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7年度,14號
IPCV,107,民專上,14,20181227,2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利請求項1具被證1、2、7技術特徵,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所請「軸向旋轉器」依其內部證據解 釋,包括「分度盤」及「齒輪」可受控輸出旋轉動力及旋轉 角度之構件,不應為維持專利權有效,忽略「軸向旋轉器」 上位用語。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均未定義軸向旋轉器 排除分度盤之情況,被證1及2揭示系爭專利所定義之軸向旋 轉器,且可達成三軸向旋轉的目的與功能,並具有改善加工 精度之效果,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準此,被 證7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四)被證3至5、8、9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上訴人自承被證3至5教示六軸向同動控制之運動功能,故被 證3至5與系爭專利具有共同之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相同功效。 依據證人○○○於107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證述,可知「機 械手臂」常與「放電加工機」共同使用而有緊密關聯,兩者 至少為相關聯之技術領域並無疑問,且「機械手臂」常作為 夾持電極與工件之用,故將夾持電極與工件之機械手臂轉用 於放電加工機之旋轉機構,屬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 識者,可理解系爭專利所屬之放電加工領域,常需使用機械 手臂之技術,被證3至5甚至教示內部裝載有電纜之設計,提 供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有足夠動機作放電加工用途,應 用於放電加工相關領域之技術,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 之發明。準此,被證3至5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被證8揭露將軸向旋轉器設於基座外,便於修繕之技術手 段,被證9揭露放電加工機之第二軸向旋轉器及第三軸向旋 轉器的結構,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屬於相同技術領域且具 有共同之技術特徵。職是,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五)被上證4足證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被上證4 為智慧局於107 年10月22日,審定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系爭審定書,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有效性。上訴人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經被上訴人提出  舉發,經智慧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而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主要證據2 及3 ,對應為本 件之被證1 及7 。智慧局107 年10月22日提出系爭審定書, 作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審定確認,且 認被證1、2影片足以作為適格前案,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有效性。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 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 後(見本院卷一第221至223頁之107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 ):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放電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 裝置」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年2月11日起至120年8月 11日止。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1.系爭專利有效部分:
當事人就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執如後:⑴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記載之內容,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⑵被證1或 被證2或被證3或被證7,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 穎性;⑶被證1或被證2或被證3或被證4,是否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⑷被證7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新穎性;⑸被證7與被證5、8、9之組合,是否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⑹被證1、5、8、9或被 證2、5、8、9或被證3、5、8、9或被證4、5、8、9之組合,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侵權部分:
當事人就系爭侵權爭執如後:⑴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⑵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300萬元,並自上訴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 人均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並應於 本件判決確定日起20日內,銷毀侵害系爭專利之原料與器具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準據法: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 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 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 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云云。惟被 上訴人抗辯稱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 等語。職是,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厥為上訴人向被



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之權利前提要件,本院自應探究系爭專 利是否合法有效。上訴人前於100年8月12日向智慧局申請系 爭專利,智慧局嗣於103年12月30日核准審定。職是,系爭 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 公布、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三、本院審理當事人爭點之順序:
本院參諸當事人之主要爭點,首應分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與專利有效性之證據,依據判斷有效性如後:㈠系爭專利說 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有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㈡ 被證1或被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㈢被證3或被證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㈣被證7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㈤被 證1或被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㈥ 被證3或被證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㈦被證1、5、8、9,或被證2、5、8、9,或被證3、5、8、9 ,或被證4、5、8、9,或被證7、5、8、9之組合,是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繼而認定系爭產品,是 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最後判斷上訴人行 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禁止侵害請求權及銷毀請求權,有無理 由。
四、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傳統以三軸向驅動機構結合,具有分度盤式旋轉機構對於形 狀日趨複雜之工件而言,所能提供之加工精度仍有不足處。 系爭專利是放電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其 主要係於一承載座裝設第一軸向旋轉器,以第一軸向旋轉器 之旋轉作動端連接一基座,基座中樞設一可由第二軸向旋轉 器帶動旋轉之支撐軸,其於支撐軸上裝設第三軸向旋轉器, 而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旋轉作動端裝設一電極夾座,以電極 夾座組接放電加工機的工具電極,並以承載座組接放電加工 機三軸向驅動機構之作動端,而能達到六軸向同動控制之運 動功能,使其可達到複雜工件表面加工所須之精度(見原審 卷一第15、16頁之系爭專利摘要及說明書第3頁)。(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因上訴人僅主張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故本 院茲分析請求項1內容,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放電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 驅動裝置,係用以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之作 動端及組接工具電極,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包含:



1.一承載座,用以連接所述多軸向驅動機構之作動端;2.一 基座,係可活動之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形成一活動空 間;3.一第一軸向旋轉器,設於承載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 含一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 4.一支撐軸,係垂直於第一軸向旋轉器軸向之樞設於基座之 活動空間,支撐軸包含一固接部;5.一第二軸向旋轉器,設 於基座,第二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 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軸;6.一第三軸向旋轉器,設於支 撐軸之固接部,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 ;7.一電極夾座,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三軸向旋轉作 動端,用以組接工具電極。
五、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一)被證1之技術分析:
被證1 為2009年11月4 日於youtube 網站發佈之標題為「00 ○○○○○AG60L 七軸DVD ( ○○○○○○AG60L 7axesDVD) 」網路影片(網址:https ://www .youtube .com/watch?v=ck1bgm324B0)。被證1 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1 為一種 七軸放電加工機,結合傳統XYZ 三軸向作動之七軸加工技術 ,係用以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之作動端及組 接工具電極,七軸放電加工機包含:1.一承載座,用以連接 所述多軸向驅動機構之作動端;2.一基座,係可活動之裝設 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形成一活動空間;3.一第一軸向旋轉 器,係設於承載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旋轉作 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4.一支撐軸,係垂直 於第一軸向旋轉器軸向之樞設於基座活動空間中,支撐軸包 含一固接部;5.一第二軸向旋轉器,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 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 支撐軸;6.一第三軸向旋轉器,設於支撐軸之固接部,第三 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7.一電極夾座,係 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用以組接工 具電極。被證1 圖式,如附圖2 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37 頁 背面、138 頁之被證6 第6 至7 頁之圖一及圖二)。(二)被證2之技術分析:
被證2 為2009年11月13日於youtube 網站發佈之標題為「七 軸扭曲放電加工機台加工影片( 7 Axes Twisted EDM BurnV ideo) 」網路影片(網址:https ://www .youtube .com/w atc h?v=yPZejy0MHFs),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2之網路影片內容與被證1 相同,被證2為一種七軸放電加工機,係用以裝設於放電加



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及組接工具電極,七軸放電加 工機包含:1.一承載座,係用以連接所述多軸向驅動機構之 作動端;2.一基座,係可活動的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 形成一活動空間;3.一第一軸向旋轉器,設於承載座,第一 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 端組接基座;4.一支撐軸,垂直於第一軸向旋轉器軸向之樞 設於基座活動空間中,支撐軸包含一固接部;5.一第二軸向 旋轉器,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 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軸;6.一第三軸向旋轉 器,設於支撐軸的固接部,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三軸向 旋轉作動端;7.一電極夾座,係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 三軸向旋轉作動端,用以組接工具電極。被證2圖式,如附 圖3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39頁之被證6第9頁之圖三)。(三)被證3之技術分析:
被證3係為2007年12月7日於youtube網站發佈之標題為「ABB 機器人技術-電弧焊接(ABB Robotics-Arc Welding)」網路 影片(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U3HdxOq Zs),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 前技術。被證3為一種電弧焊接加工機,係用以裝設於放電 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及組接工具電極,電弧焊接 加工機包含:1.一承載座,係用以連接所述多軸向驅動機構 之作動端;2.一基座,係可活動之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 中形成一活動空間;3.一第一軸向旋轉器,設於承載座,第 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 動端組接基座;4.一支撐軸,垂直於第一軸向旋轉器軸向之 樞設於基座活動空間中,支撐軸包含一固接部;5.一第二軸 向旋轉器,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 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軸;6.一第三軸向旋 轉器,設於支撐軸之固接部,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三軸 向旋轉作動端;7.一電極夾座,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 三軸向旋轉作動端,用以組接工具電極。被證3圖式如附圖4 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39頁背面之被證6第10頁之圖四)。(四)被證4之技術分析:
被證4為2009年2月5日於youtube網站發佈之標題「Mitsubis hi六軸自動化噴水器及線切割放電加工機(Mitsubishi6-Ax es Automation on Waterjet & Wire)」網路影片(網址:h ttps ://www .youtube .com/watch?v=cNkG7KQtBHM )。公 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被證4 為一種六軸自動化噴水器及線切割放電加工機,用以 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及組接工具電極



,六軸自動化噴水器及線切割放電加工機包含:1.一承載座 ,用以連接多軸向驅動機構之作動端;2.一基座,係可活動 之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形成一活動空間;3.一第一軸 向旋轉器,設於承載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旋 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4.一支撐軸,垂 直於第一軸向旋轉器軸向的樞設於基座的活動空間中,支撐 軸包含一固接部;5.一第二軸向旋轉器,設於基座,第二軸 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 連接支撐軸;6.一第三軸向旋轉器,設於支撐軸之固接部, 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7.一電極夾座 ,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用以組接 工具電極。被證4圖式,如附圖5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40頁 背面之被證6第12頁之圖五及圖六)。
(五)被證5之技術分析:
被證5為2010年12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US 7849761 B2號「Wr ist Unit to a Robot Arm」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5為一種機器 人手臂加工機,係用以裝設於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 端及組接工具電極,機器人手臂加工機係包含:1.一承載座 ,係用以連接多軸向驅動機構之作動端;2.一基座,係可活 動之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形成一活動空間;3.一第一 軸向旋轉器,設於承載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 旋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4.一支撐軸, 係垂直於第一軸向旋轉器軸向之樞設於基座活動空間中,支 撐軸包含一固接部;一第二軸向旋轉器,係設於基座上,第 二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 動端連接支撐軸;一第三軸向旋轉器,係設於支撐軸之固接 部,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被證5之 主要圖面,如附圖6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11至112頁之被證5 之圖1及圖2)。
(六)被證7之技術分析:
被證7為2011年2月2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 101961804 A號 「一種電火花加工球座標三軸主軸頭機構」專利案,公開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 7為一種電火花加工球座標三軸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 ,係用以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Z軸部件(8)及電極(10),三軸 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包含:1.一球座標三軸主軸頭機 構(9),係用以連接所述Z軸部件;2.一C軸回轉體組件(9-8) ,係可活動之裝設於球座標三軸主軸頭機構底部,所述C軸 回轉體組件中形成一活動空間;3.一C軸驅動組件(9-1),設



於球座標三軸主軸頭機構,C軸驅動組件包含一第一軸向旋 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C軸回轉體組件;4.一 軸組件b(9-6),垂直於C軸驅動組件軸向之樞設於C軸回轉體 組件活動空間中,軸組件b包含一A軸擺動體組件(9 -12); 5.一A軸驅動組件(9-16)、固定直齒輪a(9-15)、空套直齒輪 a(9-14)、空套直齒輪b (9-13),設於C軸回轉體組件,A軸 驅動組件、固定直齒輪a、空套直齒輪a、空套直齒輪b含一 空套直齒輪b,空套直齒輪b連接軸組件b;6.一固定錐齒輪 a(9-9)、固定錐齒輪b(9-10),設於軸組件b之A軸擺動體組 件,固定錐齒輪a、固定錐齒輪b包含一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 ;7.一B軸回轉體組件(9-11),裝設於固定錐齒輪a、固定錐 齒輪b之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用以組接工具電極。被證7之 主要圖面,附圖7所示(見原審卷一第251頁之被證7圖1至圖 3)。
(七)被證8之技術分析:
被證8為2009年6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310712號「線切割放 電加工模組」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 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8為一種可實現多向、多方位 之線切割放電加工模組,包括一第一旋轉單元、一第二旋轉 單元及一線電極單元。第二旋轉單元沿一第一軸與第一旋轉 單元相對旋轉;線電極單元沿一第二軸與第二旋轉單元相對 旋轉。被證8之主要圖面,如附圖8所示(見原審卷一第253 頁之被證8之發明摘要)。
(八)被證9之技術分析:
被證9為2009年8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63374號「機械手臂 結構」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9係一種機械手臂結構,使機械手臂 之作動可得更多角度之功效;主要係設成由相互串組之第一 馬達第一轉座、第二馬達第二轉臂、第三馬達第三轉座、長 座、第四馬達第四皮帶、第五馬達第五皮帶、內轉軸、外轉 軸、轉座,轉座中組設齒輪組、軸桿及供組裝工具之夾爪與 噴槍,藉由左右水平角度、前後高度角度、上下高度角度、 前後角度動作,使工具可更多角度位置作動之功效。被證9 之主要圖面,如附圖9所示(見原審卷一第263頁背面之被證 9之新型摘要)。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內容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1.專利說明書明確與充分揭露之審查因素:
按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專利法第26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雖抗辯稱系爭專利說明書、原證 16之專利有效性分析報告及原證8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所 述支撐軸及活動空間之目的及技術手段不一致,難以被該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預見及實施,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必要 技術特徵未明確揭露,致使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無法在未參考任何文獻之情況,即得以瞭解其內容,並 可據以實施云云。然專利說明書應明確與充分記載申請專利 之發明,記載之用語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 礎,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 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且產生預 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其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有關。而 原證16之專利有效性分析報告及原證8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其敘述之內容,核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明確或有無充分 揭露,均屬無關,合先敘明。
2.系爭專利說明書具明確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 ⑴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至8頁【發明內容】、【實施方式】 及圖式第1至7圖記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1段記載基座 (20)係可活動之裝設於承載座(10)底部,基座中形成一活動 空間(23),而於本較佳實施例中,基座包含一基板部(21)及 二側板部(22A、22B),二側板部設於基板部相對兩側且同朝 下延伸,其於基板部下方之二側板部間形成所述活動空間(2 3),二側板部各設有一穿孔(221、222),並以基板部裝設於 承載座之載板(11)底部。說明書第6頁第3段記載:支撐軸(4 0)係垂直於第一軸向旋轉器(30)軸向之樞設於基座活動空間 ,其於本較佳實施例中,支撐軸以其一端樞設於基座之一側 板部(22A)穿孔(221)處,支撐軸位於基座活動空間內之中段 具有一固接部(41),固接部為中空狀之型體,提供第三軸向 旋轉器(60)設置其中。
⑵參諸技術內容可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無須過度實驗,即可瞭解系爭專利之一實施例係利用一基 座包含一基板部及二側板,二側板部設於基板部相對兩側且 同朝下延伸,其於基板部下方之二側板部間,形成活動空間 ,一支撐軸以其一端樞設於基座之一側板部穿孔處,支撐軸 位於基座活動空間內之中段具有一中空狀之固接部,可製作 一種放電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職是,系 爭專利說明書明確與充分揭露解決習知分度盤式旋轉機構之 加工精密度不足等有關技術手段,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基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



基礎,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系 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 決問題與製作一種放電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 置,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抗辯,不足 為憑。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1.被證1或被證2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1之技術特徵如後:①被證1之 圖式揭示:一種七軸放電加工機之工具電極驅動裝置,係用 以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A2)及組接工 具電極(A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放電加工機之三 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係用以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多 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及組接工具電極」技術特徵。②被證1 之圖式揭示:一承載座(B1),係用以連接所述多軸向驅動機 構的作動端。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承載座,係用以連 接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技術特徵。③被證1之圖式揭示 :一基座(C1),係可活動之裝設於承載座底部,所述基座中 形成一活動空間(C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基座,係 可活動之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形成一活動空間」技術 特徵。④被證1之圖式揭示:一第一軸向旋轉器(D1),係設 於承載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D2) ,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第一軸向旋轉器,係設於承載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 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技術 特徵。⑤被證1之圖式揭示:一支撐軸(E1),係垂直於第一 軸向旋轉器軸向之樞設於基座活動空間中,支撐軸包含一固 接部(E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支撐軸,係垂直於第 一軸向旋轉器軸向之樞設於基座活動空間中,支撐軸包含一 固接部」技術特徵。⑥被證1之圖式揭示:一第二軸向旋轉 器(F1),係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 作動端(F2),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軸。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一第二軸向旋轉器,係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 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 支撐軸」技術特徵。⑦被證1之圖式揭示:一第三軸向旋轉 器(G1),係設於支撐軸之固接部,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 三軸向旋轉作動端(G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第三軸 向旋轉器,係設於支撐軸之固接部,第三軸向旋轉器包含一 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技術特徵。⑧被證1之圖式揭示:一 電極夾座(H1),係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三軸向旋轉作 動端,用以組接工具電極。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極



夾座,係裝設於第三軸向旋轉器之第三軸向旋轉作動端,用 以組接工具電極」技術特徵。
⑵基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依被證1所揭示 之內容所完全對應,被證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 特徵,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因被證 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理由,被證2之網路 影片內容與被證1相同,是被證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 技術特徵,故被證2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
⑶上訴人雖主張稱被上訴人所標示「第二軸向旋轉器」、「第 二軸向旋轉作動端」所指部分之結構與該等連接關係於影片 及截圖模糊不清,被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第 二軸向旋轉器,係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二軸 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軸」技術特徵 ,且技術特徵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輕易完 成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比被證1具有新穎性、進步性云云 。然被證1之網路影片第39至44秒,學者手勢顯示放電加工 機具有三旋轉軸向驅動,且配合被上訴人於被證1影片之截 圖所標示「第二軸向旋轉器」、「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 可知被證1之基座應具有如截圖所標示「第二軸向旋轉器」 ,且「第二軸向旋轉器」應包含有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 」,「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有支撐軸,可使被證1之 放電加工機具有三旋轉軸向驅動,被證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所載「一第二軸向旋轉器,設於基座,第二軸向旋轉器 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 軸」技術特徵,上訴人主張,應不可採。
⑷上訴人固主張由被證23及被證24可知,被證1、2影片中所揭 露「第二軸向旋轉器(F1)」、「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F2)」 作動方式,係藉由分度盤式旋轉機構運作並旋轉,對照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3頁【先前技術】第12至17行之說明:以三軸 向驅動機構結合具有分度盤式旋轉機構對於形狀日趨複雜的 工件而言,所能提供之加工精度仍有不足處。明確指出被證 1、2中之分度盤式旋轉機構,為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 術,不得作為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證據云云 。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最後1行至第5頁第1段中記載:藉 此放電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位移驅動裝置設計,使 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三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以電極夾座組 接放電加工機之工具電極,而能達到六軸向同動控制之運動 功能,使其可在放電加工機控制系統控制,可使工具電極作 細微位置與角度之精密控制,而達到複雜工件表面加工所須



之精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2段中記載:本發明三旋轉 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1應用於放電加工機時,如圖5、圖6 及圖7所示,其安裝於放電加工機三軸向驅動機構(2)作動端 ,並令第一軸向旋轉器(30)、第二軸向旋轉器(50)與第三軸 向旋轉器(60)受控於放電加工機之控制系統,而能受控作三 度空間之位移與旋轉,故放電加工機原有三軸驅動之驅動機 構,加上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本身具備之三軸向旋 轉作動功能,使放電加工機中,裝設於電極夾座(70)工具電 極(3)具備六個自由度,進而在放電加工機控制系統之控制 ,工具電極可精準受控移動至指定位置,並能受控六個軸向 同動控制而作細微,且精密之位置與角度調整。準此,系爭 專利最主要之技術特徵應為「第一軸向旋轉器、第二軸向旋 轉器與第三軸向旋轉器」,可使放電加工機中,裝設於電極 夾座上之工具電極具備六個自由度,進而使工具電極精準之 受控移動至指定位置,並能受控六個軸向同動控制而作細微 且精密之位置與角度調整,是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先前技術 並非為分度盤式旋轉機構,而是改良先前技術之單純由三軸 向驅動機構帶動的工具電極。被證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軸向旋轉器、第二軸向旋轉器與第三軸向旋轉器」技術 特徵,上訴人主張,應不可採。
⑸上訴人雖主張被證1、2影片之拍攝視角均僅自影片中學者方 位攝向加工機並未旋轉視角,被上訴人標示「第二軸向旋轉 器」、「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部分,均被前方構件所遮蔽 而無法得知被遮蔽部分之具體結構,倘被證1之第二軸向旋 轉器係與所指基座(C1)為一體之結構,將造成修繕時必須同 時拆除基座,不具有修繕之便利性,被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一第二軸向旋轉器,係設於基座上,第二軸向旋 轉器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 支撐軸」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比被證1具有新穎性 、進步性云云。然查被證1 之網路影片標題揭示「00○○○ ○○AG 60L 7axes DVD、technology combined with seven axes t hen an access meeting XYZ tradictional 」,關 於被證1 所稱之七軸放電加工機,應至少包含X 、Y 、Z 3 軸向聯動施工,暨X 軸旋轉、Y 軸旋轉及Z 軸旋轉等三個旋 轉運動座標之結合,在三度空間中至少包含六軸方向自由度 ,可對一般工件平滑、複雜之曲面進行加工,且被證1 影片 第39至44秒中,學者手勢顯示放電加工機具有三旋轉軸向驅 動,被上訴人於被證1 影片之截圖所標示「第二軸向旋轉器 」、「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可知,被證1 之基座上確實具 有如截圖所標示「第二軸向旋轉器」,且「第二軸向旋轉器



」應包含有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第二軸向旋轉作 動端」連接有支撐軸,始可符合上述六軸自由度或7 軸放電 加工之定義。
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為使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三軸向驅動 機構作動端,以電極夾座組接放電加工機之工具電極,而能 達到六軸向同動控制之運動功能。職是,系爭專利與被證1 均揭示六軸向自由度控制之加工技術。
⑹上訴人固主張被證1之第二軸向旋轉器係與所指基座(C1)為 一體之結構,將造成修繕時必須同時拆除基座而不具有修繕 之便利性云云。然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放電 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希望藉此改善現有 分度盤式旋轉機構之加工機密度不足缺點,該發明內容僅記 載第二軸向旋轉器係設於基座,並包含一第二軸向旋轉作動 端,第二軸向旋轉作動端連接支撐軸,主要藉由放電加工機 之三軸轉軸式驅動裝置設計,可使工具電極作細微位置與角 度之精密控制而達到複雜表面加工所需之精度;本發明之另 一目的,使系爭專利之支撐軸中形成一軸向貫穿貫孔,用以 提供電極線、第二軸向旋轉器與第三軸向旋轉器之導線穿設 之用,使得第二軸向旋轉器與工具電極等線路,得以安置與 隱藏,避免影響工具電極之作動情事。準此,系爭專利之發 明目的均未強調工具電極基座修繕之便利性,系爭專利請求 項1對比被證1之揭示內容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上訴人主 張,實不足採。
⑺上訴人雖主張被證2 影片經由證人○○○與台灣00○○○○ ○公司確認後,充分顯示被上訴人所指涉「放電加工機3 旋 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 A1) 」結構部分,由JS( Rotary Table)公司所生產之分度盤式旋轉機構產品,非為○○○○ ○○公司所製造,原證21、22及24與被證1 、2 具有關聯性 云云。惟查上訴人所提上證3 之電子郵件及上證5 之手機 line通聯記錄截圖雖證實,連揚鋼模公司○○○先生洽詢 SODICK蘇比克公司關於AG 60L 7軸EDM 放電加工機,其所搭 配JS (○○○○○○○○○○○○○) 旋轉分度盤展示設備 ,惟蘇比克公司答覆AG60L 7 軸EDM 及所搭配JS設備目前並 無實機及其詳細規格。可知證人○○○雖證稱○○○○○○ AG60L 7 軸放電加工機,其所搭配JS分度盤旋轉設備屬不同 公司產品,且被證1 或被證2 所揭示內容為展示機,無法再 獲知AG60L 與JS搭配之機型進一步相關規格內容資料,參諸 證人對於○○○○○○AG60L (或AG40L )七軸EDM 之證詞 內容,勾稽SODICK蘇比克公司關於機型之答覆內容,僅能得 知原證21及22與被證1 、2 所揭示加工機為相同機型,仍無



法確實得知原證24所揭示之加工用旋轉分度盤型式,其與被 證1 、2 「放電加工機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 A1) 」具有明顯關聯性,無法進一步輔助證明被證1 、2 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差異關係,上訴人主張,實不足採。 2.被證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3之技術特徵如後:①被證3之 圖式揭示:一種電弧焊接加工機之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 裝置,係用以裝設於電弧焊接加工機之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 端(A2)及組接工具電極(A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 三旋轉軸式工具電極驅動裝置,係用以裝設於放電加工機之 多軸向驅動機構作動端及組接工具電極」技術特徵。②被證 3之圖式揭示:一承載座(B1),係用以連接多軸向驅動機構 之作動端。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承載座,係用以連接 所述多軸向驅動機構的作動端」技術特徵。③被證3之圖式 揭示:一基座(C1),係可活動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中形 成一活動空間(C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基座,係可 活動裝設於承載座底部,基座形成一活動空間」技術特徵。 ④被證3之圖式揭示:一第一軸向旋轉器(D1),係設於承載 座,第一軸向旋轉器包含一第一軸向旋轉作動端(D2),第一 軸向旋轉作動端組接基座。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第一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