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搭配後,方可提升連接器的防護規格,進而解決習 知技術之問題,而系爭專利要件8E係以「於輸出端子組 與輸入端子組間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配置方式設置 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為技術手段(way ),系爭 產品係以「變壓器204 之一次側線圈先電性連接二線式 濾波元件(choke )再電性連接輸入端子組202 ,防突 波元件2051電性連接於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及該 輸入端子組202 之間;變壓器204 之二次側線圈電性連 接輸出端子組203 ,瞬態電壓抑制器電性連接於變壓器 204 之二次側線圈及該輸出端子組203 之間」為技術手 段(way ),二者之技術手段(way )由於電路配置不 同而不同。再者,系爭專利要件8E係利用「變壓器、第 一防突波元件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之配置所產生提高 突波承受能力」之功能(function),系爭產品係利用 「變壓器204 、二線式濾波元件(choke )、防突波元 件2051、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電路配置所產生突波 承受能力」之功能(function),二者功能(function )由於不同電路配置所產生突波承受能力不同而不同。 此外,系爭專利要件8E係產生「如系爭專利圖式第8 圖 之電路配置而提高輸出電子組與輸入端子組間突波承受 能力」之結果(result),系爭產品係產生「二線式濾 波元件(choke )、防突波元件2051、TVS (瞬態電壓 抑制器)電路配置而提高輸出電子組與輸入端子組間突 波承受能力」之結果(result),二者結果(result) 由於不同電路配置所提高突波承受能力之結果不同而不 同。準此,系爭專利要件8E之技術手段(way )、功能 (function )以及結果(result)均不相同,故系爭產 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要件8E之均等範圍。
⑶結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要件8E之文義範圍及均 等範圍,基於全要件原則,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範圍。
4.第9項: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依附於第8 項,其所 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即要件9F雖可讀取系爭產品9f之文 義,然由於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第8 項之範圍,因此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範圍。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 5 、6 、8 、9 項,是被告並未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從而 原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
2 、3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 原告3,0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命被告湧德公司不 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M39 6531號專利之產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如系爭產品是 否為被告所製造販賣、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等爭點)及 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 庸再予論述。又原告聲請命被告提出自系爭專利公告日起之 相關產品銷售單據,並請求發函訴外人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其提供向 被告公司採購連接器產品之數量及金額等,核與損害賠償金 額之計算有關,惟本件被告公司並未侵害原告專利權,是並 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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