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
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
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
者,得不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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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者。
為訴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
形之一,經最高行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亦得為上訴審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訟代理人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
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
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
件相關業務者。
任書。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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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圖1(系爭商標)
註冊第01585597號
申請日:100年4月26日
註冊日:101年4月16日
註冊公告日:101年4月16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4類:貴金屬及其合金,由金、銀、白金或貴重寶石、半貴重寶石製首飾,貴重金屬帽飾品,貴重金
屬鞋飾品,貴重金屬徽章,服飾用人造寶石;
珠寶;手鐲、別針飾品、戒指、耳環、項鍊、
胸針、袖扣、領帶別針及領帶夾;寶石;錶、
鐘、計時器及精密計時儀器。
(異議卷第14頁至反面)
附圖2-1(據爭商標1)
38
註冊第00033626號
申請日:57年5月21日
註冊日:58年1月1日
註冊公告日:58年2月1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32類:錶及其組件。
(異議卷第15頁至反面)
附圖2-2(據爭商標2)
註冊第01195040號
申請日:94年4月7日
註冊日:95年2月1日
註冊公告日:95年2月1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35類:金屬製鑰匙圈,刀,眼鏡,太陽眼鏡,放大鏡,眼鏡及太陽眼鏡盒,框及鏈,雙眼望遠鏡,貴
金屬製或鍍有貴金屬製物品包括鑰匙圈,雪茄
切割器,打火機,煙灰缸,獎杯,寶石,珠寶
及流行首飾包括戒指,手鐲,胸針,別針,耳
環,項鍊,袖扣,領帶別針,鐘錶及計時儀器
包括錶及錶之組件,錶帶,手錶,珠寶錶,計
時器,秒錶,鐘,鬧鐘,文具,日誌,筆記
簿,便條紙,相簿,辦公桌用具,書寫用具包
括筆及鉛筆,紙袋,紙盒,紙箱,皮製品及人
造皮製品包括皮夾,公事包,名片夾,零錢
包,便條紙架,鑰匙包,筆及鉛筆盒,辦公桌
用具,日誌,畫框,錶盒及箱,珠寶盒及箱,
旅行袋,背包,行李袋,雨傘,鏡子,紡織品
包括浴巾,衣服及帽子包括無邊帽,夾克,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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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T恤,雨衣,毛線衫,領帶,圍巾,皮
帶,高爾夫球袋,高爾夫球提袋,高爾夫球,
煙具包括打火機,雪茄切割器及煙灰缸之零
售。
(異議卷第16頁至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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