒收。 │
│ │ │行為,嗣於105 年3 月19│ │
│ │ │日陳冠霖載送「晴兒」、│ │
│ │ │楊欣穎前往約定之大同區│ │
│ │ │西寧北路35號「彰化旅社│ │
│ │ │」前,為警當場查獲而未│ │
│ │ │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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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