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請求項8 為獨立項,係一種電連接器及配合該電連接器之插 頭組合,用以使一電子裝置與一訊號輸出裝置電連接,並傳 遞訊號,組合包含一電連接器,安裝於電子裝置之一電路板 上,電連接器包括一絕緣座,具有一本體及一連接本體之插 接部,插接部具有一第一插接面及一第二插接面,第一、第 二插接面沿一插接方向分別形成有複數間隔排列之第一、第 二容置槽;複數第一端子,具有複數對應容設於第一容置槽 ,用以傳遞訊號;暨複數第二端子,具有複數對應容設於第 二容置槽,用以傳遞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規格之訊號;暨一 插頭,具有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之插接規格,連接自訊號輸 出裝置,插頭具有複數對應第一端子且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 端子。
⑵請求項9 至14為請求項8 之附屬項,茲說明如後:①請求項 9 依據請求項8 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每一第一端子具有一 顯露於第一插接面之第一接觸端。②請求項10依據請求項9 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每一第一端子更具有一突伸出本體之 第一接合端。③請求項11依據請求項8 所述之電連接器,其 中每一第二端子具有一顯露於第二插接面之第二接觸端。④ 請求項12依據請求項11項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每一第二端 子更具有一突伸出本體之第二接合端。⑤請求項13依據請求 項8 所述之電連接器,更包含一套覆於絕緣座外之屏蔽殼體 。⑥請求項14依據請求項13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屏蔽殼體 具有一容納插接部之插接空間及一與插接空間連通,並符合 通用串列匯流排規格形狀之插接口。
四、舉發證據技術之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分析:
舉發證據2為93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89217200號「外殼固 定構造」專利案。舉發證據2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 93 年11 月11日,可作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3年 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之先前技 術。舉發證據2 揭露一種外殼固定構造,其包括有一絕緣座 體(1 )及一金屬外殼(2) ,絕緣座體係以塑膠等絕緣材料所 製成之矩形體,絕緣座體係由一本體(10)及一凸出本體之插 接部(11)所構成,插接部設有數個端子容置槽(110) ,端子 容置槽係延伸至本體之內部,且端子容置槽可用以對應容置 數個導電端子(30),而導電端子之後端部份可伸出於本體後 端,絕緣座體表面之頂部前緣相鄰兩側各設有一第一卡接槽 (12),第一卡接槽係為向內延伸有一距離之凹槽,且於絕緣 座體前端二側邊各設有一斜角之導入槽(13),導入槽係為導 引金屬外殼套入固定用,而二導入槽之後端各設有一第二卡
接槽(14)延伸至本體後端,其圖式如附圖2 所示(參照舉發 證據2第6頁)。
(二)證據3之技術分析:
舉發證據3 為2001年1 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A 號專利案及其中譯本,舉發證據3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 請日,可作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 行之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之先前技術。舉發證 據3 揭露一種設置於攜帶型電腦PC(1) 遠端控制連接器(5) ,在同一連接器上形成USB 端子、音頻端子及電源信號端子 。基板(530) 之一表面配置有USB 用之電力端子(511) 、通 信信號端子及接地端子(514) 。另外在基板之內面,在與上 述USB 用各端子相對應之位置,分別配置有音頻用之電源信 號端子(501) 、左聲音輸出端子(522) 、右聲音輸出端子(5 23) 、接地端子(521) ,其圖式如附圖3 所示(參照原文第 [0023]文段與中譯本第4 頁第13至20行)。(三)證據6之技術分析:
1.揭露作為資訊處理裝置之個人電腦在其後側裝有連接器: 舉發證據6 為91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89119109號「依據 所需用途使多個接點群集成多個接點群所用之連接器」專利 案。舉發證據6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可作為系爭 專利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6 係揭露一種作 為資訊處理裝置之個人電腦(10)在其後側裝有連接器(23)。 多個周邊裝置(18),數目為三個,被顯示在第2 圖。外部監 視器(25)有一個連接器(24)。如第2 圖所示,對接站(14)有 一個連接器(41)、埠複製器(16)有一個連接器(52)作為耦合 連接器,而被連接到個人電腦之連接器。外部監視器之連接 器構造與埠複製器之連接器相同,且可被用來作為耦合連接 器(參照舉發證據6 第7 頁第4 至6 行、第8 頁第13至14行 及第9 頁第19至20行) 。
2.連接器包含圓柱形電導連接部待連接到耦合連接器: ⑴如第3A到3C及4 圖所示,連接器(23)包含有圓柱形電導連接 部(26)待連接到耦合連接器,諸多電導接點(27)配置在連接 部中,暨一個固定連接部及接點之絕緣體(28)。每個接點有 一個端子部(27a) 被連到一個作為連接標的之電路板(29), 暨一個接點部(27b) 被連接到耦合連接器。電路板被固定或 被組合到個人電腦之外殼(30)。接點包括信號接點及接地接 點。在連接部中,接點被群組化成相當於所需用途之多個接 點群。接點群可對應於待處理信號之種類。在下列敘述中, 接點群各可被稱為數位平板(DFP) 介面部、環球串列匯流排
(USB )介面部、IEEE 1394 介面部、電源供應介面部及財產 介面部(參照舉發證據6第7 頁)。
⑵第3A-3C 圖中顯示之連接器中,接點群可被集合地連到一個 耦合連接器,隨後將說明。而接點群之每一個可單獨被連到 周邊裝置(18)中之一個,作為耦合連接器。參照第6A及6B圖 周邊裝置之連接器(19)被用以連接到接點群之財產介面部( 參照舉發證據6 第8 頁) 。
⑶參照第24圖,將敘述本發明實際應用之一個例子。顯示器(8 1)被連到纜線連接器(82),包含有多個在相當於所需用途之 多個接點群連接部之內,如第9A及9B圖中連接器相同。另一 個數位攝影機(Digital video camera,DVC)、遊戲機(85), 行動電話(87)各有連接器,每個可被連到纜線連接器之每一 個對應接點群。以此構造而言,DVC 、遊戲機、行動電話中 之一個,可被選擇性連到與顯示器連接之纜線連接器。準此 ,顯示器在其連接器配置上被簡化(參照舉發證據6 第13頁 )。
五、本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2號確定行政判決之認定: 1.解釋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格之電連接器: 本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2 號確定行政判決認證據2 為93年 1 0 月1 日公告之第89217200號「外殼固定構造」新型專利 案;證據3 為90年1 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 號專 利案,分別為本件之舉發證據2 與舉發證據3 。該判決解釋 系爭專利「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格之電連接器」,認 並無限定其為標準USB 規格,應係指形狀上與標準之匯流排 插接規格相似之電連接器,而非標準USB 之規格電連接器( 參照原證1 之第44頁)。
2.證據3、組合證據2與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 圖5 及說明書第【0022】及【0023】段,揭示圖5 示 出遠端控制連接器5 之截面、側面,並對其進行說明。通常 之USB 端子是通過電力端子、接地端子、2 個通信信號端子 共計4 個端子與外部之USB 設備連接。而通常之音頻端子是 通過左聲音輸出用連接端子,右聲音輸出用連接端子、接地 用連接端子共計3 個連接端子進行連接。現有技術之個人電 腦,USB 端子與音頻端子各自獨立之具有連接器。本實施方 式之遠端控制連接器,在同一連接器上形成上述之USB 端子 、音頻端子及電源信號端子。基板之一表面,配置有USB 用 之電力端子、USB 用之通信信號端子、USB 用之接地端子。 再者,在基板之內面,其與USB 用之接地端子對應之位置配 置有音頻用之接地端子,通信信號端子對應之位置配置有音 頻用之左聲音輸出端子、右聲音輸出端子,暨在與電力端子
對應之位置配置電源信號端子。職是,證據3 揭示電連接器 ,電連接器具有基板,基板配置有USB 用之電力端子,USB 用之通信信號端子、USB 用之接地端子。通信號端子對應之 位置,配置有音頻用之左聲音輸出端子、右聲音輸出端子, 揭示於一電連接器中於基板之一側配置有第一插接面及第二 插接面,接面具有第一端子,其係傳遞USB 訊號,第二端子 係傳遞聲音訊號,證據3 揭示系爭專利之於一電連接器可提 供傳輸兩組訊號之主要技術特徵,其將原本兩組訊號之電連 器整合為一組,可節省電連接器之佈設空間。證據3 雖未限 定連接器為標準USB 插接規格結構,惟系爭專利亦非限定其 為標準USB 規格,此形狀之稍微改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 功效。
⑵證據3 雖未揭示將電連接器安裝於一電路板上之技術特徵, 惟一般通常知識均知,電連接器是作為電路間、組件間,系 統間電氣/ 電子傳輸連接部件,一般電子產品之電路均以電 路板方式呈現,故將連接器運用於電路板,作為電路與其他 電路或組件或系統間作電器連接,應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通常知識者所易於思及者,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再與證據2 組合,更能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參照原證1 之第47頁) 。 3.組合證據2與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8 之第二端子係傳輸USB 訊號,而插頭具有符合通 用串列匯流排之插接規格,連接自訊號輸出裝置,插頭具 有複數對應第一端子,且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端子。故第 一端子係透過一符合USB 插接規格之插頭,作為與外接電 子裝置進行資料傳輸,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電連接器與 其插座組合,其中電連接器具有傳輸兩組訊號之功能,其 第二端子係傳送USB 訊號,且第一端子與第二端子可透過 兩組不同之插頭進行資料之傳送,其中第一端子係藉由符 合USB 插接規格之插頭連接至訊號輸出裝置。證據2 未揭 示此技術特徵,證據3 雖揭示於一電連接器之基板上具可 提供傳輸兩組訊號之結構,惟由證據3 之第7 圖及說明書 第【0028】至【0031】段,可知證據3 係透過一電纜進行 USB 訊號及聲音訊號,而其耳機之插頭係插置於搖控器之 插口,再透過電纜經由聲音信號線進行聲音傳送,其與系 爭專利直接透過不同插頭進行不同訊號之傳輸,兩者不同 ,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在原USB 規格電連接器附加另一組訊 號,並藉由兩組插頭來傳輸兩組訊號,可於原傳輸USB 訊號 之一電連接器,傳輸另一組訊號,其可於減少於電子裝置中
不同訊號之電連接器之佈設空間,節省空間及重量,技術特 徵於先前技術中並未教示,且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顯能輕易完成。準此,組合證據2 及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參照原證1 之第51至52頁)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應予准許:
(一)系爭專利申請更正之準據法:
100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 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102 年1 月1 日公布施行之 專利法第1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系爭專利於100 年7 月1 日申請更正,102 年1 月1 日前尚未審定,是系爭專利之更 正是否准許,應適用現行專利法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是否應予更正,依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第67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4 項規定,第67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發明專利 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 列事項為之:1.請求項之刪除。2.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3. 誤記或誤譯事項之訂正。4.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 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 利範圍。職是,本院自應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是 否應予准許。
(二)符合減縮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準:
1.下位概念或進一步界定技術特徵:
參酌2013年版審查基準第2-9-6 至2-9-7 頁記載:將更正前 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而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之技術特徵 引進於請求項內,倘為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 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且更正後未改 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並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 專利範圍。例如,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技術特徵A+B+C ,說明書或圖式揭露A 為a 或a1+a2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改為a+B+C 或a1+a2+B+C ,由於引進之技術特徵,屬申請專 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 術特徵,倘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即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2.減縮申請專利範圍之例示:
2013年版審查基準第2-9-2 頁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理 由,雖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之事項,然應注意更正後不 得逾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 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暨更正後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及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得與更正前有異。第七章第3.1. 2 之說明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事
項之例示,申言之,第七章該節第2-7-5 至2-7-6 頁記載: 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為說明書中所對應記載之下 位概念技術特徵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例如,修正前請求 項記載「顯示器」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說明書中敘述顯示 器係指液晶顯示器,其為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請求項中顯 示器用語修正為液晶顯示器。抑是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 說明書中就該技術特徵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例如,請求 項記載「廣告板」技術特徵,申請時說明書針對該廣告板已 詳細描述為「發光二極體置於面板內構成之顯示幕」,請求 項「廣告板」修正為「發光二極體置於面板內構成之顯示幕 」。
(三)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內容,係將第2 行記載:對應電連 接器插接。更正為一插頭插接,該插頭連接一訊號輸出裝置 並具有複數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端子(下稱更正第1 部分) ;暨及將第8 、9 行記載:複數第一端子,用以傳遞訊號。 更正為複數第一端子,對應該等第三端子,用以傳遞訊號。 (下稱更正第2部分)。詳言之:
1.更正第1部分符合減縮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7行記載:較佳者,另設置有 一插頭,插頭符合USB 之插接規格,連接自訊號輸出裝置, 插頭具有複數對應與第一端子導接而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端 子,在插頭與該電連接器插接後將聲音訊號輸出。暨第8 頁 第4 至6 行記載:插頭(1) 具有符合USB 之插接規格,連接 自訊號輸出裝置(8) ,用以傳遞訊號。在本實施例中,訊號 輸出裝置為一耳機,雖用以傳遞聲音訊號,然不限此範圍。 插頭具有複數對應該等第一接觸端(411) ,且用以傳遞聲音 訊號之第三端子(11)。職是,系爭專利說明書之上述內容, 一插頭連接一訊號輸出裝置,並具有複數用以傳遞訊號之第 三端子,明確記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之技術特徵,且為「 對應電連接器」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是說明書所載相對 應「插頭」整體技術特。揆諸前揭說明,符合申請專利範圍 之減縮,暨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等規定。
2.更正第2部分符合減縮申請專利範圍:
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5至16行:記載插頭具有複數對 應與第一端子導接,而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端子。暨第8 頁 第8 至10行記載:在插頭套接於該插接口(62)後,藉由第三 端子及第一端子(41)電性接觸,如圖3 所示,可使電子裝置 傳遞聲音訊號至該聲音輸出裝置。準此,系爭專利說明書上
開內容,為複數第一端子,用以傳遞訊號。更正為複數第一 端子,對應該等第三端子,用以傳遞訊號。明確記載於系爭 專利說明書中之技術特徵,且是更正後「複數第一端子」與 「插頭」間對應連結關係,為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符合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暨不得逾越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 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等規定。
3.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 ⑴參酌前揭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欲達成的目的, 更正後請求項1 仍為可提供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格, 且能附加傳遞訊號功能之電連接器,其與更正前相同。職是 ,符合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規 定。
⑵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有類似審查基準第2-9-13至2-9-14 頁 所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之情事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4 、5 行記載:插 頭(1) 具有符合USB 之插接規格,連接自訊號輸出裝置(8) ,用以傳遞訊號。是為插頭用以傳遞訊號之完整敘述,並非 未記載申請時說明書,故無原告所援上述審查基準之請求項 所記載「有機酸」技術特徵,更正為未記載於說明書「甲酸 」下位概念技術特徵之情事。而第三端子雖未見於更正前請 求項1 ,惟記載於說明書中,並為與插頭有關連之構件,故 屬插頭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況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 範圍之判斷,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內容為判斷基準( 參照2013年版審查基準第2-9-4 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在更正前請求項1 第9 行記載傳遞訊號。益徵系爭專利之 更正未改變或更動該技術特徵,並無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 利範圍,故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4.更正未擴大請求項1所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目的: ⑴原告雖主張更正本刻意排除傳遞聲音訊號之重要創作目的, 非為請求項中插頭技術特徵在說明書中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 述,不符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其實質擴大該發明所欲解決 之問題及目的云云。惟上述更正併入「插頭」所傳遞之訊號 ,由前揭另案確定之行政判決關於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插頭係具有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之插接規格,連接自訊號 輸出裝置,插頭具有複數對應該等第一端子,且用以傳遞訊 號之第三端子」。可知第一端子係透過一符合USB 插接規格 之插頭,作為與外接電子裝置進行資料傳輸之認定,並未限 定以插頭進行資料傳輸僅為聲音訊號。參諸「傳遞訊號」於 更正前即已記載請求項1 第9 行,上述更正僅是在界定插頭 中具有第三端子可配合原已記載於請求項1 中電連接器「傳
遞訊號」技術特徵,並未改變或更動該技術特徵。換言之, 更正前請求項1 包括原告所稱更正後「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 插接規格附加傳遞聲音訊號」及「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 規格附加傳遞聲音以外之其他訊號」。職是,上開更正未擴 大請求項1 所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
⑵原告雖援引之本院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參照 原證5 ),然其涉及系爭專利更正後,係將該請求項之技術 特徵,置換為發明說明(參照實施例14)中技術特徵本身所 記載之部分描述即計算振幅,而非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 體詳細描述,即計算振幅及計算電感成分(參照原證5 第8 頁),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 為說明書中就技術特徵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類型。申言 之,系爭專利之更正內容,為說明書中關於所記載「插頭」 本身技術特徵記載,原告爭執「傳遞聲音訊號」係「插頭」 本身技術特徵「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非為「插頭」本 身技術特徵之記載一部,因兩者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援引比 附。準此,原告上開主張,即難採信。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符合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為直接或間接依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均包含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請求項1 符合申請專利範 圍減縮之更正,暨如上述,故請求項2 至7 之實質範圍亦較 更正前更為縮減,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更正之規定。七、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2項:(一)撤銷系爭專利事由之準據法:
1.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
按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 現行專利法第119 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系爭專利雖為現 行專利法100 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舉 發案,然原處分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揆諸前揭規定 ,應依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 。因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準用第25條至第29條之規定,發 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職是,本院應以系爭專 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判斷是否有撤銷事 由。
2.充分揭露原則之適用:
所謂發明說明應明確,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應明確且記載之 用語亦應明確。申請專利之發明應明確,應記載所欲解決之 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技術手段解決問題而產生之功
效,且問題、技術手段及功效間,應有相對應之關係。所謂 用語明確,係指應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技術用語記載, 用語清楚易懂,以界定其真正涵義。換言之,充分揭露的發 明說明應包含瞭解、判斷是否具專利性及實施申請專利之發 明所需的內容。可據以實施,指發明說明之記載,應使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之 發明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 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 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之功效(參照2013年版審查基 準第2-1-3~2-1-4頁)。
(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8 之插頭非標準USB之插頭: 系爭專利「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格之電連接器」認定 ,參諸原證1 之另案判決所記載:並無限定其為標準USB 規 格,應係指形狀上與標準之匯流排插接規格相似之電連接器 ,而非標準USB 之規格電連接器。因請求項8 包括電連接器 部分之技術特徵,是另案判決「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 格之電連接器」解釋,可適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組合中 電連接器部分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與請 求項8 均包括「插頭」技術特徵,為與非屬標準USB 之規格 電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互相匹配,當然指形狀與標準之匯流排 插接規格相似之插頭,非屬標準USB 之規格插頭。(三)系爭專利符合充分揭露原則:
1.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8記載插頭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8 記載關於插頭之技術特徵,為 可連接一訊號輸出裝置並具有複數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端子 與電連接器中第一端子電性連接,在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記載 系爭專利之發明欲解決問題,即機體體積及重量無法更為縮 減及傳統耳機之插拔使用磨損;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即在 電連接器相對面設置之用以傳遞訊號第一端子、用以傳遞符 合USB 規格之訊號第二端子;技術手段解決問題而產生之功 效,即節省原本耳機電連接器之空間及耳機插頭插拔使用壽 命;所屬技術領域即電連接器,暨先前技術、電連接器及插 頭詳細之結構及彼此間的對應連接關係。職是,記載方式足 使電連接器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 專利之發明整體之基礎,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 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請求項所記載之電連接器及 電連接器與插頭的組合,且解決問題及產生預期之功效。故 系爭專利說明書,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 26 條 第2 項之規定。
2.說明書明確可據以實施:
⑴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所述「符合用串列匯流排之插接規格之 插頭」,其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無法使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云云。 惟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項8所包括「符合用串列匯流排 之插接規格之插頭」技術特徵,均與「符合用串列匯流排之 插接規格之電連接器」相契,是依原證1 之另案判決對於「 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格之電連接器」之認定,可知「 符合用串列匯流排之插接規格之插頭」,係指形狀與標準之 匯流排插接規格相似之插頭,非屬標準USB之規格插頭。 ⑵參諸原告提出有關系爭專利之原證13之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 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可知對於一插頭,具有符合通用串列匯 流排之插接規格用語,應解釋為可插入形狀符合USB 規格插 接口之插頭,而系爭專利圖式第1 圖所示系爭專利電連接器 (2) 與其配合之插頭(1) 組合之立體分解圖,暨第3 圖所示 電連接器與插頭接合後之剖視示意圖,電連接器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之基礎 ,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 製造請求項所記載之電連接器及電連接器與插頭之組合,故 原告主張,不足採信。
八、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一)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之要件:
按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應以簡 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系爭專利 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定有明文,第108 條規定, 新型準用之。申言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簡潔 ,係指申請專利範圍每一請求項及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 明確簡潔,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專 利範圍之記載,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 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職是,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應 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請求項所記 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發明說明所揭露內容直接得到或總括得到之技術手段, 申請專利範圍不得逾發明說明所揭露之內容(參照2013 年 版審查基準第2-1-25、2-1-42 頁)。(二)系爭專利為發明及書圖式所支持:
1.符合單一性原則與具體實施例: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用語明確、界定發明之技術 特徵與發明說明之記載一致,並無重覆記載等情形,除其技 術特徵有相互關聯,屬一新型一申請外,電連接器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參酌申請時之
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 。且每一請求項所記載之申請標的及技術特徵可見於發明說 明書實施例中,並無不能為發明說明所支持例示之情事,亦 為電連接器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從發明說明所揭 露之內容直接得到之技術手段。職是,系爭專利說明書未違 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2.說明書與圖式支持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8之技術特徵: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之差異,僅在於請求項1 未進一步界定電子裝置,倘電子裝置屬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說明書中無任何圖式及說明,未為發明說明所支持等云云 。惟系爭專利更正請求項1 之標的「電連接器」與請求項8 之標的「電連接器及配合電連接器之插頭組合」,兩者在請 求標的不同。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記載「 mp3 隨身聽」,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之電子裝置,至少適用 於所欲改良對象「mp3 隨身聽」,且連接器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從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電子裝置」,參酌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係具有電路板以供 電接器安裝之裝置,並使裝置之訊號可經由電路板- 電連接 器- 插頭而傳輸到訊號輸出裝置。職是,原告主張,尚難採 信。
3.系爭專利未違反一專利一申請: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31條 第1 項之規定云云。然原告於舉發階段,並未提出系爭專利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31條第1 項規定之理由, 核屬新撤銷事由,並非進步性或充分揭露要件之同一撤銷事 由,不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同一撤銷理由 之新證據,其未經原處分、原決定機關審查,要非本院訴訟 程序所得審究。至於原告主張電子裝置非系爭專利之技術特 徵,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之權利範圍完全相同,屬重複 授權,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31條第 1 項同一發明僅得有一專利申請云云。然參加人僅提出系爭 專利提出單一申請案,並無未一案二申請,是原告認為系爭 專利違反一專利一申請之原則,容有誤會。
九、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具有進步性:
(一)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一種電連接器,安裝於一電路板上,並供一符合通用串列匯 流排插接規格之一插頭插接,插頭連接一訊號輸出裝置,並 具有複數用以傳遞訊號之第三端子,電連接器包含一絕緣座 ,具有一本體及一連接本體之插接部,插接部具有一第一插
接面及一第二插接面,第一、第二插接面沿一插接方向分別 形成有複數間隔排列之第一、第二容置槽;複數第一端子, 分別對應容設於第一容置槽,對應第三端子,用以傳遞訊號 ;暨複數第二端子,分別對應容設於第二容置槽,用以傳遞 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規格之訊號。
2.系爭專利直接透過不同插頭進行不同訊號之傳輸: 原證1 之另案判決已就舉發證據3 與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項 1 實質比對,認單獨由證據3 即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而對於舉發證據3 與請求項8 之比對,則 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電連接器與其插座組合,其中電 連接器具有傳輸兩組訊號之功能,其第二端子係傳送USB 訊 號,且第一端子與第二端子可透過兩組不同之插頭進行資料 之傳送,其中第一端子係藉由符合USB 插接規格之插頭連接 至訊號輸出裝置。證據3 係透過一電纜(79)進行USB 訊號及 聲音訊號,而其耳機之插頭係插置於搖控器之插口(78) , 再透過電纜經由聲音信號線(83)進行聲音傳送,其與系爭專 利直接透過不同插頭來進行不同訊號之傳輸,兩者並不相同 。簡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電連接器具有傳輸兩組訊號 之功能,其第二端子係傳送USB 訊號,且第一端子與第二端 子可透過兩組不同之插頭進行資料之傳送,其中第一端子係 藉由形狀上與USB 插接規格相似之插頭連接至訊號輸出裝置 之技術手段,不相同於舉發證據3 所揭示透過一電纜傳送US B 訊號及聲音訊號之技術。
3.證據3未揭示或教示電連接器具有傳輸兩組訊號之功能: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與舉發證據3 之技術特徵比對說明 ,如附表1 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內容,主要係併 入說明書已揭露關於「對應連接器」所對應「插頭」整體技 術特徵,記載「符合通用串列匯流排插接規格之一插頭」應 解釋為形狀與標準之匯流排插接規格相似之插頭。 ⑵舉發證據3 在原文第[0023]文段即中譯第4 頁第13至20行記 載:本實施方式之遠端控制連接器(5) ,在同一連接器上形 成USB 端子、音頻端子及電源信號端子。基板(530) 之一表 面上配置有USB 用之電力端子(511) 、通信信號端子及接地 端子(514) 。在基板之內面,其與上述USB 用各端子相對應 之位置分別配置有音頻用的源信號端子(501) 、左聲音輸出 端子(522) 、右聲音輸出端子(523) 及接地端子(521) 。由 第5 圖所示可知,在基板內面及表面之各端子,係由圖左側 向右側延伸而出,是以在圖左側必然形成有複數間隔排列之 容置槽,以固定各端子間,並使彼此隔絕不相干擾。 ⑶舉發證據3 在原文第[0027]文段即中譯第6 頁第3 至5 行)
及第7 圖揭示:遠端遙控裝置(70)具備LCD(71) ,各種開關 及耳機插口(78)。而遠端控制裝置具電纜(79)前端,具備有 與PC1 遠端控制連接器能夠裝卸之連接器等內容,可知攜帶 型電腦PC1 必然具有一電路板以安裝各種電件元件及遠端控 制連接器,且電纜前端能夠裝卸之連接器,必然具有複數個 與PC1 遠端控制連接器與音頻端子對應,且接觸之端子,以 將PC1 聲音輸出信號傳遞到遠端控制裝置。
⑷舉發證據3 之遠端控制連接器、能夠裝卸之連接器、遠端遙 控裝置、基板、內面、表面、音頻端子及USB 端子,分別對 應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記之電連接器、插頭、訊號 輸出裝置、絕緣座、第一插接面、第二插接面、第一端子及 第二端子。職是,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一種電連接器 對應於舉發證據3 之遠端控制連接器,係安裝於一電路板上 ,並供一插頭插接,類似於舉發證據3 之能夠裝卸之連接器 ,插頭連接一訊號輸出裝置,並具有複數用以傳遞訊號之第 三端子,電連接器包含一絕緣座,對應於舉發證據3 之基板 ,具有一本體及一連接本體之插接部,插接部具有一第一插 接面對應於舉發證據3 之內面,暨一第二插接面對應於舉發 證據3 之表面。第一、第二插接面沿一插接方向分別形成有 複數間隔排列之第一、第二容置槽;複數第一端子對應於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