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原 告 曾月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大倉酷眼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久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郭芳湞即佳明隱形眼鏡行
蕭塏幃即瞳童眼鏡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464684號「眼鏡腳架結構」新型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 日至112年5月23日。原告於111年11月25日購買被告大倉酷 眼鏡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大倉酷公司)所販售之「品牌:FL ;型號:88007C4」鏡框產品(下稱系爭產品1)、同年10月 28日購買被告郭芳湞即佳明隱形眼鏡行(下稱被告郭芳湞) 所販售之「TD-170」鏡框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同年8月 23日購買被告蕭塏幃即瞳童眼鏡行(下稱被告蕭塏幃)所販 售之「NARSHA607-COL.03」鏡框產品(下稱系爭產品3,與 系爭產品1、2合稱系爭產品)後,委請惠爾智國際專利事務 所就系爭產品為專利侵權鑑定,認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系爭產品2、 3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4至6之均 等範圍。又原告分別於同年10月27日、同年12月1日寄發存 證信函予被告等請求停止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然被告等置 之不理,仍繼續販售系爭產品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專利法 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分別負損害賠償 責任。另被告劉久華為被告大倉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與被告大倉酷公司連帶負損 害賠償等語。
二、並聲明:
㈠被告大倉酷公司及劉久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郭芳湞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蕭塏幃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㈤如受有利判決,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大倉酷公司、劉久華則以:
一、系爭產品1係使用第三人吳尚廩所有之我國第M467886號「眼 鏡之腳架結構」新型專利,而非使用系爭專利;又系爭產品 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4之均等範 圍;且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被 證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不具新穎性,另本院112年度民專訴 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院另案)業已認定系爭專利無效, 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被告郭芳湞、蕭塏幃則以:
一、系爭產品2、3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及請求 項4至6之均等範圍;又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 、5、6擬制喪失新穎性,被證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不具新穎性,被證6、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6不 具新穎性,被證5至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不 具進步性,且本院另案業已判決系爭專利無效,是系爭專利 有應撤銷事由,故原告就本件訴訟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二、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21至22頁,並依本院論述與妥適調 整文句):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有效期間自102年11月1 日至112年5月23日。
二、被告大倉酷公司有販賣系爭產品1。
三、被告郭芳湞於111年12月1日前有販售系爭產品2。四、被告蕭塏幃於111年10月27日前有販售系爭產品3。五、原告於111年12月1日以左營新莊仔郵局第004013號存證信函 通知被告郭芳湞,表示原告為系爭專利之權利人,請立即停 止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經被告郭芳湞於111年12月2日收受 。
六、原告於111年10月27日以高雄大順郵局第000385號存證信函 通知被告蕭塏幃,表示原告為系爭專利之權利人,請立即停 止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經被告蕭塏幃於111年11月1日收受 。
七、被告大倉酷公司於111年12月25日販售系爭產品1與原告,並 開立發票(發票號碼:HJ-20855770)。八、被告郭芳湞於111年10月28日販售系爭產品2與原告,並開立 發票(發票號碼:06728393)。
九、被告蕭塏幃於111年8月23日販售系爭產品3與原告,並開立 發票(發票號碼:82741734)。
十、被告劉久華為被告大倉酷公司之負責人。
伍、兩造間主要爭點(本院卷二第438至440、524頁,並依本院 論述與妥適調整文句):
一、專利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 4之均等範圍?
㈡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 4至6之均等範圍?
㈢系爭產品3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 4至6之均等範圍?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㈠被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擬制喪失新穎性? ㈡被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6擬制喪失新穎性 ?
㈢被證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新穎性? ㈣被證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6不具新穎性? ㈤被證7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6不具新穎性? ㈥被證5至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 性?
㈦被證5至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6不具進步 性?
三、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請求被告大倉酷公 司、郭芳湞、蕭塏幃分別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 ,金額為何?
四、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劉久華與大倉酷 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何?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
眼鏡結構雖於市面上相當普及,使用率相當高,但其造成配 戴者産生不適感的問題也不在少數,其主要原因在於,該鏡 框與腳架係透過固接元件相互接合,鏡框與腳架之間的緩衝 力及彈性能力本就相對較低,再加上腳架之目的僅係用於可 固定於配戴者的耳部,所以對腳架的結構便不多加設計、研 究;緣此,當使用者配戴前述眼鏡時,若是配戴者兩個耳部 距離較大的情況下,該腳架容易緊束在頭部兩側,造成配戴 者的不適感。此外,也因為腳架的彈性力不足(或甚至是沒 有彈性),以致使用者不慎彎折腳架時,腳架容易變形、毀 損,令使用者配戴眼鏡時須格外小心,實在是諸多不便(見 系爭專利說明書【0003】、【0004】段,本院卷一第64頁、 卷二第144頁)。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本創作所述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 成,每個彈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 成,其中,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 雙轉折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見系爭專 利說明書【0009】段,本院卷一第65頁、卷二第145頁)。 ⒊系爭專利之功效:
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利用數個彈性體連接成眼鏡之部份 腳架,使得一連串的彈性體之間可適當做左、右水平方向彎 折,除了可提升眼鏡配戴者的舒適感之外,亦能防止腳架變 形或毀損,延長腳架的使用壽命。本創作之次要目的在於, 藉由該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的連接面所突伸的彈性塊,使得 該些彈性體做左、右水平方向彎折的彈性程度增大。本創作 之又一目的在於,藉由各個彈性體側面形成橫向貫穿彈性體 (甚至是彈性塊)且連通該緩衝空間的孔隙,以增加彈性體 在水平及垂直方向的彈性程度,同時也能减少製作腳架的材 料成本(見系爭專利說明書【0006】至【0008】段,本院卷 一第65頁、卷二第145頁)。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第1A圖:本創作實施例1之俯視示意圖。 第1B圖:本創作第1A圖之實施示意圖。 第2A圖:本創作實施例1之側視示意圖。 第2B圖:本創作第2A圖之實施示意圖。 第3A圖:本創作實施例2之俯視示意圖。 第3B圖:本創作第3A圖之實施示意圖。 第4A圖:本創作實施例2之側視示意圖。 第4B圖:本創作第4A圖之實施示意圖。 第5圖:本創作實施例3之側視示意圖。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餘為附 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 範圍、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3之文義範圍、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系爭產品3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 該等請求項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一種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 而成,每個彈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 而成,其中,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 個雙轉折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 ⒉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眼鏡腳架結構,其中,該緩衝空間 係約呈T型態樣。
⒊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眼鏡腳架結構,其中,各個彈性體 側面係形成有橫切彈性體且連通緩衝空間的條間隙。 ⒋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眼鏡腳架結構,其中,彈性體與彈 性體之間的連接面係部份向緩衝空間內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 的彈性塊。
⒌請求項5:如請求項4所述眼鏡腳架結構,其中,各個彈性體 側面係形成有橫向貫穿彈性體且連通緩衝空間的孔隙。 ⒍請求項6:如請求項4所述眼鏡腳架結構,其中,各個彈性體 側面係形成有橫向貫穿彈性體及彈性塊且連通緩衝空間的孔 隙。
二、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㈠系爭產品1:
⒈系爭產品1之技術描述:
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1描述系爭產品1之技術內容為:一種眼 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每個彈性 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其中,各 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折部之間 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
⒉系爭產品1之照片:
原證12之圖1(本院 卷二第93頁) 原證12之圖2(本院 卷二第95頁) 原證12之圖3(本院卷二第97頁) ㈡系爭產品2:
⒈系爭產品2之技術描述:
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1描述系爭產品2之技術內容為:一種眼 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每個彈性 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其中,各 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折部之間
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
⒉系爭產品2之照片:
原證13之圖1(本院卷二第135頁) 原證13之圖2(本院卷二第137頁) 原證13之圖3(本院卷二第139頁) ㈢系爭產品3:
⒈系爭產品3之技術描述:
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1描述系爭產品3之技術內容為:一種眼 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每個彈性 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其中,各 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折部之間 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
⒉系爭產品3之照片:
原證9(本院卷一第123頁) 原證9(本院卷一第125頁) 原證9(本院卷一第127頁)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㈠被證1(即乙2證1、乙3證1、乙證3): 被證1為102(西元2013)年5月20日申請、同年12月11日公 告之我國第M467886U號「眼鏡之腳架結構」專利案,其申請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5月24日),公告日晚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102年5月24日),雖被證1非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但被證1與系爭專利之申請人不同,被證1可為主張系 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證據。
⒈被證1技術內容:
被證1為一種眼鏡之腳架結構,其係一腳架,於該腳架一區 段位置至少設有一彈性件,該彈性件至少由兩反向對稱的ㄇ 型體所組成,ㄇ型體兩側有銜接邊,銜接邊與另一反向對稱 的ㄇ型體之銜接邊以一短板相接合,同向之ㄇ型體與ㄇ型體之 間設有一間隙;據此,無需額外裝置彈簧,彈性件與腳架同 體,即可承受更大作用力,具有高彈性力,作避震、防變形 、適合人體各種臉型(見被證1摘要,本院卷二第229頁)。 ⒉被證1主要圖式:
㈡被證2(即乙2證2、乙3證2):
被證2為94(西元2005)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77939號 「無框眼鏡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102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2技術內容:
被證2為一種無框眼鏡結構改良,是在鏡片內、外側預設位 置分別開具有第一通孔、第二通孔以及第三通孔,該內、外 側第一通孔則是供具有彈性之鏡腳及承置部件之定位段作置 入,並利用線材來將鏡片與鏡腳、承置部件加以繞設定位; 依此,組設完成之無框眼鏡是可藉由彈性金屬與線材之相互
配合,來有效提昇無框眼鏡整體之彈性度、穩定性及美觀性 ,並達到降低損壞率之特性(見被證2摘要,本院卷一第217 、265頁)。
⒉被證2主要圖式:
㈢被證3(即乙2證3、乙3證3):
⒈被證3為104(西元2015)年9月18日完成之我國103209219e01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完成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5 月24日),不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被證3第1頁(本院卷一第229至231、277至279頁):
㈣被證4(即乙2證4、乙3證4):
⒈被證4為相連彈性體之圖形(樣)3份,無法確認公開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5月24日),不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
⒉被證4主要圖式:
㈤被證5(即乙2證5、乙3證5):
被證5為97(西元2008)年10月22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0113 8397Y號「眼鏡鏡架材料的彈性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
⒈被證5技術內容:
被證5為一種眼鏡鏡架材料的彈性結構;屬於眼鏡的製造領 域;旨在提供一種彈性好、重量輕並且使用過程中不易變形 的眼鏡鏡架材料的彈性結構;採用了在材料上設有一個以上 的開口空隙的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結構彈性好,由於在材 料中設有多個開口空隙;材料的整體比重輕,既節省材料成 本,使用時相對比較舒適;本實用新型適用於眼鏡的製造領 域(見被證5摘要,本院卷一第363、387頁、卷二第263頁) 。
⒉被證5主要圖式:
㈥被證6:
被證6為98(西元2009)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57618U 號「彈性腳架」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 2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6技術內容:
被證6為一種彈性腳架,其係一腳架,於該腳架一區段位置 設有數個彈性件,該彈性件由一組反向對稱的兩轉折體一體 所組成,該轉折體具有一縱向之間隙,且彈性件與彈性件之 間有橫向之間隙;據此,以轉折體本身形狀作為彈性物件, 提供彈力,達到腳架避震、防變形、適合人體各種臉型之作 用(見被證6摘要,本院卷二第283頁)。
⒉被證6主要圖式:
㈦被證7:
被證7為100(西元2011)年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7535U 號「彈性腳架(二)」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102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7技術內容:
被證7為一種彈性腳架(二),其係一腳架,於該腳架一區 段位置設有數個彈性件,該彈性件由一組反向對稱的兩轉折 體所組成,該轉折體具有一縱向之間隙,且彈性件與彈性件 之間有橫向之間隙;主要在於:橫向之間隙向側邊延伸側邊 直間隙,於側邊直間隙上設有至少一側邊橫間隙;據此,以 轉折體本身形狀作為彈性物件,縱向、橫向之間隙及側邊直 間隙、側邊橫間隙提供水平向、垂直向及彎曲不定向之彈力 ,腳架更加具有彈性力者(見被證7摘要,本院卷二第337頁 )。
⒉被證7主要圖式:
四、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但未落入 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
㈠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1A:一種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 體相連而成,
⑵要件編號1B:每個彈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 折部組合而成,
⑶要件編號1C:其中,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 性體的兩個雙轉折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 間。
⒉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1a:依原證3、1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為一種 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完全 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因此,系爭產品1為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眼鏡腳架結構,主要 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之文義所讀取。 ⑵要件編號1b:依原證3、1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之每個 彈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完 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因此,系爭產品1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每個彈性體皆係由兩個 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之文義所讀取。 ⑶要件編號1c:依原證3、1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之其中 ,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折 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完全對應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其中,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 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折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 的緩衝空間」之文義所讀取。
⑷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 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2A:如請求項1所述眼鏡腳架結構, ⑵要件編號2B:其中,該緩衝空間係約呈T型態樣。 ⒉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2a:同前開四、㈠⒉所述。
⑵要件編號2b:觀之原證3、1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T 型態樣之緩衝空間,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 號2B。因此,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 其中,該緩衝空間係約呈T型態樣」之文義所讀取。 ⑶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所讀取, 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4A:如請求項1所述眼鏡腳架結構, ⑵要件編號4B:其中,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的連接面係部份 向緩衝空間內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彈性塊。
⒉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4a:同前揭四、㈠⒉所述。
⑵要件編號4b:觀諸原證3、1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1之彈 性體與彈性體間之連接面係直接連接,並無向緩衝空間內 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彈性塊,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 編號4B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1未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彈性體與彈性體
之間的連接面係部份向緩衝空間內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 彈性塊」之文義所讀取。
⑶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之 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 圍。因此,接著判斷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4B之均等範圍。
⒊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之均等比對: ⑴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緩衝空間內有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 的彈性塊,對照系爭產品1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的連接 面係直接連接,並無向緩衝空間內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 彈性塊為不同的方式。
⑵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藉由該設置於緩衝空間內的彈 性塊204,使得該些彈性體做左、右水平方向彎折的彈性 程度增大的功能,而系爭產品1則為缺乏U型態樣的彈性塊 ,故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1要件編號4b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
⑶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增加眼鏡配戴者的舒適感之外 ,腳架的毀損率也大幅度的降低的結果,而系爭產品1則 為缺乏U型態樣的彈性塊,故無對應之處。因此,系爭產 品1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 果。
⑷綜上所述,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 成不同之功能及產生不同之結果,故系爭產品1要件編號4 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五、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但未落入 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
㈠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1a:依原證6、13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2為一種眼 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完全對應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 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之文義所讀取。
⒉要件編號1b:依原證6、13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2之每個彈 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完全對 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每個彈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 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之文義所讀取。
⒊要件編號1c:依原證6、13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2各個彈性 體與彈性體間,及各個彈性體之兩個雙轉折部間係分別形成
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 編號1C。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其中,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 折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之文義所讀取 。
⒋綜上,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 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2a:同上開五、㈠所述。
⒉要件編號2b:觀之原證6、13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2之緩衝 空間係約呈T型態樣,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 2B。因此,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 ,該緩衝空間係約呈T型態樣」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 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3A:如請求項1所述眼鏡腳架結構, ⑵要件編號3B:其中,各個彈性體側面係形成有橫切彈性體 且連通緩衝空間的條間隙。
⒉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⑴要件編號3a:同上揭五、㈠所述。
⑵要件編號3b:依原證6、13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2之各個 彈性體側面係形成有橫切彈性體且連通緩衝空間的條間隙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故系爭產品2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各個彈性體側面 係形成有橫切彈性體且連通緩衝空間的條間隙」之文義所 讀取。
⑶綜上,系爭產品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所讀取,系爭 產品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4a:同前開五、㈠所述。
⒉要件編號4b:觀諸原證6、13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2之彈性 體與彈性體間之連接面係直接連接,並無向緩衝空間內突伸 形成倒U型態樣之彈性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所 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的連接面 係部份向緩衝空間內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彈性塊」之文義 所讀取。
⒊綜上,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之文義所
讀取,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因此 ,接著判斷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 之均等範圍。
㈤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之均等比對: ⒈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緩衝空間內有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 彈性塊,對照系爭產品2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的連接面係 直接連接,並無向緩衝空間內突伸形成倒U型態樣的彈性塊 為不同之方式。
⒉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藉由該設置於緩衝空間內的彈性 塊204,使得該些彈性體做左、右水平方向彎折的彈性程度 增大的功能,而系爭產品2則為缺乏U型態樣的彈性塊,故無 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
⒊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增加眼鏡配戴者的舒適感之外, 腳架的毀損率也大幅度的降低的結果,而系爭產品2則為缺 乏U型態樣的彈性塊,故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2要 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 ⒋綜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2與系 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不同之功能及產生不同之 結果,故系爭產品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編號 4B未構成均等。
㈥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系爭產品2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則系爭產 品2自然未落入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請求項5的均 等範圍。
㈦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系爭產品2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均等範圍,則系爭產 品2自然未落入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請求項6的均 等範圍。
六、系爭產品3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但未落入 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
㈠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1a:觀諸原證9、1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3為一種 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完全對 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因此,系爭產品3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眼鏡腳架結構,主要係包含 有數個彈性體相連而成」之文義所讀取。
⒉要件編號1b:依原證9、1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3之每個彈 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完全對 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故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每個彈性體皆係由兩個相對應且對稱 的雙轉折部組合而成」之文義所讀取。
⒊要件編號1c:觀之原證9、1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3各個彈 性體與彈性體間,及各個彈性體之兩個雙轉折部間係分別形 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C。是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其 中,各個彈性體與彈性體之間以及各個彈性體的兩個雙轉折 部之間係分別形成有反向對應的緩衝空間」之文義所讀取。 ⒋綜上,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 品3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2a:如前開六、㈠所述。
⒉要件編號2b:依原證9、1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3之緩衝空 間係約呈T型態樣,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 。故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該緩 衝空間係約呈T型態樣」之文義所讀取。
⒊綜上,系爭產品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 品3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各要件之文義比對: ⒈要件編號3a:如上開六、㈠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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