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未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8年度,48號
IPCV,108,民專訴,48,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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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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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