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2年度,10號
IPCV,112,民專訴,10,202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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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乙證3、4、6、7之技術內容的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因 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乙證3、4、 6、7之技術內容。又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則乙證3、4、6、7之組合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乙證3、4、6、7比對: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乙證3、4、6、7 ,且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均已如 前述,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則乙證3、 4、6、7之組合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
 ㈢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 得撤銷之事由,原告不得對被告等主張專利權,是本件其餘 爭點(被告八洋公司有無故意過失、被告等應否負損害賠償 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原告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 有無理由),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範圍 ,惟因乙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乙 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 性,故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 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97條第1 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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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