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9年度,60號
IPCV,99,民專訴,60,2014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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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Monolithic Power
              Systems, Inc.)
法定代理人 王素雯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湯舒涵律師
吳佩珊律師
被   告 天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宣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杰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陳威霖律師
被   告 高金榮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
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原為宣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鈦公司),業於民 國99年5 月1 日與被告天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鈺公司) 合併,以被告天鈺公司為存續公司,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為證(見本院卷㈠第68至71頁),則被告天鈺公司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㈠第252 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 1 項、第175 條第1 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再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金榮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發明第I301686 號「DC/DC 交換模式電壓調節器上 的實施方法及短電路電流棘輪效應裝置」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1 日起至114 年8 月29日止 (下稱系爭專利),原告並於99年4 月19日更正系爭專利 ,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01 年1 月19 日准予更正並公告在案。詎宣鈦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型號為「TA2190」、或實 質設計功效相同之其他型號之積體電路(IC)產品(下稱 「TA2190」產品、「系爭產品」),經原告送鑑定後認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而屬侵權。被告高 金榮為宣鈦公司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宣鈦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宣鈦 公司業與被告天鈺公司合併,天鈺公司為存續公司,爰依 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3 項、公司法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二)宣鈦公司就「TA2190」產品已為製造及販賣之要約: 1、訴外人臺灣倍仕達有限公司(下稱倍仕達公司)、茂達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達公司)均於網站上載明為宣鈦 公司代理銷售「TA2190」產品,訴外人沛城電子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沛城公司)之公司網頁上亦表明宣鈦公司為其 「合作伙伴」,足見上開三家公司確實為宣鈦公司之代理 商,且宣鈦公司確實已就「TA2190」產品完成測試並開始 對外為販賣之要約。
2、原告所委託之調查公司調查員Peter Balagat 於99年4 月 19日與倍仕達公司吳祚元聯繫,吳祚元除表示倍仕達公司 係宣鈦公司之代理商(經銷商)外,並於同日以電子郵件 提供宣鈦公司「TA2190」產品之產品規格書、報價及被告 公司DC/DC Converter IC產品清單,且於99年4 月20日聯 繫Peter Balagat 要求雙方針對購買宣鈦公司產品乙事於 新店進行會議。準此,宣鈦公司已對外為販賣之要約,事 證明確。
3、原告發現系爭產品侵權,即透過業務同仁自一國內公司客 戶端取得「TA2190」產品樣品,經本院送工業技術研究院 (下稱工研院)鑑定後可知,該產品之外觀及封裝內部皆 標示有「TA2190」字樣,任何第三人絕無必要耗費高額成 本,將積體電路(IC)產品封裝內部微小且肉眼難以辨識之 他人之積體電路(IC)型號置於晶片上之可能,被告既已自 承宣鈦公司之產品型號有「TA2190」,則本件送鑑定之「 TA2190」產品確實為宣鈦公司之產品無誤,是宣鈦公司確 有自行或委由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



「TA2190」產品之事實,至為顯然,不容被告任意否認。(三)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解釋: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以手段功能用語表 示,其解釋應包含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有實施例對應之揭示 及其均等範圍,其應解釋如下:
1、一用於偵測超過該高側通裝置的一高電流限制的一過電流 情況之裝置:
⑴高電流限制:
指高於習知之第一電流限制,其文義均等範圍包括「高電 流限制」或「高電壓限制」。觀之系爭專利第4 圖及第6 圖之實施例及其對應之說明書內容(例如說明書第14 頁 第15至20行)描述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明確界定 「高電流限制」(Ilimit + X)高於習知之「第一電流限制 」(Ilimit)。又系爭專利第5 圖之實施例及其對應之說明 書內容(第14頁第4 至5 行及第13至14行)描述:「當流 經感測電阻器505 之電流產生超過電晶體550 偏壓之一電 壓時,比較器540 可設定(或重設)正反器520 」、「通 常,Vilimit+ X(其係對應於高電流限制之電壓)為高於 Vilimit (其係對應於第一電流限制之電壓)之值,且可 提供較高電流限制作為可被用來關閉系統及避免電流過載 之限制」,是申請當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對於「電流限制及電壓限制可互相轉用替代」為不會 產生疑義之範圍。
⑵過電流情況:
指電流超過或達到該高側通裝置之高電流限制(該高電流 限制可藉由設定電壓限制之方式提供,且高於習知第一電 流限制)的某一種特定情況;但反之電流超過(或達到) 該高側通裝置的一高電流限制則並不必然為過電流情況( 其可能為電路不穩定或雜訊等因素)。又「超過」高電流 限制之「文義均等範圍」必然同時包含電流「超過」或「 達到」(大於或等於)高電流限制之情況,即便認定「超 過」與「達到」在字義上有所不同,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14頁第15至20行及第6 圖(其說明第4 圖之實施例中之電 流棘輪效應)明確說明:「電流上升至Ilimit,接著被棘 輪下來。若裝置以過高頻率操作,則電流可增加至Ilimit +X(即等同於達到高電流限制)」,則申請當時該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無疑義地瞭解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至 少可包括「超過」或「達到」高電流限制之情形。 ⑶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關於「手段功能用 語」之相關規定,「一用於偵測超過該高側通裝置的一高



電流限制的一過電流情況之裝置」的文義範圍,至少包括 第5 圖之實施例、說明書之相關揭示、以及其均等範圍, 亦即包括:用於偵測流經高側通裝置電流之電路結構為電 阻器及比較器所構成。
2、若偵測到該過電流情況,則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該低 側通裝置,直到達到該低側通裝置上之一第二電流限制為 止之裝置:
⑴第二電流限制:
指經設定以在過電流狀況發生時,用以判定低側通裝置上 之電流是否已被充分下降之一可接受位準(包含電流限制 或電壓限制)。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之描述及第5圖 之實施例可知,申請當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對於「以電壓限制方式提供第二電流限制」為不會 產生疑義之範圍,故「第二電流限制」之文義範圍包含「 第二電流限制或第二電壓限制」。
⑵「達到」第二電流限制之均等範圍應包含「達到」或「低 於」第二電流限制。又「直到達到該低側通裝置上之一第 二電流限制為止」之文義均等範圍尚包含各種可能的後續 處理方式。而此裝置則係由電阻器、比較器、及被耦合至 負載之輸出節點(此節點位於高側通裝置及低側通裝置之 間,且與低側通裝置耦合,如第5 圖所示)所構成。 3、因此,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文義範圍為 :一種具有一高側通裝置及一低側通裝置之DC/DC 交換模 式電壓調節器,偵測超過或達到高側通裝置的一高電流限 制(該高電流限制可藉由設定電壓限制之方式提供,且高 於習知第一電流限制)的某一種特定情況,若偵測到超過 或達到該高電流限制(該高電流限制可藉由設定電壓限制 之方式提供,且高於習知第一電流限制)的該某一種特定 情況(該某一種特定情況之偵測包括預設電流超過高電流 限制達到一定的次數後才判定確實為該特定情況等避免誤 判之手段),則使高側通裝置持續保持關閉之狀態且開啟 低側通裝置,直到低側通裝置上之電流已被充分下降至達 到或低於一第二電流限制(包含可藉「電壓限制」方式提 供之電流限制)為止(涵括「為止」之後的各種習知後續 處理方式)。
(四)系爭TA2190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 :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可拆解為3 個要件, 要件A :「一種具有一高側通裝置及一低側通裝置之DC/D C 交換模式電壓調節器」;要件B :「一用於偵測超過該



高側通裝置的一高電流限制的一過電流情況之裝置」;要 件C 「若偵測到該過電流情況,則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 啟低側通裝置,直到達到該低側通裝置上之一第二電流限 制為止之裝置」。
1、文義讀取之侵權比對:
  ⑴要件A :
系爭產品為「一種具有一高側通裝置及一低側通裝置之DC /DC 交換模式電壓調節器」,與系爭專利要件A 完全相符 。
⑵要件B:
系爭產品利用感測電阻及比較器進行電流之偵測,並利用 比較器判定是否超過高電流限制。由系爭產品規格書第6 頁「Control Loop」、「Compensation 」、「Over Current Protection」等段落,可知系爭產品「由COMP電 壓所設定之值」即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一電流限制」, 系爭產品之該「電流限制臨界值」即對應於系爭專利之「 高電流限制」,另系爭產品規格書關於「過電流保護」清 楚描述:「當電感電流峰值達到電流限制臨界值時,輸出 電壓開始下降直到FB電壓低於參考值之30% 為止」,其清 楚界定在發生當電感電流峰值(亦即流經高側通裝置之電 流峰值)達到電流限制臨界值(對應於系爭專利之高電流 限制)之過電流情況時,開始進行過電流保護之動作。再 依工研院之鑑定報告量測圖,前面穩定規則震盪的峰點連 起來的線即為第一電流限制,而短路時電感電流的峰點就 是高電流限制,系爭產品在長線短路或短線短路之情形下 ,其電感電流IL1 振盪上升而發生過電流之情況,並在達 到某一電流值(即高電流限制)之後以直接而無振盪的方 式下降,已證明系爭產品具有如系爭專利之「高電流限制 」,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要件B之文義範圍。 ⑶要件C :
系爭產品規格書關於「過電流保護」清楚描述「當電感電 流峰值達到電流限制臨界值時,輸出電壓開始下降直到FB 電壓低於參考值之30% 為止」,並且,由系爭產品規格書 第4 頁上方之「接腳功能描述(Pin FunctionDescription ) 」之敘述及第4 頁下方之「典型應用電路圖」(見以下 Figure 2)可知:FB端點之電壓Vfb 為輸出電壓Vout之分 壓,而Vout亦可由流過電感L1之電流IL而計算得知。由此 可知,FB端點之電壓Vfb 與輸出電壓Vout及負載電流IL之 間均存有一對一之比例關係,而當高側通裝置關閉且低側 通裝置開啟時,負載電流IL即為流經低側通裝置之電流,



故系爭產品提供FB端點電壓之限制,等同於提供流經低側 通裝置之一第二電流限制,與系爭專利相同。又由工研院 鑑定報告之測試波形圖中可看出系爭產品在發生過電流情 況後,電感電流IL1 以直接而無振盪的方式下降至某一數 值(亦即系爭專利所定義之第二電流限制),因此系爭產 品落入系爭專利要件C 之文義範圍。
⑷縱被告所稱系爭產品係偵測過電流「次數」之主張為真實 ,然系爭產品充其量係根據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第14項之技術特徵,再另外附加一技術特徵,仍落入系爭 專利之文義範圍,且此種避免誤判之方式亦涵括在系爭專 利之文義均等範圍中,仍屬侵權。
2、均等論之比對:
⑴要件B :
假設認定系爭產品為「偵測電流『達到』該高側通裝置的 一高電流限制」而不符合文義讀取,然就微觀而言,電流 「超過」高電流限制與電流「達到」高電流限制並無實質 之差異,縱有差異,然該微小差異不僅無技術上之實質意 義、且為侵權當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能輕易瞭解且完成者,其仍應認定為「實質相同」。又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兩者之技術手段均為「設定一高電流 限制值並加以比較判斷」,功能均為「當達到或超過該限 制值時,進行後續之電路保護動作」,而結果均為「達成 過電流之保護效果」,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功能及結果均屬「實質相同」,已構成「均等論」下之 侵權。
⑵要件C :
①縱使假設系爭產品以電壓方式偵測之偵測位置及偵測方 法與系爭專利有些許差異,然由於FB端點之電壓Vfb 與 輸出電壓Vout及負載電流IL之間均存有一對一之比例關 係,而當高側通裝置關閉且低側通裝置開啟時,負載電 流IL即為流經低側通裝置之電流。因此,其與系爭專利 有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均為利用電流或與電流有直接 對應關係之電壓進行偵測)、有實質相同之功能(其功 能均為判斷電感電流或對應之電壓是否下降至夠低的位 準)、達成實質相同之效果(其效果均為判定何時終止 過電流保護之機制),實為侵權當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②系爭專利要件C 之均等範圍涵括判定「過電流情況」的 各種習知方式,包括「超過高電流限制達到連續且不間 斷的預設次數」,因系爭專利之「偵測到該『過電流情



況』」並未限制採用何種方式來確認所偵測到者為「過 電流情況」,申請當時或侵權當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採用任何確認方式來確認所偵測 到者為「過電流情況」,故不論系爭產品偵測電流超過 高電流限制是否有預設之次數或其次數為何,均落入系 爭專利要件B 之均等範圍。
③系爭專利要件C 之均等範圍涵括「達到第二電流限制為 止」後的各種可能的處理方式。退萬步言,即便假設「 達到第二電流限制為止」之文義均等範圍並不包含例如 「關閉高側通裝置且關閉低側通裝置」之後續處理方式 ,然該方式亦屬使電路逐漸恢復正常運作之方式之一, 與侵權當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選用之其他方式之手段、功能、效果均實質相同,故亦 至少落入系爭專利要件B 之均等範圍。
(五)系爭專利無得撤銷之原因:
1、引證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 新穎性與進步性:
⑴引證2 之國際分類號為「H02M」,其技術領域為「交流與 交流之間,交流與直流之間,或直流與直流之間以及用於 電源或類似的電力系統之變換設備;直流或交流輸入功率 轉變為浪湧功率輸出;此等之控制或調節」;而系爭專利 之國際分類號為「H02H」,其技術領域為「緊急保護電路 裝置」,兩者之國際分類號及其技術領域並不相同。 ⑵引證2 僅涉及「輕負載(light load)」及「正常負載(nor mal load) 」情況,完全無關於「過電流」情況;引證2 通篇均未提及「過電流保護」或「過電流」;且引證2 所 揭示之「第一電流限制」及「逆電流限制」,完全不同於 系爭專利之「高電流限制」及「第二電流限制」,故引證 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技術特 徵,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 新穎性及進步性。
2、引證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 新穎性與進步性:
⑴引證5之國際分類號為「G05F」及「H05K」,其技術領域 分別為「調節電變量或磁變量之系統」及「印刷電路;電 器設備之外殼或結構零部件;電器元件組件之製造」;而 系爭專利之國際分類號為「H02H」,其技術領域為「緊急 保護電路裝置」,兩者之國際分類號及其技術領域並不相 同。
⑵引證5 之ILIM1 是引證5 所要傳遞之「最大電流」且為合



理之程度,而系爭專利之高電流限制係為了偵測及處理所 不要之「過電流情況」,引證5 所設置之ILIM1 與系爭專 利之高電流限制之功能與效果均完全不同。再者,引證5 中高側通裝置Q1周期性地不斷開啟關閉,並非如同系爭專 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界定之「鎖定該高側通裝 置並開啟該低側通裝置,直到達到該低側通裝置上之一第 二電流限制為止」。另引證5 之電流限制ILIM2 係為防止 逆電流所設置之電流限制,而非系爭專利為了處理過電流 情況所界定之「第二電流限制」。綜上,引證5 之技術方 案及其目的均與系爭專利不同,其並未揭示系爭專利更正 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技術特徵,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 之發明之效果。
⑶被告雖主張:「引證5 第10欄第15至18行已經明白顯示, 引證5 第12圖之ILIM1 電流限制係為了保護高側通開關Q1 ,就是要處理『過電流』情況」,然而引證5 關於第12圖 全未提及處理「過電流」情況。被告又稱:「引證5 第12 圖之ILIM2 電流限制對低側通開關Q2提供『防止逆電流』 之保護,與系爭專利之『第二電流限制』功能相同」,然 引證5 第12圖之ILIM2 電流限制,其顯示ILIM2 電流限制 為正向電流限制時不論大小如何設定都無意義,與系爭專 利處理正向電流之「過電流情況」之「第二電流限制」完 全不同。被告又主張:「原告對於引證5 第12圖運作情形 之解釋,充其量不過是引證5 的某一種實施例而已」,然 而,引證5 僅揭示了一個實施例,原告之解釋即為對於引 證5 全部揭示之解釋。被告上開所述均不足採。 3、引證1 前案部分與引證4 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 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性:
⑴專利文獻中所提出之「先前技術」並不等同於「公知技術 」,亦即該「先前技術」並不一定被公開過,故引證1 中 之「先前技術」並無證據能力,無法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 之公知技術。
⑵引證1 之先前技術內容所述係藉由誤差比較器22比較電壓 差與預設之參考電壓值,以決定電感電流是否超過電流限 制(參見引證1 第1 欄第52至57行及圖1 )。引證1 所載 之先前技術內容僅係與系爭專利中所述之「第一電流限制 」相關,並未揭示系爭專利所界定之「高電流限制」、「 過電流情況」之偵測保護及「第二電流限制」,且引證1 具有習知「第一電流限制」下運作之缺點,與引證4 組合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不具進步 性。




4、引證2 、3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4 項 不具進步性:
⑴引證2 、引證3 、引證4 及系爭專利的國際分類號皆不相 同,且其實質技術內容亦分屬不同之技術領域,故其技術 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
⑵引證2 係揭示防止「逆電流」(全未提及「過電流」), 且強調不偵測電流,與系爭專利藉由偵測電流來處理「過 電流」情況,技術領域顯然不同。
⑶引證3 係關於交流電流(AC/AC) 之電路,而系爭專利係關 於利用感測電阻之直流電流(DC/DC) 之電路,熟習電學領 域者均知交流電與直流電於電學上具有極大之差異,被告 辯稱引證3 可應用於直流電源轉換領域,然無提出任何解 釋或說明。被告又主張「引證3 係利用PWM 方式之切換電 路…」而認引證3 與系爭專利相關,然系爭專利第13頁第 15至16行已說明系爭專利調節電路之一替代實施例「不需 參考環繞脈衝寬度調變( 即PWM)電路即可被說明」,足見 被告之主張無理由。再者,引證3 圖1 及圖2 所示為正常 運作之電路及其電流、電壓情況,其並未有任何「過電流 情況」發生,亦並未設置任何「電流限制」以供過電流情 況之處理,被告將引證3 之圖1 及圖2 及其說明書相關敘 述認為有「過電流保護電路」、「過電流情形」、「第二 電流限制」云云,實不足採。
⑷引證4 係提出一種用以感測電感器電流而不使用與電感器 串聯之電阻之技術,且僅在放電循環期間感測電感電流, 與系爭專利利用感測電阻在充電期間偵測流過高側通裝置 的電流以偵測「過電流」之情況完全不同。
(六)原告是否未附加專利標示,並不影響原告依專利法第79條 主張損害賠償:
1、本件涉及之積體電路體積極小,且基於散裝出售等特殊性 質,原不適宜於專利物品本身或其包裝為標示,如要求原 告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所涉專利證書號數,實有困 難。現行專利法第97條刪除「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規定,依此,專利標示本非提起專利侵權損害 賠償之前提要件或特別要件,原告是否就系爭專利於專利 物品進行標示,無礙於原告基於系爭專利向被告請求損害 賠償之權利。
2、又原告系爭專利之相關技術內容既已清楚揭示於中華民國 專利公報,被告身為與原告同一業界之積體電路產品製造 商,必定明知原告就前揭技術已獲有專利,而已符合行為 時專利法第79條但書「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



知為專利物品者」之規定。
(七)由被告天鈺公司提供予其代理商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齊公司)之對照表可知,被告天鈺公司之「FR9806 產品」可對應至宣鈦公司之「TA2190」產品,顯見「FR98 06產品」亦已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又產品之料號、型號 乃由被告自行決定,故被告就相同之產品,自得任意變更 其料號、型號後再予製造銷售。因此,有關本件訴請之標 的與範圍,除已確定之產品料號(型號)「TA2190」、「 FR9806」外,其他替代之實質設計功效相同,而僅料號( 型號)不同之侵害系爭專利權產品,自應一同包括在本件 訴訟內。
(八)並聲明: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0 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等就其型號為「TA2190」之積體電路產品或其他 一切侵害原告中華民國第I301686 號發明專利之產品,不 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或其他一切相關之侵權行為 。⑶前一項聲明原告願以現金、等值之國泰銀行建國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⑷訴訟費用由 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天鈺公司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一)宣鈦公司就系爭TA2190產品僅為研發,並未為製造、為販 賣之要約或為其他修正前專利法第56條之侵權行為: 1、原告所提出、嗣後送交工研院鑑定之2 顆IC,經工研院鑑 定後,發現其型號為「TA2190T1」。再向前宣鈦公司人員 查證得知,因TA2190尚在研發階段,故曾試作「TA2190T0 」、「TA2190T1」、「TA2190T2」等不同之工程試製品; 其後因公司合併,該編號產品已由同功能之其他產品取代 。是故,被告從未製造「TA2190」產品,更不可能將研發 時、未定型之工程試製品提供給任何商業對象,況被告早 已否認原告所稱之代理商,是被告自本件訴訟初始即說明 「僅有研發」完全屬實。
2、又縱認為倍士達公司是宣鈦公司代理商,然由Peter Balagat 到庭之證述可知,被告未曾提供系爭TA2190產品 ,且在公司合併後,倍士達人員亦表示因專利爭議而無法 取得產品,顯見被告未為任何侵權行為。
(二)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解釋: 1、一用於偵測超過該高側通裝置的一高電流限制的一過電流 情況之裝置:
⑴高電流限制: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並 未對「高電流限制」之數值有任何限制,故「高電流限制 」應為一電流門檻,預設為固定值,且可被設定為各種電 流位準。原告將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例之「高電流限制高 於第一電流限制」之限定條件,讀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第14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並不可採。
⑵過電流情況:
依系爭專利第4 、5 圖之電路結構,超過高側通裝置120 的高電流限制一次,比較器540 便確認成立過電流情況, 並立即控制正反器520 以關閉高側通裝置120 並開啟低側 通裝置140 ,故「過電流情況」應解釋為電流一超過高側 通裝置的高電流限制一次,隨即成立「過電流」情況。 ⑶參考系爭專利第5 圖,「用於偵測超過該高側通裝置的一 高電流限制的一過電流情況之裝置」,其結構係由下列兩 者組合而成,並包含該組合結構之均等部分:①與高側通 裝置120 直接串聯之電阻505 與比較器515 (此兩者用以 偵測流經高測通裝置之電流)與②Schmitt 觸發比較器 540 與提供偏壓之電晶體550 (此兩者用以判斷流經高側 通裝置的電流是否超過高電流限制一次)。本裝置之功能 為:當Schmitt 觸發比較器540 判斷流經感測電阻器505 之電流超過電晶體550 設定之電壓時,即電流一但超過高 側通裝置的高電流限制數值一次,立即產生過電流情況。 2、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達到該低側通裝置 上之一第二電流限制為止之裝置:
⑴第二電流限制:
為一電流門檻,預設為固定值,且可被設定為各種正,負 或零之電流位準。
⑵參考第5 圖,「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達 到該低側通裝置上之一第二電流限制為止之裝置」,其結 構係由下列兩者組合而成,並包含該組合結構之均等部分 :①與低側通裝置120 直接串聯之電阻510 、比較器530 (此兩者用以偵測流經低測通裝置之電流)、②正反器52 0 及反向閘525 之組合(此兩者用以控制高測通裝置與低 測通裝置之關閉或開啟)。本裝置之功能為:當前述Schm itt 觸發比較器540 判斷電流超過高側通裝置的高電流限 制數值一次時,亦即偵測到過電流情形,正反器520 及反 向閘525 之組合隨即關閉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 ;上述關閉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之狀態繼續維 持,直到與低側通裝置120 直接串聯之電阻510 與比較器 530 之組合偵測到流經低側通裝置之電流到達第二電流限



制時,正反器520 及反向閘525 之組合隨即解除關閉該高 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之狀態。另外,參考圖4 ,本 裝置之結構係由下列兩者組合而成,並包含該組合結構之 均等部分:①與低側通裝置140 直接串聯之電阻440 、比 較器430 (此兩者用以偵測流經低測通裝置之電流)。② 正反器445 及邏輯閘420 與425 之組合(此兩者用以控制 高測通裝置與低測通裝置之關閉或開啟)。本裝置之功能 為:當偵測到低側通裝置140 過電流情形,使比較器435 設定(Set) 正反器445 之輸出Q 值為1 ,使得【邏輯閘42 0 與425 】之組合關閉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 當【與低側通裝置140 直接串聯之電阻440 與比較器430 】之組合偵測到流經低側通裝置之電流到達第二電流限制 時,則重設(Re set)正反器445 之輸出Q 值為0 ,使得【 邏輯閘420 與425 】之組合解除「關閉該高側通裝置並開 啟低側通裝置」之狀態。
(三)系爭TA2190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 14 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1、原告有關等同侵害之主張,違反智慧局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之規定:
⑴宣鈦公司之TA2190產品為採取一偵測高測通裝置的過電流 情況之裝置,亦預先設定一電流值,於積體電路開始運作 後,便監測高側通裝置之電流變化情形。若高側通裝置之 電流未超過該預設值,只須持續進行監測作業,保持正常 操作電路。故系爭產品只有一個預設電流值,並無相當系 爭專利之第一電流限制、高電流限制之分,且其係偵測「 該高側通裝置的電流超過一高電流限制之總次數」(即比 較次數),而非如同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 之偵測「該高側通裝置的電流有無超過一高電流限制」( 即比較大小)。因此,系爭TA2190產品並未符合「用於偵 測超過該高側通裝置的一高電流限制的一個過電流情況之 裝置」之要件、且未符合「若偵測到該過電流情況,則鎖 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達到該低側通裝置上 之一第二電流限制為止之裝置」之要件。
⑵於「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之狀態下,TA 2190產品FB端點的電壓Vfb 值約低於0.4 伏特後,則關閉 低側通裝置(亦即高側通裝置與低側通裝置均為關閉狀態 ),亦即其在尚未到達原告宣稱之第二電流限制時即關閉 低側通裝置,即解除「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 置」之狀態。然而系爭專利必須「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 啟低側通裝置」之狀態持續維持,直到「達到該低側通裝



置上之一第二電流限制為止」。而FB端點的電壓是回饋電 壓,與流經低側通裝置之第二電流限制乃是完全不同的物 理量,因此系爭TA2190產品並未符合「若偵測到該過電流 情況,則鎖定該高側通裝置並開啟低側通裝置,達到該低 側通裝置上之一第二電流限制為止之裝置」之要件。 2、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圖、第5 圖暨相關說明,可知fb端 點的電壓是回饋電壓,係截取自輸出電壓Vout而非SW點電 壓,且與流經低側通裝置的第二電流限制為不同之物理量 ,因此原告稱TA2190產品FB端點的電壓Vfb 值是截取自SW 點電壓云云,並不可採。
3、原告雖主張系爭TA2190產品偵測超過高電流限制總次數的 技術特徵仍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均 等範圍,但原告又同時肯認系爭TA2190產品偵測「高側通 裝置的電流超過一高電流限制的總次數」為一種習知技術 ,則依原告所述,系爭TA2190產品自可適用先前技術組卻 而不會等同侵害系爭專利。
4、工研院鑑定結果可證系爭TA2190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範圍:
⑴依TA2190產品規格書第6 頁記載,TA2190產品之輸入電壓 Vin 之正常工作範圍是在4.75V-21V 之間,因此當輸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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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仕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