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引證1 之「反射器」在作用方面以及與其他伺服器的 運作機制均不相同云云。惟查,引證1 第12頁第3 段所載 「串流伺服器的主要功能中,僅保留負責提供被監控端與 監控端兩端的使用者介面和使用者驗證,除非有使用者提 出要求,且通過認證,才會打開連接埠或繼電器,以讀收 rtp 資料,否則,串流伺服器平常閒置狀態並不處理rt p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這使得串流伺服器的負載空間大幅提 高,間接降低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的用量。」由此可知, 引證1 亦藉由「串流伺服器」作為使用者請求提供資料串 流的服務,該運作機制與系爭案並無不同,原告上述主張 並非可採。
㈥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第1 項獨立項所述構成之全部 技術特徵再加描述,附屬技術特徵為「其復具有歷史影音資 料庫,該網路收集器將關檔處理而得到的影音檔儲存於該歷 史影音資料庫中。」查引證1 說明書第14頁第三段所載「反 射器,其特徵為:有一儲存裝置為反射器所使用;來自數位 監控、視訊伺服器及另一反射器之視訊資料係以rtp 即時協 定格式輸入;有一轉檔程式為壓縮儲存區內之協定資料而設 計;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輸入之資料即時存入儲存裝置之暫 存區,並於每一個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檔;反射器之反射功 能將儲存於暫存區之rtp 即時協定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 視訊轉碼器、即時播放器、串流伺服器或其他需要rtp 即時 協定視訊資料之設備。」,以及引證2 說明書第9 頁第二段 所載「數位存取介面模組210 提供遠端程式(如數位資料轉 換模組130 )自網路(WEB )上存取數位教材資料庫350 之 教材資料。數位教材資料庫350 中存放有文字型態之數位教 材,以及學生之學習記錄等相關資料。」可知引證1 之設置 於反射器中儲存裝置與引證2 之數位存取介面模組,相較系 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之歷史影音資料庫所欲達成 之儲存影音檔功效相同,而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 1 、2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 具進步性。
㈦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第2 項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 徵再加描述,附屬技術特徵為「該網路收集器將關檔處理而 得到的影音檔儲存於該歷史影音資料庫後,該網路收集器將
該影音檔檔名、路徑、影音資料來源、啟始時間傳給該事件 伺服器集中儲存。」查引證1 反射器之儲存裝置,隨時將輸 入反射器之即時協定儲存於儲存裝置內之暫○區○○○○○ 段轉檔成mp4 檔儲存(參引證1 說明書第14頁第三段「反射 器,其特徵為:有一儲存裝置為反射器所使用;來自數位監 控、視訊伺服器及另一反射器之視訊資料係以rtp 即時協定 格式輸入;有一轉檔程式為壓縮儲存區內之協定資料而設計 ;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輸入之資料即時存入儲存裝置之暫存 區,並於每一個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檔;反射器之反射功能 將儲存於暫存區之rtp 即時協定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視 訊轉碼器、即時播放器、串流伺服器或其他需要rtp 即時協 定視訊資料之設備。」),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儲存於暫存 區之rtp 即時協定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視訊轉碼器、即 時播放器、串流伺服器或其他也需要rtp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 之設備等,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之網路收集 器所欲達成之儲存功效相同,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 1 、2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 具進步性。
㈧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第1 項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 徵再加描述,附屬技術特徵為「該網路收集器將該多媒體影 音資料流進行關檔處理包括將該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之影音格 式轉成特定的解析度以及進行影音格式編碼而形成該影音檔 。」查引證1 反射器之儲存裝置,隨時將輸入反射器之即時 協定儲存於儲存裝置內之暫○區○○○○○段轉檔成mp4 檔 儲存(參引證1 說明書第14頁第3 段「反射器,其特徵為: 有一儲存裝置為反射器所使用;來自數位監控、視訊伺服器 及另一反射器之視訊資料係以rtp 即時協定格式輸入;有一 轉檔程式為壓縮儲存區內之協定資料而設計;反射器之反射 功能將輸入之資料即時存入儲存裝置之暫存區,並於每一個 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檔;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儲存於暫存區 之rtp 即時協定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視訊轉碼器、即時 播放器、串流伺服器或其他需要rtp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之設 備。」),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儲存於暫存區之rtp 即時協 定隨時反射到其他反射器、視訊轉碼器、即時播放器、串流 伺服器或其他也需要rtp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之設備等,與系 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界定之網路收集器所欲達成之儲 存功效相同,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1 、2 、3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㈨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第1 項獨立項所述構成之全部 技術特徵再加描述,附屬技術特徵為「復包括事件伺服器, 該網路收集器判斷所接收到的該終端設備所擷取之事件資料 流後,將該事件資料流傳送至該事件伺服器中,俾供該事件 伺服器判斷是否需對該事件資料流執行相應的處理。」查引 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數位教材播送伺服器,可根 據數位教材範本整合一文字型態之資料與多媒體資料為一多 媒體檔案,以及自網路取得一即時文字型態之資料,以及透 過即時視訊串流傳輸通訊協定取得並播放多媒體檔案,引證 3 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載之轉移裝置,其特徵在於:連接 一資訊提供側網路及一資訊傳輸側網路,該資訊提供側網路 連接提供資訊發射器,該發射器藉由將用來請求資訊資料的 請求資料,傳輸給資訊提供單元,來獲得資訊資料,並傳輸 所獲得的資訊給一終端,且被限制存取,決定經由資訊傳輸 側網路接收的傳輸側資料,是否為傳輸自資訊發射器的資料 ,及經由資訊提供側網路接收的提供側資料,是否為傳輸自 資訊提供單元的資料,以及其於決定結果,轉移傳輸側資料 及提供側資料,是引證2 、3 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 所界定之事件伺服器所欲達成之判斷功效相同,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是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 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㈩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為第5 項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 徵再加描述,附屬技術特徵為「該事件伺服器判斷該事件資 料流的處理等級,在判斷出屬於高等級時,發出告警並傳送 至與該事件資料流相關的使用者設備。」查引證2 數位播送 伺服器,參酌圖式第6 圖在S31 之判別輸入控制流程,以及 上述引證3 轉移系統,另參酌引證3 說明書第38頁第3 段所 載「如圖8 所示,傳輸側VPN50 、路由器240 及串流伺服器 260 可充份地作用如它們本身,且,這不需要提供數個傳輸 側VPN 、數個路由器及數個串流伺服器。這亦不需要提供如 需要確保安全性的組的數量之許多網路來連接資訊單元及串 流伺服器260 兩者。因此,通訊系統201 ,其中資訊提供側 提供視訊資料及資訊傳輸側可保其本身專有安全策略」之判
斷程序,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界定之事件伺服器 所欲達成之判斷功效相同。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 進步性。
引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為第6 項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 徵再加描述,附屬技術特徵為「復包括網頁伺服器,用以將 該事件伺服器所接收到事件資料流以列表形式輸出,以供登 入該網頁伺服器之使用者設備取得該列表形式的事件資料流 。」查引證2 播送伺服器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數位資料 轉換模組可將上述文字型態之資料轉換為圖形、文字等物件 ,引證3 轉移單元具傳輸側位址及基於決定結果而轉移傳輸 側資料及提供側資料,與系爭案第7 項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 徵相同,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1 、2 、3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 對原告其他主張之說明:
⒈原告雖稱系爭案之「網路收集器」並未為上開引證揭露云 云。惟查,引證2 說明書第9 頁第4 至13行所載「數位存 取介面模組210 提供遠端程式(如數位資料轉換模組130 )自網路(WEB )上存取數位教材資料庫350 之教材資料 。數位教材資料庫350 中存放有文字型態之數位教材,以 及學生之學習記錄等相關資料。數位教材產生器230 根據 從數位教材範本資料庫330 中所選擇的樣本資料,將數位 教材資料庫350 中的文字型態的資料和多媒體資料310 中 的多媒體教材組合成MPEG-4串流,然後傳送給MPEG-4串流 伺服器250 。多媒體資料310 存放多媒體影音之原始資料 (raw data),如影片、聲音、圖形。數位教材範本資料 庫330 存放用以組合多媒體數位教材與文字型態教材之樣 版。」顯然引證2 數位產生器230 ,係將另一終端設備該 數位教材資料庫350 中文字型態的資料和多媒體教材組合 ,相較於系爭案「網路收集器」,對照系爭案說明書第14 頁倒數第4 行以下所載「第3 圖用以說明應用本發明之監 控平台提供使用者設備即時多媒體影音資料流的流程示意 圖,其步驟分述如下:首先執行步驟S31 ,由終端設備10 將所擷取到的影音資料進行錄製,並透過網路傳送至該網 路收集器310 ,接著進至步驟S32 。」由此可知,兩者僅 在接收資料來源終端設備不同,其接收終端設備均透過網
路為傳送,據此兩者之功效並無不同。另查引證3 揭示一 資訊發射器,用來將請求資訊資料的請求資料,傳輸至資 訊提供單元而獲得資訊資料,且將所獲得的資訊資料傳輸 至一終端;參照引證3 圖5 所示,雖然該發射器65係設置 於串流伺服器60中,但該發射器與系爭案之「網路收集器 」之功效相同,再者,系爭案未有限定「網路收集器」與 「串流伺服器」間如何連接及配置,從而,原告上述主張 ,並無理由。
⒉原告復主張原處分未審酌系爭案「關檔處理」之技術特徵 云云。經查原處分確實未就此技術特徵與引證1 至3 為技 術比對,惟參酌引證1 說明書第12頁最後一段所載「本發 明另一獨特之處在於:此反射器設有傳輸、儲存與壓縮的 功能,反射器隨時將raw data儲存於如硬碟、網路儲存器 之儲存裝置中,除保持資料的安全性外,定時轉檔成Hite d mp4 檔,並於轉檔完成後刪除raw data,使得所有資料 在還沒有傳輸到串流伺服器之前,即得到完整和安全性的 保存。」由引證1 揭露將raw data儲存於如硬碟、網路儲 存器之儲存裝置中,除保持資料的安全性外,定時轉檔成 Hited mp4 檔,並於轉檔完成後刪除raw data,通常知識 者可知悉進行上述步驟前,該反射器需先進行「關檔」方 能進行轉檔,蓋若無進行關檔處理,則該raw data會持續 儲存於儲存裝置,因此,引證1 實質上存有關檔處理此技 術特徵。綜上所述,自難謂原告上述主張有理由。 ⒊原告另主張引證1 未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服 務伺服器關於「多媒體影音資料流」與「事件資料流」分 流讀取之技術特徵云云。經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該服務伺服器,係用以確認該使用者設備所傳來 的查詢請求具有查詢權限時,提供該儲存的多媒體影音資 料流或/ 及事件資料流,…。」該「或/及」限制用語應 屬擇一形式,即指一請求項記載一群發明,而該發明群中 之每一發明係由請求項所載擇一形式中各個選項分別予以 界定,以「或」、「及」並列數個選項,例如「選自A、B 、C 或D 」、「由A 、B 、C 及D 組成的群中選擇的一種 」等。經查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可為發明說明所支持, 則申請專利範圍得就申請專利之發明作總括性的界定,據 此,「及/或」即屬「以擇一形式總括」,該範圍應為「 多媒體影音資料流」、「事件資料流」、「多媒體影音資 料流」與「事件資料流」,以上三種態樣均屬之。此外, 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並未載明可界定「分流讀取」之 技術特徵,惟僅單以服務伺服器按使用者設備查詢請求為
資訊提供之方式,即認定系爭案具有「分流讀取」技術特 徵,顯未適恰。
⒋原告復主張系爭案網路收集器之關檔處理特徵,即將關檔 處理得到之「檔名」及「儲存位置」傳送至事件伺服器, 該事件伺服器生成一事件資料流,並儲存於該事件資料庫 中,此等技術特徵,均未見於引證1 及引證2 云云。惟查 ,原告所稱「關檔處理」已為引證1 、2 所揭露,已如上 述。至原告其餘主張,參酌系爭案說明書第16頁第4 段所 載「於步驟S450中,將該影音檔儲存於歷史影音資料庫, 接著進至步驟S46 ,在此須提出說明的是,本實施例之歷 史影音資料庫是建置於網路收集器310 中;至於步驟S4 51,收集形成該影音檔的檔名、路徑、影音資料來源、啟 始時間、時間長度等傳給事件伺服器311 ,接著執行S47 。…。於步驟S47 中,該事件伺服器311 儲存網路收集器 310 所收集到的該影音檔的檔名、路徑、影音資料來源、 啟始時間、時間長度,接著進至步驟S48 。於步驟S48 中 ,該事件資料庫331 中建立一筆有關於該影音檔的存檔事 件。」經查,依引證2 第6 圖所示步驟S35 中判斷可知, 引證2 揭露多媒體資料庫及數位教材資料庫350 讀入多媒 體資料與文字型態之資料,由此可知,引證2 按資料型態 分別儲存在不同儲存裝置。另查引證1 說明書第14頁第3 段所載「反射器,其特徵為:有一儲存裝置為反射器所使 用;來自監控、視訊伺服器及另一反射器之視訊資料係以 rtp 即時協定格式輸入;有一轉檔程式為壓縮儲存區入之 協定資料而設計;反射器之反射功能將輸入之資料即時存 入儲存裝置之暫存區,並於每一個設定時段轉檔為MP4 ; 反射器之反射能將儲存於暫存區之rtp 即時隨反射到其他 反射器、視訊轉碼器、即時播放器、串流伺服器或其他也 需要rtp 即時協定視訊資料之設備。」由此可知,該反射 器之轉檔程式可為壓縮儲存區內之協定資料而設計,如此 當然可按設計者規劃儲存之檔名及儲存位置。再者,反射 器之反射功能即是提供儲存位置之路徑功能。綜上所述, 引證1 、2 已有教示系爭案之「檔名」及「儲存位置」之 技術特徵,僅在於設備名稱上差異,且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未界定各個伺服器間連結關係,據此,難謂原告 上述主張引證1 、2 未揭露系爭案技術特徵有理由。五、從而,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 第7 項(99年11月30日修正本)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 、2 及3 所揭示,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案 申請前之引證1 、2 及3 而能輕易完成,不具有進步性。故
被告前於101 年2 月13日以(101 )智專三㈡04059 字第10 12012914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原告限期申復,經原告提 出申復,嗣被告認系爭案有違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 ,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並命被告就系爭案應為准予專 利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 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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