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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