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7年度,31號
IPCV,107,民專上,31,2020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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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
  陳豫宛  

被上訴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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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