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91號
IPCV,106,民專訴,91,2019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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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請求項4 直接依附於獨立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該票 卷客戶端和收單行間係設有至少一驗證第三方。而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且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票卷客戶端和收單行間係設有至少一驗 證第三方之技術特徵亦已為被證2 之國際交易卡組織之交 換網路17所揭露,詳如前述之比對表所示,因此被證2 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綜上,被證2 足 證系爭專利求項2 至4 均不具新穎性。
⑵進步性部分:
經由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與被證2 之構件及其相關 處理模組間連接關係之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所載 之技術特徵業已為被證2 所對應,且被證2 業已揭示藉由 交易卡刷卡購買交通運輸票系統之「刷卡裝置11」、「傳 送機制12」以及「收單銀行之伺服器13至複數個發卡銀行 之伺服器14」能達到系爭專利提供一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 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即時點單出票之信託管理功效。 故被證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 進步性。
⒊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
⑴新穎性部分:
依據被證3 第11頁第7 行至第25頁第15行與圖二至圖七之 揭示,系爭專利之「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 方法」係對應於被證1 之「電子商務信託管理系統之網路 應用」;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記載「係透過一雲端運算( Cloud computing )技術,主要結合相關處理模組」,請 求項1 中主要功能元件包括票卷客戶端的終端機、終端機 之應用軟體、週邊讀卡機構、信託機構以及收單行之信託 授信伺服器之技術內容均屬於現有技術。且系爭專利【先 前技術】第【0003】至【0004】段同時記載有專利公告號 第486646號「電子商務信託管理系統」(即被證3 )之部 份技術特徵,更於第【0004】段第4-5 行載明被證3 可達 到即時檢視信託狀態之目的。另系爭專利之「交易處理權 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係對應於被證2 之「電子 商務信託管理系統之網路應用」;系爭專利之「票卷客戶 (client)端的終端機」係對應於被證3 之「商務伺服器 」;系爭專利之「週邊讀卡機構」係對應於被證3 之「傳 輸協定」;系爭專利之「信託機構」係對應於被證3 之「



信託管理系統」。經由上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 定技術內容與證據3 實質上並無差異,應僅為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被證3 說明書與圖式所 揭露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 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是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⑵進步性部分:
經由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3 方法步驟之比較,系 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3 所對應,且被證3 業已揭示 藉由電子商務信託管理系統「商務伺服器」、「傳輸協定 」以及「信託管理系統」之網路應用而能達到系爭專利提 供一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即時點 單出票之信託管理功效;再者,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第 【0004】段第4 至5 行業已載明被證3 可達到即時檢視信 託狀態之目的,並於第【0005】段記載「上述習用(被證 3 )缺失,係在於客戶只能在瀏覽器端檢視,而無法達到 即時點單出票之信託管的目的實現」。然而,被證3 已教 示其智慧型收據能以許多的服務出現,亦可產生包括客戶 監督所需資訊的一智慧型收據形式的唯一數位物件(票卷 ),而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已可藉由被 證3 之教示而達成即時檢視信託狀態之目的,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當然可輕易完成將智慧型收據即時列印呈現而 達到系爭專利所稱即時點單出票之信託管理功效。故被證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
 ⑴新穎性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獨立請求項1 ,並進一步包括請 求項2 所載之週邊讀卡機構係為刷卡機或Wifare主機之任 一種。而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 ,業如前述,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週邊讀卡機構之技術特 徵亦已為被證3 之商業工具所揭露,詳如前述之比對表所 示,因此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獨立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 定票卷客戶端的終端機之技術特徵。而被證3 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且系爭專利請 求項3 票卷客戶端的終端機之技術特徵亦已為被證3 之其 他的商務伺服器所揭露,因此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3 之全部技術特徵;另系爭專利請求項4 直接依附於獨



立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該票卷客戶端和收單行間係設 有至少一驗證第三方。而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且系爭專利請求項3 票卷客 戶端和收單行間係設有至少一驗證第三方之技術特徵亦已 為被證3 之其他商務伺服器所揭露,因此被證3 亦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全部技術特徵。綜上,被證3 足證系 爭專利求項2 至4 均不具新穎性。
⑵進步性部分:
經由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與被證3 之構件及其相關 處理模組間連接關係之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載之技 術特徵業已被被證3 所對應,且被證3 業已揭示藉由電子 商務信託管理系統「商務伺服器」、「傳輸協定」以及「 信託管理系統」之網路應用而能達到系爭專利提供一種交 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即時點單出票之 信託管理功效。故被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 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2 或被證1 、3 或被證2 、3 或被證1 、2 、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內容業已由被證1 、2 、3 所揭露與教示而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業如前述。 又由於被證1 、2 、3 同為「電子商務平台」,其技術領域 相同,且被證1 、2 、3 業已分別揭示信託管理系統之網路 應用而能達到系爭專利提供一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 信認證之方法,即時點單出票之信託管理功效,故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組合動機,可輕易組合 被證1 、2 ;被證1 、3 ;被證2 、3 或被證1 、2 、3 , 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雖另主張另案判決已認定系爭專利為合法有效云云,惟 查,另案判決原告訴之聲明均與系爭專利是否有效無涉,且 由另案判決主文記載:「被告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 訟費用由被告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於 由原告負擔。」可知,另案判決所認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法 律關係為「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適當報 酬」,核與系爭專利是否有效顯屬二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0 0 條及401 條第1 項之規定,其既判力客觀範圍自不及於系 爭專利之有效性。再者,另案判決之原告乃訴外人○○○, 與本件之當事人並非同一,顯無爭點效理論適用之餘地可言



。且另案判決兩造協議整理之爭點該案中從未將「系爭專利 之有效性」列為該案兩造爭點,亦未就系爭專利是否有效進 行任何實質審理且雙方亦無攻防,遍查另案判決內容更無所 謂「已認定系爭專利為合法有效」之語,原告就該判決之意 旨及內容顯有誤解;退萬步言,縱認另案判決曾認定系爭專 利為有效,然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條文及立法理 由可知,系爭專利權有效之判斷,僅於該訴訟發生拘束力, 對於本件訴訟而言,不論主觀範圍或客觀範圍,均非該案判 決效力所及。
㈡專利侵權部分:
查被告鑑定報告之最終鑑定結論為系爭系統之對應構件應未 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被證4 第46頁),足證被告顯 無任何侵害專利權之情形,茲就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差異 說明如下:
⒈「票券銷售款項之處理方式」之說明:
系爭專利乃透過提供一委託授信之信託機構,作為該收單行 與指定信託銀行之信託機構的授信收款機制,當該收單行接 收該周邊讀卡機構之授權碼要求時,將該參數轉換成有價票 額款匯入該信託機構中暫存躉積,同時向該周邊讀卡機構回 該收單行成功給予該點選商品交易授權認可之回覆訊號,惟 系爭系統之技術內容,關於交易過程的部分,並未與信託端 存在溝通或核准機制,亦未將金額或所轉換之參數,轉換成 有價票款價額匯入信託機構中暫存躉積。惟查,系爭系統乃 係先取得金鑰資訊,嗣於接收訂購訊息及付款完成訊息後, 自行於系統內使用金鑰以列印對應之票券。票券發行者確定 使用此銷售系統後,與信託端間之關係乃以「信託契約」處 理。換言之,款項之處理,則由票券發行者與信託端間兩造 另以信託契約約定之,核與系爭系統無涉。
⒉「票券出票流程圖」與「出票最多元」之說明: 被證4 「票券出票流程圖」係以圖示方式表達系爭系統中各 方之作業即特店端(消費者)選擇票券商品並以刷卡方式結 帳後,透過被告之小黑盒軟體程式驅動特店端之刷卡機,由 收單銀行進行刷卡驗證,驗證成功後,小黑盒取得成功參數 與簽單授權碼,此時系爭系統遂開啟金鑰進行加密演算並取 得信託序號,後由小黑盒傳輸列印票券之指令,最終完成列 印的過程。至於原證6 「出票最多元」一圖,乃被告用於向 特店端說明可列印票券之方式為多元,除實體票券外,亦可 經由簡訊取得電子禮券或經由IBON機台取票等,簡言之,該 圖所描述之重點僅僅係「取票或列印票券方式」之多元,即 信託序號產生後,如何取得票券之說明,與系爭專利無涉。



⒊金流與資訊流及現金交易與刷卡交易之說明: 如被告鑑定報告所載,系爭系統於刷卡交易時,收單行取得 確認刷卡完成且刷卡簽單授權碼時,讀卡機構回傳票卷認可 成功之回覆訊號,此時收單行未與信託授信伺服器端有任何 的連結,自無所謂「信託授權之授權碼」,亦未將交易金額 或轉換之參數,轉換成有價票款價額匯入信託機構中暫存躉 積。即系爭系統之技術重點係於銷售系統中先存有金鑰資訊 ,待系統取得刷卡成功訊號時,立即列印與金鑰加密演算後 對應之票券。換言之,系爭系統僅處理交易進行中之資訊流 的部分,直接反應刷卡付款成功之訊息,搭配內部系統因前 置作業取得之金鑰進行演算後直接列印票券,過程未再與任 何信託授信伺服器存有網路連結,也不負責將金額轉換為有 價票額款匯入信託機構暫存躉積,即刷卡後之金流如何運作 、是否暫存等乃由廠商與信託機構自行依照信託契約辦理, 核與系爭系統無涉。至於若以現金方式購買票卷,系爭系統 之處理方式則與舊有之預存現金信託之方式相同,系爭系統 仍依現金交易所對應的金鑰資訊列印票券完成交易,至於預 存現金之相關細節,則由廠商與信託機構自行依照信託契約 辦理,亦與系爭系統無涉。
㈢又查智慧局於107 年11月27日作成之系爭舉發審定書(被證 6 )主文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並認系 爭專利請求項1 (獨立項)僅為商業性金融規則的簡單改變 ,變更收單機構的代辦銀行與解款行庫間匯款時點,免去收 單機構先行墊款及商家遲延收款等商業經營成本的問題,事 實上並未解決技術問題,因認不具進步性而作成舉發成立之 行政處分,此處分雖尚未確定,惟舉發成立之理由顯屬有據 ,亦可茲為本案參酌。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專利為有效,然 系爭系統亦未侵害系爭專利,原告仍據以主張排除侵害及損 害賠償,實屬無據。
㈣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與假執行聲請。⒉被告等如受 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法官整理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2頁): ㈠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被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進 步性?
⒉被證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進 步性?
⒊被證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進 步性?




⒋被證1 、2 或被證1 、3 或被證2 、3 或被證1 、2 、3 之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㈡專利侵權部分
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58條第1 、3 項、第96條第1 至3 項、97條 第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2 項、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排除侵害及 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若有,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本 件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8年12月4 日,審定日為105 年11月22 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 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 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斷。再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如 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已為公眾所知悉,或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系爭專利摘要揭露一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 方法,以供驗證與一交易行為之透過信託使用有關的元件, 本發明提供技術以認證與一汎用系統有關之一程式介面,並 藉由聯結網路傳輸封包加密之控管,因而使得一應用程式或 裝置可指示接收該交易處理之訊息為該提供信託元件系統所 信賴之使用者,且該交易處理系統平台亦可即時將運算結果 輸出至信賴端應用程式或裝置,以供螢幕顯示、輸出列印、 即時感應、訊號傳輸及開關觸發作動。系爭專利第四圖及說 明書第6 至7 頁第【0022】段揭露系爭專利之處理模組間運 作流程內容:1 、透過一票卷client端( 終端機) 人機操作 介面進行點選商品、張數及附加儲值優惠選項勾勒;2 、其 中應用軟體將此筆消費之金額,轉換成參數並傳輸送至一硬 體介接程式介面;3 、藉由樞設該硬體介接程式之週邊讀卡 機構,如刷卡機、Wifare主機等裝置,接收使用者刷卡或感 應之訊號,待等後向收單行索取一授權碼;4 、過程中,應 用一委託授信之機構,收單行與指定信託銀行( 信託機構)



之授信收款機制,當收單行接收一筆來自刷卡裝置之授權碼 要求時,同時將該刷卡要求之金額參數轉換成有價票額款匯 入信託銀行中暫存躉積,再匯入金額於信託銀行之同時,向 該刷卡裝置回傳該收單行成功給予該筆交易授權認可之回覆 訊號;5 、經刷卡裝置完成一客戶端交易行為後,該刷卡裝 置內之介接程程式亦即時回傳一刷卡成功訊息至該票卷clie nt端( 終端機) 中;6 、該票卷server端( 伺服端) 透過網 路介接,感應啟動接收來自票卷client端( 終端機) 索取票 卷資訊、流水編號及條碼之要求,適時回覆給與予核可輸出 列印票券機之作動,如同客戶經刷卡成功後,同時該訂購商 品票券一併隨刷卡記錄即時列印呈現,如此一流程完成整個 即時購票輸出之列印機制。第7 頁第【0025】段第3 至10行 揭露以信託觀念闡述於上述應用實例中,相對權利人( 電子 商務提供者、收單銀行與信託銀行) 之角色:以電子商務提 供者平台為委託方,消費使用者透過線上交易模式將消費金 移轉入其收單銀行,又其收單銀行收取其交易記錄後,同時 核撥一處理金額進入一信託銀行指定帳戶中,最後該信託銀 行又將該筆轉入金額,匯轉回入原電子商務提供者帳戶內。 其中,收單銀行與信託銀行,於交易過程中扣除處理之手續 費及契約性交易規費,其角色等同為一受託人,經扣除後之 餘金侍後再轉回原委託方( 電子商務提供者) ,俟構成整個 自益信託之交易模式。又系爭專利第七圖及說明書第10至11 頁第【0036】段第1 至11行揭露以即時信託出票系統為核心 ,包圍其核心之供應鏈,主要包括有:系統商( 主要維護即 時信託出票系統之供應商) 、提供服務之飯店或休旅之商家 、收單銀行( 其提供刷卡機之銀行業者) 、信託銀行( 可接 受提供服務刷卡服務之信託託管銀行) ;俾當消費者於其中 一家提供服務之飯店或休旅之商家( 在此簡稱為A 商店) 進 行電子交易行為時,因A 商店中設置有刷卡銀行所提供之刷 卡機及可透過網路聯結到系統商之即時信託出票系統,當消 費者一經刷卡購買商品之同時,消費者所付費之電子貨幣, 將透過信託銀行之代預收轉帳,經信託銀行扣除信託手續費 後,分別將其代預收金額轉付至系統商及A 商店帳戶,並即 時回應訂單於信託出票系統中,將該筆交易結果印出票卷逕 交於消費者手上(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 附屬項,其內容如下:「1.一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 信認證之方法,其包括:係透過一雲端運算(Cloud comput ing )技術,主要結合相關處理模組,a 、提供一票卷客戶



(client)端的終端機,通過該終端機之人機操作介面進行 點選訂購商品之選項勾勒;b 、該終端機之應用軟體將一點 選商品消費之金額,轉換成一參數並傳送至一硬體介接程式 介面,作為電子商務平台;c 、提供一週邊讀卡機構,該週 邊讀卡機構和該硬體介接程式介面連接,以接收使用者通過 該週邊讀卡機構之刷卡或感應之訊號,等待並後向收單行之 信託授信伺服器(Server)索取一信託授權之授權碼;d 、 提供一委託授信之信託機構,作為該收單行與指定信託銀行 之信託機構的授信收款機制,當該收單行接收該週邊讀卡機 構之授權碼要求時,將該參數轉換成有價票額款匯入該信託 機構中暫存躉積,同時向該週邊讀卡機構回傳該收單行成功 給予該點選商品交易授權認可之回覆訊號;e 、經週邊讀卡 機構完成一客戶端的交易行為後,該硬體介接程式介面亦即 時回傳一交易授權成功訊息至該票卷客戶端的終端機;f 、 該收單行之信託授信伺服器(Server)端透過網路連接,啟 動接收來自該票卷客戶端終端機索取票卷資訊之要求,並回 覆給予其核可輸出列印票卷之作動,完成該點選商品票卷一 併隨款項匯付記錄即時列印呈現。2.如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 1 所述之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其中該 週邊讀卡機構係為刷卡機或Wifare主機之任一種。3.如申請 專利範圍請求項1 所述之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 之方法,其中該票客戶端的終端機係為ATM 、手機付費或劃 撥匯款之任一種系統。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交易 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其中該票卷客戶端和 收單行間係設有至少一驗證第三方。」
㈣系爭系統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係被告開發之一種信託票券之交易管理系統,透過 交易伺服器提供應用程式介面,使得廠商端( 銷售端) 、銀 行以及信託端可以透過通訊網路和該交易伺服器之該應用程 式介面介接,用以進行金流和資訊流的資料交換,並包含一 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方法(起訴狀第2 至3 頁、原證6 、被證四鑑定報告第25頁,其主要技術內容如本 判決附圖二所示)。
㈤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被證1 為97年9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0837653 號「有價憑 證訂購系統與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8年12月4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1 摘要 、圖一揭露一種有價憑證訂購系統與方法,主要是藉由網路 連接瀏覽者、本系統、若干中繼伺服器、若干認證伺服器以 及若干服務業者端。瀏覽者透過網路使用本系統來選購有價



憑證,經過認證付款通過取得認證碼便完成電子付款,之後 可列印有價憑證,且在有價憑證上印製包括有條碼之認證碼 以及專為該服務業者設計之背景圖案。當瀏覽者到達服務業 者後,僅需由服務業者以讀碼器掃描該入場憑證上之條碼後 ,服務業者端將自動連線並將掃描得到的資料傳送至最近的 系統端及認證端進行確認比對。不僅使用上更為安全方便、 經第三者認證擔保使有價憑證更具有履約保障。另被證1 圖 三及說明書第20頁第6 行至第21頁第15行揭露消費者端使用 系統流程;圖五及說明書第23頁第16行至第25頁第1 行揭露 服務業者端動作流程(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⒉被證2 為96年2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705305 號「以交易 卡刷卡購買交通運輸票之方法及系統」專利案,其公開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2月4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被證2 摘要、圖2 揭露一種以交易卡刷卡購買交通運 輸票之方法及系統,刷卡裝置將交通運輸班次資料及交易卡 資料之刷卡購票請求傳送給收單銀行之伺服器,收單銀行之 伺服器依據刷卡購票請求中之交通運輸班次資料以產生一訂 票請求,而向訂票系統進行交通運輸票之預訂,並根據刷卡 購票請求中之交易卡資料及訂票系統之訂票回應中之票價傳 送刷卡授權請求給交易卡之發卡銀行的伺服器,經發卡銀行 之伺服器查核對應之交易卡資料且核可此交易後,回覆刷卡 授權回應給收單銀行之伺服器,收單銀行之伺服器依據上述 資料產生刷卡購票回應,並將之傳回刷卡裝置以輸出交通運 輸票及簽帳單而完成購票(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⒊被證3 係91年5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86646號「電子商務信 託管理系統」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 年12月4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3 摘要揭露 一種提供輔助客戶管理他們線上商務的一網路應用之信託管 理伺服器。使用者能藉由使用例如在一個人電腦上的瀏覽器 網路存取裝置而與伺服器連結。該信託管理系統用戶元件可 增加使用者的網路存取裝置,以執行代表該使用者的商務交 易。使用者可經由該信託管理伺服器而控制這些交易。一信 託管理系統服務是連同該信託管理伺服器而操作的一信託管 理系統用戶元件應用。該信託管理系統服務是允許在任何商 業網站上按一下購買鍵的一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機制。該信 託管理系統亦可在按一下交易期間提供客戶存取個人與信用 卡資訊、用於正在進行客戶支援的智慧型收據、銷售商與產 品最愛設定、與這些最愛有關的直接回應產品供應。因為此 資訊皆儲存在該信託管理伺服器,所以允許任何裝置與網際 網路相連接。該信託管理系統服務是藉由操作該信託管理伺



服器實施。被證3 圖7 及說明書第18頁第14行至第20頁第5 行教示客戶使用信託管理系統與貿易商進行商務交易:( 1) 客戶使用HTML瀏覽器發現提供貨品或服務的商務網站;( 2) 該商務網站( 伺服器) 使用客戶的HTML瀏覽器應用而開始一 購買作業;( 3)該商務伺服器將一網頁下載給瀏覽器,該網 頁包括一HTML表單,其可當作部分線上商務交易而請求各種 不同客戶資訊;( 4)客戶開啟表單,啟動一信託管理系統服 務;( 5)客戶下載信託管理系統;( 6)信託管理系統檢視貿 易商網頁;( 7)客戶輸入使用者名稱與密碼,並由信託管理 系統證明客戶身分;( 8-9)客戶傳送該網頁( 包含使用者名 稱與密碼) 至信託管理伺服器;( 10) 信託管理伺服器分析 該網頁;( 13) 客戶使用信託管理系統提供的使用者介面選 取一信用卡與帳單地址。另被證3 第20頁第14至19行、第21 頁第3 至10行教示利用可攜性語言( JavaScript等) 撰寫應 用於瀏覽器之信託管理系統,以128 位元密碼及RSA 資料加 解密技術建立信託客戶授權之數字簽字( 個人鍵控證明,例 如Verisign) ,及瀏覽器經由一安全插座層( SSL)通道建立 一鍵控組(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㈥被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惟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部分:
①系爭專利之要件1A為「一種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 證之方法,其包括:係透過一雲端運算( Cloudcomputing) 技術,主要結合相關處理模組,一種有價憑證訂購系統與方 法,主要是藉由網路連接瀏覽者、本系統、若干中繼伺服器 、若干認證伺服器以及若干服務業者端【對應系爭專利之透 過一雲端運算( Cloud computing)技術,主要結合相關處理 模組】。瀏覽者透過網路使用本系統來選購有價憑證,經過 認證付款通過取得認證碼便完成電子付款,之後可在家或現 場列印有價憑證。」,而被證1 圖一、說明書第3 頁第1 至 3 行、第7 頁第7 至9 行揭露一種有價憑證訂購系統與方法 ,主要是藉由網路連接瀏覽者、本系統、若干中繼伺服器、 若干認證伺服器以及若干服務業者端【對應系爭專利之透過 一雲端運算( Cloud computing)技術,主要結合相關處理模 組】。瀏覽者透過網路使用本系統來選購有價憑證,經過認 證付款通過取得認證碼便完成電子付款,之後可在家或現場 列印有價憑證,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要件「一種 交易處理權移轉信託元件授信認證之方法,其包括:係透過 一雲端運算( Cloud computing)技術,主要結合相關處理模 組」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之要件1B為「a 、提供一票卷客戶( client) 端的 終端機,通過該終端機之人機操作介面進行點選訂購商品之 選項勾勒;步驟( 51) 瀏覽者登錄有價憑證訂購系統的主機 、網站、或是網頁;步驟( 52) 瀏覽者自系統之資料庫中找 尋與閱覽其所儲存之服務業者有價憑證選購資料。」,而被 證1 圖二瀏覽者30及訂購模組141 【對應系爭專利之票卷客 戶( client) 端的終端機與人機操作介面】,說明書第17頁 第20行,圖三步驟( 51) 、步驟( 52) ,第20頁第9 至12行 揭露步驟( 51) 係瀏覽者30登錄有價憑證訂購系統的主機、 網站、或是網頁;步驟( 52) 係提供瀏覽者30自系統之資料 庫中找尋與閱覽其所儲存之服務業者有價憑證選購資料,即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B要件「a 、提供一票卷客戶( client) 端的終端機,通過該終端機之人機操作介面進行點 選訂購商品之選項勾勒」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之要件1C為「b 、終端機之應用軟體將該筆點選消 費之金額,轉換成參數並傳送至一硬體介接程式介面,作為 電子商務平台;步驟( 53) 當瀏覽者30決定選購某一服務業 者之有價憑證時,則進入一認證與付款程序,即已揭露瀏覽 者30之瀏覽器應用軟體能將瀏覽者30點選消費之金額與商品 資訊傳送至系統端10之主機11;」,而被證1 圖二交易模組 14、付款模組142 ,第17頁第21行;圖三步驟( 53) ,第20 頁第13至14行,第11頁第6 至8 、9 至12行揭露步驟( 53) 係當瀏覽者30於系統端10【對應系爭專利之電子商務平台】 決定選購某一服務業者之有價憑證時,則進入一認證與付款 程序,即已揭露瀏覽者30之瀏覽器軟體【對應系爭專利之終 端機應用軟體】能將瀏覽者30點選消費之金額與商品資訊傳 送至系統端10之主機11,故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C要件「b 、終端機之應用軟體將該筆點選消費之金額, 轉換成參數並傳送至一硬體介接程式介面,作為電子商務平 台」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之要件1D為「c 、提供一週邊讀卡機構,該週邊讀 卡機構和該硬體介接程式介面連接,以接收使用者通過該週 邊讀卡機構之刷卡或感應之訊號,等待並後向收單行之信託 授信伺服器( Server) 索取一信託授權之授權碼;步驟(53 ) 進入認證與付款程序,並進行電子付款,圖二交易模組14 之付款模組142 供瀏覽者輸入信用卡授信資料進行扣款( 收 單銀行即是提供刷卡機之銀行) 、SSL 電子數位方式進行交 易;步驟( 531~533)進入認證機構資料庫檢核服務業者擔保 額度,已無額度則認證失敗拒絕付款交易跳出系統網站,認 證成功但付款失敗也會跳出系統網站,步驟( 54) 當認證與



付款成功完成交易程序後,則由系統端產生一筆對應於該選 購交易之選購資料且將該選購資料傳送及儲存於系統資料庫 及認證資料庫中;」,而被證1 圖三步驟( 53) ,第20頁第 13至14行揭露進入認證與付款程序,並進行電子付款【對應 系爭專利之提供一週邊讀卡機構,該週邊讀卡機構和該硬體 介接程式介面連接,以接收使用者通過該週邊讀卡機構之刷 卡或感應之訊號】,圖二交易模組14之交易模組142 ,第17 頁第21行,第11頁第9 至12行揭露付款模組142 供瀏覽者輸 入信用卡授信資料進行扣款、SSL 電子數位方式進行交易, 圖三步驟( 531~533)、步驟( 54) 揭露於步驟( 531~533)時 進入認證機構資料庫檢核服務業者擔保額度,已無額度則認 證失敗拒絕付款交易跳出系統網站,認證成功但付款失敗也 會跳出系統網站,於步驟( 54) 時系統端判斷當認證與付款 成功完成交易程序後,則由系統端產生一筆對應於該選購交 易之選購資料且將該選購資料傳送及儲存於系統資料庫及認 證資料庫中。由上比較,雖被證1 僅揭露瀏覽者輸入信用卡 授信資料進行扣款之電子付款方式,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1D要件以實體週邊讀卡機構之刷卡或感應方式付款之 技術特徵,惟此部分技術特徵僅為信用卡刷卡交易方式採用 線上刷卡或實體刷卡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堪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要件「c 、提供一週邊讀卡機 構,該週邊讀卡機構和該硬體介接程式介面連接,以接收使 用者通過該週邊讀卡機構之刷卡或感應之訊號,等待並後向 收單行之信託授信伺服器( Server) 索取一信託授權之授權 碼」係為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
⑤系爭專利之要件1E為「d 、提供一委託授信之信託機構,作 為收單行與指定信託銀行等之金融機構的授信收款機制,當 收單行接收該週邊讀卡機構之授權碼要求時,將該參數轉換 成有價票額款匯入信託機構中暫存躉積,同時向該週邊讀卡 機構回傳該收單行成功給予該筆交易授權認可之回覆訊號; 認證機構泛指可提供擔保有價憑證實際價值不因發行業者無 法履約致使有價憑證無效之承保金融機構,如金控、銀行、 保險公司等。認證端40具有一認證伺服器41,其設有下列模 組:至少一資料檢核模組42,可提供認證機構檢核服務業者 之擔保額度及有價憑證持有者之有價憑證使用資訊。步驟( 76) 依據瀏覽者所輸入的電子付款帳號資料( 例如SSL)向相 關金融單位( 銀行、信用卡中心、或是郵局等) 要求付款; 步驟( 77) 在確定瀏覽者之選購交易成功後,產生一交易確 認訊息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透過網路傳遞給瀏覽者。」,而被 證1 第11頁第3 至5 行揭露認證機構【對應系爭專利委託授



信之信託機構】泛指可提供擔保有價憑證實際價值不因發行 業者無法履約致使有價憑證無效之承保金融機構,如金控、 銀行、保險公司等,圖二認證端40、認證伺服器41、資料檢 核模組42及第17頁第6 至8 行揭露認證端40具有一認證伺服 器41,其設有下列模組:至少一資料檢核模組42,可提供認 證機構【對應系爭專利委託授信之信託機構】檢核服務業者 之擔保額度及有價憑證持有者之有價憑證使用資訊,圖六步 驟( 76) 至步驟( 77) 及第25頁第12至15行揭露於步驟(76 ) ,系統主機依據瀏覽者所輸入的電子付款帳號資料( 例如 SSL)向相關金融單位( 銀行、信用卡中心、或是郵局等) 要 求付款;於步驟( 77) ,系統主機在確定瀏覽者之選購交易 成功後,產生一交易確認訊息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透過網路傳 遞給瀏覽者【對應系爭專利之收單行向該週邊讀卡機構回傳 該收單行成功給予該筆交易授權認可之回覆訊號】,被證1 未揭露「當收單行接收該週邊讀卡機構之授權碼要求時,將 該參數轉換成有價票額款匯入信託機構中暫存躉積」技術特 徵,故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E要件。 ⑥系爭專利之要件1F為「e 、經週邊讀卡機構完成一客戶端的 交易行為後,該介接程式介面亦即時回傳一交易授權成功訊 息至該票卷客戶端的終端機;回覆模組145 、步驟( 57)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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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