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系爭專利所改良者在於將習式一體成型隱藏式扣合固 定件,改良為以兩片式結合而具較佳經濟效益者,對照 系爭專利圖4 、6 (本院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與系 爭專利圖2 、3 (本院卷第12頁)所示習式扣合固定件 ,系爭專利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在兩縱 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 頭部,而習式一體成型倒T 型上端具扣結頭部31的扣合 固定件30,習式扣合固定件倒T 型自具系爭專利之縱向 板及橫向延伸板,其差異僅在扣結頭部因兩直角彎折板 結合成中空,其它與底層鋼板、屋面鋼板之結合關係並 無不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知系爭專利所改良在於:「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 彎折板,在兩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 成一中空的扣結頭部」,先予指明。
②比較前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被證1 ,查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由兩底側橫向延 伸板可結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以提供兩側屋面 鋼板相對扣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式扣 結銜接組成者」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並無不同,系 爭專利所改良在於:「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 板,在兩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 中空的扣結頭部」,已如前述。查被證1 說明書[0011] 段之內容及圖4 設置一對掛置元件3 ,前述掛置元件3 各自設有對應的反向凸字形狀的直立板面17,前述板面 17上方設有彎曲V 字形的受壁18,前述板面17的較下方 的中央設有通孔19,並於較上方的兩側設固定用之突起 部20與孔21,於二對應的掛置元件3 之受壁18互相對應 結合時,並以板面17互相並靠時,得利用前述二掛置元 件3 對應的突起部20與孔21互為鉚合成一體,以於掛置 元件上方形成斷面為三角形的突起形狀,被證1 說明書 [0014]段揭示相鄰的屋頂金屬板材8 之結合壁9 得以包 覆於前述掛置元件3 上方形成斷面為三角形的突起形狀 ,形成隱藏式鋼板結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界定之「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在兩縱 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 頭部」,可對應被證1 一對掛置元件3 以板面17互相並 靠,前述板面17上方設有彎曲V 字形的受壁18,受壁18 互相對應結合,使結合壁9 得以包覆;雖被證1 之V 字 形的受壁18與系爭專利之拱狀彎折片之形狀略有差異, 惟系爭專利之拱狀彎折片組成的扣結頭部形狀與系爭專
利自承之習式一體成型扣結頭部31形狀相同(參系爭專 利圖2 、3 所示),且系爭專利所改良者在於以兩片式 結合,已為被證1 一對掛置元件3 所揭露,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被證1 所揭 露者,顯能輕易嘗試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扣合固 定件,修改為兩片扣合固定件相互結合,而構成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整體,是被證1 、系爭 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再組合被證3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乃屬灼然。
⒌被證1 、被證4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1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再組合被證 4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乃 屬灼然。
⒍被證1 、被證5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1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再組合被證 5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2、被證3、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被證2 ,查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由兩底側橫向延伸板可結 合於屋頂結構之底層鋼板上,以提供兩側屋面鋼板相對扣 合端先後彎折包覆扣結頭部,而以隱藏式扣結銜接組成者 」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並無不同,系爭專利所改良在 於:「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在兩縱向板上 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頭部」, 已如前述;查被證2 說明書[0009]段~[0020]段揭示,被 證2 之掛置元件1 由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la、lb組成,並 於二掛置元件片la、lb分別設有直立之安裝部5a、5b,於 安裝部5a、5b上方分別設有一體彎折成型之導向部2a、2b 及卡合部3a、3b,於二掛置元件片la、lb互相結合成掛置 元件1 復即可形成倒三角形的卡合頭部11,並於安裝部5a 、5b設有互為對應之突起部p 、突起孔h ,及栓設孔6 , 二掛置元件片la、lb並以前述安裝部5a、5b所設對應之突 起部p 、突起孔h 互為鉚合結合即可防止二掛置元件片la 、lb移動,如此,即可利用前述掛置元件1 之卡合頭部11
以為屋頂金屬板材13之中間馳部14卡合結合,或為屋頂金 屬板材13之兩側馳部14a 、14b 卡合結合,即可形成隱藏 式鋼板施工結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 「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在兩縱向板上端以 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頭部」,可對 應被證2 掛置元件1 由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la、lb組成, 並於二掛置元件片la、lb分別設有直立之安裝部5a、5b, 於安裝部5a、5b上方分別設有一體彎折成型之導向部2a、 2b 及 卡合部3a、3b,於二掛置元件片la、lb互相結合成 掛置元件1 復即可形成倒三角形的卡合頭部11,前述掛置 元件1 之卡合頭部11以為屋頂金屬板材13之中間馳部14卡 合結合;雖被證2 之導向部2a、2b及卡合部3a、3b所形成 倒三角形的卡合頭部11,與系爭專利之拱狀彎折片組成的 扣結頭部之形狀略有差異,惟系爭專利之扣結頭部形狀與 系爭專利自承之習式一體成型扣結頭部31形狀相同(參系 爭專利圖2 、3 所示),且系爭專利所改良者在於以兩片 式結合,已為被證2 之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la、lb所揭露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 被證2 所揭露者,顯能輕易嘗試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 之扣合固定件,修改為兩片扣合固定件相互結合,而構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整體,是被證2 、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再組合被證3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2、被證4、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再組合被證 4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自 屬明確。
⒐被證2 、被證5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2 、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再組合被證 5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⒑對原告主張之論駁:
①原告固稱: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並沒有辦法用先前技 術直接改良成一個兩片式的結構所組成的固定件,尤其 這個固定件還必須設想到在縱向延伸片設有拱狀彎折片 ,並同時設有橫向延伸板云云。惟由系爭專利圖4 、6
與系爭專利圖2 、3 所示習式扣合固定件之比對,可知 系爭專利以兩背向貼靠的兩相對直角彎折板,在兩縱向 板上端以相對延伸拱狀彎折片結合組成一中空的扣結頭 部,而習式一體成型倒T 型上端具扣結頭部31的扣合固 定件30,習式扣合固定件倒T 型自具系爭專利之縱向板 及橫向延伸板,原告所謂「固定件還必須設想到在縱向 延伸片設有拱狀彎折片,並同時設有橫向延伸板」之技 術特徵,並非系爭專利所改良之技術特徵,而與系爭專 利圖2 、3 所示習式扣合固定件之縱向板及橫向延伸板 相同,且原告自認系爭專利所改良者為兩片式的結構, 然系爭專利所改良者為兩片式的結構,已為被證1 一對 掛置元件3 及被證2 之二對應的掛置元件片la、lb 所 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被 證1 或被證2 所揭露者,顯能輕易嘗試將系爭專利自承 先前技術之扣合固定件,修改為兩片扣合固定件相互結 合,而構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整體 ,是原告此一主張,尚非可採。
②原告雖又稱:被證1 及被證2 均未揭露等同於系爭專利 之於縱向板上端以相對延伸之拱狀彎折片結合為一中空 扣結頭部,並供二側鋼板以隱藏式扣接銜接組合之結構 ;再者,被證1 及被證2 因無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橫向延 伸板之構件,故即不屬得直接安裝於底層鋼板形式之固 定件,其安裝上需以夾設方式為之,亦遠較系爭專利之 安裝方式為複雜云云。惟習式扣合固定件倒T 型已揭露 系爭專利之縱向板及橫向延伸板,且被證1 之V 字形受 壁18相對結合而呈中空狀,被證2 之卡合頭部11亦呈中 空狀,系爭專利之拱狀彎折片組成的扣結頭部形狀與系 爭專利自承之習式一體成型扣結頭部31形狀相同(參系 爭專利圖2 、3 所示),亦皆供二側鋼板以隱藏式扣接 銜接組合,是被證1 或被證2 與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是原告此一論點,亦非可憑。
③原告復稱被證1 至5 與系爭專利之直接結合於底層鋼板 之固定件有所不同,其各別之結構上亦均較系爭專利之 固定件更為複雜,是實難認定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 依據此等更複雜之固定件結構,反而得推導出等同於系 爭專利所強調之結構簡單、安裝簡便之固定件結構,當 然更不可能以組合此等引證案,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 方式,推導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內容云 云。惟系爭專利圖2 、3 所示習式扣合固定件即直接結
合於底層鋼板,原告所謂「固定件直接結合於底層鋼板 」之技術特徵,並非系爭專利所改良之技術特徵,而與 系爭專利圖2 、3 所示習式扣合固定件以橫向延伸板結 合於底層鋼板相同,且原告訴代自認系爭專利所改良者 為兩片式的結構,然系爭專利所改良者為兩片式的結構 ,已為被證1 一對掛置元件3 及被證2 之二對應的掛置 元件片la、lb所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參考被證1 所揭露者,顯能輕易嘗試將系爭專 利自承先前技術之扣合固定件,修改為兩片扣合固定件 相互結合,而構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 之整體,是原告上開主張,要屬無由。
㈢如前揭說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有效性乃為本 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前提要件,而本院認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詳述如上,而有92年專利 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之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之應 撤銷原因,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進而請求 判決如其前揭聲明所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兩造其餘 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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