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3年度,84號
IPCV,103,民著訴,84,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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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求免為假執行,查就主文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 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 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至 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 ,不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 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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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浙江金陵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雙手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利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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