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
陳豫宛
被上訴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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