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易字,99年度,34號
IPCV,99,民專上易,34,201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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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仍由智慧局審查中,惟縱由本院加以審酌,可知被證 2-1 與被證3 皆為相同之手電筒技術領域,該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具有明顯之動機組合先前技術被證2-1 與被 證3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且其手電筒可具有散光與聚光之效果亦相同, 故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更正 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原公告本或 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附加 揭示「其中該LED 為聚光LED 。」,惟一般習知之LED 通常 即封裝為聚光LED ,此為一習知結構。綜上所述,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或申請更正後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 專利範圍第2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又為習知結構,故被證2- 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於原公告本或 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附加 揭示「其中該凸透鏡為單凸透鏡或雙凸透鏡」。惟查被證2- 1 之圖4 揭示其凸透鏡為平凸透鏡,被證3 之圖2 揭示其凸 透鏡為雙凸透鏡,故已揭露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綜上所述,被證2-1 與被證3 之 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或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又已揭露於被證2-1 與被證3 ,故被 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 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於原公告本或 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附加 揭示「其中該滑套設於該本體之該凸透鏡設於該滑套之前端 。」,惟由被證3 之圖2 已揭示手電筒滑套(6) 設於本體(1 ) 之前端,且凸透鏡(12)於該滑套(6) 之前端,故已揭露系 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綜 上所述,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 本或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 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又已揭



露於被證3 ,故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附加揭示「其中該本體設有一 防水阻尼圈,該滑套固定在該防水阻尼圈上。」。惟查被證 2-1 圖3 、圖4 及說明書第[0039]段已揭示後殼體部(20)上 設有一密封套環(78)且前殼體部(16)固定於該密封套環(78 ) 上,前揭「後殼體部(20)」、「密封套環(78)」及「前殼 體部(16) 」可對應系爭專利之「本體」、「防水阻尼圈」 及「滑套」,故被證2-1 已揭示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 範圍第5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綜上所述,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或申請更正後之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 第5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又已揭露於被證2-1 ,故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 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附加揭示「其中該本體設有快 速螺紋,使該滑套螺接在該本體上。」,但查被證2-1圖5揭 示其「前殼體部(16)」上具有螺文(82),可使前蓋(12)透過 對應螺文(28)螺接於前殼體部(16),故螺文(82)即可對應系 爭專利之「螺文」,故被證2-1 已揭示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 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綜上所述,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或申請更正後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 專利範圍第6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又已揭露於被證2-1 ,故 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 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係依附於原公告本或申請更正 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附加揭示「其 中該凸透鏡相對該LED 的距離變化範圍為0mm 至32mm。」, 該距離變化係為0 至2F之間的距離,其與所使用之凸透鏡的 焦距有關,而被證2-1 既已揭示燈泡與凸透鏡之距離可於0F 至2F間呈現散光或聚光之變焦效果,且依據被證2-1 說明書 第[0 035] 段揭示有凸透鏡之焦距可為8-16、10-14 或12mm ,故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雖未直接教示凸透鏡相對該LE D 的距離變化範圍為1 至32mm,惟此數值之限定為當距離變



化係為0 至2F時,依其所使用凸透鏡之焦距之對應數值,為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之人在依據被證2-1 及被證 3 組合及凸透鏡之成像原理即可得知。綜上所述,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或申請更正後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 專利範圍第7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又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通常知識之人在依據被證2- 1及被證3 組合及凸透鏡之成 像原理即可得知,故被證2-1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七、綜觀前述比對結果,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與被證2- 1及被證3 之組合相較,顯然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均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原 公告本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乃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依據引證2-1 及被證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殆無疑義 ;另證據2-1 及被證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本申 請專利範圍第2 至7 項不具進步性,是上訴人系爭專利整體 應不具進步性。另依上訴人申請更正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內容,與證據2-1 及被證3 比對結果,仍無法產生 預期之功效,而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被 證2-1 及被證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是縱使上訴人系爭 專利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經獲准更正,仍將不具進步 性。本件上訴人系爭專利既有得撤銷之事由,依首揭說明, 其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故其訴請被 上訴人賠償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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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