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擷取模組、第一照明模組、第二影像擷取模組及第二 照明模組。第一影像擷取模組係擷取第一視角之影像,第 一影像擷取模組具有一第一透鏡及一第一影像感測元件, 第一影像感測元件係面對該第一透鏡。第一照明模組係位 於第一影像擷取模組一側。第二影像擷取模組係擷取第二 視角之影像,第二影像擷取模組具有一第二透鏡及一第二 影像感測元件,第二影像感測元件係面對第二透鏡。第二 照明模組係位於第二影像擷取模組一側。其中第一視角係 不同於第二視角,且第一照明模組及第二照明模組各別發 射相異態樣之光束,以針對標的物不同之特性加以觀察。 此多視角內視鏡裝置可方便使用者觀看物體內部不同之位 置,防止物體內部探勘遺漏之功效,且無需安裝擺頭機構 於內視鏡裝置前端以節省業者生產之成本,以及節省使用 者購置之花費。
引證1 圖示如附件3 所載(第一實施例之多視角內視鏡裝 置剖面示意圖)。
⒉引證2:
引證2 (即被證2 )為2008年9 月18日公開之美國2008/0 000000A1號「Compact fluorescence endoscopy video system」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 1 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被證5 為引證2 之中譯本。
引證2 揭露一螢光內視鏡影像系統,包含一內視鏡光源裝 置,可產生多種光源模式,於各種模式下分別產生白光、 可激發螢光之光線等;包含一內視鏡,內有光導引裝置以 傳導光線至被觀察組織,以及用於擷取光線的影像導引裝 置或精簡型攝影裝置;精簡型攝影裝置具有可被操作設定 之多種影像擷取模式,以便擷取彩色或多源的螢光及反射 光的影像;另更包含處理器、控制器、影像顯示器以及色 彩校正機制。
引證2 圖示如附件4 所載(實施例之區塊圖)。 ⒊引證3:
引證3 (即被證3 )為2003年8 月5 日公告之美國000000 0B1 號「Electronic endoscope system 」專利案,其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1 月17日),可為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6 為引證3 之中譯本。
引證3 揭露一電子內視鏡系統,使用一普通光源及一特定 波長光源作為照明的光源,且可藉由開關操作該特定波長 光源之開啟或關閉;更包含一觀測鏡單元,使用影像感測 單元已擷取影像;以及一切換系統,可藉由一可操作開關
切換第一及第二照明系統,兩照明系統具有不同特徵值的 光線。
㈣【爭點】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無法據以實現? 系爭專利說明書可據以實現。
⒈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記載發光模組之結構特徵,無 法得知如何以一個發光模組發出全亮、閃爍、亮度減半、 發射特定波長的光,其結構上具有高度的複雜性、困難度 及技術性,因此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無法僅由說明 書之簡單說明即據以實現此一技術特徵云云(105 年4 月 25日被告簡報第2 頁,本院卷第239 頁背面);被告又主 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記載影像擷取模組之結構特徵,無法 得知如何以一個影像擷取模組完成銳利度、對焦能力、光 圈、感光度調整云云(105 年4 月25日被告簡報第3 頁, 本院卷第240 頁)。惟所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係指具有申請時該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 且能理解、利用先前技術,而一般知識指該領域中已知的 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 所載之資訊。關於如何以一個發光模組(可能具有多個元 件)發出全亮、閃爍、亮度減半、發射特定波長的光,或 如何以一個影像擷取模組(可能具有多個元件)完成銳利 度、對焦能力、光圈、感光度調整,係屬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之一般知識,雖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詳細記載技術內 容,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可藉由一般知識及普 通技能而實現系爭專利所申請之發明。
⒉被告主張第0022、0023段記載「大略」、「能夠看到」、 「較低」、「較差」、「較大」等文字描述,而缺乏明確 範圍,導致無法據以實現云云(105 年4 月25日被告簡報 第4 頁,本院卷第240 頁背面)。惟查系爭專利第5 、6 段,其發明目的及技術手段在於以「模式」取代個別參數 的調整,且令擷取模式直接對應發光模式,進而降低電路 複雜度,符合管徑日益縮小之趨勢。詳細的數值範圍並非 系爭專利之發明重點,縱使範圍略為模糊不清,仍不影響 其發明目的,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足 以據以實現。
㈤【爭點】系爭專利請求項1、6是否不明確? 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已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⒈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未明確記載內視鏡的結構 ,就說明書中描述發光模組及影像擷取模組之功能、特性 及用途,無法具體想像出一具體結構,且說明書中對於參 數調整的描述包含了「大約」、「較高」、「較低」、「
較大」、「較小」等用語,使包含該等參數的範圍及調整 方法的請求項不明確云云(105 年4 月25日被告簡報第5 至6 頁,本院卷第241 頁)。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係具有申請時該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 已如前述,故該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具體想像該如何使發光 模組具有兩種發光模式,以及如何使影像擷取模組設定兩 組擷取模式,其內容可涵蓋藉由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所能 延伸之範圍。按請求項係界定一權利範圍,而非描述某一 實施例,故不一定要限制於特定結構或數值。另外,明確 性的判斷係針對請求項之記載內容,故被告所提示說明書 中的描述方式,係屬是否可據以實現之問題,其結論如前 所述。
⒉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先描述表示發光模組僅包 含有第一發光模式,而後段卻表示該發光模組另外又包含 了第二發光模式,使得請求項不明確云云(105 年4 月25 日被告簡報第6 頁,本院卷第241 頁背面)。惟既然存在 「第一」發光模式,則可推測應亦具有其他發光模式,系 爭專利請求項1 、6 係以逐步附加的方式描述其功能,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整個請求項 內容後,應可明確理解發光模組具有兩個發光模式,而不 會對其範圍產生疑義。
㈥【爭點】引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 步性?
引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 ⒈請求項1 :
⑴查引證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4 行至第6 頁第3 行揭露 一內視鏡裝置,具有一中空管,以及第一照明模組、第 二照明模組、第一影像擷取模組、第二影像擷取模組, 以及一印刷電路板。其中中空管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管體」技術特徵。
⑵查引證1 第1 、2 圖揭露第一照明模組及第二照明模組 設於該中空管之一端或一側,說明書第7 頁第7 至8 行 揭露第一照明模組及第二照明模組可各別發射相異態樣 之光束,以針對標的物不同之特性加以觀察。第一照明 模組及第二照明模組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發光模組 之第一發光模式與第二發光模式,故引證1 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一發光模組,係設於該管體之一端或一 側,並以一第一發光模式發射光線照亮一待攝物」技術 特徵。
⑶引證1 之內視鏡裝置具有兩個影像擷取模組,由引證1
第1 、2 圖所揭露之構造,及說明書第5 頁與第10頁最 後一行至第11頁第8 行所揭露之目的,可知該兩個影像 擷取模組之差異在於設置的角度、位置,其目的在於提 供多視角顯示,防止探勘遺漏。惟查引證1 並未揭露對 該兩個影像擷取模組給予不同的擷取參數設定,而如要 件1D之侵權分析所述,兩組擷取參數應以光學感測之相 關內容予以區隔,且需以節省能源或光源性質為考量, 故引證1 之第一影像擷取模組與第二影像擷取模組無法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擷取模式與第二擷取模式 ,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影像擷取模組,係具 有複數個擷取模式,該複數個擷取模式包含一第一擷取 模式及一第二擷取模式,該影像擷取模組設於該管體之 該端或該側,並以該第一擷取模式擷取該待攝物之反射 光以形成一第一影像,其中該第一擷取模式係包含複數 個第一預設擷取參數,而該第二擷取模式係包含複數個 第二預設擷取參數」技術特徵。
查引證1 第7 頁最後一行至第8 頁最後一行,第一照明 模組發射光線照射標的物,由第一影像擷取模組擷取反 射光;第二照明模組發射出的光線照射標的物,由第二 影像擷取模組擷取反射光;該二擷取結果可藉由軟體之 演算,以分割畫面顯示,或於同一顯示介面依序切換。 惟查引證1 之第一及第二照明模組係同時發射光線,兩 個擷取模組亦是同時運作,以同時取得多視角之畫面。 雖有揭露照明模組、擷取模組與影像之對應關係,即系 爭專利請求項1 「當該控制模組依據該切換訊號控制該 發光模組以該第一發光模式或該第二發光模式發射光線 照亮該待攝物時,則控制該影像擷取模組以對應該第一 發光模式之該第一擷取模式或對應該第二發光模式之該 第二擷取模式擷取該待攝物之反射光以形成該第一影像 或該第二影像」技術特徵,卻未揭露印刷電路板(對應 管體中的控制模組)接收切換訊號後控制照明模組與擷 取模組,亦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先以第一發光模式 發射光線,再依切換訊號切換至第二發光模式之特徵, 故引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控制模組,係設 於該管體中並電性連接該發光模組及該影像擷取模組, 該控制模組係於接收一切換訊號後,控制該發光模組以 一第二發光模式發射光線照亮該待攝物,並控制該影像 擷取模組以該第二擷取模式擷取該待攝物之反射光以形 成一第二影像」技術特徵。
⑷引證1 未揭露擷取模式及擷取參數,其原因在於所欲解
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同,引證1 僅考量「視 角」之問題,而未考慮應付不同光源特性而調整感測參 數之手段,在引證1 未教示擷取參數的情況下,難謂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
⑸被告主張引證1 已揭露照明模組可發出白光、紅光、藍 光、紅外光或紫外光等光線,且可分別發射相異態樣之 光束,針對標的物不同特性加以觀察,引證1 可因應標 的物之不同,受控制選擇發光與否、受控制選擇發射出 不同態樣的光線,影像擷取模組可依據反射的光線形成 影像,可輕易推知影像擷取模組應具有對應於入射光線 之波長、強度等而被調整之功能,以便達成擷取影像之 目的云云(答辯(二)狀第3 頁,本院卷第260 頁)。 惟查引證1 雖有揭露各照明模組可各別發射相異態樣之 光束,卻未揭露照明模組於多種不同的發射光束間切換 ,被告所引述之段落可解釋為第一照明模組與第二照明 模組持續發射固定且彼此相異之光線。且查引證1 完全 未揭露或教示不同的擷取參數,難謂可輕易推知影像擷 取模組應具有對應於入射光線之波長、強度等而被調整 之功能。
⒉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 雖以方法步驟界定,惟其技術特徵與請 求項1 實質相同,故引證1 無法證明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 請求項1 所述。
㈦【爭點】引證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6 項不具 進步性?
引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 ⒈請求項1 :
⑴查引證2 圖1B已揭露一內視鏡裝置具有一內視鏡導管, 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管體」技術特徵。 ⑵查引證2 圖1B已揭露一多模式光源設於管體之一端,第 0035段揭露其具有第一操作模式,產生一白光用於取得 彩色影像,已揭露「一發光模組,係設於該管體之一端 或一側,並以一第一發光模式發射光線照亮一待攝物」 技術特徵。
⑶查引證2 圖1B揭露一多模式攝影裝置設於管體之一端, 第0039、0044、0065、0067段揭露為對應不同的擷取模 式,其利用固定式的光線分束器決定送至兩感測元件的 光量,其比例的分配可視為擷取參數之一,彩色擷取模 式及螢光/ 反射光影像模式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第一擷取模式與第二擷取模式。故引證2 已揭露「一影
像擷取模組,係具有複數個擷取模式,該複數個擷取模 式包含一第一擷取模式及一第二擷取模式,並以該第一 擷取模式擷取該待攝物之反射光以形成一第一影像,其 中該第一擷取模式係包含複數個第一預設擷取參數,而 該第二擷取模式係包含複數個第二預設擷取參數」技術 特徵。
⑷查引證2 第0063、0064、0065、0067段揭露處理器/ 控 制器於切換影像模式時,會發出指示訊號,令多模式光 源選擇適當的光譜元件,同時令多模式攝影裝置被設定 為正確的對應模式。第0038段揭露控制裝置位於光透射 路徑的適當位置。故引證2 已揭露「一控制模組,係設 於該管體中並電性連接該發光模組及該影像擷取模組, 該控制模組係於接收一切換訊號後,控制該發光模組以 一第二發光模式發射光線照亮該待攝物,並控制該影像 擷取模組以該第二擷取模式擷取該待攝物之反射光以形 成一第二影像」以及「當該控制模組依據該切換訊號控 制該發光模組以該第一發光模式或該第二發光模式發射 光線照亮該待攝物時,則控制該影像擷取模組以對應該 第一發光模式之該第一擷取模式或對應該第二發光模式 之該第二擷取模式擷取該待攝物之反射光以形成該第一 影像或該第二影像」技術特徵。
⑸引證2 之多模式攝影裝置與多模式光源雖均設於管體之 一端,卻位於不同的端點,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 界定之「影像擷取模組設於該管體之該端或該側」技術 特徵,惟引證2 圖1B已教示光源結合一光導引裝置將光 線導至攝影裝置之一端,該光導引裝置可視為發光模組 的一部分,且光源之目的即在於照射標的物,故將光源 移至接近標的物係可輕易思及,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 。
⑹原告主張引證2 揭露的是一個低光源模式攝影元件以及 一彩色光源模式攝影元件,故其以兩個攝影元件進行不 同模式的拍攝,與系爭專利一個影像擷取模組具有複數 個擷取模式相差甚遠云云(原告爭點整理狀第6 至7 頁 ,第( 四) 點,本院卷第192 背面至193 頁)。惟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一「模組」,而模組可由複數元件 所構成,自可包含複數感測元件以及光線分束器,原告 將其限制於僅能使用單一用途之感測元件,已超出系爭 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所界定之內容。
⒉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 雖以方法步驟界定,惟其技術特徵與請
求項1 實質相同,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請求項1 所述。 ㈧【爭點】引證3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6 項不具 進步性?
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 ⒈請求項1 :
⑴查引證3 並未揭露影像擷取模組之不同擷取參數,故未 揭露「一控制模組,係設於該管體中並電性連接該發光 模組及該影像擷取模組,該控制模組係於接收一切換訊 號後,控制該發光模組以一第二發光模式發射光線照亮 該待攝物,並控制該影像擷取模組以該第二擷取模式擷 取該待攝物之反射光以形成一第二影像」技術特徵。 ⑵被告主張引證3 第9 欄第42至62行已揭露切換電路及彩 色影像模式與螢光影像模式之相關特徵(答辯(二)狀 第21頁,本院卷第269 頁)。惟查該段落之內容及對應 之圖4 ,引證3 兩個輸入系統均會各自擷取影像,而後 再由切換電路選擇將哪一個輸入系統連結到後方的轉換 器,其並未在擷取前切換不同擷取參數,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界定之內容不同。
⑶引證3 係在擷取複數影像後,藉由電路安排,選擇適當 的影像送往處理系統;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則在擷取之 前即設定好適當參數以擷取適當影像。兩者基本技術手 段不同,難謂可輕易完成。
⒉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 雖以方法步驟界定,惟其技術特徵與請 求項1 實質相同,故引證3 無法證明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 請求項1 所述。
㈨【爭點】引證1 、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6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引證2 可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如前所述。故藉由引證1 與引 證2 亦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
㈩【爭點】引證 1、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1 、6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與引證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 具進步性。
引證1 與引證3 均欠缺對「不同擷取參數」之揭露或教示, 故縱使結合引證1 與引證3 ,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 、6 。
【爭點】引證1 、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第1 、6 項不具進步性?
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引證2 可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如前所述。故藉由引證1 、引 證2 與引證3 亦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 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6 項不具進步性而 有應撤銷事由,業如上述,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 利請求項第1 、6 項之權利,則本件有關原告就系爭產品是 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6 項以及被告對原告是否連帶 負擔系爭專利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暨原告得否請求被告 傳揚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 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第I422350 號發明專利 「內視鏡裝置及其控制方法」專利權的爭點部分,即無審究 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引證2 及引證1 、2 暨引證1 、2 、3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 因,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 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6 項之 權利。從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 6 項,依現行專利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命如聲 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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