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以輸出一顯示控 制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C「比較該感測信號 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技術 特徵。
⑷依被證2 說明書第0027段第1 至2 行、第0028段第1 行及 第0035段第1 至4 行(原審卷一第308 至309 頁) 所載內 容,被證2 揭示一光源組件21包括LED 光源(對應於系爭 專利之顯示單元),磁簧開關32、33(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 感測單元)依據車門開啟、關閉所生磁場之變化,因此閉 合(導通)或斷開電源訊號至光源組件21(對應於系爭專 利之顯示單元),而被證2 並未揭示控制器,自無法由控 制器之控制單元輸出一控制顯示信號,是以被證2 未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D「一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 信號,以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及系爭專利 請求項6 要件6D「及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對該車用無線 式警示裝置的一顯示單元進行作動;」技術特徵。 ⑸依被證2 圖4 、圖5 及其說明書第0030段第1 行、第0033 段第1 行(原審卷一第309 頁)所載內容,被證2 揭示其 電源組件25包括三節乾電池,連接該傳感器組件30(對應 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與該光源組件21的LED 光源(對 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被證2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1E之「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感測單元以及該顯示 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以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 部分技術特徵,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E「 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控制器,以提供該控制器所需之電 力;」技術特徵。
⑹依被證2 說明書第0035段第2 至4 行(原審卷一第309 頁 )所載內容,被證2 揭示當車門開啟後,磁簧開關32、33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周邊磁場發生變化,因此 磁簧開關32、33閉合,電池組GB向LED 光源(對應於系爭 專利之顯示單元)供電,使LED 光源產生光線,惟被證2 未揭示控制器,自無法由控制器之控制單元輸出一控制顯 示信號,被證2 當然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F「其 中,當該感測單元無線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該 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 及請求項6 要件6E「其中,當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 時,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技術特 徵。
⒉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1、6與被證9:
⑴依被證9 第11頁第5 至10行、第13頁第9 至14行(原審卷
二第75頁、第77頁)所載內容,被證9 揭示一控制電路10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控制器)用以控制內部電路,接收來 自該光感測器20a 之信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 ,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對 應於系爭專利控制器中之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感 測信號,且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 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對應於系爭專利控制 器輸出一顯示控制信號)至該車燈控制模組40之車燈控制 電路41,而由此控制該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故被證9 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一控制器,包含一控制單 元,其中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該感測信號,且 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以輸出一顯示 控制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C「比較該感測 信號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 技術特徵。
⑵依被證9 第11頁第12至16行(原審卷二第75頁)所載內容 ,被證9 揭示一車燈控制模組40(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 單元) 電性連接該控制電路10,該車燈控制模組40係接收 來自該控制電路10之其中一控制信號,而對前車燈42進行 遠近切換並決定其開關狀態(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根據該顯 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是以,被證9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要件1D「一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信號,以根 據該顯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 6D「及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對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的 一顯示單元進行作動;」技術特徵。
⑶依被證9 第12頁第5 至8 行(原審卷二第76頁)所載內容 ,被證9 揭示可選擇電池(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電池單元) 作為供電來源而供應至該控制電路10,由該控制電路10將 電力供應至裝置其他元件或模組中,亦可選擇供電至該等 光感測器20a 、20b (對應於系爭專利電池單元連接該感 測單元、該控制器及顯示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該控 制器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是以,被證9 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E「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感測單元 、該控制器以及該顯示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該控制 器以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技術特徵。
⑷依被證9 第11頁第5 至10行、第13頁第9 至14行(原審卷 二第75頁、第77頁)所載內容,被證9 揭示控制電路10, 接收來自該光感測器20a 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 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 制信號至該車燈控制模組40之車燈控制電路41,而由此控
制該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被證9 教示以光感測器偵測不 同的物理量(光通量大小或其變化量)並輸出感測信號, 控制電路10接收來自該光感測器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 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 應之控制信號,控制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被證9 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F「該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 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及請求項6 要件6E「輸出該 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技術特徵。 ⒊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與被證2 之差異為被證2 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要件1C至1F、6C至6E之技術特徵, 惟被證9 已揭示或教示該等差異技術特徵。證據2 、9 同屬 車燈控制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二者於應用感 測裝置感測物理量、控制光源開啟/關閉之功能與技術手段 ,及解決感測物理量藉以控制警示裝置發出訊號警示人員之 問題具有共通性,被證2 、9 具有明顯之結合動機,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2 設於車門而用 以感測車門開啟、關閉之磁簧開關,簡單置換為被證9 之以 電池供電之控制電路及光感測器,並利用適當設置於車門之 該光感測器之輸出信號的變化作近接感測,當感測到車門開 啟狀態時,由該控制電路輸出顯示控制信號驅動LED 顯示單 元發光,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系爭專利請 求項1 、6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9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 、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
⒋上訴人108 年3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4 頁理由㈡主張: 被證2 的磁簧開關22、23的斷開、閉合狀態並非數值,無法 對比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感測單元輸出的感測信號,被證 2 的磁簧開關22、23和被證9 的控制電器10,技術上是互相 矛盾的,根本無法組合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云云。惟查 ,被證2 說明書第0027段第1 至2 行、第0028段第1 行及第 0035段第1 至4 行所載內容,被證2 揭示一光源組件21包括 LED 光源(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磁簧開關32、33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依據車門開啟、關閉所生磁 場之變化,因此閉合(導通)或斷開電源訊號至光源組件21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被證9 第11頁第5 至10行 第13頁第9 至14行所載內容,被證2 揭示控制電路10,接收 來自該光感測器20a 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 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至 該車燈控制模組40之車燈控制電路41,而由此控制該前車燈 42之遠近切換,被證9 教示以光感測器偵測不同的物理量(
光通量大小或其變化量)並輸出感測信號,控制電路10接收 來自該光感測器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 超過一預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控制 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將被證2 之車用迎賓燈之設於車門而用以感測車門開 啟、關閉之磁簧開關,簡單置換為被證9 之電池供電之控制 電路及光感測器,並利用適當設置於車門之該光感測器之輸 出信號的變化作近接感測,當感測到車門開啟狀態時,由該 控制電路輸出顯示控制信號驅動LED 顯示單元發光,即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上訴人主張尚不可採。 ⒌上訴人108 年3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4 頁理由㈢主張: 被證9 的前車燈42必然會以車用電源來供電,是系爭專利請 求項1 、6 之由電池單元供電的顯示單元的「反向教示」, 被證2 說明書第0006段和0007段所載:「然而,現有不少汽 車在出廠時並不配置迎賓燈,人們後續在汽車上安裝迎賓燈 時需要對汽車的電氣系統進行改造,將迎賓燈的電源線連接 至車廂照明系統的電源線,並且將迎賓燈控制信號線連接至 車門的開閉信號線上。這樣的改造往往需要對車門進行拆卸 ,並找出車廂照明系統的電源線、車門信號線等,還需要將 車用迎賓燈連接至車廂電源線、車門開閉信號線上,改造過 程十分複雜,工作量大,導致迎賓燈的安裝十分不便。另外 ,由於需要對汽車的電氣系統進行改造,一旦電氣連接線連 接出錯或接觸不良,容易導致汽車的電氣系統失效或者短路 等問題,對汽車的行駛造成危害。」,因此,被證2 明確排 除被證9 以車用電源來為顯示單元供電的技術方案,反向教 示兩者之結合云云。惟按,反向教示(teach away)係指某 一相關先前技術中具有排除與其他相關先前技術結合之教示 ,包含相關先前技術中已明確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 術特徵係無法結合,或基於某一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 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不會 依循該等技術所採的途徑而言。查被證9 第11頁第5 至10行 、第13頁第9 至14行揭示控制電路10接收來自該光感測器20 a 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 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至該車燈控制模組40 之車燈控制電路41,而由此控制該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被 證9 說明書第14頁倒數第2 行至第15頁第1 行揭示「如此一 來,應用本創作之具防眩功能之車燈控制裝置即可依外界光 線強弱而自動開啟或關閉照明用的前車燈42及其他照明來源 …」。是以,被證9 已明確揭示被證9 之控制電路10可用於 控制「其他照明來源」,被證9 並未限定其控制電路10僅能
用於控制前車燈42;且被證2 之車用迎賓燈並無任何排除可 應用被證9 之控制電路10及光感測器20a 之反向教示,被證 9 亦並無任何控制電路10及光感測器20a 無法與LED 光源及 電池單元結合之反向教示,而被證2 之LED 光源(對應於系 爭專利之顯示單元,參被證2 說明書第0028段第1 行)及包 括三節乾電池26之電源組件25(參被證2 說明書第0030段第 1 行)與被證9 之控制電路10及光感測器20a 技術上並無不 相容,當然可以結合;故被證2 、9 並無無法結合之反向教 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不會認為前 述被證2 、9 之技術內容無法結合,上訴人主張並非可採。 ⒍上訴人108 年3 月21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4 頁理由㈢主張: 被證2 與被證9 所欲解決問題沒有共通性,被證2 與被證9 的發明功能或作用沒有共通性,被證2 與被證9 也沒有合理 組合的理由云云。但查,證據2 、9 同屬車燈控制技術領域 ,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二者於應用感測裝置感測物理量 、控制光源開啟/ 關閉之功能與技術手段,及解決感測物理 量藉以控制警示裝置發出訊號警示人員之問題具有共通性, 被證2 、9 具有明顯之結合動機,上訴人主張並不可採。 ⒎上訴人108 年7 月1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6頁理由( 2)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要件1A中,車用警示器是安裝於 車門邊框上。而被證2 揭露一種迎賓燈,迎賓燈傾向於設置 在車門的內側而不是車門的邊框。而迎賓燈傾向於設置在車 門的內側而不是車門的邊框,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不易將迎賓燈的安裝位置應用到車用警示 器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係界定「一種車用無線式警 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 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技術特徵,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界定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裝設於「車門上」,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並未限定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須裝設於車門的「邊 框」,而被證2 摘要及說明書第0005段揭示迎賓燈係裝設於 「車門上」,在車門打開時迎賓燈開啟並形成光斑。因此對 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被證2 揭示之「在 車門打開時迎賓燈開啟並形成光斑」之功能,當然亦同時具 有在車門打開時之警示之功能。故被證2 之裝設於「車門上 」之迎賓燈當然可以應用到車用警示器,上訴人主張尚不可 採。
⒏上訴人108 年7 月1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9 頁理由( 2) 、( 3)主張:被證2 沒有揭露控制器,被證9 的說明書揭露 的內容而言,可以推得控制電路10與車用控制系統是有連接 的;反觀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 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則直接界定
控制器與車輛的控制系統分離而獨立裝置於車門上。職是, 關於控制器/控制電路此一單元能否獨立於車輛控制系統之 外,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即明顯與被證9 不同。準此 ,當可證明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並沒有全部為被 證2 及被證9 的組合所揭露云云。惟查,由被證2 摘要及說 明書第0030段揭示迎賓燈係裝設於「車門上」,且其電源組 件25包括三根乾電池26,可知被證2 之迎賓燈(對應系爭專 利之警示裝置)係獨立於車輛控制系統之外,被證2 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 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 上」技術特徵。而依被證9 第11頁第5 至10行、第13頁第9 至14行所載內容,被證9 揭示控制電路10接收來自該光感測 器20a 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 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至該車燈控制模 組40之車燈控制電路41,而由此控制該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 。是以將被證9 之控制電路10組合應用於被證2 之獨立於車 輛控制系統之外之迎賓燈,即能輕易完成「獨立於車輛控制 系統之外,而用於車用警示器之顯示控制之控制器」,上訴 人主張為無理由。
⒐上訴人108 年7 月1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2頁理由⑵主 張:上訴人發明系爭專利後,先後獲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 5 年度「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晝(SBIR)」准予補助(請參 上證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2016年度「台北國際 汽車零配件展」銅牌獎(請參上證2 )暨經濟部2018年度台 灣精品獎(請參上證3 )等殊榮,當可證明系爭專利因其技 術特徵而屢獲經濟部所屬機關及外貿協會之高度肯定並取得 商業上之成功,從而自應判斷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云云。 但查,上訴人所提獲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5 年度「小型企 業創新研發計晝(SBIR)」准予補助、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 展協會2016年度「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銅牌獎及經濟部 2018年度台灣精品獎,其可用以證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對上 訴人創新研發之支持,及經濟部、外貿協會對系爭專利之產 品之肯定,但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產品在市場上之銷售情 形(如市佔率、銷售量等),且上訴人並未提出系爭專利之 產品在市場上之銷售情形之證據,是以,由上證1 至3 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因其技術特徵而使其產品取得商業上之成 功,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
⒑被上訴人108 年7 月4 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理由二主張;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5 頁【0015】第2 至3 行「以開啟或關閉設置 於門框邊上的發光構件,達到警示提醒使用者或路人的功效
」,且無線式警示裝置裝設在門框邊之外的其他位置時,是 沒有被檢測物體可供產生感測信號,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總括了車門的任何位置,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難以將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設置於門框邊其他的車 門位置,也能得到警示提醒和無線感測的效果,因此,系爭 專利請求項1 、6 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違反了專利法第26 條第2 項有關「為說明書所支持」的規定云云。然查,被上 人所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違反了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 之規定部分,並未於原審時提出,且亦非本件協議簡化之爭 點(見108 年4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自不應審酌。且查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能瞭解,系爭 專利請求項1 、6 係以開放式連接詞「包含」一詞,界定其 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利權範圍當然可包含 更設置一「被檢測物體」之態樣,故將系爭專利所界定之車 用無線式警示裝置設置於門框邊之外的其他位置時(如車門 外側且靠近門框處),並在門框靠近警示裝置處安裝「被檢 測物體」(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4段及圖13揭露之磁性元 件25),也能得到警示提醒和無線感測的效果。綜上所述, 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不應審酌,且縱加以審酌,亦不 足以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有 關「為說明書所支持」的規定,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並非 可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但 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且被證2 、 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準此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本件 民事訴訟不得以系爭專利向被上訴人2 人主張權利,故上訴 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至3 項、第97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及被上訴人正豐公司與被上 訴人陳俊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經核均對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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