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子洵律師
被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能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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