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4年度,42號
IPCV,104,民專上,42,2016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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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因本件二造僅爭執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及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
18爭專利請求項1,故僅列出請求項1之內容如下:一種沖茶器座體之定位結構,其係壺身之底部設置有一結合座組設在一承置座上,其特徵在於:結合座係為一環狀體,該周壁下端處凸設有數向上倒鉤之鉤卡部,承置座在配合結合座外形位置上凹設有嵌合槽,並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鏤空槽上端係形成鉤卡緣;藉由上述結構,結合座係以下段直接插設於承置座之嵌合槽中,令鉤卡部對正入嵌合槽底緣之鏤空槽,且以鉤卡部之倒鉤鉤設於鏤空槽上端形成之鉤卡緣,藉使即可令結合座與承置座得到結合。
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下:系爭專利第2圖為立體分解圖














2.引證1為2004年12月11日公告之M252661號「容器」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1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容器,係由底座
19、板片及頂環所組成;該底座於周緣環具內、外壁,且內、外壁間形成凹槽以供彎成筒狀之板片底端插套,外壁內側凸具嵌塊以供板片底端之嵌孔嵌卡,內壁外側凸具數個抵塊以將板片底端抵壓而與外壁內側緊貼,並可使嵌孔與嵌塊保持嵌卡狀態;另再於彎成筒狀之板片頂端套固頂環。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下:


















3.引證2為2001年12月12日公告之中國大陸0000000號「泡茶器之防滑隔熱底座構造」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1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泡茶器之防滑隔熱底座構造,其包含一玻璃材質的杯體,該杯體外圓周上側設有一上束杯,底側則套置於一金屬材質製成的底座內,一把手則設於該上束杯與底座之間,該杯體內側則供設置一拉桿及一濾網,一頂蓋係蓋合該杯體開口位置,該拉桿頂端伸出該頂蓋中央穿孔開設有一拉桿頭,
20其特徵在於:該底座設有一圓槽狀開口朝上之容納槽以供該杯體套置定位,該容納槽底端則為一開口朝下之圓槽狀腳座,於該腳座的底緣上套置有一橡膠材質之墊圈,而該容納槽內則套設一隔熱套墊。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下:




















4.引證3為1996年8月21日公告之283916號「沖茶器隔熱底座」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1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為一種沖茶器隔熱底座,主要是在沖茶器之杯體底部由上而下依序套設有一套接座及一座本體,該套接座底部延伸出數卡制板,可穩固地嵌扣在座本體上,且座本體外側又延伸出一耳片,可與沖茶器之把手鎖接固定;藉此,由套接座及座本體所構成之底座係具有隔熱之效果,且在組配上相當簡單。

21引證3之主要圖式:

















5.引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1揭示一種容器,說明書第6頁第2至5行記載「本創作係有關於一種容器,尤指一種可使彎成筒狀之板片與底座確實固接,使其所能承受之內置物品重量提高,不致像習知結構若內置物品稍有重量時其構件便會分解、鬆脫之容器。」可知引證1所揭示者確屬一種座體定位結構的技術。又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20-21行記載「彎成筒狀之板片2可將其底端套入底座1之凹槽14內」,引證1板片彎成筒狀係作為容器的容置空間,即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壺身,故引證1利用筒狀板片底端直接套入底座凹槽之技術特徵,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
22請求項1壺身底部設置結合座並組設於承置座上之技術特徵,



亦即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壺身之底部設置有一結合座之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7頁第13至17行記載「一底座1,係於底板11周緣環具外壁12,外壁12內側環具內壁13,內、外壁13、12間形成凹槽14;外壁12內側凸具嵌塊15,內壁13外側凸具數個抵塊16。」引證1底座內、外壁間形成凹槽的技術雖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承置座凹設有嵌合槽的技術特徵,惟引證1於外壁內側設嵌塊、內壁外側設抵塊的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故引證1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承置座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鏤空槽上端係形成鉤卡緣」之技術特徵。1既未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與承置座之技術特徵,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專利之鉤卡部21相同於引證案1之嵌塊15、承置座30相同於引證案1之底座1、嵌合槽31相同於引證案1之凹槽14、鏤空槽32相同於引證案1之嵌孔23、鉤卡緣33相同於引證案1之鉤卡緣24,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之鉤卡部係設於承置座上,而引證1的嵌塊則設於底座上,二者明顯有設置構件之差異;另系爭專利之鉤卡緣係設於承置座的嵌合槽內之鏤空槽上,而引證1的鉤卡緣則設於板片上,此亦為明顯之結構錯置。自不得僅以元件近似即稱兩者相同,而刻意忽略所設置構件的差異,況上訴人亦自承二者有設置位置不同之差異,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
6.引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說明書第7第20至24行記載「彎成筒狀的板片2可將
23其底端套入底座1之凹槽14內,板片2底端具設嵌孔23以供與嵌塊15嵌卡,且板片2底端可受抵塊16抵壓以便與外壁12內側緊貼,並可藉此使嵌孔23與嵌塊15保持嵌卡狀態。」引證1利用底座凹槽內嵌塊與抵塊共同作用使板片可保持嵌卡狀態的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利用結合座周壁下端處所凸設鉤卡部鉤卡於承置座嵌合槽內所設鏤空槽勾卡緣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遑論引證1並未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之構件。綜上,引證1於各別構件的結構組成與構件間的結合手段等,均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構組成與技術手段,故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藉由引證1之技術揭露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引證1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之主要構件及整體之空間形態已




為引證1所揭露,至於鉤卡部(嵌塊)及鏤空槽(嵌孔)係設置於結合座(板片)或承置座(底座)上,於功能、作用完全相同,屬於等效之設計應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上訴人將引證1的板片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座,已屬有誤,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確界定壺身之底部設置有一結合座,以結合座組設於承置座上,而引證1板片依說明書內容係彎折連接後作為容器之容置空間(相當於壺身),再套入底座,故引證1顯無額外類似系爭專利結合座之構件。故上訴人於比對基礎有誤之情形下,所為引證1與系爭專利於功能、作用完全相同,屬於等效之設計等語,即非可採。
7.引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揭示一種泡茶器之防滑隔熱底座構造,說明書第2頁倒數第1至2行記載「其主要包含有:一杯體10、一墊圈20及一隔熱套墊30」,配合圖式第2、3圖可知,引證2隔熱套墊
2430係位於杯體10底部,並組設於底座12上,整體再嵌入墊圈20內。引證2之隔熱套墊與底座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座與承置座,故引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沖茶器座體之定位結構,其係壺身之底部設置有一結合座組設在一承置座上」之技術特徵。引證2說明書第3頁第15至16行記載「隔熱套墊30,如圖3所示,係以適當彈性的塑膠材質製成中空圓筒狀且套設在該容納槽121內,該隔熱套墊30的底部設有預定數目的扣勾31」,引證2隔熱套墊製成中空圓筒狀且設有扣勾的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為環狀體並於周壁下端處凸設有數鉤卡部之技術特徵。又引證2說明書第3頁第2至4行記載「底座12設有一圓槽狀且開口朝上之容納槽121以供該杯體10套置定位,該容納槽121的槽底中央位置設有一圓孔l23,其下方位置則固設一開口朝下之圓槽狀腳座122」,引證2底座設圓槽狀且開口朝上之容納槽的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承置座在配合結合座外形位置上凹設有嵌合槽的技術特徵;但引證2於容納槽的槽底中央位置設一圓孔的技術特徵,配合圖式第3圖所示,並不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的技術特徵,則引證2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鏤空槽上端係形成鉤卡緣的技術特徵。
2說明書第3頁第20至22行記載「組裝時,先將該隔熱套墊30套於該底座12之容納槽121內,並使其扣勾31勾抵於圓孔123位置,及可供將杯體10嵌設於該容納槽12內並受該肋條32適度的夾緊固定」,如前所述,引證2隔熱套墊係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而引證2底座之容納槽係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承置座之嵌合槽,惟組裝時,參照引證2圖式第3圖,引證2係將隔熱套墊套設容納於底座容納槽上
25,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將結合座插設於承置座之嵌合槽中,二者技術手段(一為容納、一為嵌合)已有差異;再引證2隔熱套墊設有扣勾的技術特徵,雖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設有數鉤卡部之技術特徵,惟如引證2圖式第3圖所揭露的隔熱套墊結構剖面圖所示,引證2以扣勾勾抵於圓孔的技術特徵,尚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鉤卡部鉤設於鏤空槽上端鉤卡緣的技術特徵。綜上,引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其間之差異在未有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下,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引證2所揭露技術後即能輕易改變完成,故引證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1、承置座30、嵌合槽31、
鏤空槽32、鉤卡緣33等係相同於引證2的扣勾31、底座12、容納槽121、圓孔123、鉤卡緣125等,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主要構件即整體空間型態已為引證2所揭露,於功能、作用完全相同,屬於等效之設計,亦無功效之增進,應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上訴人前述各別構件之比對雖大致無誤(但系爭專利鏤空槽並不等同於引證2圓孔),然進步性之比對,除元件間之對應關係外,仍應就創作之整體,考量構件內各元件的相對關係與構件間的結合關係,如系爭專利之結合座與承置座雖與引證2隔熱套墊與底座的對應結合關係相當,然二者一為容納其上、一為嵌合其內,已有結合技術手段之差異。另引證2於容納槽底設置圓孔之態樣與系爭專利嵌合槽內穿設一鏤空槽的態樣,亦有構件間相對位置不同之差異,且兩者利用鉤卡部(扣勾)嵌卡之方式亦有連結關係相對位置的差異,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8.引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6引證1、2個別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除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構件之技術特徵,且其板片及底座之結構態樣與引證2隔熱套墊及底座的結構態樣差異甚大,則該兩者各別之結合方式自不相同,故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藉由組合引證1、2之技術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引證1、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上訴人雖主張引證1、2與系爭專利皆係一種用以盛裝之器具,且引證1、2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構件與結合關係



,故引證1、2之組合應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上訴人關於引證1、2與系爭專利之比對已有不當,且引證1板片及底座等構造與引證2隔熱套墊及底座等構造,兩者有極大結構差異,而其對應組合手段自不相同,於缺乏共同關聯構件,或未有任何建議、教示下,實難藉由簡單組合引證1、2即能輕易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上訴人以引證1、2之組合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無效理由,亦非可採。
9.引證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3揭示一種沖茶器隔熱底座,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3至5行記載「本創作實施例之沖茶器隔熱底座,大體上包含有一座本體10及一套接座20等主要構件」,配合圖式第3、4圖,可知引證3套接座20係位於杯體31底部,並組設於底本體10上。引證3的套接座與座本體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座與承置座,故引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沖茶器座體之定位結構,其係壺身之底部設置有一結合座組設在一承置座上」之技術特徵。引證3說明書第6頁第6至13行記載「該套接座20,係以具適當彈性之塑膠材質製成中空圓
27筒狀……內部設有開口朝上之一承孔21……在承孔21底面設有可貫通至外部之一圓孔22,且圓孔22底部周邊沿軸向延伸出具適當長度之一凸緣23,該凸緣23其中二側各開設有相距適當距離之二槽道24,且在二槽道24之間形成有可朝徑向作適度偏動之一卡制板25,該卡制板25之外側面形成有呈倒三角形塊狀之一扣勾26」,引證3套接座為中空圓筒狀且於底部設有扣勾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為環狀體並於周壁下端處凸設有數鉤卡部之技術特徵。又引證3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2行至第6頁第3行記載「該座本體10,係製成中空圓筒狀且可穩固放置,上端內部設有開口朝上且具預定深度之一座孔11,該座孔11底部形成適當厚度之一封板12,該封板12中央設有具較小圓徑之一穿孔13,該封板12底部又形成呈擴大狀之一空間14,且利用穿孔13使得座孔12與空間14可互相貫通」,引證3座本體上端內部設有開口朝上且具預定深度座孔的技術特徵,雖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承置座在配合結合座外形位置上凹設有嵌合槽的技術特徵,但引證3於座孔底部形成封板、於封板中央設穿孔等技術特徵,配合圖式第3圖所示,並不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而鏤空槽上端形成鉤卡緣的技術特徵。3說明書第7頁第2至7行記載「將套接座20設有凸緣23之一端自座孔11頂部套入,直到凸緣23即將穿過該穿孔1



3時,由於扣勾26之設置會產生阻力,此時,操作者可施力按壓套接座20,則利用卡制板25之彈性即可使扣勾26越過穿孔13之內環面而嵌扣在封板12底部,且使套接座20與座本體10達到組配之目的」,如前所述,引證3套接座雖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而引證3座本體之座孔雖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承置座的嵌合槽,惟組裝時,參照引證3圖
28式第4圖,引證3係將套接座套設容納於座本體座孔上,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將結合座插設於承置座之嵌合槽中,二者技術手段(一為容納、一為嵌合)已有差異;再引證3使套接座凸緣穿過座本體穿孔,令卡制板上的扣勾嵌扣於封板底部之技術特徵,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鉤卡部鉤設於嵌合槽中鏤空槽上端鉤卡緣的技術特徵不同。
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其間之差異在未有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下,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引證3所揭露技術後即能輕易改變完成。引證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又引證1不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構件之技術特徵,且其板片及底座的結構態樣與引證3套接座及座本體的結構態樣差異甚大,兩者個別之結合方式亦不相同,則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藉由組合引證1、3之技術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引證1、3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3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構
件與結合關係,故引證1、3之組合應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上訴人關於引證3僅有簡單比對即稱引證3的杯體、套接座、座本體係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壺身、結合座、承置座,且引證3套接座與座本體間利用穿孔提供扣勾卡入勾扣結合之技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座與承置座利用鏤空槽提供鉤卡部卡入勾扣的技術相同,卻忽視構件間的連結關係與結合手段,如此比對自有不當。再引證1板片及底座等構造與引證3套接座及座本體等構造,兩者有極大結構差異,其對應組合手段亦不相同,於缺乏共同關聯構件,亦未有任何建議、教示下,實難藉由組合引證1、3即能輕
29易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故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自非可採。
10.引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依據引證2圖式第3圖與引證3圖式第4圖之剖面圖所揭露之內容,可知引證2隔熱套墊與底座的結合與引證3套接座與座



本體的結合之部分,應係以實質相同的結構實施相同之技術手段,引證2、3個別既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相同之技術予以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引證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上訴人雖主張引證2、3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及其組合,即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惟如前所述,引證2、3關於隔熱套墊及底座(或套接座及座本體)等構件及其結合之部分,係屬實施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引證2、3各別既已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皆為實施實質相同技術手段的引證2、3之組合,其結果亦不致有異,故引證2、3之組合仍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1.綜上所述,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引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1與2、2與3、1與3之組合亦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本件因上訴人於本件所提各引證及各引證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得撤銷之理由而仍為有效之專利,故本件仍應就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酌。況上訴人以相同引證所提舉發案,亦已經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此有舉發不成立審定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6至215頁),併此敘明。(三)系爭產品有無均等侵害系爭專利?

301.系爭產品2之技術內容:
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並未就系爭產品1、3、4文義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有所爭執,僅爭執系爭產品2並未均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系爭產品2為一種仿古濾壓壺,係一種關於濾壓壺座體之定位結構,其係於壺身底部設有一結合座並可組設於底座上,結合座為環狀體,環狀體周壁下端處設有3個卡扣孔;底座為一環體,具有垂直向環片及由該垂直向環片下端往內延伸之水平向環片,該水平向環片內側端設有3個往上延伸之定位片,該定位片上端往垂直向環片方向設有扣鉤部。該結合座以下端直接插設於底座之垂直向環片與各定位片間所界定之嵌合槽內,該扣鉤部將對正卡入結合座之卡扣孔內勾扣,使得結合座與底座結合。系爭產品2之實物照片如下:





















31
2.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比對如下:

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比對
系爭產品2技術內容
編術特徵結果

一種沖茶器座體之定一種仿古濾壓壺,主
1
相同
位結構,要係關於濾壓壺座體
A
之定位結構,
其係壺身之底部設置其係於壺身底部設有
1有一結合座組設在一一結合座並可組設於
相同
B承置座上,其特徵在底座上,
於:
結合座係為一環狀結合座為環狀體,環
體,該周壁下端處凸狀體周壁下端處設有3
設有數向上倒鉤之鉤個卡扣孔;底座為一
卡部,承置座在配合環體,具有垂直向環
結合座外形位置上凹片及由該垂直向環片
1設有嵌合槽,並於嵌下端往內延伸之水平
不同
C合槽內穿設有鏤空向環片,該水平向環




槽,鏤空槽上端係形片內側端設有3個往
成鉤卡緣;上延伸之定位片,該
定位片上端往垂直向
環片方向設有扣鉤
部。
藉由上述結構,結合該結合座以下端直接
座係以下段直接插設插設於底座之垂直向
於承置座之嵌合槽環片與各定位片間所
中,令鉤卡部對正入界定之嵌合槽內,該
1嵌合槽底緣之鏤空扣鉤部將對正卡入結
不同
D槽,且以鉤卡部之倒合座之卡扣孔內勾
鉤鉤設於鏤空槽上端扣,使得結合座與底
形成之鉤卡緣,藉使座結合。
即可令結合座與承置
座得到結合。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4個要件
32,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沖茶器座體之定位結構」;要件編號1B「其係壺身之底部設置有一結合座組設在一承置座上,其特徵在於」;要件編號1C「結合座係為一環狀體,該周壁下端處凸設有數向上倒鉤之鉤卡部,承置座在配合結合座外形位置上凹設有嵌合槽,並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鏤空槽上端係形成鉤卡緣」;要件編號1D「藉由上述結構,結合座係以下段直接插設於承置座之嵌合槽中,令鉤卡部對正入嵌合槽底緣之鏤空槽,且以鉤卡部之倒鉤鉤設於鏤空槽上端形成之鉤卡緣,藉使即可令結合座與承置座得到結合」。上訴人於105年2月3日所提爭點整理狀僅對於要件C、D有不同意見(見本院卷第54頁),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故以下僅就要件1C、1D為文義及均等之比對分析。
1C:系爭產品2於環狀體下端設3個卡扣孔,與系爭專利於環狀體下端處凸設數向上倒鉤之鉤卡部,並不相同;且系爭產品2底座具有垂直向環片、水平向環片及定位片,並於定位片上端設扣鉤部的態樣,亦與系爭專利承置座凹設嵌合槽,並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鏤空槽上端係形成鉤卡緣的態樣不同。故系爭產品2並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C「結合座係為一環狀體,該周壁下端處凸設有數向上倒鉤之鉤卡部,承置座在配合結合座外形位置上凹設有嵌合槽,並於嵌合槽內穿設有鏤空槽,鏤空槽上端係形成鉤卡緣」之文義所讀取。1D:系爭產品2結合座以下端直接插設於底座之垂



直向環片與各定位片間所界定之嵌合槽內,該扣鉤部將對正卡入結合座之卡扣孔內勾扣,使得結合座與底座結合的組接方式,與系爭專利結合座係以下段直接插設於承置座之嵌合槽中,令鉤卡部對正入嵌合槽底緣之鏤空槽,且以鉤卡部之倒鉤鉤設於鏤空槽上端形成之鉤卡緣,藉使即可令結合座與承置座得到
33結合的組裝方式,兩者尚有差異。故系爭產品2亦未為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藉由上述結構,結合座係以下段直接插設於承置座之嵌合槽中,令鉤卡部對正入嵌合槽底緣之鏤空槽,且以鉤卡部之倒鉤鉤設於鏤空槽上端形成之鉤卡緣,藉使即可令結合座與承置座得到結合」之文義所讀取。
3.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欲保護之客觀權利範圍即申請專利範圍,但文字畢竟有其限制,且以文字充分且完整地表達一可實施之技術思想,本極不易,而在判斷被控侵權物品是否侵害申請專利範圍時,亦必須先將該被控侵權物品之技術內容以文字加以分析比對,而因為得以實施該技術思想之文義,是有範圍及空間的,故文義之比對必定存在著無法避免的誤差。且由於申請專利範圍已經公告,其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所能暸解並可據以實施,故當形式上之字義比對並不相同,即無字義侵害時,倘被控侵權物品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表達之技術思想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執行實質相同之功能,且產生實質相同之結果時,仍應以此標準作為是否侵權即均等侵權之判斷。換言之,僅因未複製或避開專利權之文義範圍,但其所實施之技術手段、執行之功能及產生之結果卻實質相同時,倘仍不認為係侵權,專利權之保護將形同具文。
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分析,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主要係界定沖茶器座體之定位結構中結合座與承置座結構的技術特徵,而要件編號1D則係界定該結合座與承置座結合關係的技術特徵,兩者具有完全的技術關聯性,故將要件編號1C、1D一併為均等分析之比對如下:

34是
系爭專利請求

項1系爭產品2

要件編號C、D





技術特徵結合座係為一結合座為環狀
之差異環狀體,該周體,環狀體周壁
壁下端處凸設下端處設有3個
有數向上倒鉤卡扣孔;底座為
之鉤卡部,承一環體,具有垂
置座在配合結直向環片及由該
合座外形位置垂直向環片下端
上凹設有嵌合往內延伸之水平
槽,並於嵌合向環片,該水平
槽內穿設有鏤向環片內側端設
空槽,鏤空槽有3個往上延伸
上端係形成鉤之定位片,該定
卡緣;藉由上位片上端往垂直
述結構,結合向環片方向設有

座係以下段直扣鉤部;該結合
接插設於承置座以下端直接插
座之嵌合槽設於底座之垂直
中,令鉤卡部向環片與各定位
對正入嵌合槽片間所界定之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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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揚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尼亞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