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26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27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181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2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符合右列情形之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3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4書記官林佳蘋
19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201
2
3
211附圖2(證據2主要圖式):
2
3
221
231
2
3
4
241附圖3(證據3主要圖式):
2
3
251
2
3
26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