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9年度,21號
IPCA,109,行專訴,21,202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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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26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27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181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2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符合右列情形之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3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4書記官林佳蘋

19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201
2
3

211附圖2(證據2主要圖式):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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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2
3
4

241附圖3(證據3主要圖式):
2
3

251
2
3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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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