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111號
IPCV,107,民專訴,111,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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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子洵律師
被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能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ATTC電子式卡鉗 」及任何侵害證書號第I468600 號「電子式駐車卡鉗」發明 專利之物品,已製造、販賣、使用者,應即回收銷毀之。二、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00 萬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發連帶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廖志賢以新臺幣55萬元預供擔保,得假 執行,但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65 萬元為原 告廖志賢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廖志賢以新臺幣67萬元預供擔保,得假 執行,但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發以新臺幣200 萬元為原告廖志賢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民國(下同)108 年6 月20日言詞 辯論程序當庭刪除原訴之聲明第1 項後段使用之「如」一字 (見本案卷一第15頁民事起訴狀、本案卷二第53頁言詞辯論 筆錄),此部分係更正訴之聲明第1 項法律上之陳述,非屬 訴之變更或追加,核於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規定,應予准許 。
貳、當事人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專利註冊證書號第I468600 號「電子式駐 車卡鉗」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104 年1 月11日至121 年12月24日止。原告 發現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公開販售一款「ATTC電子式卡鉗」(下稱:「系爭產品」 ),原告並於市面上購得系爭產品。原告根據系爭產品實 物與系爭專利進行侵害比對分析,證實系爭產品落入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5 項、第 6 項之文義範圍。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從104 年1 月11日起迄今為本件被告公 司侵權之起訖時點。是以,被告公司製造及販售系爭產品 之行為構成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且系爭專利並無得撤 銷之事由。
(三)為此,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至3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證1 、2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6 不具進步性;被證1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3 、5 不具進步性;被證2 、3 、4 、13、16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6 不具進步性;被證1 、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6 不具 進步性;被證2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不具進步性;被證2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2 不具進步性;被證4 、13、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3 、5 、6 不具進步性;被證3 、4 、13、25 之組合或被證4 、13、16、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6 不具進步性。被告不具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 且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6 。被告 公司僅販售原告購得之系爭產品。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證1 、2 、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6 不具進步性;被證1 至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3 、5 不具進步性;被證2 、3 、4 、13、16之組合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6 不具進步性;被證1 、 2 、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6 不具 進步性;被證2 、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不具進步性;被證2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2 不具進步性;被證4 、13、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3 、5 、6 不具進步性;被證3 、4 、13、25



之組合或被證4 、13、16、25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6 不具進步性:
(一)法律上之說明:
1、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主 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 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法院認有撤銷之原因時,專利權人 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本件被告提出上 述系爭專利有核准時專利法(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 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具進步性之撤銷原因,本院就此抗辯 應自為判斷。
2、「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定有規定。原告於101 年12月2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之後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於103 年11月25日核准審定。準此,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 步性而有得撤銷事由,應依同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 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 用者,依法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1 條、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但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3、「判斷申請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應以申請專利之整 體,亦即以每一請求項中專利的整體為對象,而非以請求 項各元件之技術特徵為個別比對,但因專利係由各別構件 組合而成,各部分構件亦有其技術內容,所以在判斷專利 是否具進步性時,不得不依下列步驟判斷之:1 、確定被 比對專利之專利範圍;2 、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 容;3 、確定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之技術水準;4 、確認被比對專利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 差異;5 、該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判 斷是否能輕易完成被比對專利的整體」(最高行政法院10 5 年度判字第5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4、「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審查進步性時,通 常會涉及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結合,為避免恣意拼湊組 合引證案內容,造成後見之明,審查時應考量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



技術內容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若有動機能結合,則可 判斷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 ,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其中, 技術內容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 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且各技術領域相關連之程度亦 有所不同,故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縱具有關連性,通常亦 難以直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 機能結合該複數引證,尚須進一步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 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或是否包含實質相 同之功能或作用,抑或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中有無明確記 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以 綜合判斷其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該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6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5、「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 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 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313 號、107 年度判字第7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審查進步性時,如涉及複數引證(即先前技術) 之技術內容的結合,應考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 申請專利之發明,尚不得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恣意加以 拼湊,即謂該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 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以免後見之明。判斷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 術內容時,應綜合考量複數引證間之技術領域是否具有關 連性,彼此間所欲解決技術問題,抑或技術內容所產生之 功能、作用是否具共通性,以及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 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之教示或 建議等因素。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領域完全不具有關連性 ,通常即難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具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反之,如複數引證 間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雖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判斷 所欲解決問題或所產生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或有無教示 及建議等事項,始得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有無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最高行政 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電子式駐車卡鉗,包含一本體單元、一來 令片單元、一掣動單元及一致動單元,該來令片單元具有



一第一、二定位件及固設在該第一、二定位件的一第一、 二來令片,該掣動單元具有一第一、二掣動件、數連接在 該第一、二掣動件之間的連動桿及數提供該第一、二來令 片彈力的彈性件,該致動單元具有一連接於該等連動桿的 致動件及一受該致動件驅動的致動軸。啟動該致動件可使 該致動軸驅動該第一、二掣動件產生位移,且使該來令片 單元相對於一剎車碟片產生靠抵或遠離(見本案卷一第25 頁摘要)。
(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見本案卷一第41至43頁): 1、圖1係本發明立體分解圖。
2、圖2係本發明較佳實施例立體組合圖。
3、圖3係本發明較佳實施例平面組合圖。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6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5 、6 (見本案卷一第17頁),其等請求項內容如下( 見本案卷一第39、40頁):
1、請求項1 :一種電子式駐車卡鉗,與一剎車碟片配合使用 ,該剎車碟片具有垂直於一軸線的一第一端面及一與該第 一端面相反的第二端面,該駐車卡鉗包含:一本體單元, 具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面的第一側座及一對應於該第二端 面且連結於該第一側座一側的第二側座,該第一側座具有 一相鄰於該第一端面的第一凹槽,該第二側座具有一相鄰 於該第二端面的第二凹槽;一來令片單元,具有一可平行 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定位件、一固 設在該第一定位件的第一來令片、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 地設置於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定位件及一固設在該第二定 位件的第二來令片,該第一、二來令片分別相鄰於該第一 、二端面;一掣動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 置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掣動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 地設置在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掣動件、數連接在該第一、 二掣動件之間且平行於該軸線的連動桿及數提供該第一、 二來令片彈力的彈性件,該等連動桿各具有一定位於該第 二掣動件的定位端及一對應該軸線相反於該定位端的拉掣 端,該等彈性件的彈力恆使該第一、二來令片保持遠離於 該第一、二端面的趨勢;及一致動單元,具有一連接於該 掣動單元的該等拉掣端的致動件及一沿一平行於該軸線之 中心線延伸且受該致動件驅動的致動軸,該致動軸可驅動 該第一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一來令片相 對於該第一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並透過該等連動桿牽動



該第二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二來令片相 對於該第二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
2、請求項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子式駐車卡 鉗,其中,該致動單元還具有一連接於該掣動單元的該等 拉掣端的托架,該致動件固設在該托架上,該致動軸沿該 中心線穿過該托架。
3、請求項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子式駐車卡 鉗,其中,該致動單元還具有一沿該中心線相對於該托架 產生定位的軸套,該致動軸軸設在該軸套中。
4、請求項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4 項中任一項所 述之電子式駐車卡鉗,其中,該致動單元的致動件為馬達 及減速輪組的組合,並具有一可驅動該致動軸轉動的出力 軸,該致動軸具有一螺紋部,該第一掣動件具有一螺合於 該螺紋部的螺孔。
5、請求項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子式駐車卡 鉗,其中,該掣動單元的該等彈性件為壓縮彈簧,分別套 設在該等連動桿上,且相反的兩端分別彈抵在該第一、二 掣動件上。
(五)被證1至5、13、16、25之技術分析: 1、被證1 係為97年11月20日公開之美國第2008/0000000 號 「具電子駐車功能之車輛制動器Hydraulic Vehicle Brak e with Integrated Electromechanically Operable Par king Brake」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具 有駐車制動裝置的液壓車輛制動器,特別是用於機動車輛 ,包括有一制動殼體,該制動殼體內設一液壓工作壓力腔 ,該壓力腔內限位有一制動活塞,該液壓流體可以施加到 該液壓工作壓力腔室以進行行車制動操作,使得該制動活 塞可沿一縱向活塞軸線移動,以實現制動效果(見本案卷 一第337頁摘要中譯)。
2、被證2 係為100 年11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415088 號「可 供手剎的卡鉗裝置」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 一種可供手剎的卡鉗裝置,包含一本體單元、一活塞單元 、一來令片單元及一手剎單元。該本體單元具有一第一側 件、一第二側件及一操作空間,該來令片單元具有一與該 活塞單元連結的第一、二定位件及分別設置在該第一、二 定位件的一第一、二來令片,該手剎單元具有一驅動件及 一第一、二掣動件,該第一、二掣動件受該驅動件的一第 一、二驅動部驅動,可分別由一趨近於該第一側件的原始



位置,推動該第一、二來令片朝一剎車碟片剎車的一剎車 位置產生位移,且達到手剎目的(見本案卷一第155 頁摘 要)。
3、被證3 係為95年5 月9 日公告之美國第7040462 號「滾珠 坡道制動卡鉗Ball Ramp Caliper Brake 」發明專利案, 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 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用於車輛車輪的制動器,通過 一安裝套筒可滑動地安裝到車架上,該制動器包括一固定 致動器,其具有多個適用於容納多個滾珠的凹槽,該固定 致動器還具有一銷孔,該銷孔接收一銷,該銷相應地限定 一樞轉軸(見本案卷一第345 頁摘要中譯)。 4、被證4 係為98年2 月5 日公開之世界第2009/016660號「 電子式駐車卡鉗Electrical Parking Brake」發明專利案 ,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 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用於盤式制動器的駐車制動 器,包括一帶有兩個側壁的卡鉗,用於在每個側壁處支撐 至少一襯塊的裝置,一電子式推力組適於將該襯塊偏壓在 一制動盤上以將其鎖定(見本案卷一第353 頁摘要中譯) 。
5、被證5 係為99年9 月30日公開之美國第2010/0000000 號 「機電式摩擦制動器Electromechanical Friction Brake 」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 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機電式摩擦制 動器,例如呈盤式制動器型式,其具有一機電的致動裝置 ,該致動裝置的電動馬達通過一減速傳動機構和一球斜面 機構使一摩擦制動襯塊頂壓一制動盤(見本案卷一第361 頁摘要中譯)。
6、被證13係為99年2 月11日公開之美國第2010/0000000 號 「整合常用與駐車制動的車輛盤式制動系統Disc Breakin g System For A Vehicle Combining Service And Parki ng break」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整合 常用與駐車制動的車輛盤式制動系統,包括一常用卡鉗, 係跨設於一圍繞一軸線旋轉的盤體,該常用卡鉗包括至少 一對常用來令,還包括一浮動駐車卡鉗,係跨設於該盤體 ,具有一駐車來令,該駐車來令容納在該駐車卡鉗的浮動 結構(見本案卷一第539頁摘要中譯)。
7、被證16係為59年9 月22日公告之美國第3530493 號「用於 旋轉盤的浮動摩擦制動器Floating Friction Brake For Rotary Disk 」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 用於旋轉盤的浮動摩擦制動器,制動器是單獨啟動的並包 含一固定側殼體構件和相對的鄰接關係係安裝的一活動側 殼體構件,通過一對滑動接頭可浮動地安裝,滑動接頭由 一對圓形頭部內六角螺絲釘限定,並通過一蝶形安裝支架 以可滑動關係延伸(見本案卷一第567 頁摘要中譯)。 8、被證25係為56年8 月22日公告之美國第3,337,008 號「盤 式制動器結構Disk Brake Construction 」發明專利案, 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 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用於機動車輛的盤式制動器結 構,特別是指一種制動結構,透過將液壓操作的活塞設置 在一個致動盤的兩側,用於將固定的致動襯片液壓地壓靠 在旋轉的該制動盤上(見本案卷二第215 至22頁被證26摘 要中譯)。
(六)被證1 、2 、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 5、6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1之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電子式駐車卡鉗」可對應被證 1 之「具電子駐車功能之車輛制動器」;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與一剎車碟片配合使用,該剎車碟片具有垂直於一 軸線的一第一端面及一與該第一端面相反的第二端面,」 ,可對應被證1 圖式第2 圖之剎車盤(未標元件符號)( 見本案卷一第143 頁),具有左、右端面;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該駐車卡鉗包含:一本體單元」,可對應被證1 圖式第2 圖之車輛制動器包含一剎車器承座29;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一來令片單元,具有第一來令片、第二來令 片,該第一、二來令片分別相鄰於該第一、二端面」,可 對應被證1 之「兩剎車片33、34分別設置相鄰於剎車盤之 左、右端面」;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致動單元,具有 一連接於該掣動單元的該等拉掣端的致動件及一沿一平行 於該軸線之中心線延伸且受該致動件驅動的致動軸,該致 動軸可驅動該第一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 一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一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可對應被 證1 圖式第2 圖之「剎車氣壓缸9 可經由剎車器活塞5 與 驅動裝置4 驅動機械調節裝置30,該機械調節裝置30具有 一主軸35及一螺帽36,可藉由轉動該螺帽36在縱向軸線A 方向位移推動剎車片34壓靠剎車盤」內容。經上比對,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本體單元,具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 面的第一側座及一對應於該第二端面且連結於該第一側座 一側的第二側座,該第一側座具有一相鄰於該第一端面的



第一凹槽,該第二側座具有一相鄰於該第二端面的第二凹 槽」、「一來令片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 置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定位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 地設置於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定位件」、「一掣動單元, 具有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 掣動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在該第二凹槽中的 第二掣動件、數連接在該第一、二掣動件之間且平行於該 軸線的連動桿及數提供該第一、二來令片彈力的彈性件, 該等連動桿各具有一定位於該第二掣動件的定位端及一對 應該軸線相反於該定位端的拉掣端,該等彈性件的彈力恆 使該第一、二來令片保持遠離於該第一、二端面的趨勢」 及「一致動單元,並透過該等連動桿牽動該第二掣動件沿 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二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二端面 產生靠抵或遠離」等特徵並未揭示於被證1 中。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比對:
經查被證2 為可供手剎的卡鉗裝置100 ,圖式第2 、3 圖 揭示「該本體單元10具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面210 的第一 側件11、一對應於該第二端面220 且連結於該第一側件11 一側的第二側件12及一介於該第一、二側件11、12之間的 操作空間13」(見本案卷一第156 、157 頁),已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本體單元,具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 面的第一側座及一對應於該第二端面且連結於該第一側座 一側的第二側座,該第一側座具有一相鄰於該第一端面的 第一凹槽,該第二側座具有一相鄰於該第二端面的第二凹 槽」特徵;被證2 圖式第2 、3 圖揭示「該來令片單元30 具有可對應該軸線L1移動地設置於該操作空間13的一第一 、二定位件31、32及分別設置在該第一、二定位件31、32 的一第一、二來令片33、3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來令片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 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定位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 置於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定位件」特徵。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3 之比對:
又查被證3 為滾珠坡道制動卡鉗,圖式第1 、2 圖揭示「 轉子碟盤兩側設置第一定子與第二定子,該第一定子與第 二定子並設置套管孔以供橋接螺栓與橋接彈簧穿設作動」 (見本案卷一第162 、163 頁),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一掣動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的 第一掣動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的第二掣動件 、數連接在該第一、二掣動件之間且平行於該軸線的連動 桿及數提供該第一、二來令片彈力的彈性件,該等連動桿



各具有一定位於該第二掣動件的定位端及一對應該軸線相 反於該定位端的拉掣端,該等彈性件的彈力恆使該第一、 二來令片保持遠離於該第一、二端面的趨勢」特徵。 4、被證2 及被證3 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致動單 元,並透過該等連動桿牽動該第二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 位移,且使該第二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二端面產生靠抵或遠 離」等技術特徵。
5、系爭專利與被證1、2、3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系爭專利之電子式駐車卡鉗,主要利用致動件啟動使得掣 動軸驅動該第一掣動件及第一來令片相對於第一端面位移 ,再透過連動桿牽動第二掣動件及第二來令片相對於第二 端面位移,可簡易地以電子式操控致動件的運轉達到駐車 目的。被證1 為具有機電操作停車剎車系統的液壓車輛剎 車器,主要利用煞車器壓缸與活塞以達到驅動剎車片煞車 的效果;被證2 為改善現有手剎車的卡鉗裝置,主要為利 用活塞單元可兼具腳剎與手動剎車之功能;被證3 亦為習 知車輛車輪的手剎車桿驅動來令片的驅動機構,須搭配一 可手剎車驅動的夾剎裝置,在使用者拉動手剎車桿時產生 手剎車的作用,被證1 、2 、3 與系爭專利之電子式駐車 卡鉗雖屬煞車卡鉗之相關技術領域,惟該剎車工作之原理 與機構作用,被證1 、2 、3 間不具有技術之關連性,相 對於系爭專利亦無明顯的教示動機。綜上,被證1 、2 、 3 因不具有技術關連性,並無明顯的教示動機,對於該電 子式駐車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應不具明確之 組合動機。
6、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致動單元,並透過該等連 動桿牽動該第二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二 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二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等技術特徵, 並未揭示於被證1 、被證2 或被證3 中。被證1 、2 、3 之間不具有技術關連性及明確之組合動機,是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組合被證1 、2 、3 之技術內容,審酌其技術關連性 與組合動機,顯然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1 、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利請求項2 、3 、5 、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 附屬項,於解釋請求項範圍時應包含被依附之請求項1 的 所有技術特徵,先予敘明。而被證1 、2 、3 之組合既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不足以證 明依附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3、5、6不具進步性。(七)被證2 、3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



5、6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之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電子式駐車卡鉗」可對應被證 5 之「機電式摩擦制動器」;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與一 剎車碟片配合使用,該剎車碟片具有垂直於一軸線的一第 一端面及一與該第一端面相反的第二端面,」,可對應被 證5 圖式第1 圖之碟盤3 ,具有上、下端面;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一本體單元,具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面的第一 側座及一對應於該第二端面且連結於該第一側座一側的第 二側座,該第一側座具有一相鄰於該第一端面的第一凹槽 ,該第二側座具有一相鄰於該第二端面的第二凹槽」,可 對應被證5 圖式第1 圖之剎車制動器包含上側座與下側座 ,上側座具有向下凹槽以對應下側座的向上凹槽;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一來令片單元,具有第一來令片、第二來 令片,該第一、二來令片分別相鄰於該第一、二端面」, 可對應被證5 之「上、下兩制動襯塊4 、5 分別設置相鄰 於碟盤3 之上、下端面」;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致動 單元,具有一連接於該掣動單元的該等拉掣端的致動件及 一沿一平行於該軸線之中心線延伸且受該致動件驅動的致 動軸,該致動軸可驅動該第一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 ,且使該第一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一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 ,可對應被證5 圖式第1 圖之「電動馬達8 可經由電動致 動裝置、減速齒輪及坡道機構,藉由電動致動裝置驅動管 狀螺母及導引銷,在縱向軸線方向位移推動上、下側座之 制動襯塊4 、5 壓靠碟盤3 ,以進行剎車致動」內容。經 上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來令片單元,具有一可 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定位件、 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定位 件」、「一掣動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 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掣動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地 設置在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掣動件、數連接在該第一、二 掣動件之間且平行於該軸線的連動桿及數提供該第一、二 來令片彈力的彈性件,該等連動桿各具有一定位於該第二 掣動件的定位端及一對應該軸線相反於該定位端的拉掣端 ,該等彈性件的彈力恆使該第一、二來令片保持遠離於該 第一、二端面的趨勢」及「一致動單元,並透過該等連動 桿牽動該第二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二來 令片相對於該第二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等特徵並未揭示 於被證5中。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比對:




被證2 為可供手剎的卡鉗裝置100 ,圖式第2 、3 圖揭示 「該本體單元10具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面210 的第一側件 11、一對應於該第二端面220 且連結於該第一側件11一側 的第二側件12及一介於該第一、二側件11、12之間的操作 空間1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本體單元,具 有一對應於該第一端面的第一側座及一對應於該第二端面 且連結於該第一側座一側的第二側座,該第一側座具有一 相鄰於該第一端面的第一凹槽,該第二側座具有一相鄰於 該第二端面的第二凹槽」特徵;被證2 圖式第2 、3 圖揭 示「該來令片單元30具有可對應該軸線L1移動地設置於該 操作空間13的一第一、二定位件31、32及分別設置在該第 一、二定位件31、32的一第一、二來令片33、34」,已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來令片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 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該第一凹槽中的第一定位件、一可平 行於該軸線移動地設置於該第二凹槽中的第二定位件」特 徵。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3 之比對:
被證3 為滾珠坡道制動卡鉗,圖式第1 、2 圖揭示「轉子 碟盤兩側設置第一定子與第二定子,該第一定子與第二定 子並設置套管孔以供橋接螺栓與橋接彈簧穿設作動」,已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掣動單元,具有一可平行於 該軸線移動地設置的第一掣動件、一可平行於該軸線移動 地設置的第二掣動件、數連接在該第一、二掣動件之間且 平行於該軸線的連動桿及數提供該第一、二來令片彈力的 彈性件,該等連動桿各具有一定位於該第二掣動件的定位 端及一對應該軸線相反於該定位端的拉掣端,該等彈性件 的彈力恆使該第一、二來令片保持遠離於該第一、二端面 的趨勢」特徵。
4、被證2 及被證3 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致動單 元,並透過該等連動桿牽動該第二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 位移,且使該第二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二端面產生靠抵或遠 離」等技術特徵。
5、系爭專利與被證2 、3 、5 之技術關連性及證據教示動機 :
系爭專利之電子式駐車卡鉗,主要利用致動件啟動使得掣 動軸驅動該第一掣動件及第一來令片相對於第一端面位移 ,再透過連動桿牽動第二掣動件及第二來令片相對於第二 端面位移,可簡易地以電子式操控致動件的運轉達到駐車 目的。被證2 為改善現有手剎車的卡鉗裝置,主要為利用 活塞單元可兼具腳剎與手動剎車之功能;被證3 亦為習知



車輛車輪的手剎車桿驅動來令片的驅動機構,須搭配一可 手剎車驅動的夾剎裝置,在使用者拉動手剎車桿時產生手 剎車的作用;被證5 為電子煞車裝置,主要利用電動馬達 傳動斜面機構而驅動螺旋傳動組位移,最終驅動摩擦剎車 片相對於剎車盤位移,以達到剎車之效果,被證2 、3 、 5 與系爭專利之電子式駐車卡鉗雖屬煞車卡鉗之相關技術 領域,惟該剎車工作之原理與機構作用,被證2 、3 、5 間不具有技術之關連性,相對於系爭專利亦無明顯的教示 動機。綜上,被證2 、3 、5 因不具有技術關連性,並無 明顯的教示動機,對於該電子式駐車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而言,應不具明確之組合動機。
6、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致動單元,並透過該等連 動桿牽動該第二掣動件沿該中心線產生位移,且使該第二 來令片相對於該第二端面產生靠抵或遠離」等技術特徵, 並未揭示於被證2 、被證3 或被證5 中。被證2 、3 、5 之間不具有技術關連性及明確之組合動機,是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組合被證2 、3 、5 之技術內容,審酌其技術關連性 與組合動機,顯然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 之發明,被證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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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