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92號
IPCA,107,行專訴,92,20190523,3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4 、9 至24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7 年10月15 日(107 )智專三(一)04064 字第1072095969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106 年5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4 、9 至2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5 至8 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對前揭應予撤銷之部分不服 ,且此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 條規定 ,免除訴願程序,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故本件之主要爭點為前開舉發證據間之不同組合是 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9 至24不具進步性?(二)系爭專利之主要內容: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利用樞設結合於壓柄傳動件直接控制驅動 平針組件的訂書機,本發明將具備一對弧形推臂的傳動件以 一個軸件直接樞設結合於訂書機壓柄組件的壓柄中段位置, 讓壓柄以後端的主軸件為軸而向下壓制時,能夠以傳動件向 下延伸的弧形推臂直接控制驅動平針組件,有效地達到結構 簡化及精確操作控制等效果。系爭專利進一步提供一種同時 具備省力及平針手段的訂書機,本發明將壓柄組件用以結合 驅動傳動件的傳動支點,直接作為壓柄組件所設省力結構的 省力支點,巧妙地讓省力支點與傳動支點形成共點設計,讓 壓柄組件連鎖傳動的作動時間差,透過傳動件轉換至平針組 件,有效地以結構精簡且組裝單純的設計,讓訂書機同時具 備省力操作及裝訂平針的效果。(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 6 頁)。系爭專利之更正前請求項共計24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106 年5 月12日提出更正申請 ,並經准予更正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內容如下: 1.一種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係包括:一基座,提供支撐作用 ;一針匣組件,於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該基座的後端部 位;一壓柄組件,安裝於該針匣組件的上方,並包括有一壓 柄、一軸件及一傳動件;該壓柄的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 該基座的後端部位,該壓柄於前端結合設有一頂針片;該軸 件橫向穿設於該壓柄的中段部位;該傳動件係透過該軸件的 穿設而結合於該壓柄,該傳動件於兩側向下伸設一對推臂, 該對推臂的下端係越過該針匣組件的底側;以及一平針組件 ,安裝於該基座的前段部位,包括有一滑台、一活動台及一 針溝件;該滑台以可前後滑動形態裝配於該基座,並設有一 對應於該對推臂的受推部;該活動台以可升降擺動形態設於 該滑台的上方,並且在該滑台未後移時受到該滑台的限制而 無法下降,於該活動台的前端開設有一針溝孔;該針溝件係 位於對應該針溝孔的範圍內。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基座於後端部位穿設有一主軸件,所述的針匣組件及壓 柄的後端係共同以可擺動形態結合於該主軸件,所述的軸件 、所述傳動件的推臂及所述滑台的受推部係位於以該主軸件 為轉點的擺動線路徑上。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傳動件係設有一頂板,於該頂板的兩側朝下伸出一對呈 弧形彎伸形態的所述推臂,於該對推臂鄰接該頂板的位置設 有一為所述軸件通過的軸孔。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傳動件係設有一頂板,於該頂板的兩側朝下伸出一對呈 弧形彎伸形態的所述推臂,於該對推臂鄰接該頂板的位置設 有一為所述軸件通過的軸孔。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針匣組件係包括一位於頂側的推針件,該推針件於頂面 的中段偏後位置設有一鉤部;所述的傳動件於所述頂板的後 端設有一為該鉤部所限制的卡制部。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針匣組件係包括一位於頂側的推針件,該推針件於頂面 的中段偏後位置設有一鉤部;所述的傳動件於所述頂板的後 端設有一為該鉤部所限制的卡制部。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推針件的前端係卡制於該頂針片,並於該壓柄與該推針件 之間設有一壓柄彈簧。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推針件的前端係卡制於該頂針片,並於該壓柄與該推針件 之間設有一壓柄彈簧。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8 項其中任一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 訂書機,其中所述的壓柄組件係設有一輔助壓柄,該輔助壓 柄位於所述壓柄的上方且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該基座的 後端部位,並於柄身設有一供所述的軸件以可滑動形態連結 的滑軌。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輔助壓柄連結於所述基座的轉點係位於所述壓柄的轉點的 前方。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輔助壓柄係設有二平行位於兩側的側板,於兩側板相對 平行各開設有一道呈長孔形態的所述滑軌,所述的軸件的兩 端係位於所對應的長孔狀滑軌的範圍內。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壓柄於中段部位的頂部兩側相對應設有一對連動軸孔,



所述的軸件係橫向穿設於該連動軸孔。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壓柄於中段部位的頂部兩側相對應設有一對連動軸孔, 所述的軸件係橫向穿設於該連動軸孔。
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基座係設有一長形基板,該基板於前段位置間隔設有一 對引導孔及一裝配孔;所述的滑台於底部間隔設有以可滑動 形態對正插扣結合於所對應引導孔及裝配孔的扣片。 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基板於中段位置設有一樞結部,所述的活動台於後端設 有一對以可擺動形態結合於該樞結部的軸部。
1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滑台於前端頂部設有一卡抵部,所述的活動台於接近所 述針溝孔的底部設有一下降時可抵靠於該卡抵部的抵緣。 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進 一步設有一以覆蓋形態結合於所述基座底部的底蓋,所述的 底蓋於前端位置設有一供所述針溝件裝配及引導升降的滑槽 。
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8 項其中任一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 訂書機,其中所述的基座係設有一長形基板,所述的基板於 中段位置設有一樞結部,所述的活動台於後端設有一對以可 擺動形態結合於該樞結部的軸部。
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所 述的基板於前段位置間隔設有一對引導孔及一裝配孔;所述 的滑台於底部間隔設有以可滑動形態對正插扣結合於所對應 引導孔及裝配孔的扣片。
2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進 一步設有一以覆蓋形態結合於所述基座底部的底蓋,於該底 蓋的前端位置設有一供所述針溝件裝配及引導升降的滑槽。 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中進 一步設有一以覆蓋形態結合於所述基座底部的底蓋,於該底 蓋的前端位置設有一供所述針溝件裝配及引導升降的滑槽。 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8 項其中任一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 訂書機,其中所述的基座係設有一長形基板,該基板於前段 位置間隔設有一對引導孔及一裝配孔;所述的滑台於底部間 隔設有以可滑動形態對正插扣結合於所對應引導孔及裝配孔 的扣片。
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8 項其中任一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 訂書機,其中進一步設有一以覆蓋形態結合於所述基座底部 的底蓋,所述的底蓋於前端位置設有一供所述針溝件裝配及



引導升降的滑槽。
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其 中所述的針匣組件係包括一位於頂側的推針件,該推針件的 前端係卡制於該頂針片,並於該壓柄與該推針件之間設有一 壓柄彈簧(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表一)。
(三)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之技術內容:
證據2 為日本1987年6 月12日公開之昭00-00000實用新案,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2 提供一種釘書機的訂 書針折彎裝置,該裝置是不管要裝釘的紙張的張數的多寡, 均可以相同狀態將針腳在紙張的下面折彎成平坦狀態(見證 據2 說明書第4 頁,證據2 主要圖式如附表二)。 (2)證據2 第1 、2 圖揭示一種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係包括: 一基台,提供支撐作用;一針匣單元,於後端以可擺動形態 連結於該基台的後端部位;一把手,安裝於該針匣單元的上 方,並包括有一把手;該把手的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該 基台的後端部位,該壓柄把手於前端結合設有一推進件;驅 動件係透過樞接軸的穿設,該驅動件於兩側向下伸設一對驅 動具,該對驅動具的下端係越過該針匣單元的底側;以及由 敲彎件、載紙台、滑動件與被動凸輪所構成之一平針組件, 安裝於該基台的前段部位,包括有一滑動件、一載紙台及一 敲彎件;該滑動件以可前後滑動形態裝配於該基台,並設有 一對應於該對驅動具的被動凸輪;該載紙台以可升降擺動形 態設於該滑動件的上方,並且在該滑動件未後移時受到該滑 動件的限制而無法下降,於該載紙台的前端開設有一開口部 ;該敲彎件係位於對應該開口部的範圍內。其中,證據2 所 揭示之基台、針匣單元、把手、推進件、驅動件、樞接軸、 驅動具、敲彎件、載紙台、載紙台復位用板簧、滑動件、被 動凸輪、開口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基座、針匣組 件、壓柄、頂針片、傳動件、軸件、推臂、針溝件、活動台 、滑台、受推部、針溝孔,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一種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係包括:一基座,提供 支撐作用;一針匣組件,於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該基座 的後端部位;一壓柄組件,安裝於該針匣組件的上方,並包 括有一壓柄;該壓柄的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該基座的後 端部位,該壓柄於前端結合設有一頂針片;該傳動件係透過 該軸件的穿設,該傳動件於兩側向下伸設一對推臂,該對推 臂的下端係越過該針匣組件的底側;以及一平針組件,安裝 於該基座的前段部位,包括有一滑台、一活動台及一針溝件



;該滑台以可前後滑動形態裝配於該基座,並設有一對應於 該對推臂的受推部;該活動台以可升降擺動形態設於該滑台 的上方,並且在該滑台未後移時受到該滑台的限制而無法下 降,於該活動台的前端開設有一針溝孔;該針溝件係位於對 應該針溝孔的範圍內」之技術特徵。
(3)綜上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之差異為:雖證據2 揭露樞接軸、驅動件係安裝在針匣單元的匣套,樞接軸橫向 穿設於匣套的中段部位,驅動件藉由樞接軸的穿設而結合於 匣套,然證據2 之把手並未包括有一樞接軸及一驅動件,證 據2 之樞接軸橫向穿設於「匣套」的中段部位,驅動件係藉 由該樞接軸的穿設而結合於該「匣套」,並非結合於把手, 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傳動件係透過該軸件的穿設而結 合於該「壓柄」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是以,證據2 未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壓柄組件包括有一軸件及一傳動件,該 軸件橫向穿設於該壓柄的中段部位,該傳動件係透過該軸件 的穿設而結合於該壓柄」之技術特徵。
(4)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傳動件係透過該軸件的穿設而 結合於該「壓柄」的技術特徵,僅為將證據2 之樞接軸由安 裝於匣套簡單改變成安裝於把手,此為該釘書機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簡單嘗試改變而輕易完成者。再者 ,證據2 說明書第15頁第2 段記載「樞接軸亦可設置在匣本 體的兩側板的外側面,以取代架設於匣套的兩側板之間的方 式」,由此可知,證據2 已記載可以改變樞接軸之安裝位置 的教示或建議,是以,該釘書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應有動機可以改變證據2 之樞接軸的安裝位置,輕易地 將該樞接軸橫向穿設於把手的中段部位,並使該驅動件透過 該樞接軸的穿設而結合於該把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5)雖原告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傳動件的裝配結構、動作模 式及移動行程等技術特徵均與證據2 所揭示的傳動件不同, 依證據2 所公開的技術內容不足以揭露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的 技術特徵,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傳動件係透過該軸件的穿 設而結合於該「壓柄」的技術特徵,僅為將證據2 之樞接軸 由安裝於匣套簡單改變成安裝於把手,此為該釘書機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簡單嘗試改變而輕易完成者, 且該釘書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可以改 變證據2 之樞接軸的安裝位置,輕易地將該樞接軸橫向穿設



於把手的中段部位,並使該驅動件係透過該樞接軸的穿設而 結合於該把手,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在壓柄下壓時,會將 壓力傳至於軸件及傳動件,使傳動件產生圓弧行程,該軸件 同時是施力點及轉點,而證據2 在把手下壓時,亦會將壓力 傳至於樞接軸及驅動件,使驅動件產生圓弧行程,該樞接軸 即同時可為施力點及轉點,故系爭專利之傳動件的動作模式 及移動行程與證據2 所揭示之驅動件相當。綜上,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該傳動件係透過該軸件的穿設而結合於該「壓柄 」的技術特徵,僅為將證據2 之樞接軸由安裝於匣套簡單改 變成安裝於把手,此為該釘書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所能簡單嘗試改變而輕易完成者,且系爭專利之傳動件 的動作模式及移動行程與證據2 所揭示之驅動件相當,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 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而能輕易完成,故 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上開理 由並不可採。
2.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所述的基座於後 端部位穿設有一主軸件,所述的針匣組件及壓柄的後端係共 同以可擺動形態結合於該主軸件,所述的軸件、所述傳動件 的推臂及所述滑台的受推部係位於以該主軸件為轉點的擺動 線路徑上。經查證據2 第1 、2 圖揭示基台於後端部位穿設 有一樞接軸,針匣單元及把手的後端係共同以可擺動形態結 合於該樞接軸,樞接軸、驅動件的驅動具及滑動件的被動凸 輪係位於以該樞接軸為轉點的擺動線路徑上。其中,證據2 所揭示之樞接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主軸件,因此 ,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 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相同功效,而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即能輕易完成而 不具進步性。
3.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其附屬 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 之所述的傳動件係設有一頂 板,於該頂板的兩側朝下伸出一對呈弧形彎伸形態的所述推 臂,於該對推臂鄰接該頂板的位置設有一為所述軸件通過的 軸孔。經查證據2 第1 、2 、10圖揭示驅動件係設有一頂板 ,於該頂板的兩側朝下伸出一對驅動具,於該對驅動具、鄰 接該頂板的位置設有一為樞接軸通過的樞接孔。其中,雖證



據2 所揭示之驅動具的形狀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推臂的形 狀略有不同,惟該差異僅為證據2 之驅動具形狀的簡單改變 ,且該差異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證據2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3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即能輕易完成 而不具進步性。
4.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附屬 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所述的傳動件係設有一頂 板,於該頂板的兩側朝下伸出一對呈弧形彎伸形態的所述推 臂,於該對推臂鄰接該頂板的位置設有一為所述軸件通過的 軸孔。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推臂的 形狀僅為證據2 之驅動具形狀的簡單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已如前述,而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即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四)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6(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 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6 之技術內容:
證據6 為臺灣96年7 月16日公開第95141645號「訂書機」專 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6 係一種釘書機 ,具有呈U 字型之握把、連接至握把之前端的驅動單元以及 裝設有釘書針之盒,驅動單元包括驅動板固定於驅動把之前 部,握把之尾部與盒之末端係共軸地樞接在一起,複數個臂 ,每一臂係由驅動把之相對側邊而延伸出,係以可活動地方 式插置入形成於握把之每一側板上相對應之連接孔中,當握 把開始被向下壓時,驅動把之末端上部係與握把之上內表面 相接觸,使得驅動板之導引部係朝盒之前側而傾斜(見證據 6 發明摘要,證據6 主要圖式如附表三)。
(2)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至8 之附屬項,關 於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其附屬技 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壓柄組件係設有一輔助壓柄,該輔 助壓柄位於所述壓柄的上方且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該基 座的後端部位,並於柄身設有一供所述的軸件以可滑動形態 連結的滑軌」。經查證據6 第3 圖揭示設有一外握把,該外



握把位於內握把的上方且後端以可擺動形態連結於基座元件 的後端部位,並於柄身設有一供驅動軸以可滑動形態連結的 凹槽。其中,證據6 所揭示之外握把、內握把、基座元件、 驅動軸及凹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輔助壓柄、壓柄 、基座、軸件及滑軌,因此,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9 之附屬技術特徵,且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屬技術 特徵的相同功效。
(3)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且證據2 、6 均屬於釘書機之相關技術領域,證據2 、 6 均具有省力操作的相同功能或作用,是以該釘書機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6 作結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 任一項)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6 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既證據2 、6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 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 為日本2004年 8 月19日公開之特開0000-000000 「訂書針」專利,其公開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證據5 則為臺灣96年2 月1 日公告 第92107083號「訂書機」專利,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證據2 、4 、5 、6 均屬於釘書機之相關技術領域, 且證據2 、4 、5 、6 均具有省力操作的相同功能或作用, 故該釘書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 據2 、4 、6 或證據2 、5 、6 或證據2 、4 、5 、6 作結 合,故證據2 、4 、6 或證據2 、5 、6 或證據2 、4 、5 、6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 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2.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 之附屬項,關於請 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請求項10附屬 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輔助壓柄連結於所述基座的轉點係 位於所述壓柄的轉點的前方」。經查證據6 第3 圖揭示設有 外握把連結於基座元件的第二支撐元件係位於內握把的第一 支撐元件的前方。其中,證據6 所揭示之第二支撐元件、第 一支撐元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前後2 個轉點,因 此,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 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 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10(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亦可為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6 或證據2 、4 、 6 或證據2 、5 、6 或證據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 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3.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而請求 項10又依附於請求項9 ,關於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請求項11附屬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 輔助壓柄係設有二平行位於兩側的側板,於兩側板相對平行 各開設有一道呈長孔形態的所述滑軌,所述的軸件的兩端係 位於所對應的長孔狀滑軌的範圍內」。經查證據6 說明書第 18頁第4 至6 行記載「外握把係由金屬板(如不鏽鋼板)製 成,將其彎折成側面觀之為朝下之U 字形」,證據6 第3 圖 揭示於兩側板相對各開設有一道呈長孔形態的凹槽,驅動軸 的兩端係位於所對應的長孔狀凹槽的範圍內。其中,證據6 所揭示之U 字形金屬板、凹槽、驅動軸,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1之兩側板、滑軌、軸件,因此,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之附屬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據2 、6 或2 、4 、6 或 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0(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當請求項9 依附於 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亦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4.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而請求 項11又依附於請求項10且因而依附於請求項9 ,關於請求項 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請求項12附屬技術 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壓柄於中段部位的頂部兩側相對應設 有一對連動軸孔,所述的軸件係橫向穿設於該連動軸孔」。 經查證據6 第3 圖揭示內握把於中段部位的頂部兩側相對應 設有一對連動軸孔,驅動軸可橫向穿設於該連動軸孔。因此 ,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 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據



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 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2(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6 或2 、4 、6 或2 、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
5.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 之附屬項,關於請 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請求項13附屬 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壓柄於中段部位的頂部兩側相對 應設有一對連動軸孔,所述的軸件係橫向穿設於該連動軸孔 」。經查證據6 第3 圖揭示內握把於中段部位的頂部兩側相 對應設有一對連動軸孔,驅動軸可橫向穿設於該連動軸孔。 因此,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且 亦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 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3(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6 或2 、4 、6 或 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 步性。
6.證據2 、6 或2 、4 、6 或證據2 、5 、6 或證據2 、4 、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當請求項9 依附 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2之附屬項,並因而 依附於請求項9 ,關於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 一項部分,請求項14附屬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基座係 設有一長形基板,該基板於前段位置間隔設有一對引導孔及 一裝配孔;所述的滑台於底部間隔設有以可滑動形態對正插 扣結合於所對應引導孔及裝配孔的扣片」。經查證據2 第1 、2 圖揭示基台係設有一長形底板,該底板於前段位置間隔 設有滑動件導引長孔,滑動件於底部設有以可滑動形態結合 於所對應滑動件導引長孔的被動凸輪安裝螺絲。其中,證據 2 所揭示之底板、滑動件導引長孔、被動凸輪安裝螺絲,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基板、引導孔、裝配孔、扣片,因 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



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 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14(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 性。
7.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4之附屬項,並因而 依附於請求項9 ,關於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 一項部分,請求項15附屬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基板於 中段位置設有一樞結部,所述的活動台於後端設有一對以可 擺動形態結合於該樞結部的軸部」。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 屬技術特徵主要利用軸部結合樞結部以使活動台具有上下位 置的變動,該利用軸部結合樞結部之技術特徵,僅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簡單嘗試而輕易完成者,且證 據2 第1 、2 圖揭示載紙台亦具有可上下位置的升降變動,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該技術特徵僅為證據2 載紙台具有可上下位置之升降變 動的簡單運用。而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 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當請求 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且請求 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 載紙台具有可上下位置之升降 變動的簡單運用,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5(當請求 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8.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5之附屬項,並因而 依附於請求項9 ,關於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 一項方面,請求項16附屬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滑台於 前端頂部設有一卡抵部,所述的活動台於接近所述針溝孔的 底部設有一下降時可抵靠於該卡抵部的抵緣」。經查證據2 第1 、2 圖揭示滑動件於前端頂部設有一卡止部,載紙台於 接近開口部的底部設有一下降時可抵靠於該卡止部的卡合段



部。其中,證據2 所揭示之滑動件、卡止部、載紙台、開口 部、卡合段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滑台、卡抵部、 活動台、針溝孔、抵緣,因此,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6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附屬 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 據2 、6 或2 、4 、6 或2 、5 、6 或2 、4 、5 、6 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7、21(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7(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6之附屬項,並因而 依附於請求項9 ,關於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 一項部分,請求項17附屬技術特徵係為「其中進一步設有一 以覆蓋形態結合於所述基座底部的底蓋,所述的底蓋於前端 位置設有一供所述針溝件裝配及引導升降的滑槽」。經查證 據2 第1 、2 、8 圖揭示具有底蓋功能之基台,基台設有一 供敲彎件裝配及引導升降的卡合凸條。其中,證據2 所揭示 之卡合凸條,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滑槽,因此,證據 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產生系 爭專利請求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7(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 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 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 進步性。
2.證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1(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9 之附屬項,關於請 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請求項21附屬 技術特徵係為「其中進一步設有一以覆蓋形態結合於所述基 座底部的底蓋,於該底蓋的前端位置設有一供所述針溝件裝



配及引導升降的滑槽」。經查證據2 第1 、2 、8 圖揭示具 有底蓋功能之基台,基台設有一供敲彎件裝配及引導升降的 卡合凸條。其中,證據2 所揭示之卡合凸條,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21之滑槽,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 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附屬技術 特徵的相同功效。而證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21(當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可為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4 、6 或2 、4 、5 、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 或2 、4 或2 、5 或2 、4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8至19(當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 一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或2 、4 或2 、5 或2 、4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8(當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至8 之附屬項,關 於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 至4 其中任一項部分,請求項18 附屬技術特徵係為「其中所述的基座係設有一長形基板,所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