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42號
IPCA,103,行專訴,42,2015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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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以及「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 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 6 不具有足以舉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 項、 第9 項不具新穎性之要件。
⒉證據1 係西元(下同)2006年4 月16日公開之第20061281 5 號「風扇止迴流機構」專利案,根據證據一之說明書第 7 頁之倒數第4 行至第8 頁第一行所述及圖式第3 圖所示 ,「框體21外緣四隅分別設有略凸出之樞接部25 , 該等 樞接部25開設有透孔251 ,另外在檔部231 、232 之一端 對應該樞接部25處設有凸部2311、2312,藉由該凸部2311 、2312樞設於該樞接部25之透孔251 內(如第3a圖示), 得令該等擋部23 1、232 樞接於框體21之出口212 側」。 由此可見,證據1 凸出之樞接部25與系爭專利「固定部」 之設置位置明顯不相同。因此,證據一實未揭露系爭專利 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框體,於出風側具有 一開口,該框體其具有至少一個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孔 ,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 之內側,且位於該開口附近」以及「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 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 」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不具有足以舉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請求項1 、9 不具新穎性之要件。
⒊證據2 係2002年6 月2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2002-176284 號 「冷卻風扇組」專利案,系爭專利之「固定部」相當於證 據二「軸接部16、17、21」,但其設置位置與系爭專利之 「固定部」明顯不相同。因此,證據2 實未揭露系爭專利 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框體,於出風側具有 一開口,該框體其具有至少一個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孔 ,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 之內側,且位於該開口附近」以及「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 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 」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 不具有足以舉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獨立項第1 項、第9 項不具新穎性之要件。 ⒋又證據6 、證據1 及證據2 軍部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獨立項 第1 項及第9 項不具新穎性,故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 至8 及請求項10至17不具新穎性。 ㈣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7不具進步性:  依證據2 圖示第6 圖及第9 圖顯示軸接部17、遮風板12均與 裝設孔設置於扇框外側,故使用者裝設時三者容易互相干涉 ;又證據2 軸接部1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固定部)係一浮凸 於扇框框體外側表面之凹槽形狀元件,用以樞設遮風板12;



  而系爭專利之裝設孔設置於框體之外側,固定部則設至於該 框體之內側,此技術特徵使固定部、止回片與裝設孔分別位 於扇框框體外兩側,使用者裝設時無三者易互相干涉之情形 。又因系爭專利之「止回片係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且耦接於 該固定部」,故其於扇框框體內側形成一可供止回片樞設之 固定部,其結構較證據2 樞接部17為簡單。依上所述,證據 2 不但具有裝設孔不易與固定部、止回片干涉,使得使用者 易於使用之功效,且其固定部結構較為簡單,還可達成降低 生產成本及工時之功效,故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及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7不具進步性:  證據4 係2006年8 月3 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171803A1號「 離心式風扇」專利案,根據證據4 之說明書第【0037】、【 0040】段所述及圖1 至圖4 所示,「離心式風扇1 包括渦捲 型殼體10,且渦捲型殼體10係由第一殼體10a 及第二殼體10 b組合而成,以及排氣部12係環周向開設形成在該環周側牆 之一位置」以及「該防止回流結構40具有一扁平狀之阻力板  41,該阻力板41係可轉動的設置在第一殼體10a 之基牆處.. 該阻力板41在水平使用位置上,藉由其本身的重量關閉該氣 流通道」。由此可見,證據4 之阻力板41係設置在氣流通道 中,而非覆蓋於排氣部12之開口上,且在證據4 中並未揭露 類似系爭專利中之裝設孔之結構,以及,證據4 之發明目的 係在於解決阻力板41之擺置位置及其功效等問題,與系爭專 利為避免逆流並保留風扇之裝設孔供使用者應用之目的實有 極大差異。因此,證據4 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更正後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框體,於出風側具有一開口,該 框體其具有至少一個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孔,該裝設孔設 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且位於 該開口附近」、「至少一止回片,係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且 耦接於該固定部,並完整覆蓋該開口」以及「該止回片於作 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 應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四不具有足以舉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9 項不具進步性之要件。
㈥組合證據2 及3 ,或組合證據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
⒈證據3 係1994年11月29日公開之日本特開6-331191號「換 氣扇」專利案,根據證據3 之說明書第【0010】段所述及 圖1 至圖4 所示,「電動風扇6 前面之自然開閉式百葉窗 鰭片7 之前面,包覆強制開閉式之防風蓋12」以及「殼13 係由突設在上端二側之支軸13a ,而被設在木框4 上端之



軸承(圖示省略)所支撐」。由此可見,證據3 之防風蓋 12以及殼13係樞設於木框4 外側之支軸13a 上,且在證據 3 中並未揭露類似系爭專利中之裝設孔之結構。因此,證 據3 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框體,於出風側具有一開口,該框體其具有至少 一個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孔,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 外側,該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且位於該開口附近 」以及「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 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不 具有足以舉發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不具進步性之要件。 ⒉原告雖稱證據4 已教示「阻力板41係可轉動的設置在該第 一殼體10a 之基牆處」以及裝設孔(未標元件符號)分別 設置於一第一殼體10a 及一第二殼體10b 上,阻力板41不 會干涉到裝設孔的使用情形」,將證據2 冷卻風扇11之加 厚,並將遮風板12b 軸接在冷卻風扇11之框體內側,且位 於開口附近,及令遮風板12b 不會干涉到圓孔23的使用情 形,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云云。 然查:證據4 之長槽13、止檔部42之設置位置,在於排氣 部靠近離心式風扇1 之一端,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 9 之固定部,係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且「位於該開口附近 」之技術特徵,兩者有所不同,並非如原告所稱可輕易結 合證據4 及證據2 。況且系爭專利之「止回片係設置於該 框體之內側且耦接於該固定部」技術特徵,僅於扇框框體 內側形成一固定部,即可樞設止回片,結構亦較證據4 簡 單,而有降低生產成本及工時之功效,故組合證據2 、4 或組合證據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㈦依上所述,證據1 至6 中並未有實質隱含的內容,揭露或教 示如何藉由防止逆流裝置14裝設於扇框之內側,以達到能同 時避免逆流且可保留風扇之裝設孔供使用者應用之目的,且 系爭專利所具有之進步性與所能達成之技術功效亦絕非上述 舉發證據所能輕易推知者。由此可知系爭專利確實充分符合 新穎性以及進步性之專利要件等語。
五、本件適用之法律及爭點:
 ㈠按專利法於101 年2 月3 日修正,於102 年1 月1 日施行, 關於專利之更正規定,於修正前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 「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於修正後變更 條次為第67條第4 項並修正其中部分內容為:「更正,不得 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本件系爭專利 於95年11月10日申請,經被告於98年12月21日公告准予專利



,參加人嗣於99年5 月28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被告於102 年10月31日作成本件處分時,以參加人之申請更正事項符合 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及第2 項、第4 項規定而准予更正,並依更正後內容審 查。
㈡原告於起訴時主張:參加人之系爭專利更正申請,違反核准 時(98年8 月26日)即修正前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即 原處分准予更正,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已實質擴大或變更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原處分應有 違誤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0頁反面)。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抗辯:原告就系爭專利准予更正部分於訴願理由均未 主張系爭專利不准更正,基於訴願前置,被告准予更正部分 ,應不予論究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本院於言詞辯論程 序時闡明,請原告確認系爭專利准予更正部分未經提起訴願 已為確定,本件訴願決定雖對未提起訴願之更正部分亦為審 議,然係訴外裁判,無拘束力等情,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 :系爭專利准予更正處分已確定,訴願機關就未經訴願之准 予更正部分所作決定無拘束力部分,無意見等語,被告及參 加人均同意原處分准予更正部分已確定(見本院卷第210 頁 )。系爭專利經被告准予更正即告確定,而原處分係依更正 後內容與原告之舉發證據比對審查,原告於起訴時再爭執系 爭專利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本院不得再予 論究;而系爭專利更正部分適用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 法規定。
㈢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  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是為行政訴訟之課予義務訴訟制度規定,而關於課予義務 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 成立與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所作成法律之判斷, 故其判斷基準時點,非僅以作成處分時之事實與法律狀態為 準,倘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之事實狀態有變更, 法律審法院裁判前之法律狀態有變更,均應加以考量(最高 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924號判決參照)。準此,課予義 務訴訟之判斷基準時點,應以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 前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原告起訴聲明之請求為:原處分 與訴願決定均撤銷,暨命被告就系爭專利案應為舉發成立之 處分,故本件為課予義務之訴。
㈣本件爭點應為被告准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依原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其主張爭點其內容如下(見 本院卷第116 至117 頁、第167 至168 頁):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現 行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
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至17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 條第3 項(現行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⒊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至17不具新 穎性?
⒋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9 不具進 步性?
⒌證據4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9 不具進 步性?
⒍證據2 與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9 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2 與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9 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2 與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至8 、10至17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4 與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至8 、10至17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2 、3 與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2 至8 、10至17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2 、4 與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2 至8 、10至17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判斷:
㈠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 定有明文。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 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亦有明文。而發明有違反第22條 第4 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 提起舉發(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參照)。 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 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 明之。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為一種防止逆流的風扇2 係包括一扇框21以及一   風扇本體22,風扇本體22係至少部分容置於扇框21之一框  體211 所形成之一容置空間內。其中,扇框21係具有複數 個止回片212 ,框體211 係具有一出風側2111,於出風側



2111 具 有一開口,而在出風側2111相對兩側具有二支撐 部2112,框體211 於開口周圍更具有複數個固定部2113以 及支撐部2112,固定部2113分別與支撐部2112對應設置。   止回片212 係分別樞設於固定部2113,並覆蓋出風側2111   。當氣流通過出風側2111時,止回片212 便會以固定部21  13為中心而旋轉;當無氣流通過出風側2111時,止回片2 12便因重力而回復到覆蓋出風側2111的狀態。為了防止止 回片212 超過一最大行程,而無法回復到原來的位置,可 在支撐部2112設置複數個擋止件2114,以限制止回片212 的最大行程。擋止件2114係為一凸部,並與支撐部2112連 結;此外,擋止件2114及框體211 係可一體成型製成。當 止回片212 旋轉至最大行程時,便會被擋止件2114 擋 住 ,而無法再往上旋轉,以致當無氣流時,止回片212 能夠 藉由重力回到原來覆蓋的狀態。另一種限制止回片212 之 最大行程的方式係於支撐部2112設置一溝槽2115,止回片 212 則對應溝槽2115位置而設置一凸件2121,藉由凸件21 21於溝槽2115內運動,以溝槽2115之長度限制止回片212 之最大行程。框體211 更具有複數個裝設孔2116,以供使 用者藉由裝設孔2116而將風扇2 固定於應用的系統。由於 止回片212 係直接樞設於固定部2113,故能夠保留裝設孔 2116供使用者應用(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至8 頁,見 處分卷第115 至117 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第3 圖為一防止逆流的風扇及其扇框之組合示意圖;第4   圖為該防止逆流的風扇利用溝槽方式限制止回片最大行之  程示意圖,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參加人於99年5 月28日提送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7個請求項,其中系爭專利請 求項1 、9 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8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10至17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 求項9 之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1.一種扇框,包括:一框體,於出風側具有一開口,該 框體其具有至少一個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孔,該裝 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之     內側,且位於該開口附近;以及至少一止回片,係設    置於該框體之內側且耦接於該固定部,並完整覆蓋該     開口;其中,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     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其更包括至少一



     擋止件與該框體連結,以限制該止回片的最大行程。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扇框,其中該擋止件係 為一凸部。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扇框,其中該框體及該 等擋止件係為一體成型。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扇框,其中該框體與該 固定部係為一體成形。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其中該框體更包 括:二支撐部,其係相對設置於該出風側之兩側,該 等固定部分別對稱設置於該等支撐部。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扇框,其中該支撐部具 有一溝槽,該止回片於對應該溝槽位置設置一凸件, 該凸件於該溝槽內運動,以該溝槽之長度限制該止回 片之最大行程。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扇框,其中該止回片係 設置於該框體之出風側之該開口,以覆蓋該出風側之 開口。
9.一種風扇,包括:一扇框,係包括一框體及至少一止 回片,該框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且於出風側具有一 開口,該框體具有至少一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孔, 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固定部設置於該框 體之內側,且位於該開口之附近,該止回片設置於該 框體之內側且耦接於該固定部,並完整覆蓋該開口, 其中,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     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以及一風扇本體,     設置於該框體形成之該容置空間內。
    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風扇,其更包括至少一     擋止件,與該框體連結,以限制該止回片的最大行程    。
    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1 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擋止件      係為一凸部。
    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框體及該     擋止件係為一體成型。
    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框體及該     固定部係為一體成型。
    ⒕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框體更包     括:二支撐部,其係相對設置於該出風側之兩側,該    固定部分別對稱設置於該支撐部。
    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至少一支撐     部係具有一溝槽,該止回片於對應該溝槽位置設置一



     凸件,該凸件於該溝槽內運動,以溝槽之長度限制該     止回片之最大行程。
    ⒗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止回片係     設置於該框體之出風側開口,以覆蓋該出風側之開口     。
    ⒘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風扇,係為一軸流式風     扇或一離心式風扇。」。
 ㈡原告提出之舉發證據整理:
  ⒈證據2 :
   ⑴證據2 為2002年6 月2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2002-17628 1 號「冷卻風扇組」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95年11月10日),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 說明書第[0023]段及圖6~8 ,證據2 揭露一種冷 卻風扇組,在冷卻風扇之排出口附近配設可任意開關之 遮風板12,其中,裝著遮風板12之軸接部17係形成在冷 卻風扇11之框體,即冷卻風扇11與軸接部17係形成一體 構造。證據2 說明書第[0025]段及圖9 ,證據2 揭露一    冷卻風扇11,其係分別裝著可開關之複數個分割的遮風    板12b ,且軸接部17與冷卻風扇11形成一體。再者,軸   接部17上係向水平方向形成導引槽20。因此,藉由在該  導引槽20裝著旋轉軸,而可容易的裝著遮風板12b 。證    據2 說明書第[0027]至[0028]段及圖10,證據2 揭露一    冷卻風扇11,裝著在遮風板12之旋轉軸22係由軸接部21   可任意旋轉的支撐,且在軸接部21之對應冷卻風扇裝著  用螺釘孔之位置上形成圓孔23。如此構成之情況,利用 同一個螺釘24可同時固定冷卻風扇11與軸接部21雙方。 ⑶證據2之冷卻風扇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
   ⑴證據3 為1994年11月29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6-331191 號「換氣扇」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5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 說明書第[0002]段及圖4 ,證據3 之換氣扇1 , 其係將支撐在框架5 之電動風扇6 組合在木框4 ,而木 框4 係被嵌入貫穿廚房之外壁2 且連通室內外之裝著孔 3 內,且藉由使電動風扇6 旋轉,而可使室內之空氣強 制排氣至室外。為了防止非使用時外部空氣之送流,電 動風扇6 之前面係由縱列配置之複數個百葉窗鰭片7 所 包覆。百葉窗鰭片7 係由在上緣二端突設之支軸7a而可 任意旋轉的支撐,當電動風扇6 將室內之空氣排氣時, 藉由所排氣之空氣而可使百葉窗鰭片7 開蓋。因此,當



電動風扇6 未作動時,藉由自重而保持垂下狀態,且藉 由位在上側之百葉窗鰭片7 之下端部,抵接下側之百葉 窗鰭片7 之上端部,而可使電動風扇6 之前面,從外側 幾乎密閉的形成閉蓋。
⑶證據3 圖4 之換氣扇之縱剖面圖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
   ⑴證據4 為2006年8 月3 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171803A 號「CENTRIFUGAL FAN 」專利案證據,其公開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95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 先前技術。
⑵證據4 說明書第[0040]、[0042]段及圖1 、圖3 、圖6 ,證據4 之離心式風扇1 包含一防止回流結構40,其藉 由關閉至該排氣部12的一氣流通道以避免風扇停止時氣 流自該排氣部12回流。該防止回流結構40具有一扁平狀 之阻力板41,該阻力板41係可轉動的設置在該第一殼體 10a 之基牆處,其接觸到該基牆之一側係為一轉軸40a ,且該阻力板41係由該鼻部12a 之一端及相對該鼻部12 a 之一位置共同支撐,該阻力板41之設置方式可減少該 阻力板41之面積。該轉軸40a 相對該垂直方向形成傾斜 ,使得該阻力板41在水平使用位置上,藉由其本身的重 量關閉該氣流通道。該阻力板41係為一長方形片體,且 一圓柱型軸部41a 係形成在該阻力板41之一側,該軸部 41a 之中心軸係與該轉軸40a 同軸,而且,數個供轉動 支撐該圓柱型軸部41a 之圓柱型導引部係形成在該第一 殼體10a 之長槽13的二端。
⑶證據4 圖1 、圖3 、圖6 如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6 :
⑴證據6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其第1 圖所揭示之先前技術 。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之先前技術及第1 圖,證據6之 一具有防止逆流裝置之風扇1 係包括一風扇本體11 以 及一扇框12。風扇本體11係容置於扇框12內,一般而言 ,風扇本體11係具有一葉輪及一馬達,馬達帶動葉輪旋 轉並產生一氣流方向A ,而扇框12係用以保護風扇本體 11,並提供一些固定部以致馬達之導磁線圈及電路板等 可藉由固定部而連結於扇框12。另外,扇框12通常亦具 有複數裝設孔121 ,以方便使用者利用裝設孔121 將風 扇1 固定於其他系統。此外,為了防止當風扇1 失效或 不運作時,造成風扇1 所應用之系統中的風壓,經由風 扇1 之出風口13外洩,導致系統內流場變得不穩定,所



以在出風口13處裝設一防止逆流裝置14,以防止氣流逆 流經由出風口13進入系統內。
⑶證據6 第1 圖如附圖五所示。
 ㈢對各爭點判斷: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⑴原告於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㈠第5 至8 頁主張:①系爭 專利未充分揭露「該風扇本體22部分容置於該扇框21之 框體211 的容置空間時,該扇框21與該風扇本體22之間    如何連接」,該風扇本體22必須能夠確實連接該扇框21    ,方可順利於該扇框2 內側旋轉作動;然而,系爭專利   卻未能充分揭露該扇框21與該風扇本體22之間的連結關  係,且參照系爭專利之第2 圖所示(出風側2111方向) ,亦可清楚看出系爭專利所揭示之該風扇本體22「懸空 」設置於該框體211 之容置空間;整體而言,系爭專利 之扇框21與該風扇本體22兩者之間的結構空間型態已超 過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合理預期之範 圍,系爭專利發明說明之記載不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據以 實施之要件云云。②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4 行記 載:「另外需注意者,本發明並不限定於扇框21之形狀 或尺寸等,亦不限定於風扇本體2 之種類或功能,例如 可為一軸流式風扇或一離心式風扇」。遍查系爭專利發 明說明及各圖式僅揭示「軸流式風扇及其扇框」之實施    例,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軸流式風扇及其扇框」與「離心式風扇及其扇框」彼此    之間仍存在有結構上的差異,通常知識者無法將「軸流    式風扇及其扇框」轉用「離心式風扇及其扇框」等語。   ⑵經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原告上述理由並非可採,理由    如下: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11至17行所載:「一種習知     具有防止逆流裝置之風扇1 係包括一風扇本體11以及     一扇框12。風扇本體11係容置於扇框12內,一般而言    ,風扇本體11係具有一葉輪及一馬達(圖未顯示),   馬達帶動葉輪旋轉並產生一氣流方向A ,而扇框12係  用以保護風扇本體11,並提供一些固定部以致馬達之 導磁線圈及電路板等可藉由固定部而連結於扇框12」 ,已說明風扇本體可藉由扇框之固定部而連結於扇框 ,且其係所屬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因此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當能瞭 解該扇框21 與 該風扇本體22之間應如何連結。   ②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至7 行所載:「另外需注



意者,本發明並不限定於扇框21之形狀或尺寸等,亦 不限定於風扇本體22之種類或功能,例如可為一軸流  式風扇或一離心式風扇。依據本發明之一種防止逆流 的風扇及其扇框係藉由增加扇框之厚度而將止回片直 接樞設於扇框之固定部,保留風扇之裝設孔供使用者 應用」,已說明系爭專利係藉由「增加扇框之厚度」 而能將止回片直接樞設於扇框之固定部,蓋習知之離 心式風扇具有扇框,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技術內容當能無困難地增加離心 式風扇扇框之厚度而將止回片直接樞設於扇框之固定 部,進而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⑶依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原告所述未符合充分揭    露而可據以實施之要件之情事,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未違   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7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⑴原告於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㈠第9 至12頁主張:「系爭     專利第1 項所載『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固 定部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至少一止回片係設置於 該框體之內側』以及『其中,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時 ,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 等技術特徵,未明確記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該技術 特徵未被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等語。
⑵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6 行至第8 頁第3 行所 載「請參照第2 圖所示..扇框21係具有複數個止回片21 2 ,框體211 係具有一出風側2111,於出風側2111具有 一開口,而在出風側2111相對兩側具有二支撐部2112, 框體211 於開口周圍更具有複數個固定部2113以及支撐    部2112,固定部2113分別與支撐部2112對應設置」、第    8 頁第4 至5 行所載「請參照第3 圖所示,止回片212 係分別樞設於固定部2113」以及第8 頁倒數第3 行至第 9 頁第1 行所載「框體211 更具有複數個裝設孔2116, 以供使用者藉由裝設孔2116而將風扇2 固定於應用的系 統。由於止回片212 係直接樞設於固定部2113,故能夠 保留裝設孔2116供使用者應用」相關內容,並依上述內 容指示參照第2 、3 圖,可知該裝設孔2116設置於該框 體211 之外側,該固定部2113設置於該框體211 之內側 ,該複數個止回片212 係設置於該框體211 之內側,該    複數個止回片212 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2116係裸   露於該框體211 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所界定「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該



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至少一止回片係設置 於該框體之內側」以及「其中,該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 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者應用 」等技術特徵能為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原 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能夠保留裝設孔2116供使用者應 用』之文義,除包括『止回片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    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亦包括『止回片於作動時    ,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止回片於靜止時,   該裝設孔係不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及『止回片於作動  及靜止時,該裝設孔均不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因此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所增加之『該止回片於作動及 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等文字,並 非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原說明書及圖式記載 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故系爭專利上述更正所增 加之技術內容未被發明說明所支持」等語(見起訴狀, 本院卷第12頁)。惟原告亦自承「系爭專利『能夠保留    裝設孔2116供使用者應用』之文義,包括『止回片於作    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同    上頁),當然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所增加之『該止回    片於作動及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    等文字能為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原告理由   並非可採。
   ⑷依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能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⒊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7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①證據2 說明書第[0023]段及圖6 揭露一冷卻風扇11,     該冷卻風扇11具有扇框,系爭專利之「一種扇框」與     證據2 之冷卻風扇11之扇框兩者實質相同。    ②證據2 說明書第[0023]段及圖6 揭露該冷卻風扇11之     扇框包括一框體,其於出風側具有一開口,該框體具     有2 個軸接部17以及8 個裝設孔,該8 個裝設孔設置    於該框體之外側,該軸接部17位於該開口附近;該軸 接部17用以裝著一遮風板12,作用同系爭專利之固定 部,證據2 之軸接部1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固定部,故 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一框體,於出風側具有一   開口,該框體其具有至少一個固定部以及至少一裝設 孔,該裝設孔設置於該框體之外側,且位於該開口附 近」技術特徵,惟證據2 之軸接部17設置於該框體之



外側,而系爭專利之固定部設置於該框體之內側。    ③證據2 圖6 、圖7 揭露一遮風板12,其耦接於該軸接     部17,並可完整覆蓋該開口,該遮風板12關閉時防止     空氣逆流,作用同系爭專利之止回片,證據2 之遮風    板1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止回片,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     專利之「至少一止回片,係耦接於該固定部,並完整    覆蓋該開口」技術特徵,惟證據2 之遮風板12設置於   該框體之外側,而系爭專利之至少一止回片設置於該  框體之內側。
    ④由證據2 圖6 、圖7 可看出該軸接部17設置於裝設孔 旁,且凸出於框體表面,在裝著該遮風板12後,該裝 設孔明顯無法供使用者應用;證據2 圖9 之另一實施 例,其軸接部17、遮風板12b 之設置如同圖6 ,該裝 設孔亦無法供使用者應用;而證據2 圖10之另一實施 例,證據2 說明書第[0027]、[0028]段指出在軸接部 21之對應冷卻風扇裝著用螺釘孔之位置上形成圓孔23 ,利用同一個螺釘24可同時固定冷卻風扇11與軸接部 21雙方,可知該裝設孔用於固定軸接部21,已無法供     使用者應用;因此,系爭專利之「該止回片於作動及     靜止時,該裝設孔係裸露於該框體之外側,俾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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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