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7年度,87號
IPCA,107,行商訴,87,2019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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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贊助商,或係表彰參加人集團所舉辦該賽車活動之機車 賽事服務,而非用以表彰系爭油品產品來源或商譽之商標 使用。惟原告之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亦不符法院實務 所認定之商標使用態樣,更與目前複數商標使用之商業習 慣與消費者認知背道而馳。
⒉又按,商品上之標誌具有表彰商品來源或信譽之功能,而足 使消費者認識為商標者,即為商標之使用(此有最高行政法 院103 年度判字第712 號及108 年度判字第29號行政判決內 容可稽)。復商標所表彰者,並不以商標權人自己所生產製 造者為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382 號及98年度 判字第356 號行政判決內容可稽)。此之所以消費者得輕易 識別聯名商品上使用之複數商標,各自表彰不同來源,及個 別品牌之商譽;業者亦得藉由單純之商標授權使用,達到異 業合作,並跨領域建立知名度,或藉由他商標知名度提升自 己品牌能見度之商業成效。於本件之情形,參加人之系爭商 標,明顯係授權IPONE 公司使用於其所製造銷售之系爭油品 產品,一般消費者亦得藉由系爭商標之使用,認識該商品為 參加人集團與IPONE 公司之聯名商品,辨識系爭產品之來源 與表彰之商譽分別來自參加人與IPONE 公司。又,參加人所 舉辦之「Red Bull MotoGP Rookies Cup 」機車賽事,於臺 灣並未有相關賽事,是參加人並無藉由系爭商標之使用,行 銷其機車賽事服務之必要。職是,原告所謂系爭商標為描述 性使用,或係表彰參加人所舉辦之「Red Bull MotoGP Rook ies Cup 」機車賽事服務云云,並不足採。 ⒊承上,參加人及其相關授權人,確為行銷紅牛公司集團與IP ONE 公司聯名商品,而使用系爭商標,且系爭商標使用於系 爭產品上,係彰顯其與紅牛公司集團有所關聯,表彰其來源 與商譽,客觀上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當符合商 標使用之要件無疑。職是,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之使用不符商 標使用之要件云云,並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依本件卷內所附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可證明參 加人於本件申請廢止日(106 年5 月19日)前3 年內,有使 用系爭商標於「機動車輛用潤滑油」部分商品之事實,即無 廢止時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適用之情形,被告就 系爭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機動車輛用潤滑油」部分商品所 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 被告為系爭商標廢止成立應予撤銷註冊之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件判



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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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紅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