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6B「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狀態,以取得一感測信號;」;要件6C「比較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要件6D「及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對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的一顯示單元進行作動;」;要件6E「其中,當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等技術特徵。被告不爭執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至6E之文義範圍(本院卷56頁至第57頁),惟辯稱系爭產品不具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之技術特徵云云。
我國專利法制中尚無有關「間接侵權責任」(對第三人之直接侵權行為負間接侵權責任)之概念,亦即經評價行為人主觀意圖及行為態樣,如未直接參與或介入第三人侵害專利權之活動,不得僅以其與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有所關連,而令該人負侵權行為責任。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6是方法專利,系爭產品於使用時縱有實施該方法,惟原告並未證明被告等有共同或教唆購買者使生侵權行為之決意,即無法證明購買者有侵權之故意,則購買者對系爭專利請求項6未構成侵權行為,自難認被告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2為101年10月15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02884744U號「車用迎賓燈」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
1905年2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2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被證2提供一種汽車迎賓燈,包括殼體,殼體內設置有光源組件及位於光源組件前端的透鏡組件,其中,殼體內還設置有向光源組件之間的傳感器組件,能夠方便靈活地安裝在汽車的車門上,且安裝過程無需對汽車進行拆卸或對汽車電氣系統進行改造,安裝成本低,305頁)。
2之圖式:
圖1為結構圖、圖4為結構分解圖、圖5為電路原理圖,如附圖3所示。
3為104年12月1公告之我國第M513141號「用於汽車開門提醒之警示器」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5年2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3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被證3係一種用於汽車開門提醒之警示器,裝設於一車輛之駐煞車裝置上,其中,該警示器包含有一控制裝置,一設於該控制桿上之感應件,及一相
對該感應件設置且與該控制裝置連接之偵測件;是以,當駕駛者啟動該駐煞車裝置時,將使該駐煞車裝置之控制桿上的感應件脫離或位於該偵測件之偵測範圍內,使該偵測件產生一控制訊號至該控制裝置之接收單元中,而該控制單元得以控制該控制裝置之警示單元發出一警示訊息(如燈光、聲音等),藉以透過該警示訊息提醒駕駛人開車門需注意後方來315頁)。
3之圖式:
圖1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示意圖、圖2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動作示意圖、圖3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方塊圖、圖4為第二較佳實施例之示意圖、圖5為第二較佳實施例之示意圖,如
20附圖4所示。
9為93年11月21日公告之第M250832號「具防眩功能之車燈控制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5年2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9說明書之摘要所載,被證9係一種具防眩功能之車燈控制裝置,包括至少二光感測器、一控制電路、一防眩模組、以及一車燈控制模組,其中該等光感測器係分別裝設在車輛上,並由一電源供電以感測車外光線及輸出對應於該光線之強度的信號,該控制電路係接收來自該等光感測器所輸出之信號並於該等信號至少一者超過一預定值時,依該信號發出至少二對應之控制信號,該防眩模組與車燈控制模組則係電性連接該控制電路以接收該控制信號,以對應該控制信號進行防眩操作、照明來源之切換、以及改變照明來源之開66頁)。
9之圖式:第1圖為電路方塊圖,如附圖5所示。
105年2月4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106年6月1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專利證書在29頁以下、第133頁),則系爭專利有
無應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要件1C至1F、6C至6E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分別解析如前開要件1A至要件1F及要件6A至要件6E,誠如前述,茲不復贅。經
21查:
2圖4、圖5(如附圖3所示)及說明書第0026段第2行、第0027段第1、2行記載「本實施例的車用迎賓燈具有殼體10,…車用迎賓燈安裝到車門內側後」、「殼體10內設置有光源組件21、透鏡組件22、電源組件25以及傳感器組件30…」、第0030段第1行記載「電源組件25包括三根乾電池26,用於向光源組件21供電。」、第0034段第1行、第4行記載「…將車用迎賓燈安裝在車門靠近門框的位置,…在門框靠近車3
08頁至第309頁)等,揭示一種使用電池供電之車用迎賓燈(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其安裝在車門上靠近門框的位置,且在門框靠近車用迎賓燈處安裝永磁體(如永久磁鐵,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磁性元件2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包含:」,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之控制方法,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之控制方法包含:」之技術特徵。
2說明書第0010段、第0011段記載「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車用迎賓燈包括殼體,殼體內設置有光源組件以及位於光源組件前端的透鏡組件,其中,殼體內還設置有向光源組件供電的電源組件以及連接在電源組件與光源組件之間的傳感器組件。」、「車用迎賓燈上設置電源組件,
22光源組件需使用車廂的電源線提供電源。並且,車用迎賓燈還設置有傳感器組件,用於檢測車門是否關閉,且傳感器組件連接在電源組件與光源組件之間,可以控制電源組件向光源組件供電,也就控制車用迎賓燈的開閉。這樣,安裝車用迎賓燈時不需要對汽車的電氣系進行改造,安裝過程簡單方便。」(本院卷307頁、第308頁)、由第0031309頁)所載,揭示其傳感器
組件30包括2個並聯連接的磁簧開關32、33,每一個磁簧開關32、33均包括有兩片磁簧片,兩片磁簧片在磁場的作用下相互吸合或斷開,從而實現磁簧開關32、33的閉合與斷開,且磁簧開關32、33串聯於電源組件25及光源組件21之間,用於控制電源組件25向光源組件21供
電、又第0035段第1至4309頁)所載
,揭示在車門關閉時,磁簧開關32、33在永磁鐵產生的磁場下感應出磁場,處於斷開狀態,LED光源沒有電源流經,不產生光線;當車門開啟後,磁簧開關32、33周邊磁場發生變化,因此磁簧開關32、33閉合,電池組GB向LED光源供電,LED光源產生光線,可知被證2傳感器組件30包含磁簧開關32、3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而磁簧開關32、33串聯於電源組件25及光源組件21之間,當車門開關之際,磁簧開關32、33感應永磁鐵產生的磁場之變化因此閉合或斷開電源訊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使電池組因而供電或不供電,而使LED光源產生或不產生光線,是被證2已揭示一傳感器組件30包含磁簧開關32、33感測車門開啟、關閉並輸出一電源信號之技術內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感測單元,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
23狀態,以輸出一感測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狀態,以取得一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原告辯稱被證2之磁簧開關32、33在運作上不需要電力,且其斷開、閉合狀態並非數值,是被證2之磁簧開關32、33無法對比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測單元云云。惟查,傳感器組件30所包含磁簧開關32、33係串聯於電源組件25及光源組件21之間,其感應永磁鐵產生的磁場之變化,因此閉合(導通)或斷開電源訊號至光源組件,而非只是開關之閉合或斷開之狀態,是原告所辯尚非可採。
2圖5(如附圖3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31段第3、4309頁)所載,揭示磁簧開關32、33串聯在電源組件25及光源組件21之間,用於控制電源組件25向光源組件21供電;又被證2說明書第0035段第1至4309頁)記載,磁簧開關32、33根
據車門開啟、關閉造成磁場變化,使得磁簧開關32、33閉合或斷開而向光源組件21(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提供或不提供電源。惟被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器包含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該臨界值可與感測信號一感測值比較,故被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控制器,包含一控制單元,其中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該感測信號,且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以輸出一顯示控制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比較該感測信號
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
2說明書第0027段第1至2行、第0028段第1行
24及第0035段第1至4308頁至第309頁)所載,揭示一光源組件21包括LED光源(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磁簧開關32、3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依據車門開啟、關閉所生磁場之變化,因此閉合(導通)或斷開電源訊號至光源組件21(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而被證2既未揭露控制器,誠如前述,自無法由控制器之控制單元輸出一控制顯示信號,是被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一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信號,以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及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對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的一顯示單元進行作動;」之技術特徵。
2圖4、圖5(如附圖3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30段第1行、第0033段第1309頁)所載
,揭示其電源組件25包括三節乾電池,連接該傳感器組件30(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與該光源組件21的LED光源(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僅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感測單元以及該顯示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以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部分技術特徵,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控制器,以提供該控制器所需之電力;」之技術特徵。
2說明書第0035段第2至4309
頁)所載,揭示當車門開啟後,磁簧開關32、3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周邊磁場發生變化,因此磁簧開關32、33閉合,電池組GB向LED光源(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供電,使LED光源產生光線,惟被證2
25未揭露控制器,自無法由控制器之控制單元輸出一控制顯示信號,自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其中,當該感測單元無線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該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及請求項6要件6E「其中,當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之技術特徵。
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要件1C、6C之技術特
徵:
3圖1至圖3(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09、0010、0011320頁至第321頁)所載,揭示一種用於汽車開門提醒之警示器3,裝設於汽車駐煞車裝置1(即為通稱的手煞車裝置)上,該駐煞車裝置1具有一控制桿11,一感應件32(具有磁力)係設置於該控制桿11上與該警示器3之一偵測件33相對位置,是被證3已揭露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要件1A、6A之差異僅係警示裝置提醒對象及其設置位置之簡單修飾,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特殊功效,故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包含:」,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之控制方法,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之控制方法包含:」之技術特徵。3圖1至圖3(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10段第1至3行、第7至11320頁至第321
26頁)所載,揭示該警示器3包含有一偵測件3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相對一感應件32(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磁性元件25)設置且與該控制裝置31連接,當該感應件32脫離該偵測件33之偵測範圍時,該偵測件33觸發一控制訊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至該接收單元311中,可知被證3已揭露一偵測件(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無線感測該車門開、關狀態,以輸出一控制訊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要件1B、6B之差異僅係感測單元設置位置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特殊功效,是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感測單元,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狀態,以輸出一感測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狀態,以取得一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3圖3(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10段第1至3320頁)所載,揭示該警示器3包
含有一偵測件3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相對一感應件32(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磁性元件25)設置且與該控制裝置31連接之偵測件33,其中該控制裝置31(對
應於系爭專利之控制器)具有一控制單元312與一接收單元311(此二者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控制單元),又依被證3圖2(如附圖4所示)及說明書第0011段第3至9行(321頁)所載,當該控制桿11拉起時,該控制桿11上之感應件32將遠離該偵測件33之感應範圍,該控制裝置31連結之偵測件33(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因為感測不到該感應件32之磁力,該偵測件33即
27會產生一控制訊號至該接收單元311中(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輸出一感測信號,控制單元接收該感測信號),進而使該控制單元312收到該接收單元311發出之控制訊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控制信號),該控制單元312將會控制該警示單元313發出一警示訊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信號,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作動)。惟被證3未揭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及感測值與該臨界值之比較,故被證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控制器,包含一控制單元,其中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該感測信號,且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以輸出一顯示控制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比較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3說明書第0011段第8至9321
頁)所載,揭露該控制單元312收到該接收單元311之控制訊息時,該控制單元將會控制該警示單元313發出一警示訊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信號,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作動),是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一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信號,以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及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對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的一顯示單元進行作動;」之技術特徵。雖被證3圖3(如附圖4所示)及說明書內容未明顯揭露電池單元,惟被證3係關於汽車開門提醒之警示設備,而汽車皆有電池設備,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警示器3係以電池作為電力來源,並連接該感應件32、該控制裝置31及警示單元313以提供所需電力,是被
28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感測單元、以及該顯示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以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之技術特徵。
3圖2(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11段第3
至9321頁)所載,當該控制桿11拉起
時,該控制桿11上之感應件32將遠離該偵測件33之感應範圍,該偵測件33因感測不到該感應件32之磁力,將產生一控制訊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至該接收單元311中,使該控制單元312控制該警示單元313發出一警示訊息(對應於系爭專利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雖被證3係設於車內控制桿及其相對位置之警示器,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設於車門之警示器裝置,惟僅是警示器設置位置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特殊功效,是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其中,當該感測單元無線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該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及請求項6要件6E「其中,當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之技術特徵。
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要件1C至1
F、6C至6E之技術特徵;被證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之技術特徵,被證2、3之組合,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2、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要件1C至1F及6C至6E,業如前述。
29被證9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被證9第1圖、第11頁第3至10、12至16行、第12頁第4至6行(本院卷75頁、第76頁)所示,揭露一種車燈控制裝置(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警示裝置),其控制電路可選擇電池作為供電來源,是可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惟被證9未揭露車燈控制裝置係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然該等差異技術特徵僅是警示裝置設置位置(車門或車頭)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特殊功效。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之「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包含:」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A之「一種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之控制方法,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係與車輛之車輛控制系統與車用電源分離地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之控制方法包
含:」技術特徵。
被證9第1圖、第11頁第4至10行(本院卷75頁)所示,揭露至少二光感測器20a、20b(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電性連接一控制電路10,該等光感測器20a、20b係分別裝設在車輛上以感測光線,並輸出對應於該光線之強度的信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被證9教示以感測器偵測不同的物理量(光通量大小或其變化量)並輸出感測信號,雖被證9未揭露車燈控制裝置係裝設於所述車輛的一車門上,惟查該些差異技術特徵僅是警示裝置設置位置(車門或車頭)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特殊功效。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
301B之「一感測單元,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狀態,以輸出一感測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之「無線感測該車門為一開啟狀態或一關閉狀態,以取得一感測信號;」技術特徵。
被證9第11頁第5至10行、第13頁第9至14行(本院卷75頁、第77頁)所載,揭露一控制電路10(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控制器)用以控制內部電路,接收來自該光感測器20a之信號(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對應於系爭專利控制器中之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感測信號,且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對應於系爭專利控制器輸出一顯示控制信號)至該車燈控制模組40之車燈控制電路41,而由此控制該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故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控制器,包含一控制單元,其中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該感測信號,且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以輸出一顯示控制信號;」,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比較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
被證9第11頁第12至16行(本院卷75頁)所載,揭露一車燈控制模組40(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顯示單元)電性連接該控制電路10,該車燈控制模組40係接收來自該控制電路10之其中一控制信號,而對前車燈42進行遠近切換並決定其開關狀態(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一顯示單元,接收該顯示控制信號,以根據
31該顯示控制信號進行作動;」及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及根據該顯示控制信號,對該車用無線式警示裝置的一顯示單元進行作動;」之技術特徵。
被證9第12頁第5至8行(本院卷76頁)所載,揭露可選擇電池(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電池單元)作為供電來源而供應至該控制電路10,由該控制電路10將電力供應至裝置其他元件或模組中,亦可選擇供電至該等光感測器20a、20b(對應於系爭專利電池單元連接該感測單元、該控制器及顯示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該控制器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及一電池單元,連接該感測單元、該控制器以及該顯示單元,以提供該感測單元、該控制器以及該顯示單元所需之電力;」之技術特徵。
被證9第11頁第5至10行、第13頁第9至14行(本院卷75頁、第77頁)所載,揭露控制電路10,接收來自該光感測器20a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至該車燈控制模組40之車燈控制電路41,而由此控制該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已見前述;被證9教示以光感測器偵測不同的物理量(光通量大小或其變化量)並輸出感測信號,控制電路10接收來自該光感測器之信號,並判斷該信號強度低於一預定值或超過一預定值時,該控制電路10發出對應之控制信號,控制前車燈42之遠近切換,雖被證9未揭露「當該感測單元無線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該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之技術特徵,惟查該些差異技術特徵僅是警
32示裝置設置位置(車門或車頭)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特殊功效,況被證9說明書第11頁第20行、第14頁第20至21行教示光感測20a、20b之設置位置及設置方式可以在車燈內部、車窗上…有其他變化與修改,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要件1F、6E係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其中,當該感測單元無線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該控制單元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及請求項6要件6E「其中,當感測到該車門為該開啟狀態時,輸出該顯示控制信號驅動該顯示單元發光。」之技術特徵。
據上可知,被證9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差異僅
是警示裝置設置位置之簡單修飾,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改變光感測20a、20b與車燈控制裝置之設置位置及設置方式,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6,是被證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被證2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產生一臨界值且接收該感測信號,且將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該臨界值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比較該感測信號的一感測值與一臨界值,以取得一顯示控制信號」等技術特徵,惟被證9已揭露或教示該些差異技術特徵;再者,證據9與被證2同屬車燈控制技術領域,二者於應用感測裝置之感測物理量、控制光源開啟/關閉及電池供電之功能與技術手段,及解決感測物理量藉以控制警示裝置發出訊號警示人員之問題具有共通性,故被證2與被證9有組合
33動機,二者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不構成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6;又被證2、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專利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本息,被告正豐公司並不得自行、受託或委託他人使用系爭專利,亦不得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為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且應回收銷毀系爭產品,即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佳蘋
34附圖:
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附圖2(系爭產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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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附圖3(被證2之圖式):
38附圖4(被證3之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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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5(被證9之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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