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9年度,112號
IPCA,109,行商訴,112,202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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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之申請予以核駁。參加人當時法定代理人徐永金、員工 ○○○自上開申請商標註冊核駁結果已明知「ibus」圖樣為原 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重製,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於104 年12月28日委請不知情 之捷登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員工趙妍君再度重製「ibus」圖案 ,並於104 年12月29日,持「ibus」圖案以參加人之名義向 被告申請商標分割註冊,以此方法侵害原告就系爭商標享有 之著作財產權等情,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智易 字第4 號刑事判決參加人,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10萬元;經參加人等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 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 前揭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46頁 ),參以證人即創集公司負責人○○○於前揭刑事案件第一審 審理時具結證稱:103 年間伊確實有受原告委託設計台灣愛 巴士的企業標誌,設計完畢後,還有簽立著作財產權移轉契 約書,將著作權移轉予原告,當時原告提出「ibus」這樣的 構想,是包含「台灣愛巴士聯盟」的中文名稱,但是他們沒 有提供圖片為參考,創集公司是伊和伊的同事李國賓王瑞 玟一起負責設計,但整體的細節規劃,主要是伊來負責,「 ibus」這個概念是包含聰明智慧,可以串連全台,用小寫字 體是代表服務業的謙卑,而「s」的字型用書寫體,是為了 讓「ibus」都可以串連在一起,如果選用印刷體,可能會不 連貫,而用斜體是象徵速度,用紅色作底色,是因為該運輸 業的結盟是用紅色為基礎色調,「ibus」圖案看起來很像微 軟的黑體字,但該圖案是要先在稿紙上手繪後,再使用繪圖 軟體描繪呈現,這不是單純打字就打出來,整個設計期間有 3個月,會花到3個月的時間,是因為考量「ibus」這4個字 的大小縮放比例,因為「ibus」大要放在巴士上,小要使用 在名片上,「ibus」都不能有糢糊的情形,此外還要考量使 用在台灣愛巴士聯盟各個企業的色彩規範,所以要花到3個 月的時間,整個設計案一共是60萬元,系爭商標所顯示的「 ibus」圖案,就是伊設計的「ibus」圖案等語,並有提出台 灣愛巴士交通聯盟企業標誌及標誌創意說明(包含系爭商標 圖樣之設計內涵及使用於各個不同商品之使用圖例),此觀 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內容即明 (見本院卷一第38頁至第39頁),可徵原告確於103 年間委 託創集公司為「台灣愛巴士聯盟」設計企業商標,而經創集 公司透過文字選用、字型排列、字形形體及色彩選用而設計



出「ibus」商標圖樣後,將之與「台灣愛巴士聯盟」中文之 結合,而創作出系爭商標,並將該著作財產權移轉與原告所 有。再者,依照前述創作系爭商標之過程,係經創集公司所 發想及提出完整設計概念,且各項設計之細節均圍繞於「台 灣愛巴士聯盟」企業,應認系爭商標確屬創集公司所為具有 原創性之著作,則原告取得系爭商標後申請註冊自難認有何 仿襲之意圖。
 ⑶此外,被告或參加人就此並未提出較積極之證據證明原告具 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情形,則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現有資料,難謂原告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 冊之情形,是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 第12款之適用。從而,被告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上開規定 ,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違誤,原告據此請求撤銷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圖一:系爭商標(註冊第01921353號) 申請日:103年12月29日(權利期間:107年6月16日至117年6月15日) 商標名稱:台灣愛巴士交通聯盟ibus設計圖 商標權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或服務名稱: 第39類「車輛運輸;汽車貨運;汽車運輸;遊覽車客運;計程車客運;計程車運輸鐵路運輸;捷運;貨櫃運輸;貨車運輸;電車運輸;公共汽車運輸;乘客運輸;旅客運輸;汽車出租;轎車出租;動力賽車出租;貨車出租;車輛出租;賽車租借;卡車租借;司機服務;公車租賃;大客車出租;旅行拖車出租;車頂行李架租賃;鐵路貨車車廂出租;鐵路客車車廂出租;交通工具租賃;導航系統出租;安排旅遊;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旅行預約;安排航海旅遊;觀光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導遊;提供登山嚮導服務;為旅遊預訂座位;為旅行目的提供行車指引;停車場;車庫租賃;停車場租賃;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交通資訊;提供電子地理資訊;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提供衛星導航服務;運輸經紀;貨運經紀;船務代理」。 (異議卷第13頁) 附圖二:據以異議商標(註冊號:01506025號) 申請日:99年7月2日 權利期間:101年2月16日至111年2月15日 商標權人: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商品或服務名稱: 第39類「遊覽車客運」。 第43類「餐廳、旅館、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 附圖三(據以異議商標) (本院卷一第290、291頁) (本院卷一第292、293頁) (本院卷一第294頁) (本院卷一第295頁)                (本院卷一第296頁) 附圖四(據以異議商標) (本院卷一第283頁) (本院卷一第284頁)                             (本院卷一第285頁) (本院卷一第286頁)  (本院卷一第287頁)                   附圖五(據以異議商標) (本院卷一第289頁) (本院卷一第297、298頁)   (本院卷一第299頁) 附圖六(據以異議商標) (本院卷一第273頁) (本院卷一第274頁) (本院卷一第275頁) (本院卷一第277頁) (本院卷一第2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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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集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