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謝禎桂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徐書偉
訴訟代理人 徐瑞宏
被 告 僑弘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國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1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 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原告原起訴主張網路家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大業汽車精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馬大典為被 告(本院卷㈠第4 頁),嗣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具狀撤回 對網路家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詹宏志之起訴 (本院卷㈠第132 頁),復於同年5 月30日撤回對大業汽車 精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馬大典之起訴(本院卷㈠第 301 頁),聲明第1 項亦相應變更為被告僑弘有限公司、彭 國忠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㈡第13 頁),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發明第185613號「防盜偵測裝置」專利權(下稱系爭 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2年9 月1 日起至111 年 3 月6 日止。
㈡被告製造、販賣之「CH-966GII 防盜偵測裝置」(下稱系爭 產品),經原告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經濟研究院比對分析結 果,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實質相同,原告遂委請律師 函請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專利法第84條、 第8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 權基礎之整理詳本院卷㈠第201 頁)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㈢關於有效性之抗辯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並未違反「充分揭露, 使可據以實施」要件而應予撤銷:
⑴系爭專利其用語無論是偵測、監測、感應、監控、收集 、被動、主動、防盜警示發報器或接受器,均為對系爭 專利欲執行保全空間事實狀態之描述,描述用語或有不 同,然其作用、結果相同,而相關技術、手段或功能於 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論述甚詳,為該發明所屬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判斷、明瞭並據以實施。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氣壓變化偵測器」、 「訊號過濾回路」、「判斷回路」、「訊號輸出端」搭 配其所述「罩殼」,以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 之「無線發射訊號輸出回路」,從要件名稱即可得知為 一具體物,即便參酌申請時通常知識無法想像為具體物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4 項所述元件,可看出 之間之具體資訊連結關係及各元件彼此間用途與功能差 異,仍應認定申請專利範圍明確。
⒉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⑴被證1 、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及 依附第1項之第5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的濾波電路並非為一種將聲頻雜訊濾除之訊號 過濾迴路。且被證1 的輸出裝置並未載明與比較器串 接,因此於動作上合理推斷與本案「訊號輸出端與判 斷迴路串接」有不同處。
②被證2 與系爭專利在技術手段、實際作動方式、元件 結構及國際分類上均不同。
⑵被證1 、2 、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 及依附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3 圖1 明顯可知悉具有紅外線遙控迴路,可判定 發射系爭迴路為一種短距離範圍之紅外線訊號發射系 統迴路,與系爭專利之長距離範圍無線發射訊號輸出 迴路不同。
②「參考電壓電路供給電源」並不代表為一種獨立電源
之技術,充其量僅為一種單純的電源供給技術。 ⑶被證2 、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及 依附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4 所述低通濾波乃保留低頻訊號,並非將聲頻雜訊 濾除,且當低通濾波裝置之動作(保留低頻訊號)與過 濾回路動作及功能(聲頻雜訊濾除)不同時,閾值裝置 所接收到訊號亦與判斷回路所接收到訊號不同,表示兩 者(判斷回路及閾值裝置)不會是同一種構件。 ⑷被證5 、9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及 依附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5 並未具有罩殼,而罩殼乃系爭專利之必要元件 。
②被證9 只是聲波防干擾偵測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 徵完全不符,且為不同之國際分類。
③系爭專利無須被證5 之定時電路IC7 即可觸發防盜警 示訊號,並將防盜警示訊號傳送一外皆搭配的防盜警 示發報器,故系爭專利得以利用較少元件達到同樣之 效果,具有進步性。
④被證9 雖具有罩殼,但未揭露罩殼上之氣壓導孔,所 述之貫通孔並非一氣壓導孔,僅為供麥克風元件安裝 於罩殼上的一個安裝孔,與系爭專利之氣壓導孔用途 上完全不同,是被證9 之罩殼與系爭專利之罩殼技術 特徵並不相同。
⑸被證5 、9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及依 附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5 所保護之標的為電路專利,系爭專利為結構專利 ,分屬兩種不同分類之專利,何以證明被證5 之電路關 係與系爭專利相關?
㈣原告於專利物品包裝上標示有專利證書號數,況被告早已明 知系爭專利存在。
㈤爰聲明:
⒈被告僑弘有限公司、彭國忠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違反「充分揭露,使可 據以實施」要件而應予撤銷: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5 項所載之「氣壓變化 偵測器」、「訊號過濾回路」、「判斷回路」、「訊號輸
出端」及「無線發射訊號輸出回路」等裝置之描述僅有「 功能性裝置名稱」,並未具體載明該功能性裝置之具體結 構特徵,因此上述技術特徵實為以「功能手段用語」表示 。然而,系爭專利之「實施例說明」僅不到3 頁,整份說 明書及圖式欠缺對應上述技術特徵之結構描述,甚至亦無 電路圖,因此具有通常技術水準之人根本無法得之上述技 術特徵之裝置是由何種電子元件構成,無法據以實施請求 項所載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至第5 項應予撤 銷。
⒉系爭專利無進步性:
⑴判斷系爭專利應撤銷之先前技術共計9 篇,其公告或公 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即91年3 月7 日),具 有證據能力,簡述如下:
①被證1 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161738「防盜器氣壓感 知偵測裝置」,公開日為80年6月21日。
②被證2 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398697「行動電話外之 麥克風外殼構造」,公開日為89年7月11日。 ③被證3 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293529「汽車用多功能 檢測感應裝置」,公開日為85年12月11日。 ④被證4 為美國專利第4586031 號「Infra-sonic detector, and alarms including same 」( 低頻聲 波探測器,及具有低頻聲波探測器之警報器) ,公開 日為1986年4月29日。
⑤被證5 為中國專利授權公告號CN 0000000Y 「全方位 防盜報警裝置」,公開日為83年8月24日。 ⑥被證6 為美國專利第4583677 號「Portable intrusion alarm 」( 可攜式侵入警報器) ,公開日 為78年8月1日。
⑦被證7 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283403「新穎汽車排檔 鎖追加一」,公開日為85年8月11日。
⑧被證8 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238701「具有防盜警示 裝置之掛鎖」,公開日為84年11月11日。 ⑨被證9 為美國專利第5608377 號「acoustic anti-tampering detector 」( 聲波防干擾偵測器) ,公開日為86年3月4日。
⑵被證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3 項、依附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輸入裝置(電容式麥克風)」即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氣壓變化偵測器」及「薄膜式聲頻感應器」 ;「濾波電路」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過濾迴路
」,係將高頻的聲音訊號濾除;「比較器」即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判斷迴路」;「輸出裝置」即相當於系 爭專利之「訊號輸出端」;並且「參考電壓電路」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獨立電源」。
②被證1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之「罩殼,將前述各部 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 孔」之技術特徵。然而,被證1 揭露一種防盜器氣壓 感知偵測裝置,其為一種硬體裝置,其必定具有殼體 ,將各電子元件包覆在內,被證1 之裝置所包含之各 個電路及元件不可能不被包覆而曝露在外,所以「罩 殼,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實為被證1 所隱含或 可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 術;此外,為了使被證1 之電容式麥克風感應外部聲 音及外部聲音所帶來的微小氣流變化,必需設置貫穿 殼體的導孔,否則若電容式麥克風被完全密封,如何 應感外部聲音?因此,「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 氣壓導孔」亦為被證1 所隱含或可直接無歧異得知之 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 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術。是以,「罩殼, 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 體的氣壓導孔」之技術特徵實為使被證1 之氣壓感知 偵測裝置能夠正常運作之想當然耳之技術特徵,否則 被證1 無法運作。
③被證2 揭露基座體與前蓋體組成包覆狀之外殼體,包 覆聲音接收器或其相關之電路裝置,並且前蓋體設有 聲音穿孔以供作聲音傳入之通道。其中,「包覆狀之 外殼體」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罩殼」;而「聲音穿 孔25」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 。由於被證1 及被證2 皆為以麥克風感應聲波(或聲 波引起之氣壓變化),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當具有動機將被證1 及被證2 結合,使得被 證1 之電容式麥克風能進行感應。
④被證1 之電容式麥克風即相當於「薄模式聲頻感應器 」,電容式麥克風為「薄模式聲頻感應器」之下位概 念,故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⑤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被證1已揭露濾波電路係將高頻的聲音訊號濾除。 ⑥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被證1 之參考電壓電路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獨立電
源」。
⑶被證1 、2 、8 之組合可證明依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①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5 項所附加之技術特徵 實已被被證1 結合被證2 所揭露。設未被揭露,僅係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習知之技術,不具 進步性。蓋以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例如乾電池)供 電,早已是一般電子裝置常用之技術。
②復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所述,可知設置獨立的電 源之目的在於防止防盜裝置之電源被截斷;然而,在 防盜裝置設置獨立的電源以防止防盜裝置之電源被截 斷之技術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存在。蓋被證8 創作說明第6 頁揭露:「本創作之又警示電路4 係設 置於堅固的殼體之內保護,並具有一獨立電源,能有 效避免警示電路遭受破壞或電源被切斷而失效,而更 增使用之安全性。」由於被證8 與系爭專利同為防盜 警示裝置之技術領域,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當有動機將被證1 、被證2 進一步結合被證 8 而完成系爭專利。
⑷被證1 、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依附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 「一無線發射訊號輸出迴路,係串接前述判斷迴路, 用無線發射方式傳送該防盜警示訊號到一獨立外加搭 配的防盜警示發報器」,然而被證1 為一防盜器氣壓 感知偵測裝置,而以無線方式將該防盜器氣壓感知偵 測裝置所偵測到的防盜警示訊號傳送給使用者實為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 功效之習知技術。
②又被證3 申請專利範圍揭露之「發射系統迴路」即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無線發射訊號輸出迴路」,且由被 證3 圖一可知發射系統迴路7 連接至ANT ,故其發射 系統迴路7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無線發射訊號輸出 迴路」。由於系爭專利與被證1 、2 及3 皆為感應聲 波(或聲波引起之氣壓變化)之相關技術,因此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具有動機將被證1 、 2 及3 結合,使得被證1 之電容式麥克風能以無線發 射訊號方式輸出無線訊號。
⑸被證1 、2 、3 、8 之組合可證明依附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一組設在前述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以提供該防盜偵 測裝置運作所需的電能」實已被被證1 結合被證2 所揭 露。設未被揭露,僅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習知之技術,不具進步性。蓋以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 (例如乾電池)供電,早已是一般電子裝置常用之技術 。
⑹被證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3 項、依附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4 摘要揭露之「氣壓感應器(可為麥克風)」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氣壓變化偵測器」及「薄膜式聲 頻感應器」;「低通濾波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訊號過濾迴路」,係將高頻的聲音訊號濾除,僅保 留低頻訊號;「閾值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判 斷迴路」;「致動警報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訊號輸出端」;並且圖2 所示的「supply circuit」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獨立電源」。
②被證4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之「罩殼,將前述各部 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 孔」之技術特徵。然而,被證4 為被入侵探測器及警 報裝置,其為一種硬體裝置,其必定具有殼體,將各 電子元件包覆在內,被證4 之裝置所包含之各個電路 及元件不可能不被包覆而曝露在外,所以「罩殼,將 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實為被證4 所隱含或可直接 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術。 ③此外,為了使被證4 之氣壓感應器感測發生在被監視 空間內的氣壓變化,必需設置貫穿殼體的導孔,否則 若氣壓感應器被完全密封,如何能感應氣壓變化?因 此,「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亦為被 證4 所隱含或可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 效之習知技術。
④是以,「罩殼,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 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之技術特徵實為使被 證4 之警報裝置能夠正常運作之想當然耳之技術特徵 ,否則被證4 無法運作,且此一技術特徵如前述已為 被證2 所揭露。由於被證4 及被證2 皆為以麥克風感 應聲波(或聲波引起之氣壓變化),因此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具有動機將被證4 及被證2 結合,使得被證4 之麥克風能進行感應。
⑺被證2 、4 、8 之組合可證明依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承前述,被證4 結合被證2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依附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蓋「一組設在 前述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以提供該防盜偵測裝置運作 所需的電能」實已被被證4 結合被證2 所揭露。假設未 被揭露,也僅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習知 之技術,不具進步性。蓋以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例如 乾電池)供電,早已是一般電子裝置常用之技術。 ⑻被證2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依附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4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第4 項之「一無線發射訊 號輸出迴路,係串接前述判斷迴路,用無線發射方式傳 送該防盜警示訊號到一獨立外加搭配的防盜警示發報器 」,然而被證4 為一低頻聲波探測器之警報器,而以無 線方式將該低頻聲波探測器所偵測到的防盜警示訊號傳 送給使用者實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 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術,且已被前述的被證3 所揭露。由於被證4 、2 及3 皆為以麥克風感應聲波( 或聲波引起之氣壓變化),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當具有動機將被證4 、2 及3 結合,使得被 證4 之低頻聲波探測器(可為麥克風)能以無線發射訊 號方式輸出無線訊號。
⑼被證2 、3 、4 、8 之組合可證明依附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承前述,被證4 結合被證2 及被證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蓋「 一組設在前述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以提供該防盜偵測 裝置運作所需的電能」實已被被證4 結合被證2 及3 所 揭露。即使假設未被揭露,也僅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通常知識者習知之技術,不具進步性。蓋以罩殼內部 的獨立電源(例如乾電池)供電,早已是一般電子裝置 常用之技術。
⑽被證5 、9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5 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5 之「麥克風MIC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氣壓 變化偵測器」及「薄膜式聲頻感應器」;「低通濾波 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過濾迴路」,係將高 頻的聲音訊號濾除;「整形電路」(具有比較器IC3- IC6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判斷迴路」;「聲光報
警集成塊IC8 ,使發光二極體LED1、LED2和壓電陶瓷 YD1 發光發聲報警,起到防盜報警的作用」即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訊號輸出端」;並且「主機警器電源V+ 」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獨立電源」。
②被證5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之「罩殼,將前述各部 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 孔」之技術特徵。然而,被證5 揭露一種全方位防盜 報警裝置,其為一種硬體裝置,其必定具有殼體,將 各電子元件包覆在內,被證5 之裝置所包含之各個電 路及元件不可能不被包覆而曝露在外,所以「罩殼, 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實為被證5 所隱含或可直 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術。 ③此外,為使被證5 之麥克風MIC 感應外部的微小壓差 ,必需設置貫穿殼體的導孔,否則若麥克風MIC 被完 全密封,如何應感外部的微小壓差?因此,「在罩殼 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亦為被證5 所隱含或 可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 術。是以,「罩殼,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並在 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之技術特徵實為 使被證5 之防盜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作之想當然耳之 技術特徵,否則被證5 無法運作。
④被證9 第1A圖及1B圖已揭露「罩殼11,將各部元件包 設在內,並在罩殼11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 13」之技術特徵,且其說明書第3 欄第67行至第4 欄 第5 行即揭露「偵測器10較佳者被一殼體(housing) 所包設,如圖1A虛線11所示,其可包含一塑膠罩殼 (case)。較佳者,如圖1B所示,罩殼11包括一貫通孔 13,以使聲音可到達麥克風12」(Detector 10 is pr eferably enclosed in a housing, shown schemati cally in FIG. 1A by dashed line 11 which may comprise a plastic case. Preferably, as shown in FIG. 1B, case 11 includes an opening 13 whi ch sound can reach a microphone12.)。其中,「 罩殼11」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罩殼」;而「貫通孔 1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 由於被證5 及被證9 皆為以麥克風感應聲波(或聲波 引起之氣壓變化),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 知識者當具有動機將被證5 及被證9 結合,使得被證
5 之麥克風能進行感應。
(11)被證5 、9 、8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依附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4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承前述,被證5 結合被證9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5 項(附屬於第1 或4 項)不具進步性。蓋「 一組設在前述罩殼內部的獨立電源,以提供該防盜偵測 裝置運作所需的電能」實已被被證5 結合被證9 所揭露 。即使假設未被揭露,也僅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習知之技術,不具進步性。蓋以罩殼內部的獨 立電源(例如乾電池)供電,早已是一般電子裝置常用 之技術。
(12)被證6 、9 之組合可證明依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至3項、依附第1項之第5項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6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露之「麥克風」即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氣壓變化偵測器」及「薄膜式聲頻感 應器」;「低通濾波器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訊號過濾迴路」,係將高頻的聲音訊號濾除;「第一 電路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判斷迴路」,當達 到第一預設準位值時產生第一輸出訊號;「警報電路 裝罝,反應該第一或第二輸出訊號,而產生一明顯的 警報。」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訊號輸出端」之作用 ;並且圖1 及2 顯示的+12V電源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獨立電源」。
②被證6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之「罩殼,將前述各部 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 孔」之技術特徵。然而,被證6 揭露一種可攜式侵入 警報器,其為一種硬體裝置,其必定具有殼體,將各 電子元件包覆在內,被證6 之裝置所包含之各個電路 及元件不可能不被包覆而曝露在外,所以「罩殼,將 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實為被證6 所隱含或可直接 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術。 ③此外,為使被證6 之麥克風感應外部的微小壓差,必 需設置貫穿殼體的導孔,否則若麥克風被完全密封, 如何應感外部的微小壓差?因此,「在罩殼上設有一 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亦為被證6 所隱含或可直接無 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且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之習知技術。是以 ,「罩殼,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 有一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之技術特徵實為使被證6
之侵入警報器能夠正常運作之想當然耳之技術特徵, 否則被證6 無法運作。
④承前述,被證9 第1A圖及1B圖及說明書第3 欄第67行 至第4 欄第5 行已揭露「罩殼11包括一貫通孔13,以 使聲音可到達麥克風12」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6 及 被證9 皆為以麥克風感應聲波(或聲波引起之氣壓變 化),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具有 動機將被證6 及被證9 結合,使得被證6 之麥克風能 進行感應。
(13)被證6 、9 、8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依附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即使認為被證6 結合被證9 仍未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5 項(附屬於第1 項)之獨立電源之技術特徵, 則在被證6 、被證9 進一步結合被證8 之基礎下,該項 仍不具進步性。
(14)被證6 、9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依附第4 項之第5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6 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第4 項之「一無線發射訊 號輸出迴路,係串接前述判斷迴路,用無線發射方式傳 送該防盜警示訊號到一獨立外加搭配的防盜警示發報器 」,然而被證6 為一可攜式侵入警報器,而以無線方式 將該警報器所偵測到的防盜警示訊號傳送給使用者實為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 功效之習知技術。舉例而言,被證7 為1996年8 月11日 公告之公告號283403「新穎汽車排檔鎖追加一」,其創 作說明第2 頁揭露:「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新 穎汽車排檔鎖追加一,乃基於原母案之結構再配合一發 射電路裝置與一接收電路裝置,藉以在鎖具遭到破壞時 ,由發射電路裝置發射訊號於隨人體移動之接收電路裝 置,以令使用者得以知悉鎖具之警戒情況者。」。其中 ,「發射電路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無線發射訊 號輸出迴路」。由此可知於防盜器上再設置無線發射訊 號輸出裝置,實已為系爭專利申請前習知之通常知識。 由於系爭專利與被證7 皆為防盜器裝置之相關技術,因 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具有動機將被證 7 與被證6 及9 結合,使得被證6 之警報器能以無線發 射訊號方式輸出無線訊號。
㈡被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 ⒈原告提出原證4 之專利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鑑定報 告),對於系爭專利並未進行文義解釋,且其鑑定過程亦
失之客觀,僅以主觀推論認定,缺乏客觀性科學儀器之分 析作佐證,故其鑑定結論並不可信。
⒉由於系爭產品係使用先前技術,因此在系爭專利有效之前 提下,則系爭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
㈢原告未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依專利法 第79條,無權請求被告為任何賠償。
㈣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本院卷㈠第203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為92年9 月1 日起 至111 年3 月6 日止。
㈡原告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之系爭產品,為 被告公司販售。
㈢原告透過律師於100 年8 月12日發函予被告公司,請其停止 侵害。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一種防盜偵測裝置,主要包含:一組供給該防盜偵測裝置 運作所需電能的獨立電源,一用以監測被保全空間內的氣 壓變化狀態的氣壓變化偵測器,一作為濾除聲頻雜訊並可 將氣壓變化頻率轉成電子訊號的訊號過濾迴路,一可監控 偵測訊號以判別入侵狀態真偽且觸發一防盜警示訊號的判 斷迴路以及一用來將該防盜警示訊號傳送給外接搭配防盜 警示發報器的訊號輸出端,並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一具 有氣壓導孔的罩殼之內;利用將該防盜偵測裝置安裝在一 密閉的空間內,且對該密閉空間內之瞬間氣壓變化作偵測 ,當非法入侵到該密閉的被保全空間而引起氣壓差動變化 時,將觸發一防盜警示訊號,以驅動該外接搭配的防盜警 示發報器被保全空間,遂行警示發報之運作;又該裝置更 可包含一無線發射訊號輸出迴路,用以將偵測結果所觸發 的防盜警示訊號傳送到另一個設在遠方獨立的防盜警示發 報器上(參本院卷㈠第66頁反面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摘要 )。其圖式如附圖1。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第1 、4 項為獨立項 ,第2 、3 項為單項附屬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又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多項附屬項,分別依附申請 專利範圍第1 、4 項。申請專利範圍各項內容如下: ⑴一種防盜偵測裝置,包含:
一氣壓變化偵測器,用以監測被保全空間內的氣壓變化
狀態;
一訊號過濾迴路,用來處理前述偵測器所收集的氣壓變 化頻率,將聲頻雜訊濾除並將氣壓變化頻率轉成電子訊 號;
一判斷迴路,監控前述訊號過濾迴路傳來的偵測訊號, 當該等訊號超過預設準位值時,即觸發一防盜警示訊號 ;
一訊號輸出端,串接前述判斷迴路可將該防盜警示訊號 傳送給一外接搭配的防盜警示發報器;以及 一罩殼,將前述各部元件包設在內,並在罩殼上設有一 貫穿殼體的氣壓導孔;利用將其安裝在一密閉的被保全 空間內,且對該密閉空間內之瞬間氣壓變化作偵測,當 非法入侵到該被保全空間而引起瞬間氣壓差動變化時, 將觸發一防盜警示訊號輸出迴路,以驅動該外接搭配的 防盜警示發報系統,遂行警示發報之運作。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盜偵測裝置,其中,該 氣壓變化偵測器為一薄模式聲頻感應器者。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防盜偵測裝置,其中,該 訊號過濾迴路係將高頻的聲音訊號濾除者。
⑷一種防盜偵測裝置,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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