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6年度,71號
IPCA,106,行商訴,71,2017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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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廢止商標之外文「RIMOWA」無特定字義,為參加人所獨創 ,且非所指定使用商品之直接明顯說明文字,相關消費者會 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其為創造性商標,具有高 度識別性。
4.參加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按先權利人有多角化經營,而將其商標使用或註冊在多類商  品或服務者,在考量與系爭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不 應僅就各類商品或服務分別比對,而應將該多角化經營情形 納入考量。反之,先權利人僅經營特定商品或服務,無跨越 其他行業者,則其保護範圍得較為限縮。查參加人未就多角 化經營部分提出具體證據說明,本院無從審酌,本院無從認 定參加人有無多角化經營情形。
5.兩商標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變換使用後之商標圖樣與據以廢止商標屬高度近似,且原告 於森森購物銷售行李箱時,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事 ,參諸如後言論與事證可知:⑴受混淆誤認之相關消費者20 12年9 月於網路各社群發表,其認原告於森森購物銷售RIMO WA行李箱,價格僅新臺幣2,900 元,雖相當低廉,然仔細區 辨方知是ROWANA,不僅品牌名稱外,LOGO與行李箱設計亦抄 襲RIMOWA,節目主持人與廠商代表表示原告品牌在歐美受到 推崇,為眾多名人所愛用。因原告品牌係大陸地區或臺灣所 製仿冒品,ROWANA在世界上無知名度,推銷話術明顯要使人 誤以為此為世界知名Rimowa,其商標亦相似,明顯為臺灣自 有品牌,其在美國註冊,行銷上亦刻意包裝成歐美品牌等語 (見廢止申請書附件4 、24、26、27)。⑵系爭商標商品相 關銷售資料、行李箱實物之比對表、森森電視購物畫面可證 (見廢止申請書附件5 )。⑶原告拍攝產品宣傳照時,刻意 使用西方人為模特兒,誤導相關消費者認其為歐美品牌(見 廢止申請書附件21)。⑷電視購物主持人稱歐美品牌(見廢 止申請書附件23)。⑸原告於網路上銷售時標題使用「美國 ROWANA」(見廢止申請書附件25) 。⑹103 年6 月23日VIVA 電視購物之畫面及部分對話(見廢止申請書附件35)。職是 ,揆諸上揭事實,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時,已造成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結果甚明。
6.相關消費者較熟悉據以廢止商標:
⑴參加人在我國有多數經營據點:
據以廢止商標係1898年成立於德國科隆之行李箱品牌,參加 人於2003年在臺北市仁愛路開設臺灣第1 家專門店,至2012 年已在臺北市敦化南路、仁愛路、忠誠路等路段設有專門店 ,暨在臺北老爺酒店、臺北101 購物中心、臺北、臺中、臺



南等地之新光三越百貨及高雄大立精品館與漢神百貨等設立 專櫃(見廢止申請書附件9 、12、13、14)。 ⑵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知:
據以廢止商標有相關消費者較熟悉之事證如後:①據2010年 5 月9 日蘋果日報報導,美國權威旅遊雜誌(TRAVEL&LEISUR E)將RIMOWA Salsa Deluxe 系列評選為「2010年度最佳旅行 箱獎」,而該品牌新上市的Salsa Air 系列,同時獲得「20 10年度旅行箱創新獎」(見廢止申請書附件14)。②據以廢 止商標之行李箱等商品,獲得許多知名人士如Ashley Green e 、王菲、張曼玉、大S 、蕭敬騰、Hebe、張鈞甯喜愛並廣 為宣傳(見廢止申請書附件11、44)。③參加人自2010年起 至20 12 年止之期間,在臺灣投入上千萬元廣告費用行銷據 以廢止商標(見廢止申請書附件15)。④相關消費者自2007 年起至2012年期間,在網路上分享購買及使用據以廢止商標 旅行箱之心得文章(見廢止附件16、43)。⑤報章雜誌與網 路有諸多據以廢止商標商品相關公開活動與報導(見廢止申 請書附件44)。⑥據以廢止商標經被告收錄於「000000-000 000 著名商標案件總彙編」(見本院卷第130 頁之參證5 ) 。揆諸上揭證據資料,堪認據以廢止商標使用於行李箱等商 品,經參加人長期持續之廣泛行銷,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 熟知。職是,據以廢止商標應係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之商 標,足堪認定,於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自應給予據以 廢止商標較大之保護範圍。
 7.原告申請系爭商標非為善意:
  商標之主要功能在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俾以與他人之商 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申請註冊商標或使用商標,應在發揮商 標之識別功能。倘明知可能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 ,甚至企圖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而為申請註冊商 標者,其申請即非屬善意,應不受保護。查原告實際以Rowa na字樣商標與橢圓Rowana商標形式,均為系爭商標之使用, 縱於參加人於102 年4 月19日發函要求原告立即停止變換加 附記之違法使用後,原告雖嗣於同年5 月7 日回函參加人, 並附上標示有中文「諾瓦納」與外文「Rowana」商標吊牌, 云云。然原告並未停止改作系爭商標之使用,足徵原告申請 系爭商標並非善意。
 8.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 第6 條有明文。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 形式上平等,而係指相同事物性質應為相同之處理,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而言;倘事物性質不盡相同而為合



理之各別處理,自非法所不許(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96 號解 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446 號行政判決)。商標申 請准否,係採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在具體個案審究是否合法 與適當,被告應視不同具體個案,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 ,不受他案拘束。原告雖主張稱以外文6 個字母組成,且字 首、字尾字母皆為「R 」、「A 」,整體外文與據以廢止商 標均有4 個相同字母,所在多有,並援引被告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資料云云。然個案事實及證據樣態,均有差異性,故其 於具體個案審認結果,自有不同,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 則,顯難比附援引。準此,原告執為系爭商標不應予撤銷之 論據,洵非合法正當。
五、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可證明原 告使用系爭商標時,自行變換與加附記,致與參加人使用之 據以廢止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故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廢止註冊 情形。準此,被告所為本件商標廢止之處分,核無違誤,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職是,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無庸審酌部分說明:
  原告雖提出艾普羅司之研究報告,說明橢圓Rowana商標與據 以廢止商標並無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云云(見本院 卷第171 至179 頁)。然查前開研究報告之市調,為原告自 行委託民意調查公司製作,其接觸結果紀錄顯示成功訪問比 例僅39% 。且市調之調查地區僅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之各捷運 站及鄰近商圈,其統計抽樣是否足徵全國相關消費者之意見 ,容有疑義。況該報告之問卷設計,係供受統計者直接分辨 橢圓Rowana商標與據以廢止商標,而非異時異地相互比較, 實無法忠實呈現相關消費者於消費當下之辨認能力,而不得 作為判斷是否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基礎。再者,本 件事證已明,暨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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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普羅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