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7年度,77號
IPCA,97,行商訴,77,200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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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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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達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