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
原 告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冠羣
被 告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聖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謝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
查官王集福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
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
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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