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內建或是外加之擴充模組,將傳統保全系統通道模組之 PSTN , 轉換成網路訊號,附加於傳統保全送、收信主機, 作為通訊管道傳遞訊號,可將傳統雙絞線電話電路加上DTMF 、PSK 、FSK 或DPSK等訊號調變,轉換成利用IP網際網路傳 送,使保全系統可以增加更多功能,諸如廣告派送、逆向更 新軟體、上網或水、電瓦斯抄表等功能,提供消費者多樣之 保全系統,並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系 爭專利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1 所示。
(二)舉發證據技術內容:
證據2 為93年10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92217977 號「可進行雙向溝通之多功能保全系統」專利公報與說明書 ;證據3 為95年7 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942223 36號「自動偵測通報號碼之保全系統」專利公報與說明書; 證據4 為85年7 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84207595 號「計量表之遙測裝置」專利公報;證據5 為92年8 月11日 公告之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91101517號「整合多功能及服務 之電子裝置」專利公報;證據6 為93年6 月11日公告之中華 民國新型專利第92203760號「網路電信交換裝置」專利公報 與說明書,茲分別說明如後:
1.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 為93年10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92217977 號「可進行雙向溝通之多功能保全系統」專利公報及說明書 證據2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95年12月26日,可為系 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 揭露一種可進行雙向溝通的 多功能保全系統,包括有一用戶主機、一保全主機、一警備 主機及一資料庫主機,用戶主機連接多個周邊設備,並與保 全主機作雙向信號輸出,用戶主機透過保全主機可儲存即時 信息於資料庫主機內,於有危急狀態時可透過保全主機可聯 繫警備主機請求支援,資料庫主機另外接設一聯外線路連接 至網路,使用者透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可與資料庫主機取得聯 繫,經過密碼認證後,可對用戶主機作遠端設定及監控,使 保全業者與用戶間具備有雙向溝通的能力,而可提供互動信 息之內容服務,證據2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2 所示。 2.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 公告日95年7 月1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3 揭露一種自動偵測通報號碼之 保全系統,係指系統啟動時可選擇通報方式之保全系統,包 括偵測裝置、控制裝置及接收裝置等設備,偵測裝置可偵測 裝設之各個位置環境所產生異常變化狀況,且將異常狀況之 訊號傳輸至控制裝置之控制模組,且控制模組係可供使用者
設定複數組通報號碼,並判斷複數設定之通報號碼屬性,以 優先選擇與通報號碼屬性對應之通報訊號,再透過通報模組 將設定裝置所選擇之通報訊號,透過通訊網路進行傳輸,而 由接收裝置接收通報訊號,俾可自動選擇與通報號,證據3 之圖式如本判決附圖3 所示。
3.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 公告日85年7 月1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 揭露一種計量表之遙測裝置, 其主要在於各用戶之計量表上分別接有一讀表介面,讀表介 面並分別並聯至一共通之傳輸線上,且傳輸線連接至一資料 處理器上,藉由讀表介面將各計量表之用量傳輸至資料處理 器予以集中處理各用戶之用量,且當區域性用戶數過多時, 可藉由一網路控制器將各個資料處理器相互並接,以連接成 一網路系統,並可透過RS-332介面抄表或以電話線透過數據 機、電信局無振鈴線路等進行電話讀表,以降低人工抄表及 配線成本,俾於檢修維護。
4.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 公告日92年8 月11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5 揭露一種整合多功能及服務之 電子裝置,其以連接電話線,利用電視為顯示資料之界面, 電子裝置至少提供來電顯示、收發簡訊及電子郵件識別之功 能,進而可實現電子民調與電子廣告服務;藉由與智慧型家 電用品、保全系統及隨身裝置之通訊,電子裝置提供更多元 化之服務。本發明之電子裝置可整合至電視機中,使一般家 庭最普遍的電視,除娛樂功能外,亦提供多元化之功能與服 務。
5.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 公告日93年6 月1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6 揭露一網路電信交換裝置及其 方法,其中網路電信交換裝置至少包含一電信閘、一閘電信 機房與一通訊裝置;發話端使用該通訊裝置而撥出一組受話 方之電信識別碼,電信閘收到項服務請求時,連結閘電信機 房,以取得受話方之電信路由方法或受話方之電信閘位置; 嗣後發話方之電信閘與受話方之電信閘取得聯繫,而交換發 話方與受話方之電信話務資料;倘受話方非為閘電信機房之 註冊用戶,則發話方之電信閘透過傳統PSTN電信網路或經由 設定之方法或軟體與受話方取之話務聯繫,證據6 之圖式如 本判決附圖4所示。
(三)無法證明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1 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僅分別揭露「PSTN通訊方式」與「VOIP通信技術」技 術,而證據2 第10頁第10至12行雖記載:請參閱第7 圖所示 ,使用者除可利用一般上網電腦(35)或一般電話(36)與資料 庫主機(30)取得連線外,亦可使用移動型上網設備取得連線 。然未揭露上網電腦與一般電話互為備援而可達成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 之用」技術特徵。況原告於100 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中亦未 提出具有通常知識者如何可自揭露技術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準此,證據2 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 10、12不具進步性。
2.證據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6 為網路電信交換相關之發明,而系爭專利為保全系統 相關之發明,兩者屬不同領域,依據原告100 年11年14日之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8頁第5 行起︰備援線路,已分 別為證據2 、證據3 或證據6 所揭露。證據2 、證據3 及系 爭專利均為保全系統,屬相同技術領域。可知原告僅認為證 據2 、證據3 及系爭專利為相同領域,原告認為證據6 與系 爭專利屬不同領域,故系爭專利所屬之保全系統相關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無法參酌網路電信交換領域之證據6 , 而輕易完成保全系統相關領域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故證據6 無法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3.證據2 及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11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及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 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且證據2 、4 中亦未見有 任何關於該等技術特徵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無法由證據2 及4 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1項。
4.證據2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8 、12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及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12項「同時 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且證據2 及5 中亦未見有任何關於該等技術特徵之教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據2 及5 之組合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12項。
5.證據2 及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1 至10、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 及6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 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且證據2 及6 中亦未見有任何關於該等技術特徵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證據2 及6 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再者,系爭專利附屬項之申請專利 範圍第2 至10、12項均有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
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亦無法由證據2 及6 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 至10、12項。
(四)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6、7項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兩造 均認為差異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同時保 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本院茲分析證據3 是 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6、7 項不具進步性如後: 1.系爭專利第1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
「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是否可推得出 「用平行配置方式來架設VOIP通信技術、PSTN通訊方式」,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所載之發明目的可知,目的僅包 括達成IP化為主要目的、提供多項功能目的、具有成本低及 功能彈性大目的,並無載明有關「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 式作為備援之用」發明目的。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未 載明,如參加人所稱有「VOIP通信技術若因網際網路發生故 障而無法通訊時,即刻由傳統PSTN通訊方式接替,避免保全 系統因通信中斷而無法發揮保全警示之功效,提高智慧型網 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可靠性」關於「備援」之說明。而系 爭專利圖式第3 圖雖揭示「二條連線,一條連接至網際網路 、一條連接至PSTN」,然未揭示二條連線如何進行「備援」 之運作。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系爭專利所載之發明目的及說明書內容,無法由「同時保留 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推得出「用平行配置方式 來架設VOIP通信技術、PSTN通訊方式」。準此,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 之用」。
2.解釋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 參加人雖主張備援者,係指VOIP通信技術倘因網際網路發生 故障而無法通訊時,即刻由傳統PSTN通訊方式接替,避免保 全系統因通信中斷而無法發揮保全警示之功效,提高智慧型 網際網路通訊保全系統之可靠性。而被告主張備援之用為備 胎效果,故障時可發揮功能。然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 發明目的及發明內容,均未針對「備援」運作有所定義,僅 在系爭專利圖式第3 圖揭示「二條連線,一條連接至網際網 路、一條連接至PSTN」。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即使參酌系爭專利圖式第3 圖仍無法推得出參加 人與被告所主張有關「備援」之運作。職是,系爭專利第1 項所載「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之解釋
,僅能依據系爭專利圖式第3 圖所揭示「有二條連線,一條 連接至網際網路、一條連接至PSTN」。
3.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3 第1 圖已揭示通訊網路23、231 、232 等多條連線, 參酌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第13行︰配合參閱第1 圖所示,控 制裝置(2) 之控制模組(21)隨時透過通報模組,偵測通訊網 路(23)之連線狀態,當通訊網路發生通聯不良或無法連線時 ,控制模組首先對應仍維持正常通聯通訊網路(231) 或(232 )等選擇對應之通報號碼,並將選擇後之通報號碼與通報訊 號傳至通報模組(22),通報模組由仍保持正常之通訊網路進 行通聯,將通報訊息傳遞至接收裝置(3) ,使接收裝置之持 有者,得知通訊網路發生通聯不良或無法連線時,致使用者 可以在第一時間內進行維修,使通訊網路隨時保持正常通聯 狀態。是當通訊網路(23)無法連線時,即通訊網路發生通聯 不良或無法連線情事,將由保持正常之通訊網路(231) 及(2 32) 進行備援,即保持正常之通訊網路進行通聯。再者,證 據3 之第5 項記載︰其中接收裝置可為有線傳輸設備或無線 傳輸設備或網際網路傳輸設備。第8 項記載︰其中通訊網路 可為公用電話網路(PSTN)或行動通訊網路。準此,可知通訊 網路(23 、231 、232)可為連接至網際網路之連線,或連接 至PSTN之連線,故證據3 揭示系爭專利第3 圖「二條連線, 一條連接至網際網路、一條連接至PSTN」之技術,致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將可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 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其他習知技術特徵,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第6、7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 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其與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同,均為「同時保留傳統PS 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故證據3 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7項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 及3 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將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 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之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其他習知技術特徵,故證據2 及3 之組合可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 至10、12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其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相同,均為「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援
之用」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 及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六)證據3及4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將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 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之其他習知技術特徵,故證據3及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相同,均為「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為備 援之用」技術特徵。職是,證據3 及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3及5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6 至8、1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 將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 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之其他習知技術特徵,故證據3 及5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6 至8 、12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其與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同,均為「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 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 及5 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8 、12項不具進步性。(八)證據3 及6 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6 、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將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同時保留傳統PSTN 通訊方式作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之其他習知技術特徵,故證據3及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6 、7 項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其與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相同,均為「同時保留傳統PSTN通訊方式作 為備援之用」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 及6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7項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參加人於97年3 月7 日向被告提出之系爭專利更 正申請,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項之更正要件,應 准予更正,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12項記載內容 ,亦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明確性原則。原告雖提出證 據2 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0、12項不具 進步性,證據6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證據2 及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 不具進步性,證據2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8、12不具進步性,證據2 及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然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6 、7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及3 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0、1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 3 及4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證 據3 及5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6 至8 、12項 不具進步性,證據3 及6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6 、7 不具進步性。職是,原處分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自有未洽,訴願機關為駁回之決定,亦有未合。原告執以指 摘,為有理由。故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之各請求項均不具進步性,而申請專利範圍亦無須被告再 行審查,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就系 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審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00 條第3 款、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本判決附圖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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