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式保全裝置包含:至少一影像擷取模組,用以擷取至少 一監控影像;一影像儲存模組,接收並儲存該影像擷取模 組所擷取之該監控影像;至少一感應器,用以偵測環境之 變化狀態,並發送至少一偵測訊號;及一保全主機,接收 該感應器所發送之該偵測訊號,並連接該影像儲存模組, 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像為該整合資訊,傳送該整合 資訊至該監控中心。」其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案:
⒈證據2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57至50頁): ⑴證據2 為93年8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40752 號「監 視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6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 揭露一種整合攝、錄及數位式儲存記錄資料功 能於一體之監視裝置,可在監視區域內出現移動物體 時才進行該段的錄影或拍照。該監視裝置係由一數位 影像拍攝裝置及一感測單元所構成,藉由該感測單元 可在監視區域內偵測移動物體,並發出一擷取信號予 該處理單元,以令該數位影像拍攝裝置進行影像擷取 ,並透過計時單元附加時間標示後儲存數位影像訊號 於前述記憶單元。藉此可大幅降低整組監視系統之架 設成本,並減少記憶影像所需之空間,及避免無效錄 影的資源浪費。(舉發卷第55頁反面至54頁之證據2 說明書【新型內容】。相關圖式見附圖2 )。
⒉證據3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49至40頁): ⑴證據3 為96年4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713134A號「主 動式監控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96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 揭露一種主動式監控裝置,包括有:一監控主機 ,透過網路系統連結一遠端監控系統;多數個影音擷取 單元,配置於各個不同之區域並連訊至上述監控主機; 多數個感測單元,設置於各不同區域位置,以形成一監 控裝置,並於監控主機定義事件觸發監控機制及設定傳 訊資料回溯時間,於任一感測單元發生定義之事件觸發 監控機制時,將即時自動傳訊告警,並主動根據設定之 傳訊資料回溯時間起至被排除前,持續將影音擷取單元 獲得之影音資料進行儲存記錄,同步透過網路系統傳送 至遠端監控系統進行事件監控,以利於監看查閱,提昇 事件處理效率。(舉發卷第46頁反面至45頁反面之證據 3 說明書【發明內容】。相關圖式見附圖3 )。 ⒊證據4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39至26頁):
⑴證據4 為90年12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466461號「數位式 無線影像/ 語音保全系統」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96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
⑵證據4 揭露一種數位式無線影像/ 語音保全系統,其結 合了紅外線偵測器、磁簧開關、煙霧偵測……等保全週 邊元件及類比/ 數位攝影機之寬頻無線影像收發機及數 位保全監控主機,並搭配個人電腦、數位影像處理軟體 及乙太(Etherent)網路卡和數據機(modem )等軟/ 硬體組件,將傳統有線保全系統與無線影像傳輸系統整 合成一兼具保全與影像監控功能之無線影像/ 語音保全 系統。(舉發卷第38頁之證據4 說明書【中文發明摘要 】。相關圖式見附圖4 )。
⒋證據5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25至17頁): ⑴證據5 為93年9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44680 號「監視 及警示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6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 揭露一種監視及警示裝置,係包括一監視模組, 用以對一現場拍攝影像,並加以記錄;一視訊整合模組 ,以將監視模組拍攝所得之影像資訊,轉變成特定格式 ,該格式包括一火適合行動通信傳輸之影像資料檔格式 ;一行動通信模組,用以將該視訊整合模組所輸出之影 像資料及其他資料,傳送至一遠端行動裝置;一警示模 組,用以在特定條件下,啟動該行動通信模組及/ 或該 監視模組,並可產生一警告資訊,供該行動通信模組發 出。(舉發卷第24頁之證據5 說明書【中文創作摘要】 。相關圖式見附圖5 )。
⒌證據6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16至5頁): ⑴證據6 為93年10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245553 號「可 進行雙向溝通的多功能保全系統」專利案,其公告日 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10月16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6 揭露一種可進行雙向溝通的多功能保全系統, 包括有一用戶主機、一保全主機、一警備主機以及一 資料庫主機,該用戶主機連接多個周邊設備,並與保 全主機作雙向信號輸出,用戶主機透過保全主機可儲 存即時信息於資料庫主機內,危急狀態時透過保全主 機可聯繫警備主機請求支援,資料庫主機另外接設一 聯外線路連接至網路,使用者透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可 與資料庫主機取得聯繫,經過密碼認證後,可對用戶
主機作遠端設定及監控,使保全業者與用戶間具備有 雙向溝通的能力,而可提供互動信息的內容服務。( 舉發卷第15頁之證據6 說明書【中文創作摘要】。相 關圖式見附圖6 )。
㈤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拆解為5 要件,其與證據2 及系爭專 利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之比對表,拆解如附表1 所示。 ⒉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⑴按新型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 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其中「物品」係指具有確 定形狀且佔據一定空間的實體,故新型請求項中所載 非結構特徵(例如材質、方法),若不會改變或影響 結構特徵(形狀、構造或組合),則應視為習知技術 之運用,且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
⑵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之要件1A之「整合式保全裝置 」、1B之「影像擷取模組」、1C之「影像儲存模組」 、1D之「感應器」、1E「保全主機」及「監控中心」 等元件,以及各要件之「整合式保全裝置包含影像擷 取模組、影像儲存模組、感應器、保全主機」與「保 全主機連接影像儲存模組」之連結關係,該些元件及 連結關係係屬結構特徵,其餘則均為方法步驟、功能 動作或用途之界定,而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皆為非 結構特徵。
⑶次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要件1A之「整合式保全 裝置傳送資訊至監控中心」,雖為步驟或動作之非結 構特徵,惟其顯示整合式保全裝置與監控中心之間得 以透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傳送資訊,而影響元件間的連 結關係,亦即界定「整合式保全裝置與監控中心具有 可傳遞資訊之連結關係」。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 之1C之「影像儲存模組接收該影像擷取模組所擷取之 該監控影像」,界定「影像儲存模組與影像擷取模組 具有可傳遞資料之連結關係」。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1E之「保全主機接收感應器所發送之訊號」及 「保全主機傳送資訊至該監控中心」,界定「保全主 機與感應器間具有可傳遞訊號之連結關係」及「保全 主機與監控中心間具有可傳送資訊之連結關係」。因 此,上述連結關係應列入比對。
⑷再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要件1B之「影像擷取模 組用以擷取監控影像」,雖為功能或用途之非結構特
徵,惟其顯示影像擷取模組具有鏡頭、光學感測模組 等構件,而影響元件之實體構造,亦即界定「影像擷 取模組具有可擷取影像之構件」。另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請之1C之「影像儲存模組儲存監控影像」,界定 「影像儲存模組具有可用以儲存資料之構件」。另系 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之1D之「感應器偵測環境之變化狀 態,並發送至少一偵測訊號」,界定「感應器具有可 偵測環境狀態以及發送訊號之構件」。因此,上述構 件應列入比對。
⑸其餘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整合資訊之內容、影像 儲存模組接收與儲存之資料內容、保全主機接收自感 應器之訊號內容,以及「整合該偵測訊號與該監控影 像為該整合資訊」之步驟,均係電子訊號或方法步驟 ,屬非結構特徵,且不會改變或影響元件之形狀、構 造或組合,應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並可與其他先前 技術輕易結合。
⒊茲比較證據2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技術特徵:
⑴查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7 至9 行已揭露一監視裝置 之處理單元可輸出視訊至外接之監視器(見舉發卷第 53頁),其中證據2 之監視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要件1A之整合式保全裝置,證據2 之監視器相當於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A之監控中心,且 證據2 已揭露兩者間具有可傳遞資訊之連結關係。 ⑵次查證據2 第二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1行已揭露 監視裝置具有一影像擷取單元,用以在其監視區域內 以拍照或攝影形式擷取影像信號(見舉發卷第54頁反 面及第50頁),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影 像擷取模組,證據2 已揭露其具有可擷取影像之構件 。
⑶又查證據2 第二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6至19行已揭露 監視裝置具有一記憶單元,可用來記憶透過影像擷取 單元所擷取之數位影像信號(見舉發卷第54頁反面及 第50頁),其中記憶單元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件1C之影像儲存模組,證據2 已揭露其具有可用以儲 存資料之構件,且與影像擷取模組具有可傳遞資料之 連結關係。
⑷再查證據2 第二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2至15行已揭露 監視裝置具有一感測單元,用以在監視區域內偵測移 動物體,並發出一擷取信號(見舉發卷第54頁反面及
第50頁)。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於感應器僅界定「感 應器具有可偵測環境狀態以及發送訊號之構件」,而 證據2 之感測單元偵測移動物體即偵測環境狀態,且 該感測單元具有發送訊號之元件,是該感測單元即可 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感應器。因此,證據2 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感應器具有可偵測環境狀態及 發送訊號之構件。
⑸末查證據2 第二圖已揭露監視裝置具有一處理單元, 其與感測單元及記憶單元相連接,並可傳遞資訊,第 9 頁第7 至9 行則揭露處理單元可輸出視訊至外接之 監視器(見舉發卷第50頁、第53頁),其中感測單元 、記憶單元、監視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 器、影像儲存模組及監控中心,且保全主機連接影像 儲存模組,保全主機與感應器間具有可傳遞訊號之連 結關係,保全主機與監控中心間具有可傳送資訊之連 結關係。
⑹另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至6 頁所載先前技術,已揭 露了用戶端之保全裝置包含攝影機(即影像擷取模組 )、影像伺服器(即影像儲存模組)、感應器、保全 主機,其連接保全端之監控中心。攝影機用以擷取監 控影像,影像伺服器儲存或管理攝影機之監控影像, 感應器可偵測用戶端遭不明人士入侵並將偵測訊號傳 送至保全主機,保全主機再通知監控中心之技術內容 (舉發卷第63頁及其反面)。
⑺由於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 、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系統,其技術手段相近,係 屬相同技術領域,且證據2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系 爭專利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 時,有合理之動機同時參酌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之技術內容,並結合其技術特徵,而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 。
⑻綜上所述,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結構特 徵,以及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之非結構特徵,故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證據2 及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技術特徵。
⒋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方法步驟等技術特徵 ,會改變或影響元件間的連結關係,故屬於會改變或影 響結構特徵的非結構特徵,均應與引證比對且原原處分
將請求項割裂比對審查進步性,且未就系爭專利所欲解 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違反「整體觀之」原則云云。惟 按技術特徵並非僅能以整句或整段文字予以界定,而可 將一方法步驟分割為多個部分,分別判斷各部分之方法 、動作、用途是否隱含形狀、構造或組合(包含連結關 係)之界定,如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的部分即應予比 對;至其餘不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的部分則視為習知 技術之運用,並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且資訊系 統之處理方法,必然需要將處理器、記憶體、電源供應 器等元件予以連接,整體系統才能運作。若僅因請求項 中的方法步驟隱含了該些元件之連結關係,就將所有方 法步驟均列入比對,則實質上仍在保護不符合新型定義 之對象,且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於與引證比對時,自當 就各細部技術特徵一一分別比對,以避免漏未審酌。待 比對完成後,再就整體技術手段判斷是否足以證明不具 進步性,此為「整體觀之」之意涵,並無原告所指將請 求項割裂比對之情事。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不會改 變或影響結構特徵之非結構特徵,已如前述,被視為可 輕易結合之習知技術時,證據2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 該些習知技術之結合即足以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 題,並達成對應之功效。是原告前揭主張並不足採。 ⒌原告又主張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並未意識到、亦 非用於解決「需要多配置一條傳輸線的成本花費」、「 因傳輸過程錯誤造成接收資料不完整」等技術問題云云 。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行至第6 頁第7 行所描述之技術問題,均係因保全主機藉由兩條傳輸路 徑分別接收監控影像與偵測訊號而造成,然而證據2 第 二圖已揭露令影像擷取單元與感測單元將資料訊號傳遞 給處理單元,再由處理單元輸出視訊至外接之監視器, 已如前述,因此證據2 之監視裝置與外接監視器間僅有 一條傳輸線,已解決原告所宣稱之技術問題。又查證據 2 第9 頁第17至18行已揭露其特色與優點包括簡化架線 之複雜度與降低施工成本(見舉發卷第53頁),故證據 2 已揭露該成本花費之問題,是原告上開主張委無可取 。
㈥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拆解為5 要件,其與證據2 及證據3 之技術內容之比對表,拆解如附表2 所示。
⒉茲比較證據2 、證據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
⑴查證據3 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13行已揭露主 動式監控裝置包括一監控主機,透過網路系統連結遠 端監控系統(見舉發卷第40頁及第45頁反面)。其主 動式監控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之整 合式保全裝置,證據3 之遠端監控系統即相當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之監控中心,證據3 已揭露兩者 間具有可傳遞資訊之連結關係。
⑵次查證據3 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1頁第14至18行已揭露 多數個影音擷取單元,可隨時擷取監視範圍內之影音 資料,並傳送至監控主機(見舉發卷第44頁及第45頁 反面)。其影音擷取單元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之影像擷取模組之結構特徵,證據3 已揭露其 具有可擷取影像之構件。
⑶又查證據3 說明書第10頁第18至20行已揭露監控主機 設有儲存單元,第13頁第11至13行揭露監控主機備份 記錄影音資料(見舉發卷第45頁反面及第43頁)。故 證據3 之監控主機之儲存單元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要件1C之影像儲存模組之結構特徵,證據3 已揭 露其具有可用以儲存資料之構件,且與影像擷取模組 具有可傳遞資料之連結關係。
⑷再查證據3 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1頁第19行至第12頁第7 行已揭露多數個感測單元,可偵測環境變化狀態,並 產生觸發訊號至監控主機(見舉發卷第11頁至其反面 )。其感測單元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D之 感應器結構特徵。
⑸末查證據3 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1頁第14至21行已揭露 監控主機接收感測單元之觸發訊號以及影音擷取單元 之影音資料(見舉發卷第44頁),第12頁第20行至第 13 頁 第6 行則揭露監控主機將影音資料傳送至遠端 監控系統,並發送告警訊號至保全業者(見舉發卷第 44頁反面至第13頁)。其中監控主機即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要件1E之保全主機結構特徵,證據3 已揭 露其連接影像儲存模組,並與感應器間具有可傳遞訊 號之連結關係,且與監控中心間具有可傳送資訊之連 結關係。
⑹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結構特徵,以及 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之非結構特徵,已如前述(如 五、㈤所述),證據2 與證據3 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 、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系統。其技術手段相近,係
屬相同技術領域,且證據2 、證據3 與系爭專利具有 共通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有合理 之動機同時參酌證據2 與證據3 之技術內容,並視需 求擷取技術特徵,將其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
⑺綜上,證據2 與證據3 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 結構特徵,以及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之非結構特徵 ,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 機組合證據2 、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藉由證據2 及 證據3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 技術特徵。
㈦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影像儲存模組係為一影像伺服器(video server) 」(見舉發卷第60頁),又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 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14至15行所載先前技術,已揭 露傳統技術中必須有一個影像伺服器,用以儲存或管理所 有攝影機的監控影像(見舉發卷第63頁),故系爭專利先 前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影像伺服器,是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影像儲存模組係為一影像伺服器(video server )」(見舉發卷第60頁),又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查證據 3 說明書第11頁第14至17行已揭露監控主機係透過有線或 無線傳輸方式接收影音擷取單元之影音資料之技術內容,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影像伺服器(見舉發卷第44 頁)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㈨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影像儲存模組係為一數位視訊記錄器(digital vi deo recorder,DVR )」(見舉發卷第60頁),又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查證據2 第8 頁第16至19行已揭 露記憶單元包含隨機存取記憶體(SDRAM )及快閃記憶卡 (Flash Card),用來記憶影像擷取單元所擷取之數位影 像信號(見舉發卷第54頁反面)之技術內容,故證據2 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加技術特徵。是證據2 與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 步性。
㈩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影像儲存模組係為一數位視訊記錄器(digital vi deo recorder,DVR )」(見舉發卷第60頁),又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且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加技術特徵,均已 如前述。故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3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4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保全主機係透過一RS485介面連接該影像儲存模組」 (見舉發卷第60頁),又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 查證據4 第11頁第11至16行已揭露數位保全控制盒經由RS -485控制無線影像接收機以無線傳輸方式將每一攝影機的 影像要回送至影像數化卡作數化處理後,供數位監控台作 畫面顯示處理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34頁)。證據2、 證據4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錄影及 遠端監控之保全系統,其技術手段相近,係屬相同技術領 域,且證據2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據4 與系爭專利具 有共通之技術手段,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有合理之動機 同時參酌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並藉由 證據4 之教示,將證據2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連接介面 改為RS485 ,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 不具進步性:
如前所述,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加 技術特徵。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
、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系統,其技術手段相近,且具有 共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有合理之動機同時參酌證據 2 與證據3 之技術內容,並藉由證據4 之教示,將證據2 或證據3 之連接介面改為RS485 ,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4 。
證據2 、證據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保全主機係以一無線方式傳送該整合資訊」(見舉 發卷第60頁),表示保全主機具有一無線傳輸構件,可用 以傳遞資訊。又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查證據5 第8頁 第7 至9 行已揭露監視及警示裝置包括一行動通信 模組,用以將視訊整合模組所輸出之影像資料及其他資料 ,傳送至一遠端行動裝置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22頁反 面)。證據2 、證據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同樣為結合狀 態感測、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系統,其技術手段相近, ,且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有合理之動機同時 參酌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並藉由證據 5 之教示,將證據2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傳輸線改為無 線傳輸,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5 不具進步性:
如前所述,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附加 技術特徵。再查證據3說明書第13頁第3至4行已揭露監控 主機以有線或無線傳訊方式將影音資料傳送到遠端監控系 統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43頁)。證據2 、證據3 與證 據5 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系統, 其技術手段相近,係屬相同技術領域,故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有合理 之動機同時參酌證據2 與證據3 之技術內容,並藉由證據 5 之教示,將證據2 或證據3 之傳輸線改為無線傳輸,顯 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
證據2 、證據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5,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無線方式係選自GSM、GPRS、3G、WiFi及Wimax等所
組成的群集」(見舉發卷第60頁)。證據2 、證據5 與系 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再查證據5 說明書第9 頁第10至11行已揭 露行動通信模組通常可包括一GPRS模組之技術內容(見舉 發卷第21頁),故證據2 、證據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 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6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6 之附加技術特徵。故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保全主機係以有線方式傳送該整合資訊」(見舉發 卷第60頁),表示保全主機具有一有線傳輸構件,可用以 傳遞資訊。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查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5 頁最後兩行所載先前技術,已揭露保全主機配置 一條傳輸線而連接監控中心,以傳輸偵測訊號至監控中心 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63頁)。故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 前技術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 進步性:
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再查證據3 說明書第13頁第3 至4 行已揭露 監控主機以有線或無線傳訊方式將影音資料傳送到遠端監 控系統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43頁)。故證據2 與證據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證據5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保全主機係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該整合資訊」(見舉 發卷第60頁至其反面),證據2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再 查證據5 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0頁第2 至3 行已揭露視訊信 號可經由網路處理器處理之後,送入連結之網際網路之技 術內容(見舉發卷第17頁及21頁反面)。藉由證據5 之教 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證
據2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資訊傳送方式改為透過網際網 路,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8 不具進步性:
如前所述,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 加技術特徵。藉由證據5之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證據2 或證據3 之資訊傳送方 式改為透過網際網路,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 技術特徵。
證據2 、證據5 、證據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8,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更包含:一監控網站,提供使用者上網監看該整合資訊」 (見舉發卷第60頁反面),表示整合式保全裝置具有可接 受連線及傳送資訊之網路通訊構件,並藉此構件連接至網 路。至於網站的運作方式以及提供使用者監看資訊等技術 特徵則係方法步驟或電子訊號,屬於非結構特徵,且不會 改變或影響網站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應視為習知技術之 運用,且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證據2 、證據5 與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6 第10頁第10至19行已揭露使 用者可透過網路與資料庫主機連線,並可進入網頁查詢資 料庫伺服器中有關用戶主機之保全狀態之技術內容(見舉 發卷第12頁反面)。另查證據5 第一圖及說明書第10頁第 20行至第11頁第4 行已教示傳送視訊信號至特定網站,供 使用者利用網址觀看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17頁及21頁 反面至第20頁)。且證據2 、證據5 、證據6 與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系 統,其技術手段相近,係屬相同技術領域,故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有 合理之動機同時參酌證據2 、證據5 、證據6 及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並依證據5 或證據6 之教示,將證 據2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保全系統提供監看網站,顯能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
證據2 、證據3 、證據5 與證據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如前所述,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5 及證據6 均已教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加技術特徵。證據2 、證據3 、證據
5 與證據6 同樣為結合狀態感測、錄影及遠端監控之保全 系統,其技術手段相近,係屬相同技術領域,故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研究遠端監控技術時, 有合理之動機同時參酌證據2 、證據3 、證據5 及證據6 之技術內容,並依證據5 或證據6 之教示,將證據2 或證 據3 之保全系統提供監看網站,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9 。
證據2 、證據5 、證據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9 ,其附加之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監控網站紀錄該整合資訊,用以提供使用者上網 查看該整合資訊之歷史紀錄」(見舉發卷第60頁反面)。 證據2 、證據5 、證據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如前所述,查系爭專利 請求項10所附加之技術特徵為電子訊號之內容,及網站運 作之方法流程,屬於非結構特徵,且不會改變或影響網站 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應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且可與其 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其相關硬體構件係與請求項9 相同 ,故證據2 、證據5 、證據6 與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組合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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