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被告公司數位光碟部門收入並非單純銷售CD-R或原告所指稱 侵權之產品所得,尚包括其他收入及銷售其他規格產品之收 入,況該等金額並未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原告據以為損害 賠償金額之請求,亦與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有違 。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4 (臺灣 專利證書號29646 號,1987年1 月27日申請,1988年6 月16 日公告)所揭露,故不具新穎性:
⒈被證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成要件比對如下 :
⑴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取之記錄載體:
被證4 請求項第1 項記載之一種可以光學讀取之紀錄載體 ,以及該記錄載體旨在於資訊記錄區城利用輻射波束錄放 資訊,即對應系爭專利之「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取之 記錄載體」構成要件。而在被證4 說明書中,更詳細揭露 本要件內容,被證4 說明書第2 頁之詳細說明第1 至4 行 所載:「本發明係關於可以光學方式讀取之紀錄載體,於 一碟型基質上含一幅射敏感層,並備有一同心軌道圖案安 排之資訊紀錄區,該紀錄在體旨在利用輻射波束在資訊紀 錄區錄放資訊」即揭示系爭專利之「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 學讀取之記錄載體」構成要件。
⑵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 訊型樣:
被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含有一盤形基質上之一 輻射敏感層,以及該記錄載體旨在於資訊記錄區城利用輻 射波束錄放資訊,即對應系爭專利之「其構成含有一記錄 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構成要件 。而在被證4 說明書中,更詳細揭露本要件內容,被證4 說明書第2 頁之詳細說明第1 至4 行所載:「可以光學方 式讀取之紀錄載體,於一碟型基質上含一幅射敏感層…該 紀錄在體旨在利用輻射波束在資訊紀錄區錄放資訊」,即 揭示系爭專利之「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 測之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構成要件。
⑶該記錄載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 按光碟片之伺服軌道均為螺旋狀或是同心狀,被證4 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並備有以螺旋或同心軌道圖案之方 式安排之資訊記錄區域,即對應系爭專利之「該記錄載體 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構成要件。而在 被證4 說明書中,更詳細揭露本要件內容,被證4 說明書 第2 頁之摘要說明第2 行所載:「並備有依照預先形成之
軌道(41)的螺旋式同心型態安排的資訊紀錄區」即揭示系 爭專利之「該記錄載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 區域」構成要件。
⑷具有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
被證4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該資訊記錄區 域顯示週期軌道調變特性,以產生一時鐘信號,即對應系 爭專利之「具有週期性軌調變」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中 所謂的「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其意義為使 用不同的頻帶,使軌道調變與資訊型樣可以區分,此參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2 段第9 行所載:「軌道調變的頻 率位於紀錄EFM 信號所需的頻帶外面,故當讀取時EFM 信 號和位置-資訊信號幾乎不會交互作用。」即可明瞭。因 此,被證4 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2 行以下所載:「此週期 係合適作成使在讀取紀錄載體上之資訊信號時,由徑向波 紋在讀取信號中產生之頻率成分實質上位於要錄讀之資訊 信號頻譜之外,如記錄者為一配合普通雷射唱片標準之EF M 編碼信號…紀錄之EFM 編碼信號及徑向波紋彼此幾乎互 不干擾。」即揭示系爭專利之「具有週期性軌調變,可與 資訊型樣區分」構成要件。
⑸其特徵是: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 本項「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之定 義並不明確,「頻率」與「信號」應是兩種不同類型之資 料 ,則「軌道調變之頻率」與「位置資訊信號」如何一 致,即有疑義。查本項特徵之原文為:「characterized in that the frequency of the track modulation is modulated in conformity with a position-informatio n signal 」此處「in conformity with」翻成「與…一 致」易造成意義上的混淆不明確。而觀之系爭專利說明書 之內容,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9行以下記載:「 為決定掃瞄中之軌道部分對伺服軌之開頭之相對位置,乃 利用預成形之軌調變將位置- 資訊信號加以記錄。」即其 軌調變需記錄位置資訊信號。因此,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 內容來解釋,本要件較明確的解釋應是,軌道調變之頻率 係依位置資訊信號來調變。依此解釋,被證4 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記載之其特徵為軌道調變之頻率將以一數位位置 資訊信號調變,即對應系爭專利之「其特徵是:軌調變之 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構成要件,亦即被證 4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其特徵是: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 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構成要件。
⑹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
:
①被證4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其特徵為軌道調變之 頻率將以一數位位置資訊信號調變,即對應系爭專利之 「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 出現」構成要件。
②按被證4 說明書第3 頁第4 段所載之先前技藝德國專利 0000000 號,在螺旋軌道具備之資訊紀錄區之間,插入 有「同步區域」,並說明「同步區域」包含有「位置資 訊」。此段文字之揭露隱含一個意義,「同步區域」一 詞同時含有「同步」資訊以及「位置資訊」兩者,且該 區域也可以以「位置資訊區域」來命名而不會改變其隱 含的兼具「同步」資訊以及「位置資訊」之實質技術內 容。因此,當提到「位置資訊」時,不需要另外提及「 同步信號」,熟習該項技術者可以直接推導其必具有「 同步信號」,因為數位信號須具有「同步信號」,此為 其所隱含必備之要素。
③因此,由被證4 所載之「軌道調變之頻率以一數位位置 資訊信號調變」,依據被證4 說明書之習知技藝之揭示 中,載有位置資訊總是有同步信號與之結合之內容,熟 習該項技術者由被證4 該等內容中應可直接且無歧異得 知,被證4 所載已隱含此位置信號必須包含「同步信號 」之內容,因為要記錄數位位置資訊信號時,每一封包 之間必須要有區隔,或者說要有「同步信號」,方可將 資訊信號依據原訂的格式予以解碼。因此,熟習該項技 術者基於被證4 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 且無歧異得知被證4 實質上已隱含系爭專利之「此信號 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的 技術特徵。
④再者,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最普遍的光碟格式即是CD光 碟,其編碼格式是以EFM 方式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亦多次說明其發明極適用於CD之EFM 記錄格式,如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之摘要、第4 頁第4 段、第7 頁以 下之說明等等。進一步了解CD之位置碼格式,它是以EF M 信號中所謂附碼「Q 」通道來記錄或表示。詳細的說 明可以參見紅皮書,或是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至第8 頁的說明。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說明了CD編碼方式中,「 Q 」通道所記錄之位置資訊信號,每秒鐘有75個「框架 (FRAME )」,每個框架有98位元之Q 資料。此98個Q 資料位元分為兩部份,包含2 個「同步位元」(或是說 明書中所稱「指示附碼框架之開頭」)以及96個資料位
元,其中有24個資料位元用來表示時間碼。上開說明中 的兩個「同步位元」,指的是在CD的EFM 信號序列中, 每個附碼框架中,第1 跟第2 個框架而言(此部分可參 考紅皮書第40頁),因此上開說明中之Q 資料位元包含 兩個同步位元。因此欲以軌道調變方式記錄CD之位置資 訊信號時,無可避免的一定會有同步信號。因此對於熟 習光碟技藝之人士,依據被證4 之揭示,必然可以直接 推導出系爭專利之「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 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之構成要件。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5 ,故不 具新穎性,被證5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成要 件比對如下:
⑴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取之記錄載體:
①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一種光學可讀記錄載 體,以及該記錄載體用來藉由一照射光束在該資訊記錄 區域記錄及/或再生資訊(原文:An optically read- able record carrier …which record carrier is intended for the recording and/or reproducing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recording area by means of a radiation beam ),即對應系爭 專利之「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取之記錄載體」構成 要件。
②而在被證5 說明書第2 頁之發明內容揭露,其係有關於 光學可讀記錄載體,其包含在盤狀基板上的照射光/敏 感層,並設有依據螺旋狀或同心圓軌道圖案排列的資訊 記錄區域,記錄載體用來利用照射光束記錄及/或再生 資訊記錄區域中的資訊,資訊記錄區域具有週期性軌道 調變。即揭示系爭專利之「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取 之記錄載體」構成要件。
⑵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 訊型樣:
①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包含位於一盤狀基板 上的一照射光敏感層,以及該記錄載體用來藉由一照射 光束在該資訊記錄區域記錄及/或再生資訊,即對應系 爭專利之「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測之 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構成要件。
②而在被證5 說明書第2 頁之發明內容揭露,其係有關於 光學可讀記錄載體,其包含在盤狀基板上的照射光/敏 感層,並設有依據螺旋狀或同心圓軌道圖案排列的資訊 記錄區域,記錄載體用來利用照射光束記錄及/或再生
資訊記錄區域中的資訊,資訊記錄區域具有週期性軌道 調變。即揭示系爭專利之「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在記 錄可光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構成要件。 ⑶該記錄載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 ①按光碟片之伺服軌道均為螺旋狀或是同心圓狀,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並設有依一螺旋狀或同心圓 軌道圖案排列的一資訊記錄區域,即對應系爭專利之「 該記錄載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構 成要件。
②而在被證5 說明書之摘要揭示,記錄載體(40)包含位於 盤狀基板(42)上的照射光敏感層(43),並設有依據螺旋 狀或同心圓圖案的預形成軌道(41)而排列的資訊記錄區 域。即揭示系爭專利之「該記錄載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 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構成要件。
⑷具有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
①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該資訊記錄區域顯示 週期軌道調變特性,以產生一時鐘信號,即對應系爭專 利之「具有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構成要 件。
②系爭專利中所謂的「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 」其意義為使用不同的頻帶,使軌道調變與資訊型樣可 以區分,此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2 段第9 行所載 :「軌道調變的頻率位於紀錄EFM 信號所需的頻帶外面 ,故當讀取時EFM 信號和位置-資訊信號幾乎不會交互 作用。」即可明瞭。
③因此,被證5 第5 頁第6 欄第39至45行所載:「實務上 適當的週期為,使在讀取記錄在記錄載體上的資訊信號 時,由徑向擺動在讀取信號中產生的頻率成分係實質位 於欲記錄及/ 或讀取之資訊信號頻譜之外。」(原文: In practice the period is suitably such that during reading of an information signal recorded on the record carrier the frequency component produced in the read signal by the radial wobble are situated substantially outside the frequency spectrum of the information signal to be recor- ded and /or read.)即揭示系爭專利之「具有週期性 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構成要件。
⑸其特徵是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 ①該「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之定 義並不明確,「頻率」與「信號」應是兩種不同類型之
資料,則「軌道調變之頻率」與「位置資訊信號」如何 一致,即有疑義。本項特徵之原文為「characterized in that the frequency of the track modulation is modulated in conformity with a position-informat ion signal」,此處「in conformity with」翻成「與 …一致」易造成意義上的混淆不明確。而觀之系爭專利 說明書之內容,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9 行以下 記載「為決定掃瞄中之軌道部分對伺服軌之開頭之相對 位置,乃利用預成形之軌調變將位置- 資訊信號加以記 錄。」,即其軌調變需記錄位置-資訊信號。因此,依 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來解釋,本要件較明確的解釋似 乎是「軌道調變之頻率係依位置資訊信號來調變」。 ②依此解釋,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該軌道調 變的頻率係以一數位位置資訊信號調變,即對應系爭專 利之「其特徵是: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 號一致」構成要件。
⑹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 :
①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該軌道調變的頻率係 以一數位位置資訊信號調變,即對應系爭專利之「此信 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 構成要件。
②被證5 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藝德國專利0000000 號,在 螺旋軌道具備之資訊紀錄區之間,插入有「同步區域」 ,並說明「同步區域」包含有「位置資訊」(見其說明 書第2 欄),該段文字之揭露隱含一個意義,「同步區 域」一詞同時含有「同步」資訊以及「位置資訊」兩者 ,且該區域也可以以「位置資訊區域」來命名而不會改 變其隱含的兼具「同步」資訊以及「位置資訊」之實質 技術內容。因此,當提到「位置資訊」時,不需要另外 提及「同步信號」,熟習該項技術者可以直接推導其必 具有「同步信號」,因為數位信號須具有「同步信號」 ,此為其所隱含必備之要素。
③承上,由被證5 所載之「該軌道調變的頻率係以一數位 位置資訊信號調變」,依據被證5 說明書之習知技藝之 揭示,載有位置資訊總是有同步信號與之結合之內容, 熟習該項技術者由被證5 該等內容中應可直接且無歧異 得知,被證5 所載已隱含此位置信號必須包含「同步信 號」之內容,因為要記錄數位位置資訊信號時,每一封 包之間必須要有區隔,或者說要有「同步信號」,方可
將資訊信號依據原訂的格式予以解碼。是以,熟習該項 技術者基於被證5 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 接且無歧異得知被證5 實質上已隱含系爭專利之「此信 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 的技術特徵。
④再者,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最普遍的光碟格式即是CD光 碟,其編碼格式是以EFM 方式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亦多次說明其發明極適用於CD之EFM 記錄格式,如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之摘要、第4 頁第4 段、第7 頁開 始之說明等等。進一步了解CD之位置碼格式,它是以EF M 信號中所謂附碼「Q 」通道來記錄或表示。詳細的說 明可以參見紅皮書,或是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至第8 頁的說明。文中說明了CD編碼方式中,「Q 」通道所紀 錄之位置資訊信號,每秒鐘有75個「框架(FRAME )」 ,每個框架有98位元之Q 資料。此98個Q 資料位元分為 兩部份,2 個「同步位元」(或是文中所說「指示附碼 框架之開頭」),以及96個資料位元,其中有24個位元 資料用來表示時間碼。因此欲以軌道調變方式記錄CD之 位置資訊信號時,無可避免的一定會考慮紀錄同步資訊 。因此對於熟習光碟技藝之人士,依據被證5 之揭示, 必然可以直接推導出系爭專利之「此信號中,包含有位 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之構成要件。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6 (歐洲 專利0000000 ,1988年5 月4 日公開)所揭露,故不具新穎 性,被證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成要件比對 如下:
⒈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取之記錄載體,其構成含有一記 錄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該記錄 載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
⑴被證6 說明書第2 頁第1 欄第5 行揭示,其係關於用以 導引溝槽之形式在盤狀記錄媒體上記錄實質螺旋軌道的 記錄設備。又被證6 說明書第8 欄第45行揭示,就WORM 光碟片而言,記錄層38由SbSe、BiTe等材料構成,而就 可抹除光碟片而言,如磁性光碟,記錄層則由如TbFeCo 的材料製成。而WORM光碟片以及可抹除光碟片皆是可書 寫型之光碟片,因此被證6 已揭露書寫型而可以光學讀 取之記錄載體,且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 域。
⑵此外,被證6 說明書第7 圖以及其說明第5 頁第8 欄第 39行揭露,光碟片41具有聚碳酸酯基板37、記錄層38及
透明保護膜39,且預刻溝槽40形成在記錄層38上。光碟 片41具有聚碳酸酯基板37、記錄層38及透明保護膜39, 且預刻溝槽40形成在記錄層38上。可知被證6 已揭露一 記錄層旨在記錄可光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 ⑶再者,被證6 說明書第2 頁第2 欄「summary of inven tion」揭露,其發明之一目的為提供一記錄設備,其提 供明確的位置資訊,係藉由施加含有另一位置資訊信號 之信號,如時間碼作為形成循軌誤差偵測之擺動軌道用 的偏向控制信號,而不需採用任何位置偵測器,且亦不 會增加資料冗餘。如本說明書第一段所述,一記錄設備 係用以導引溝槽的形式在盤狀記錄媒體上記錄實質螺旋 軌道,其特徵在於:設置有用以以實質一定之線性速度 (CLV )驅動盤狀記錄媒體;及形成控制信號的該第二 信號、與一預定較高頻率之該第一信號,係具有以二進 碼十進數形式之分資訊、秒資訊及訊框資訊的時間碼。 軌道較佳為預刻溝槽,且預定頻率之第一信號係擺動信 號,而第二信號係絕對時間資訊。該第一信號與該第二 信號之重疊的組合信號係用來作為該偏向控制信號。第 一信號用以偵測循軌誤差。可知被證6 已揭露記錄載體 設有伺服軌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
⑷承上,被證6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一種書寫型而可以光 學讀取之記錄載體,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在記錄可光 學檢測之記錄標示之資訊型樣,該記錄載體設有伺服軌 位於用作資訊記錄用之區域」構成要件。
⒉具有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型樣區分:
⑴被證6 說明書第2 頁第2 欄之「summary of invention 」,已揭露其發明之一目的為提供一記錄設備,其提供 明確的位置資訊,係藉由施加含有另一位置資訊信號之 信號,如時間碼作為形成循軌誤差偵測之擺動軌道用的 偏向控制信號,而不需採用任何位置偵測器,且亦不會 增加資料冗餘。如被證6 說明書第一段所述,一記錄設 備係用以以導引溝槽的形式在盤狀記錄媒體上記錄實質 螺旋軌道,其特徵在於:設置有用以以實質一定之線性 速度(CLV )驅動盤狀記錄媒體;及形成控制信號的該 第二信號、與一預定較高頻率之該第一信號,係具有以 二進碼十進數形式之分資訊、秒資訊及訊框資訊的時間 碼。軌道較佳為預刻溝槽,且預定頻率之第一信號係擺 動信號,而第二信號係絕對時間資訊。該第一信號與該 第二信號之重疊的組合信號係用來作為該偏向控制信號 。第一信號用以偵測循軌誤差。舉例而言,第一信號的
頻率為22.05kHz。第二信號為CD格式之絕對時間碼,在 較低頻率變動,如在75Hz而非22.05kHz。因第二信號的 頻率比起第一信號為非常低,即使第二信號被重疊,偏 向控制信號整體而言係由該第一信號的預定頻率決定。 故當盤狀記錄媒體再生時,該預定頻率成分的一信號能 被分離,且第二信號能從該預定頻率成分的信號擷取出 。據此,因偏向控制信號具有絕對時間碼的資訊,便有 可能在上述CLV 系統中進行盤狀記錄媒體上之讀寫頭的 位置偵測,而不需包括電位計之特定的位置偵測器。 ⑵又被證6 說明書第6 頁第9 欄第5 行以下揭露,該脈衝 序列基本上具有22.05 kHz 的重複頻率,並經過濾波器 而受到頻帶限制。為了抑制對循軌誤差信號的擾動,對 低通的頻帶限制是有必要的,而對高通的頻帶限制則有 必要用來抑制對EFM 調變信號(再生資料)的擾動。因 此被證6 具有「與資訊型樣區分」的功能。另軌調變必 須與資訊型樣區分為光碟讀取之基本要件,因為無法區 分則無法讀取。此外,被證6 說明書第3 頁第4 欄第35 行揭露,當藉由擺動執行循軌操作而將螺旋狀預刻溝槽 設置在光碟片中時,時間碼記錄在預刻溝槽本身。另參 見圖4B,其軌道調變的頻率基本上是固定的,因此,被 證6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具有週期性軌調變,可與資訊 型樣區分」構成要件。
⒊其特徵是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 ⑴該「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之定 義並不明確,「頻率」與「位置資訊信號」應是兩種不 同類型之資料,則「軌道調變之頻率」與「位置資訊信 號」如何一致,即有疑義。該特徵原文:「characte- rized in that the frequency of the track modula- tion is modulated in conformity with a position- information signal」,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 第9 行開始記載:「為決定掃瞄中之軌道部分對伺服軌 之開頭之相對位置,乃利用預成形之軌調變將位置-資 訊信號加以記錄。」。因此,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 觀之,較明確的解釋似乎是,軌道調變之頻率係依位置 資訊信號來調變。
⑵被證6 說明書第3 頁第4 欄第35行以下揭露,當藉由擺 動執行循軌操作而將螺旋狀預刻溝槽設置在光碟片中時 ,時間碼記錄在預刻溝槽本身。就時間資訊而言,使用 CD(光碟)中採用的絕對時間碼。絕對時間碼與光碟片 上的頭(讀寫頭) 的掃描位置呈一對一的關係。
⑶又被證6 說明書第3 頁第3 欄第5 行至21行揭露,一記 錄設備係用以以導引溝槽的形式在盤狀記錄媒體上記錄 實質螺旋軌道,其特徵在於:設置有用以以實質一定之 線性速度(CLV )驅動盤狀記錄媒體;及形成控制信號 的該第二信號、與一預定較高頻率之該第一信號,係具 有以二進碼十進數形式之分資訊、秒資訊及訊框資訊的 時間碼。軌道較佳為預刻溝槽,且預定頻率之第一信號 係擺動信號,而第二信號係絕對時間資訊。
⑷承上,於被證6 說明書第3 欄第5 行至第21行說明,將 一個較低頻之第二信號,亦即絕對時間信號(absolute time code,14行)加到較高頻之第一信號上,並將此信 號以軌道偏擺之方式記錄。在第18行至第21行清楚的說 明,較高頻的第一信號是軌道偏擺信號,第二信號是絕 對時間資訊。亦即,軌道調變之頻率係依位置資訊信號 來調變,即本項所指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 信號一致。
⑸另被證6 說明書第3 頁第3 欄第22到23行,以及第1頁 第1 欄第15至22行,均提到將第一及第二信號「重疊在 一起」(superimposition ),此「重疊」之動作,以 較為科技化之文字描述即為「調變」(modulation)。 綜合以上文字之描述,可知在被證6 說明書中,已知一 種光學讀取紀錄載體,其軌道偏擺頻率「重疊」或「調 變」一「時間碼資訊」。因為此等作用,原先之軌道偏 擺頻率被位置資訊調變,因此與系爭專利之本項要件完 全相同。另外在圖4B以及其說明文字中(第4 頁第5 欄 第43至52行)已詳細說明如何調變軌道頻率以代表位置 資訊之「0 」與「1 」。其中「0 」以一固定之週期性 頻率來代表,「1 」,部份的頻率調變為較為低頻,如 最中央的一個全波。圖4B中極顯而易見,重疊位置資訊 之0 與1 信號,軌道調變的頻率被改變了。因此,具有 「軌道調變的頻率依位置信號調變」特徵,而被證6 圖 4B 亦 充分揭示系爭專利之「其特徵是:軌調變之頻率 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信號一致」構成要件。
⒋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 :
⑴被證6 說明書第4 頁,第5 欄第21行到第6 欄第12行, 揭露如何設計規劃前文所提到的時間碼的格式,其規劃 格式方法配合被證6 圖4A以及圖4B說明如下。 ⑵CD「位置碼信號」稱為「絕對時間碼(absolute time code)」,共有六碼,以BCD 格式紀錄表示。此六碼分
為3 組,即「分鐘」資料,「秒鐘」資料以及「框架( frame) 」資料。「分鐘」及「秒鐘」資料為習知之60 進位格式,「框架」為75進位,亦即每秒鐘可以分為75 個框架。此6 個時間碼資料即代表CD光碟由「資料區」 開始到該位置,在1 倍速掃瞄時所需之時間,簡而言之 ,即為播放時間。因為每一個時間碼均須需要以BCD 格 式表示,因此記錄一組CD時間碼需要6 x 4 = 24位元。 被證6 說明書圖4A中,將一個「時間碼資訊」中任一個 框架(例如35分20秒12框架,35:20:12),以588 個取 樣表示,此588 個取樣分為兩部分,前半部12個取樣稱 之為「preamble」,後半部576 個取樣,分為24等分, 每一等分有24個取樣,稱之為「DATA」,而「DATA」的 內容即為前述之24位元CD時間碼。
⑶在被證6 說明書提出之編碼例中,位置碼是以CD時間碼 之模式紀錄,而CD時間碼最小的單位是「框架」,換句 話說,是一個「框架」接著一個「框架」。因此其資料 格式為:preamble-DATA-preamble-DATA-preamble-DAT A-preamble…交替出現之型式。換句話說,是圖4A的資 料格式一個接著一個交替接續出現。因此此特徵與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 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構成要件相同。 ⑷再者,單以字面解釋「preamble」,其代表後續事件的 開端。換句話說,「preamble」宣告了一個新的事件( DATA)即將到來,其實質上的意義與本技術領域使用之 「同步信號」定義完全相同。因此被證6 之編碼例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此信號中,包含有位置碼信號,與 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構成要件具完全相同之特徵。 ㈦退一步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5 、6 或 其組合亦不具進步性: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之後始予審 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此為專利有效性 之判斷原則。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已 為被證4 -6 所揭露,其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依前開專利 有效性之判斷原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 徵相較被證4 -6 是否具進步性,本應無須再審究。惟退一 步言,在被證5 、6 個別內容皆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所有構成要件之前提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相較被證5、6或其組合,也必定屬於運用申請前之習 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因此亦不具進步 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5 、被證7 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
被證7 說明書第8 欄第2 行以下以及圖3 之揭露,可知其每 一資料區位址8 可包含一位址部分以及一同步部分8b , 因 此已提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此信號中,包含 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構成要件之教示 。而被證5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比對已詳述於 前,於茲不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相較被證5 、被證7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
被證7 說明書第8 欄第2 行以下以及圖3 之揭露,可知其每 一資料區位址8 可包含一位址部分8a以及一同步部分8b,因 此已提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此信號中,包含 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構成要件之教示 ,而被證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比對已詳述於 前,於茲不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6 、被證7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5 、被證8 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
由被證8 說明書第4 頁左欄第5 行以下揭露:此一同步區域 8 包含兩部分,即一指示區10以及一位址區11,且該位址區 11包含所有需要用來控制記錄程序的資訊,可知「同步區域 」一詞同時含有「同步」資訊以及「位置」資訊兩者,因此 已提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此信號中,包含有 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構成要件之教示, 而被證5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比對已詳述於前 ,於茲不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5 、 被證8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6 、被證8 之組合不 具進步性:
由被證8 說明書第4 頁左欄第5 行以下揭露:「此一同步區 域8 包含兩部分,即一指示區10以及一位址區11,且該位址 區11包含所有需要用來控制記錄程序的資訊」,可知「同步 區域」一詞同時含有「同步」資訊以及「位置」資訊兩者, 因此已提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此信號中,包 含有位置碼信號,與位置同步信號交替出現」構成要件之教 示,而被證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比對已詳述 於前,於茲不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被證 6 、被證8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被告提出之我國專利第29646 號、歐洲專利第265984A1號、 歐洲專利第0265695 B1號等先前技術,其待證事實為「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與智慧局先前舉發 案之待證事實不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且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我國專利第29646 號、歐洲專利第26 5984A1號、歐洲專利第0265695B1 號專利之技術內容,皆不 具新穎性,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原告不得基於具得撤銷之 專利主張任何權利。
被告巨擘先進公司地址雖與巨擘公司區外分公司地址相同, 但並未生產任何CD-R及CD-RW 產品。原告以被告巨擘先進公 司與巨擘公司區外分公司同一地址發現有生產機器,未能辯 明該生產機器之用途,即空言指摘被告巨擘先進公司生產CD -R及CD-RW 產品,並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云云,依法 無據。
被告公司生產之CD-R光碟片上預先形成之軌道並無偏擺,故 不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D) 要件「具有週期 性軌調變」及(E) 要件「軌調變之頻率被調變成與位置資訊 信號一致」之特徵。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之要件:「(A) 一種書寫 型而可以光學讀取之記錄載體,(B) 其構成含有一記錄層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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