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8年度,34號
IPCA,108,行商訴,34,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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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34號
原   告 順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增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0年4月1日以「金順弘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3類「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清酒、高
粱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紅酒、汽泡酒、蒸餾
酒、蔘茸酒、含酒精之飲料(啤酒除外)、玫瑰酒、梅仔酒
、酒(啤酒除外)、各種酒(麥酒及啤酒除外)」商品,向
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96789號商
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經延展至114年3月31日止
。嗣參加人於106年5月4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
審查,以107年8月9日中台廢字第106020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
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
願,經濟部嗣以108年3月6日經訴字第10706314190號訴願決
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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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