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結合,將一沖牙導管空心結合頭與栓孔大階孔開口之螺紋 螺結完成組合;俾將切控栓後拉使切控栓大頭之止水環塞住 中階栓孔外側口,將進水導向沖牙導管向上斜向噴出提供沖 牙者。其公告日期雖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7年6 月9 日 ),然引證三為一種「可沖牙水波產生器之切控栓鈕結構」 ,其主要係利用水為流體沖洗牙齒者,就技術領域而言,系 爭專利及引證2 之氣流與引證3 之水流雖同為流體,但其屬 性如空間型態、質量等仍有差異;引證3 所揭露之按壓鈕與 止擋結構之技術特徵係用以解決水流變換流道及流向之問題 ,與引證2 之無定形氣體進出流道所欲採取之止擋技術特徵 、手段又不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法具 有將該兩項證據結合之動機,即便能將之組合,也因引證2 已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 項4 、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技術特徵均包 含請求項1 之全部條件及限制,故引證2 與引證3 之組合仍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2 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6 至 9 不具進步性,引證2 與3 則無組合動機,縱能組合,亦無 從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原處分機關所為舉發不成立 之審定,其理由雖稍嫌簡略,然其結論並無違誤,訴願機關 雖已逐一比對,然忽略技術手段之差異,故其所為「原處分 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則有 未洽。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