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78號
IPCV,102,民專訴,78,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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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 │參前述請求項1 之說│參前述請求項1 之說│ │
│至1E│明。 │明。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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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F │料筒容器(21)底部輸│料筒容器(21)底部輸│ │
│ │出端固定有一套接座│出端固定有一套接座│ 是 │
│ │(211) ,套接座(212│(211) ,套接座(212│ │
│ │)內設有一止料閥( │) 內設有一止料閥( │ │
│ │212),其受一彈簧圈│212),其受一彈簧圈│ │
│ │(213)掣動,即料筒(│(213) 掣動,即料筒│ │
│ │2) 脫離料筒座(11) │(2) 脫離料筒座(11)│ │
│ │時呈閉合狀,料筒(2│時呈閉合狀,料筒(2│ │
│ │) 套入機台之料筒座│) 套入機台之料筒座│ │
│ │(11)時,因料筒座( │(11)時,因料筒座( │ │
│ │11)推壓止料閥(212)│11)推壓止料閥(212)│ │
│ │上頂呈開啟狀。 │上頂呈開啟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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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各要件:    ①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編號1-A至1-E 要件,已如前述。
    ②由系爭產品照片所示之套接座(212)、止料閥(212)、 彈簧圈 (213)等結構可知,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 專利之請求項2編號1-F要件「料筒容器(21)底部輸出 端固定有一套接座(211),套接座(212)內設有一止料 閥(212),其受一彈簧圈(213)掣動,即料筒(2) 脫離 料筒座(11) 時呈閉合狀,料筒(2)套入機台之料筒座  筒座(11)時,因料筒座(11) 推壓止料閥(212)上頂呈 開啟狀」之文義。
⑶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之構成要件可以讀取對應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構成要件,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2 之文義。
⑷被告辯稱系爭產品之料筒乃扇形葉片,且具有可順時針 或逆時針之設計云云(答辯三狀第 3頁)。惟系爭專利 請求項2 未就料筒之攪拌葉加以限定,被告將被控侵權 物中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無關的成分納入比對內 容,自非可採。
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文義比對分析表:┌──┬─────────┬─────────┬───┐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3技 │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是否文│
│編號│術特徵      │         │義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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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 │參前述請求項1、2之│參前述請求項1、2之│ │
│至1F│說明。 │說明。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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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G │活塞缸(31)內置有一│活塞缸(31)內置有一│ │
│ │活塞(34),活塞(34)│活塞(34),活塞(34)│ 是 │
│ │一端連接一連接桿( │一端連接一連接桿( │ │
│ │341),其向後延伸並│341),其向後延伸並│ │
│ │固定在一連動板(35)│固定在一連動板(35)│ │
│ │上。 │上。 │ │
└──┴─────────┴─────────┴───┘
   ⑵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3 各要件: ①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編號1-A 至1-F 要件,已如前述。
    ②由系爭產品照片所示之活塞(34)、連接桿(341)等結     構可知,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編   號1-G要件「活塞缸 (31)內置有一活塞(34),活塞( 34)一端連接一連接桿(341),其向後延伸並固定在一 連動板(35)上。」之文義。
   ⑶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之構成要件可以讀取對應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構成要件,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3之文義。
⑷被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3與系爭產品之比對無意見(見 言詞辯論筆錄),足證系爭產品該要件適用文義讀取, 應屬無疑。
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文義比對分析表:┌──┬─────────┬─────────┬───┐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4 技│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是否文│
│編號│術特徵      │         │義讀取│
├──┼─────────┼─────────┼───┤
│ 1A │參前述請求項1、2、│參前述請求項1、2、│ │
│至1G│3之說明。 │3之說明。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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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H │承板(3)上對應於電 │承板(3)上對應於電 │ │
│ │磁感應器(32)處固定│磁感應器(32)處固定│ 是 │
│ │有一其上呈一扁心輪│有一其上呈一扁心輪│ │
│ │(361)之馬達(36), │(361)之馬達(36), │ │
│ │扁心輪(361)並有一 │馬達(36)一側固定有│ │
│ │延伸桿(362),馬達 │對應之滑輪組(363) │ │




│ │(36)一側固定有對應│,滑輪組(363)並有 │ │
│ │之滑輪組(363),其 │一延伸桿(362),其 │ │
│ │可供一連動板(35)套│可供一連動板(35)套│ │
│ │入呈前、後移動狀,│入呈前、後移動狀,│ │
│ │連動板(35)上並有一│連動板(35)上並有一│ │
│ │立桿(351),連動板 │立桿(351),連動板 │ │
│ │(35)尾端上設有一滾│(35)尾端上設有一滾│ │
│ │輪(352),該滾輪(35│輪(352),該滾輪( │ │
│ │2)並與上述扁心輪( │352)並與上述扁心輪│ │
│ │361)接觸,而立桿( │(361)接觸,而立桿 │ │
│ │351)與延伸桿(362) │(351) 與延伸桿(362│ │
│ │間設有一彈簧圈(35 │)間設有一彈簧圈(35│ │
│ │3)。 │3)。 │ │
└──┴─────────┴─────────┴───┘
   ⑵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各要件: ①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編號1-A至 1-G要件,已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照片所示之滑輪組(363) 並有一延伸桿(36 2)等結構可知,系爭產品之延伸桿(362)並非設置於 扁心輪(361)而與系爭專利有別,從系爭產品不可以 讀取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 編號1-H 要件「承板(3) 上 對應於電磁感應器(32)處固定有一其上呈一扁心輪(   361)之馬達(36),馬達(36)一側固定有對應之滑輪組 (363),滑輪組(363)並有一延伸桿 (362),其可供一    連動板(35)套入呈前、後移動狀,連動板(35)上並有     一立桿(351),連動板(35)尾端上設有一滾輪(352), 該滾輪(352),並與上述扁心輪(361)接觸,而立桿(    351)與延伸桿(362) 間設有一彈簧圈(353) 」之文義 。
  ⑶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之延伸桿(362) 並非設置於    扁心輪 (361)而與系爭專利有別,系爭產品之構成要件    不可以讀取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4之構成要件,系爭 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
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1-H之均等比對分 析表:
┌───┬─────────┬────────┬───┐
│ │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系爭產品之技術內│是 否│
│ │件編號1-H   │容 │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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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特│系爭專利之延伸桿( │系爭產品之延伸桿│ │
│徵差異│362)設置於扁心輪( │(362)設置於滑輪 │ 否 │
│ │361) │組(3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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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板(3)上對應於電 │承板(3)上對應於 │ │
│技術手│磁感應器(32)處固定│電磁感應器(32)處│實 質│
│段 │有一其上呈一扁心輪│固定有一其上呈一│相 同│
│Way │(361)之馬達(36), │扁心輪(361)之馬 │ │
│ │扁心輪(361)並有一 │達(36),馬達(36)│ │
│ │延伸桿(362),馬達 │一側固定有對應之│ │
│ │(36)一側固定有對應│滑輪組(363),滑 │ │
│ │之滑輪組(363),其 │輪組(363)並有一 │ │
│ │可供一連動板(35)套│延伸桿(362),其 │ │
│ │入呈前、後移動狀,│可供一連動板(35)│ │
│ │連動板(35)上並有一│套入呈前、後移動│ │
│ │立桿(351),連動板 │狀,連動板(35)上│ │
│ │(35) 尾端上設有一 │並有一立桿(351) │ │
│ │滾輪(352),該滾輪 │,連動板(35)尾端│ │
│ │(352)並與上述扁心 │上設有一滾輪(352│ │
│ │輪(361)接觸,而立 │),該滾輪(352)並│ │
│ │桿(351)與延伸桿( │與上述扁心輪(361│ │
│ │362)間設有一彈簧 │)接觸,而立桿( │ │
│ │圈(353)。 │351)與延伸桿(362│ │
│ │ │)間設有一彈簧圈 │ │
│ │ │(353)。 │ │
├───┼─────────┼────────┼───┤
│ │活塞(34)之推動連接│活塞(34)之推動連│ │
│ │桿(341)前移後於扁 │接桿(341)前移後 │實 質│
│功 能│心輪(361)回復原位 │於扁心輪(361)回 │相 同│
│functi│同時,受彈簧圈(353│復原位同時,受彈│ │
│on │)掣動而回復原位, │簧圈(353)掣動而 │ │
│ │ │回復原位, │ │
│ │ │ │ │
├───┼─────────┼────────┼───┤
│結果 │連動板(35)同時推動│連動板(35)同時推│ │
│result│連接桿(341)使活塞 │動連接桿(341)使 │實 質│
│ │(34)向前推進並將活│活塞(34)向前推進│相 同│
│ │塞缸(31)內之待分給│並將活塞缸(31)內│ │
│ │料定量經由導出管( │之待分給料定量經│ │
│ │320)及其末端為輸出│由導出管(320)及 │ │




│ │噴頭(321)輸出於待 │其末端為輸出噴頭│ │
│ │供料標的物上 │(321)輸出於待供 │ │
│ │ │料標的物上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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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要件編號1-H均等分析說 明: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要件編號1-H 之技術手 段,其差異在於:系爭產品之延伸桿(362) 設置於滑輪 組(363) ,而與系爭專利設置於扁心輪(361) 有別,該 等延伸桿(362) 設置位置變化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該改變於功能與 結果並無不同,足認該改變未產生實質差異,是兩者的 技術手段可謂實質相同;是被控侵權物與系爭專利係「 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 。
⑶被告辯稱系爭專利若拿掉扁心輪(361)之延伸桿(362),     連動板 (35)之立桿(351),立桿(351)與延伸桿(362)間 之彈簧圈 (353),系爭專利即失去功能云云(答辯三狀 第4 頁)。惟被告僅將延伸桿 (362)設置位置變化為滑 輪組(363)而非系爭專利之扁心輪 (361) ,仍採用系爭 專利之其他技術手段,該等延伸桿(362) 設置位置變化 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 成者,且該改變於功能與結果並無不同,被告所稱自非 可採。
⒎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文義比對分析表:┌──┬─────────┬─────────┬───┐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5 技│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是否文│
│編號│術特徵      │         │義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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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 │參前述請求項1、2、│參前述請求項1、2、│ 否 │
│至1H│3、4之說明。 │3、4之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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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I │承板(3)一側上設有 │承板(3) 一側上設有│ │
│ │一螺帽座(37),螺帽│ 一螺帽座(37),螺 │ 是 │
│ │座(37)並抵止於連動│帽座(37)並抵止於連│ │
│ │板(35)一隅,該螺帽│動板(35)一隅,該螺│ │
│ │座(37)可供一旋轉調│帽座(37)可供一旋轉│ │




│ │整螺桿(38)螺入,旋│調整螺桿(38)螺入,│ │
│ │轉調整螺桿(38)一端│旋轉調整螺桿(38)一│ │
│ │並延伸至機台(1)外 │端並延伸至機台(1) │ │
│ │並套設一調整旋紐( │外並套設一調整旋紐│ │
│ │39),調整旋紐(39) │(39),調整旋紐(39)│ │
│ │上設有刻度表(391) │上設有刻度表(391) │ │
│ │。 │。 │ │
└──┴─────────┴─────────┴───┘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文義比對分析說明: ①系爭產品不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4 編號1-H要件 ,已如前述。
    ②由系爭產品照片所示之螺帽座 (37)、旋轉調整螺桿     (38)、調整旋紐(39)、刻度表(391)等結構可知,從    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5 編號1-I要件「   承板(3)一側上設有一螺帽座(37),螺帽座 (37)並抵  止於連動板(35)一隅,該螺帽座(37)可供一旋轉調整 螺桿(38)螺入,旋轉調整螺桿(38)一端並延伸至機台 (1)外並套設一調整旋紐(39),調整旋紐(39)上設有 刻度表(391) 」之文義;被告亦陳述對系爭專利請求      項 5與系爭產品之比對無意見(見言詞辯論筆錄),    亦足證系爭產品該要件適用文義讀取,當屬無疑。 ⑶基於全要件分析,系爭產品之延伸桿 (362)並非設置於 扁心輪 (361)而與系爭專利有別,系爭產品之構成要件 不可以讀取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構成要件,系爭     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4,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5 之文義。
⒏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件編號1-H之均等比對分 析表:
┌───┬─────────┬────────┬───┐
│ │系爭專利請求項5 要│系爭爭產品之技術│是 否│
│ │件編號1-H   │內容 │相 同│
├───┼─────────┼────────┼───┤
│技術特│系爭專利之延伸桿( │系爭產品之延伸桿│ │
│徵差異│362)設置於扁心輪( │(362)設置於滑輪 │ 否 │
│ │361) │組(363) │ │
├───┼─────────┼────────┼───┤
│ │承板(3)上對應於電 │承板(3)上對應於 │ │
│技術手│磁感應器(32)處固定│電磁感應器(32)處│實 質│
│段 │有一其上呈一扁心輪│固定有一其上呈一│相 同│




│Way │(361)之馬達(36), │扁心輪(361)之馬 │ │
│ │扁心輪(361)並有一 │達(36),馬達(36)│ │
│ │延伸桿(362),馬達 │一側固定有對應之│ │
│ │(36)一側固定有對應│滑輪組(363),滑 │ │
│ │之滑輪組(363),其 │輪組(363)並有一 │ │
│ │可供一連動板(35)套│延伸桿(362),其 │ │
│ │入呈前、後移動狀,│可供一連動板(35)│ │
│ │連動板(35)上並有一│套入呈前、後移動│ │
│ │立桿(351),連動板 │狀,連動板(35)上│ │
│ │(35)尾端上設有一滾│並有一立桿(351) │ │
│ │輪(352),該滾輪( │,連動板(35)尾端│ │
│ │352)並與上述扁心輪│上設有一滾輪(352│ │
│ │(361) 接觸,而立桿│),該滾輪(352)並│ │
│ │(351)與延伸桿(362)│與上述扁心輪(361│ │
│ │間設有一彈簧圈(353│)接觸,而立桿( │ │
│ │) │351)與延伸桿(362│ │
│ │ │)間設有一彈簧圈 │ │
│ │ │(3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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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塞(34)之推動連接│活塞(34)之推動連│ │
│ │桿(341)前移後於扁 │接桿(341)前移後 │實 質│
│功 能│心輪(361)回復原位 │於扁心輪(361)回 │相 同│
│functi│同時,受彈簧圈(353│復原位同時,受彈│ │
│on │)掣動而回復原位, │簧圈(353)掣動而 │ │
│ │ │回復原位, │ │
├───┼─────────┼────────┼───┤
│結果 │連動板(35)同時推動│連動板(35)同時推│ │
│result│連接桿(341)使活塞 │動連接桿(341)使 │實 質│
│ │(34)向前推進並將活│活塞(34)向前推進│相 同│
│ │塞缸(31)內之待分給│並將活塞缸(31)內│ │
│ │料定量經由導出管( │之待分給料定量經│ │
│ │320)及其末端為輸出│由導出管(320)及 │ │
│ │噴頭(321)輸出於待 │其末端為輸出噴頭│ │
│ │供料標的物上 │(321)輸出於待供 │ │
│ │ │料標的物上 │ │
└───┴─────────┴────────┴───┘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編號1-H均等分析說明 :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要件編號1-H之技術手段 ,其差異在於:系爭產品之延伸桿(362)設置於滑輪組



  (363),而與系爭專利設置於扁心輪(361)有別,該等延 伸桿(362)設置位置變化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該改變於功能與結果 並無不同,足認該改變未產生實質差異,是兩者的技術 手段可謂實質相同;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 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  ⒐依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之文義 範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5之均等範圍。  ⒑原告於102 年4 月22日曾寄送警告函予被告,有其提出之   函文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且經被告於102 年5 月2  日委由友茂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回函,有該回函文可按( 見本院卷第111 頁),足徵被告認識系爭產品有涉及侵權 之情事,然本院於102 年6 月21日至原告之門市與工廠履 勘,仍發現己製造之系爭產品2 台,而系爭產品係由被告 製造及銷售,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以製造系爭產品為業 ,其對於系爭產品可能涉及到他人專利權範圍之事項即有 注意義務,況其為製造廠商,當有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 能力及注意義務,卻仍未注意致生本件侵權行為,應認其 至少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
⒒被告辯稱依修正前專利法第79條、第108 條規定(現行專   利法第98條),發明專利人未在其專利物品上附加標示者  ,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未在專利物品上附加標示 ,原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等情。惟本條規定立法意旨在使 第三人得經由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之標示得知專利權存在 ,以保護因不知情而侵害專利權之人,然對於明知或可得 而知他人有專利權,卻仍實施侵害行為者,即無保護必要 ,行為人仍應對專利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5年 台上字第1034號判例參照),否則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本 件被告即可得而知可能涉及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依前揭 說明,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 。
㈢損害賠償計算:
⒈按新型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 求損害賠償;新型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 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法第96、97條規定。 ⒉查原告自訴外人新港鄉農會購買系爭產品,每件單價16,0 00元,有原告提出之匯款單可按(見本院卷第30頁),並 主張被告製造260 台,計侵害所得利益416 萬元,僅請求 300 萬元,而被告自承其計製造10台系爭產品等語(見本



院卷第151 頁),是被告侵害系爭專利所獲得利益為160, 000 元(計算式:16,000×10=160,000)。 ⒊原告主張依本院保全證據程序,發現被告在門市與工廠內 ,發現面版貼紙260 張、2 件面版等,可推認被告至少製 造260 台等情,惟上述工廠,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1日現 場履勘時,並無工作人員,且工具散落,零件置放不齊, 尚不能認為被告已大量製造系爭產品,原告僅以尚未使用 之貼紙推認其已製造260 台,並不足採。至被告稱其製造 之10台已有5 台退貨,每台單價15,000元,未提出證明, 亦不可採。
 ㈣原告請求防止損害部分:
  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新型專利專 利權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得請求防止之。該規定 並未規定專利權受侵害時,請求排除侵害之主觀要件,惟排 除侵害係一種不作為請求權,故客觀上有侵害事實或侵害之 虞為已足,毋須再論侵害人之主觀要件,且權利內容之完全 實現上,如遭到某種事由之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權利所有 人當然有權請求排除該妨害,以保全權利之完整性,即與侵 權人之主觀要件無關。對此,無體財產權亦同,專利權人所 享有之排他權利,因加害人之妨害行為而喪失其完整性,或 有妨害之虞,而可能喪失完整性,專利權人當然可請求排除 侵害或防止侵害,而毋庸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則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無效,並不足採,而被告 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之文義範圍,系  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之均等範圍,是原告依專  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請求被 告賠償16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7 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公司 防止侵害系爭專利如主文第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七、假執行之宣告:
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因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 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 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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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