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