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之物品,至於物品究係何人放置,以及系爭車庫之車輛 究係何人停放,證人完全無法分辨(參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 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除證人丙○○外,被告復請求傳訊 當時前往系爭地址執行搜索之調查員乙○○,以釐清何以執 行搜索時,一併對系爭車庫進行搜索,據證人乙○○證稱: 「(問:為何搜索到車庫那邊?)因為車庫與一樓後面相通 ,所以我們去那邊搜索。」、「(問:車庫是否開放給他人 使用?)車庫是密閉空間,是從十八號一樓的後門進入,如 果其他車輛要進去,也要從十八號那邊進去。因為有鐵捲門 ,需用遙控器。因為十八號一樓被告登記三水有機科技有限 公司,所以我們才去搜索一樓,車庫在一樓後面,另外有一 個鐵捲門,如果住戶要出入那邊,一是從鐵捲門遙控去進入 ,另一就是從十八號一樓正門進入,必須要有遙控器,且為 密閉空間。」(參本院同上筆錄第七、八頁),由是足證系 爭車庫確為使用系爭搜索地址一樓之被告所管領無誤。而就 搜索現場遭查扣之物品如何判斷與被告有關部分,證人乙○ ○證稱:「(問:現場搜索時箱子裡面是否有記事本,出貨 單?)有的,記事本與出貨單都是在車庫中的其他箱子先後 搜索的,因為我們先在一箱中發現藥品,所以再搜索其他的 箱子。當時車庫沒有停車,三邊除了鐵捲門邊沒有放紙箱外 ,其他都放紙箱,後來發現被告一直看著藥品箱子的方向, 且站在旁邊,根據我的經驗,那箱可能有問題,一翻其中一 個紙箱翻到系爭藥品,之後再從那一箱藥品的周圍紙箱繼續 搜,之後發現出貨單、記事本。出貨單為被告的資料,因為 上面有寫三水有機或是甲○○。」、「(問:是否有用IP 查?)我有去中華電信查,我查出IP位置如果不是在十八 號一樓樓梯間就是在二十六號樓梯間。平常網路上有留下她 的手機電話,我們根據手機電話的範圍確認是被告在使用。 我們根據網路上留下的電子郵件及網頁上留下的手機號碼及 手機使用狀況,確認電子郵件及手機使用者為甲○○。」( 參同上筆錄第八頁),由證人上開證詞,足徵本案查扣物品 應為被告所放置,且被告確有銷售上開查扣內容所示藥品之 行為,被告辯稱其與系爭查扣物品無關,上開物品不知何人 放置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上開證人經檢辯及 被告雙方交互詰問後,雙方均稱同意上開證詞之證據能力, 是綜觀上述證據資料,堪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原審調查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 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並審酌 被告明知其所販賣之系爭藥品並無原廠出具之保證書,乃屬 仿冒品,仍予販售,以賺取差價牟利,已對商標權人之權益 造成損害,對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商品品質亦生影響,且足 以危害購買者之身體健康,詎被告於犯罪後一再飾詞狡卸犯 行,除嚴重浪費訴訟資源,顯徵其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 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另說明扣案 由被告販售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之,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 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揭 說明並無理由,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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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iagra(空盒) │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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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ogaine │ 1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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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送貨單 │ 20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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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日曆記事簿 │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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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子郵件信箱資料│ 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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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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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ductil(15mg)│ 1盒 │證人張嘉寧│
│ │藥品外盒 │ │提供,其上│
│ │ │ │有使用附表│
│ │ │ │一編號2所 │
│ │ │ │示之商標圖│
│ │ │ │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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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Viagra藥品外盒 │ 1盒 │證人丁○○│
│ │ │ │提供 │
├──┼────────┼─────┼─────┤
│ 3. │Viagra藥錠 │ 1顆 │證人丁○○│
│ │ │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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