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盈餘分配案』);謹此通知各委員於5/5日下午四時續行集 會討論案由二及案由三(該二案亦已列於4/12發出之4/20日 董事會議程),相關議程及會議資料電子檔案前已傳送各委 員,會場將提供紙本資料供參」等語乙節,有該電子郵件影 本(如附表一編號9,見商訴卷一第463至464頁)在卷可參 。由此可知,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委會開會通知,係於開 會當日始通知各獨立董事,並以「續行集會討論案由二及案 由三(該二案亦已列於4/12發出之4/20日董事會議程)」為 由,未檢附會議資料。然112年4月20日第10次審委會已結束 乙節,已如前述;如審委會欲重新討論系爭二議案,本應遵 期通知,使獨立董事有充分時間準備議案、集思廣益、討論 議案,以求公司與股東最大利益,方能符合審計委員會以會 議形式存在之目的。佐以審計委員會原召集人杜英達業於11 2年5月4日辭職,揆諸前揭規定,應由陳敏薰、李明輝互推 一人擔任審計委員會主席,而在尚未推選新任主席前,被告 於112年5月5日通知召開第10次審委會即屬非召集人所為之 召集。是被告於112年5月5日下午3時,無權召集、通知實際 在任獨立董事李明輝、陳敏薰續行4月20日第10次審委會議 程,並將系爭二議案列入當日審委會議程,致獨立董事開會 當日始知悉將行討論系爭二議案,造成董事於決策前未有充 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當屬突襲,而顯然違反修正前 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2、3項,及被告組織規程第7條第2、3 項之規定,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主張112年5月5日第10次 審委會召集程序有瑕疵,係非召集人所為之召集,且未遵期 通知、提供會議資料,應屬有據。
⒋至參加人主張系爭二議案已於112年4月12日、14日通知獨立 董事,而屬合法通知等語。惟查,112年4月12日、14日之開 會通知係針對「112年4月20日」召開之第10次審委會所為, 與「112年5月5日」召開之審委員會無涉。參以112年4月20 日第10次審委會未經決議延期,該次會議已結束,審委會欲 於112年5月5日重新討論系爭二議案,本應於7日前通知,始 有助獨立董事預先準備、集思廣益、深入討論議案。是被告 如欲將4月20日第10次審委會之未討論議案,列入112年5月5 日召開之審委會議程,自應遵守前揭規定,於7日前載明召 集事由並提供會議資料,方屬合法。參加人上開主張,委不 足採。
㈢至參加人主張112年5月5日僅召開1次審委會,實際在任的2名 獨立董事均已出席、具有會議形式等語。惟查: ⒈依被告112年5月5日第10次、第11次審計委員會錄音譯文記載 (見商訴卷二第265至286頁),當日審計委員會開始後,由
司儀宣讀: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原開會時間112年5月5日 下午4點,現行時間112年5月5日下午4點半,出席委員李明 輝獨董。獨立董事李明輝乃向在場律師陳錦旋詢問:只有我 出席,陳敏薰尚未出現,接下來要怎麼進行。陳錦旋律師回 應: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5規定,審委會要有2分之1以上董 事同意,才能提到董事會,上次第3屆第10次審委會還有兩 個案子沒有完成(即系爭二議案),看李獨董同不同意提董 事會(見商訴卷二第265頁)。李明輝表示:那我們續行案 由二,有關股權投資案的部分,請主辦單位先說明(見商訴 卷二第266頁)。嗣被告員工吳良哲開始報告股權投資案後 ,獨立董事陳敏薰始到場並詢問:原主席杜英達辭任,則應 以何人為主席。陳錦旋律師回應:根據議事法理,您們兩位 都可以是主席(見商訴卷二第270頁)。陳敏薰提出異議:4 月20日的會議已散會,現在續行4月20日的會議嗎。李明輝 乃回應:續行、續行,就是...上次沒有開完的,今天先開 (見商訴卷二第271頁)。陳敏薰表示今日續行會議不合法 ,並異議:我堅持主張4月20日的會議已經結束,已經散會 了,所以我拒絕繼續,我認為繼續召開4月20號是不合法的 ,我沒有辦法參加這個會。陳錦旋律師回稱:太佩服您,了 不起,她到底那個簽到簿有沒有簽。熊煥恒課長回答:她不 簽。陳敏薰陳稱:今天我是來開5月5日的,我就在外面等, 所以如果你們要召開5月5日的審委會,麻煩通知我一下(陳 敏薰離席)。陳錦旋律師陳稱:現在就是她拒絕參與續行會 議,續行會議的部分,就照著剛剛原先的程序,進行到今天 5月5號的會議時候,再通知她進來(見商訴卷二第274頁) 。嗣李明輝表達贊成系爭二議案後,陳敏薰始進入會議室( 約5時34分)。熊煥恒課長稱:陳獨董現在來簽個字,好不 好。接著司儀朗讀: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員會原開會時 間112年5月5日下午4時,現在時間為下午5時40分,出席委 員李明輝獨董、陳敏薰獨董(見商訴卷二第279頁)。 ⒉由上開錄音譯文內容可知,司儀雖先後以112年5月5日下午4 時30分、同日5時40分,作為第11次審委會開會時間;然獨 立董事李明輝表示係續行第10次審委會、討論系爭二議案, 陳敏薰到場後,對於當日開會議續行討論第10次審委會議案 乙事,明確提出異議、拒絕出席,被告於112年5月5日下午4 時30分至5時40分間實為召開第10次審委會,僅由獨立董事 李明輝一人出席、表決系爭二議案;嗣於112年5月5日下午5 時40分後,獨立董事陳敏薰進入會議現場,才開始討論第11 次審委會議案並作成決議。是被告於112年5月5日依序召開 第10次、第11次審委會,且討論之議案及表決順序均與先前
寄發之第10次、第11次審委會議程相同,亦與第10次、第11 次審委會議事錄分別所載內容相符。故被告於112年5月5日 先後召開2次審委會,應堪認定。參加人主張陳敏薰已出席1 12年5月5日第10次審委會等語,委不足採。 ㈣第10次審委會僅獨立董事一人出席,不得作成決議: 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委會非由合法召集人召集、未於7日前 通知、未提供會議資料之召集程序瑕疵;且當日實際在任董 事為李明輝、陳敏薰二人,陳敏薰已明確拒絕出席第10次審 委會,僅獨立董事李明輝一人出席等情,已如前述。則第10 次審委會議事錄所載內容記載:「未完成討論之系爭二議案 於112年5月5日召開審委會時繼續進行」,「主席杜英達( 召集人杜英達獨董於112年5月4日辭任)」,「出席委員杜 英達、陳敏薰、李明輝等3人」,及「112年5月5日本公司審 計委員會成員共2位,李明輝獨立董事同意本案,陳敏薰獨 立董事於112年5月5日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到場但拒絕參與 本議案之繼續討論及決議」等語,顯與112年5月5日第10次 審委會之召集人、實際出席情形不符,自難僅憑上開議事錄 記載遽認陳敏薰已出席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委會。是被告1 12年5月5日第10次審委會僅有獨立董事李明輝一人出席,不 具有會議形式,自不能召開會議作成決議。則李明輝一人逕 行表決系爭二議案,與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之目的,在使獨 立董事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 ,完全悖離。揆諸前揭說明,獨立董事李明輝一人出席、決 議,自非合法、有效。
㈤綜上,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委會非由合法召集人所召集,亦 未於7日前通知、提供會議資料,召集程序有瑕疵;且陳敏 薰於112年5月5日已明確拒絕出席第10次審委會,李明輝一 人出席,並逕行表決系爭二議案,即屬無效等情,已如前述 。佐以系爭二議案所涉投資金額達36億元、9.27億元,屬證 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所規範之重大之資產交易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商訴卷三第250頁),並有被告重大訊 息公告(見商調卷第51至53、55至57頁)附卷可參。系爭二 議案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第2項及行使職權辦 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後,提交董事會 決議,而系爭二議案未經審計委員會合法決議,逕由第12次 董事會以全體董事2分之1以上同意系爭二議案,作成系爭決 議,即與前揭規定未合,而非適法。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決 議之決議方法違法,即屬有據。
四、被告112年5月5日第12次董事會有未於7日前通知、提供會議 資料之召集程序瑕疵;且該次會議作成之系爭決議未經審委
會合法決議,決議方法亦屬違法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112年5月5日第12次董事會具有違反如附表二所示規定之多 重瑕疵,且系爭二議案屬被告重大之資產交易事項,影響被 告股東權益重大,並經董事當場提出異議後,仍執意作成系 爭決議,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該等瑕疵非屬輕微,且影響決 議結果,揆諸前揭判決,系爭決議應屬無效。從而,原告主 張系爭決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附表二所示規定,係 屬無效,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決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有前揭違法之瑕 疵,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之 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陸、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 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6條第2項、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民國) 文件名稱及內容摘要 證據出處 1 112年4月12日 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電子郵件: 茲擬定於112/4/20日(四)下午4:30於本公司10樓國際廳召開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議事內容及相關資料如附件,敬請撥空準時出席。 商訴卷一第257至259頁 附件-第10次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書: 討論事項: 一、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商訴卷一第260頁 附件-第10次審計委員會議程: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同開會通知書所載 商訴卷一第261頁 2 112年4月12日 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開會通知電子郵件: 茲擬定於112/4/20(四)下午5時,於本公司10樓國際廳召開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事內容及相關資料如附件,敬請撥空準時出席。 商訴卷一第263至270頁 附件-第12次董事會開會通知書: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記錄及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 一至四(略) 五、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六、股權投資案。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一、增建包裝水廠案。 商訴卷一第271頁 附件-第12次董事會議程: 六、報告事項: ㈠上次會議記錄及執行情形。 七、討論事項: ㈠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至四(略)。 案由五、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核議。 案由六、股權投資案,謹提請核議。 ㈡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案由一、增建包裝水廠案,謹提請核議。 商訴卷一第272至274頁 3 112年4月14日 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議程更正電子郵件: 議事單位前已於4/12發出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及會議議程,由於相關檔案漏列案由二及案由三(該二案已列於周日之董事會議程),故更正議程及會議時間為下午4:00(如附檔),特向各位委員說明,敬祈海涵。 附件: 1.泰山企業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議程。 2.東勢水廠籌備專案報告。 商訴卷一第275至277頁 附件-第10次審計委員會議程 七、討論事項: 案由二、股權投資案,謹提請核議。 案由三、增建包裝水廠案,謹提請核議。 商訴卷一第278至279頁 4 112年4月20日 補充泰山企業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案案由六、股權投資案資料電子郵件: 補充本公司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案案由六,股權投資案資料詳如附件,鑒請鈞座卓參。 商訴卷一第281至288頁 附件/Project Rabbit投資簡介與評估(董事會簡報) 商訴卷一第289至305頁 5 112年4月20日 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簽到簿 時間:112年4月20日下午4時 主席:杜英達 出席委員:杜英達、陳敏薰、李明輝 商訴卷一第425頁 6 112年4月27日 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電子郵件: 茲擬定於112/5/5日(五)下午4:00於本公司10樓國際廳召開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議事內容及相關資料如附件,敬請撥空準時出席。 商訴卷一第429至431頁 附件-第11次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書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 一、112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案。 二、討論112年第一季盈餘分配案。 三、111年度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案。 商訴卷一第433頁 附件-第11次審計委員會議程 六、報告事項: ㈠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附件一,P1)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至三同開會通知所載。 商訴卷一第434頁 附件一即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 案由一、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意見,二位委員同意本案,一位委員反對,本案通過,並提請董事會討論。 同意本案委員:杜英達獨董、李明輝獨董。 反對本案委員:陳敏薰獨董。 執行情形:提請董事會討論。 案由二、股權投資案。 案由三、增建包裝水廠案。 【備註:本次會議只進行至案由一,案由二、三尚未討論議決。】 商訴卷一第435頁 7 112年4月27日 第22屆第13次董事會開會通知電子郵件: 茲擬訂於112/5/5(五)下午5時,於本公司10樓國際廳召開第22屆第13次董事會,議事內容及相關資料如附件,敬請撥空準時出席。 商訴卷一第441至448頁 附件-第13次董事會開會通知書: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 一、112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 二、全面改選董事案。 三、更新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召集事宜案。 四、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112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案。 六、討論112年第一季盈餘分配案。 七、111年度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案。 商訴卷一第449頁 附件-第13次董事會議程: 七、討論事項: ㈠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參附件一「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㈡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至案由七同開會通知書所載 商訴卷一第450至453頁 議程附件一即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 案由六、股權投資案。 ㈡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案由一、增建包裝水廠案。 【備註:本次董事會因其前之審計委員會因故未開會完畢,致尚未開議討論本次會議之各議案】 商訴卷一第454頁 8 112年5月4日 獨立董事杜英達辭任獨立董事職務。 商調卷第63頁 9 112年5月5日下午3時 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續行集會電子郵件: 議事單位前已於4/12發出審計委員會開會通知及會議議程,審計委員會並於4/20日下午四時許召開會議,會議已討論通過「案由一、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該通過議案將提請董事會核議(已列入4/12發出之4/20日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程之「案由五、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此通知各委員於5/5日下午四時續行集會討論案由二及案由三(該二案亦已列於4/12發出之4/20日董事會議程),相關議程及會議資料電子檔案前已傳送各委員,會場將提供紙本資料供參。 商訴卷一第463至464頁 10 112年5月5日下午3時 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原定會議日期4/20日)續行集會電子郵件: 議事單位前已於4/12發出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議程,定於審計委員會4/20日下午四時召開會議完成後接續召開董事會,4/20日審計委員會議已討論通過「案由一、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該通過議案將提請董事會核議(已列入4/12發出之4/20日董事會議程之案由五),另4/20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召開薪酬委員會通過經理人、稽核主管等相關薪酬案業已列入本次(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待董事會核議;謹此通知各董事於5/5日下午5時之董事會續行4/20日董事會議程,相關議程及會議資料電子檔案前已傳送各董事,會場將提供紙本資料供參。 商訴卷一第465至471頁 11 112年5月5日 第3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議事錄 一、時間:112年4月20日下午4時(112年4月20日審計委員會會議於通過討論案案由一、案由二討論約40分鐘左右時,因劉偉龍董事、韓泰生董事無故帶警察進入會議現場帶走主席杜英達獨立董事,會議因此中斷;未完成討論決議之案由二及案由三於112/5/5召開審計委員會時繼續進行) 二、(略) 三、主席:杜英達(召集人杜英達獨董於112年5月4日辭任)。 四、出席委員杜英達、陳敏薰、李明輝等3人 五、(略) 六、(略)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意見,二位委員同意本案,一位委員反對,本案通過,並提請董事會討論。 同意本案委員:杜英達獨董、李明輝獨董。 反對本案委員:陳敏薰獨董(備註:112年4月20日審計委員會本議案決議通過,會議過程略為:陳敏薰獨立董事、李明輝獨立董事及杜英達獨立董事均同意本議案,惟陳敏薰獨立董事離開會場、再回會場後,改口反對本議案)。 案由二、股權投資案,謹提請核議。 說明:(略) 決議: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委員李明輝獨董同意,本案照案通過。 同意本案委員:李明輝委員。 離席未參與議案討論及決議委員:陳敏薰委員。 (備註:112年5月5日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共二位,李明輝獨立董事同意本案,陳敏薰獨立董事於112年5月5日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到場但拒絕參與本議案之繼續討論及決議) (備註: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案由三、增建包裝水廠案,謹提請核議。 說明:(略) 決議: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委員李明輝獨董同意,本案照案通過。 同意本案委員:李明輝委員。 離席未參與議案討論及決議委員:陳敏薰委員。 (備註:同上) 商訴卷一第427至428頁 12 112年5月5日 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簽到簿 時間:112年5月5日下午4時 主席:(空白) 出席委員:李明輝、陳敏薰 商訴卷一第473頁 13 112年5月5日 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議事錄 一、時間:112年5月5日下午4時 三、主席:召集人杜英達委員於112年5月4日辭任獨立董事暨一切兼任職務。 四、出席委員:李明輝、陳敏薰等2人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112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審計委員會二位委員同意,本案照案通過。 案由二、討論112年第一季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審計委員會二位委員同意,本案照案通過。 案由三、111年度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査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案照案通過。 同意本案委員:李明輝委員。 反對本案委員:陳敏薰委員。 (備註: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商訴卷三第269至270頁 14 112年5月5日 第22屆第12、13次董事會簽到簿 主席:詹景超 出席董事:詹景超、陳諾樺、詹皓鈞、劉偉龍、韓泰生/獨立董事:陳敏薰、李明輝 商訴卷一第475至476頁 15 112年5月5日 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間:112年4月20日下午5時(實際開會日期:112/5/5) 二、(略) 三、主席:詹景超 四、出席董事:詹景超、陳諾樺、詹皓鈞、劉偉龍、韓泰生、陳敏薰、李明輝等7人 五、(略) 六、(略) 七、討論事項: ㈠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六、股權投資案,謹提請核議。 說明: 1、本公司考量未來營運成長及策略投資布局,擬以現金投資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公司)股權,業委請專業顧問公司對街口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委請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書(請詳參會議資料),會議並邀請本股權投資案專案團隊人員列席備詢。 2、本股權投資案預計取得街口公司共146,166,000股(約佔街口公司總發行股數之40.39%),投資總金額為新台幣36億元,預計每股價格約為新台幣24.63元,每股價格落於交易價格合理意見書之合理區間內。 3、本公司擬授權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本股權投資案後續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得代表簽訂本案之相關文件及合約,以及辦理進行一切必要之相關事宜。 4、謹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案照案通過。 同意本案董事:詹景超董事、詹皓鈞董事、陳諾樺董事、李明輝獨董。 離席未參與議案討論及決議董事:劉偉龍董事、韓泰生董事、陳敏薰獨董。 ㈡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案由一、增建包裝水廠案,謹提請核議。 說明: 1、本案於第22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要求經營團隊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案討論,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七(P8~P34)。 2、謹提請討論。 決議: 1、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是否同意全案在新台幣10億元內,授權由董事長執行,本案照案通過。 2、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但因本案於3月的董事會即提出討論,責成提案單位(生產總部)就本案諸多相關資料,包括鑑價報告(本案討論時已提出),檢視是否有需要補正者,以完全符合規定。 同意本案董事:詹景超董事、詹皓鈞董事、陳諾樺董事、李明輝獨董。 離席未參與議案討論及決議董事:劉偉龍董事、韓泰生董事、陳敏薰獨董。 商訴卷一第477至480頁 16 112年5月5日 第22屆第13次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間:112年5月5日下午5時 三、主席:詹景超 四、出席董事:詹景超、陳諾樺、詹皓鈞、劉偉龍、韓泰生、陳敏薰、李明輝等7人 七、討論事項: ㈠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參附件一「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㈡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至三因股東已撤提案,本案不討論。 案由四、擬定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案照案通過。同意本案董事:詹景超董事、詹皓鈞董事、陳諾樺董事、李明輝獨董。反對本案董事:劉偉龍董事、韓泰生董事、陳敏薰獨董。 案由五、112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案,本案照案通過。 案由六、討論112年第一季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案,本案照案通過。 案由七、111年度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案,謹提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案照案通過。同意本案董事:詹景超董事、詹皓鈞董事、陳諾樺董事、李明輝獨董。反對本案董事:劉偉龍董事、韓泰生董事、陳敏薰獨董。 商訴卷一第481至484頁 附表二:
編號 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之召集程序違反下列規定(見商訴卷二第100至101頁、商訴卷三第260至261頁)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2項: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3. 被告董事會議事規範第3條第1項: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乙次,且有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董事會。召集時應以書面、電子方式或傳真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不受上述通知方式之限制。 4. 被告董事會議事規範第4條第1項: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單位為財務室,並由該單位擬訂內容及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編號 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之決議方法違反下列規定(見商訴卷二第102至104頁、商訴卷三第262至263頁) 5.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第2項: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6. (113年1月11日修正,同年月13日生效前)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2項、第3項: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7.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6條第2項: 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8. 被告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第1項第5款、第3項: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9. 被告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第2項、第3項: 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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