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法律條文之適用,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 明。
2.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義務沒收:
⑴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 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 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 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 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 予以沒收,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參照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 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 收規定之適用。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 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是 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中之絕對義務沒收。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3所示之物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者,應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3所 示。
⑵被告就事實欄三之蘭麗綿羊乳液200ml裝共1,817瓶、茵陀螺 沐浴晶露750ml裝共2,007瓶部分,雖自認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惟檢察官未舉證證明該等物品,係銷售予何具體下游廠商 ,除導致無法查扣該等物品外,亦無法知悉目前所存在之數 量為何。況上揭物品前經台螢公司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監督 下,已自行銷毀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后里資源 回收廠過磅單、當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發票與現場 銷毀執行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至410頁)。職是, 本院無宣告沒收該等物品之必要性。
3.依刑法第38條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 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1、13、20、28至32、43至45、48至52所示之 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如附表四編
號1、2所示之罪刑,併予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 項規定,諭知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4.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按偽造之文書,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該物非屬被告所有, 除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 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再就偽造之文書諭知 沒收(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刑事判決)。查 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之產品日期標籤,經被告持之,向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出貨對象而行使之,雖為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然已非屬於其所有之物,且不具違禁物之性質,不予宣 告沒收之。參諸本案其餘扣案物,固為被告所有,然卷內無 證據證明為本案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不具 違禁物之性質,爰無從與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5.不予沒收犯罪所得: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①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 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 收程序。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 算,應分兩層次思考,先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嗣於後 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申言之,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 於直接性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 為利得存否之認定。而利得究否與犯罪有直接關聯,應視犯 罪與利得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後階段利得範圍之 審查,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 ,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參照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⑵檢察官雖上訴稱:被告惡性重大,未依法宣告沒收將使被告 保有犯罪所得,顯與法不合云云。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及 附表二所示之商品銷售金額共73,842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因被告業與商標權人五大公司、被害人○○公司、○○公 司、○○公司、○○藥行、○○公司、○○○公司達成和解 ,業如前述。況本案扣案宣告沒收如附表四沒收欄所載之侵 權商品,具有相當市場價值,足生懲罰被告之刑罰效果。倘
再予沒收或追徵,就本案侵害商標權行為所獲取之價金,誠 屬重複剝奪被告之財產,而有過苛之虞,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準此,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有違比例原 則及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之。職是,原審認定不予沒收犯罪所得,洵屬合法適當。四、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曾永安就事實欄一違反刑法第216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二違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事實欄三違反商標權法第95條第3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被告之本案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原 審宣告緩刑,雖審酌量刑情狀,惟被告為本案首謀,危害性 重於其所僱用之員工,爰宣告如主文之公庫捐助,以啟自新 更生。檢察官雖主張應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基於罪刑相 當原則,不應諭知沒收。職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368條、第371條,商標法第95條第3款、第98條,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0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提起上訴,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出貨日期 │出貨│商品名稱│數量│單價 │總價 │
│ │ │對象│ │ │ │(新臺幣) │
├──┼──────┼──┼────┼──┼───┼─────┤
│ 1 │101年7月2日 │○○│蘭麗淨白│24 │93.6元│2,246元 │
│ │ │公司│洗面凝露│ │ │ │
├──┼──────┼──┼────┼──┼───┼─────┤
│ 2 │101年7月2日 │○○│蘭麗男性│24 │93.6元│2,246元 │
│ │ │公司│深層毛孔│ │ │ │
│ │ │ │洗面露 │ │ │ │
├──┼──────┼──┼────┼──┼───┼─────┤
│ 3 │103年4月17日│○○│蘭麗淨白│144 │50元 │7,200元 │
│ │ │公司│洗面凝露│ │ │ │
├──┼──────┼──┼────┼──┼───┼─────┤
│ 4 │103年4月17日│○○│蘭麗男性│144 │50元 │7,200元 │
│ │ │公司│深層毛孔│ │ │ │
│ │ │ │洗面露 │ │ │ │
├──┼──────┼──┼────┼──┼───┼─────┤
│ 5 │103年4月29日│○○│蘭麗淨白│12 │93.6元│1,123元 │
│ │ │公司│洗面凝露│ │ │ │
├──┼──────┼──┼────┼──┼───┼─────┤
│ 6 │103年4月29日│○○│蘭麗男性│12 │93.6元│1,123元 │
│ │ │公司│深層毛孔│ │ │ │
│ │ │ │洗面露 │ │ │ │
├──┼──────┼──┼────┼──┼───┼─────┤
│ 7 │103年5月8日 │○○│蘭麗淨白│72 │50元 │3,600元 │
│ │ │公司│洗面凝露│ │ │ │
├──┼──────┼──┼────┼──┼───┼─────┤
│ 8 │103年5月8日 │○○│蘭麗男性│72 │50元 │3,600元 │
│ │ │公司│深層毛孔│ │ │ │
│ │ │ │洗面露 │ │ │ │
├──┼──────┼──┼────┼──┼───┼─────┤
│ 9 │103年5月29日│○○│蘭麗淨白│72 │50元 │3,600元 │
│ │ │公司│洗面凝露│ │ │ │
├──┼──────┼──┼────┼──┼───┼─────┤
│ 10 │103年5月29日│○○│蘭麗男性│72 │50元 │3,600元 │
│ │ │公司│深層毛孔│ │ │ │
│ │ │ │洗面露 │ │ │ │
├──┼──────┼──┼────┼──┼───┼─────┤
│ │ │ │ │ │總計 │3萬5,538元│
└──┴──────┴──┴────┴──┴───┴─────┘
附表二:
┌──┬───────┬────┬────┬──┬───┬─────┐
│編號│出貨日期 │出貨對象│商品名稱│數量│單價 │總價 │
│ │ │ │ │ │ │(新臺幣) │
├──┼───────┼────┼────┼──┼───┼─────┤
│ 1 │103年10月2日 │○○○公│麗麗雅緹│72 │56元 │4,032元 │
│ │ │司 │痘痘貼防│ │ │ │
│ │ │ │護貼布 │ │ │ │
├──┼───────┼────┼────┼──┼───┼─────┤
│ 2 │103年10月6日 │○○藥局│麗麗雅緹│36 │56元 │2,016元 │
│ │ │ │痘痘貼防│ │ │ │
│ │ │ │護貼布 │ │ │ │
├──┼───────┼────┼────┼──┼───┼─────┤
│ 3 │103年10月6日 │○○公司│麗麗雅緹│144 │56元 │8,064元 │
│ │ │ │痘痘貼防│ │ │ │
│ │ │ │護貼布 │ │ │ │
├──┼───────┼────┼────┼──┼───┼─────┤
│ 4 │103年10月7日 │○○○公│麗麗雅緹│144 │56元 │8,064元 │
│ │ │司 │痘痘貼防│ │ │ │
│ │ │ │護貼布麗│ │ │ │
├──┼───────┼────┼────┼──┼───┼─────┤
│ 5 │103年10月14日 │○○公司│麗麗雅緹│144 │56元 │8,064元 │
│ │ │ │痘痘貼防│ │ │ │
│ │ │ │護貼布 │ │ │ │
├──┼───────┼────┼────┼──┼───┼─────┤
│ 6 │103年10月16日 │○○○公│麗麗雅緹│144 │56元 │8,064元 │
│ │ │司 │痘痘貼防│ │ │ │
│ │ │ │護貼布麗│ │ │ │
├──┼───────┼────┼────┼──┼───┼─────┤
│ │ │ │ │ │總計 │3萬8,304元│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1 │蘭麗淨白洗面凝露( │10瓶 │曾永安│
│ │200ml ) │ │ │
├──┼───────────┼────┼───┤
│2 │蘭麗綿羊油(45CC) │29瓶 │曾永安│
│ │ │ │ │
├──┼───────────┼────┼───┤
│3 │蘭麗嫩白綿羊乳液( │9瓶 │曾永安│
│ │200ml ) │ │ │
├──┼───────────┼────┼───┤
│4 │蘭麗清爽綿羊油蘆薈+ 維│15盒 │曾永安│
│ │他命ADE (50ml) │ │ │
├──┼───────────┼────┼───┤
│5 │蘭麗熊果素活膚霜(20g │102瓶 │曾永安│
│ │) │ │ │
├──┼───────────┼────┼───┤
│6 │蘭麗新煥白綿羊霜 │112瓶 │曾永安│
│ │ │ │ │
├──┼───────────┼────┼───┤
│7 │蘭麗手足部修復霜(20g │408瓶 │曾永安│
│ │) │ │ │
├──┼───────────┼────┼───┤
│8 │蘭麗綿羊油(50CC) │72瓶 │曾永安│
│ │ │ │ │
├──┼───────────┼────┼───┤
│9 │蘭麗熊果素、玻尿酸活膚│36瓶 │曾永安│
│ │霜(60g ) │ │ │
├──┼───────────┼────┼───┤
│10 │蘭麗綿羊油維他命E 手足│73瓶 │曾永安│
│ │修復霜(60g ) │ │ │
├──┼───────────┼────┼───┤
│11 │蘭麗綿羊油(45CC) │40瓶 │曾永安│
│ │ │ │ │
├──┼───────────┼────┼───┤
│12 │蘭麗熊果素、玻尿酸活膚│50瓶 │曾永安│
│ │霜 │ │ │
├──┼───────────┼────┼───┤
│13 │蘭麗淨白洗面凝露( │9瓶 │曾永安│
│ │200ml ) │ │ │
├──┼───────────┼────┼───┤
│14 │蘭麗清爽綿羊油(12 0g │57瓶 │曾永安│
│ │) │ │ │
├──┼───────────┼────┼───┤
│15 │蘭麗熊果素活膚霜(20g │36瓶 │曾永安│
│ │) │ │ │
├──┼───────────┼────┼───┤
│16 │蘭麗Q10 緊緻抗老保濕霜│12瓶 │曾永安│
│ │(60g ) │ │ │
├──┼───────────┼────┼───┤
│17 │蘭麗手足部修護霜(100g│2瓶 │曾永安│
│ │) │ │ │
├──┼───────────┼────┼───┤
│18 │麗麗雅緹痘痘天然草本面│27支 │曾永安│
│ │皰凝露 │ │ │
├──┼───────────┼────┼───┤
│19 │蘭麗強化滋潤洗髮乳( │3瓶 │曾永安│
│ │350ml ) │ │ │
├──┼───────────┼────┼───┤
│20 │蘭麗男性深層毛孔潔面露│10瓶 │曾永安│
│ │(200ml ) │ │ │
├──┼───────────┼────┼───┤
│21 │蘭麗戰痘貼布 │2盒 │曾永安│
│ │ │ │ │
├──┼───────────┼────┼───┤
│22 │蘭麗清爽綿羊油(15 0g │7瓶 │曾永安│
│ │) │ │ │
├──┼───────────┼────┼───┤
│23 │蘭麗活膚霜(120g) │12瓶 │曾永安│
│ │ │ │ │
├──┼───────────┼────┼───┤
│24 │蘭麗手足部修護霜(20g │12瓶 │曾永安│
│ │) │ │ │
├──┼───────────┼────┼───┤
│25 │蘭麗手足部修護霜(100g│1瓶 │曾永安│
│ │) │ │ │
├──┼───────────┼────┼───┤
│26 │蘭麗新煥白綿羊霜 │3瓶 │曾永安│
│ │ │ │ │
├──┼───────────┼────┼───┤
│27 │蘭麗綿羊油(50CC) │3瓶 │曾永安│
│ │ │ │ │
├──┼───────────┼────┼───┤
│28 │麗麗雅緹痘痘防護貼布 │25盒 │曾永安│
│ │ │ │ │
├──┼───────────┼────┼───┤
│29 │蘭麗痘痘防護貼布 │54包 │曾永安│
│ │ │ │ │
├──┼───────────┼────┼───┤
│30 │蘭麗痘痘防護貼布 │23盒 │曾永安│
│ │ │ │ │
├──┼───────────┼────┼───┤
│31 │蘭麗痘痘防護貼布 │72盒 │曾永安│
│ │ │ │ │
├──┼───────────┼────┼───┤
│32 │蘭麗痘痘防護貼布 │352包 │曾永安│
│ │ │ │ │
├──┼───────────┼────┼───┤
│33 │2010/01/01至2010/1 │1份(共 │曾永安│
│ │2/31台螢貿易有限公司銷│36頁) │ │
│ │退貨明細表 │ │ │
├──┼───────────┼────┼───┤
│34 │2010/01/01至2010/1 │1份(共 │曾永安│
│ │2/31台螢貿易有限公司銷│41頁) │ │
│ │退貨明細表 │ │ │
├──┼───────────┼────┼───┤
│35 │2010/01/01至2010/1 │1份(共 │曾永安│
│ │2/31台螢貿易有限公司銷│40頁) │ │
│ │退貨明細表 │ │ │
├──┼───────────┼────┼───┤
│36 │2010/01/01至2010/1 │1份(共 │曾永安│
│ │2/31台螢貿易有限公司銷│36頁) │ │
│ │退貨明細表 │ │ │
├──┼───────────┼────┼───┤
│37 │2010/01/01至2010/1 │1份(共 │曾永安│
│ │2/31台螢貿易有限公司銷│38頁) │ │
│ │退貨明細表 │ │ │
├──┼───────────┼────┼───┤
│38 │2010/01/01至2010/1 │1份(共 │曾永安│
│ │0/08台螢貿易有限公司銷│17頁) │ │
│ │退貨明細表 │ │ │
├──┼───────────┼────┼───┤
│39 │台螢貿易有限公司貨品資│1份(共6│曾永安│
│ │料明細表 │頁) │ │
│ │ │ │ │
├──┼───────────┼────┼───┤
│40 │台螢貿易有限公司廠商資│1份(共2│曾永安│
│ │料明細表 │頁) │ │
│ │ │ │ │
├──┼───────────┼────┼───┤
│41 │台螢貿易有限公司薪資明│1張 │曾永安│
│ │細表 │ │ │
├──┼───────────┼────┼───┤
│42 │台螢貿易有限公司20 10 │2張 │曾永安│
│ │至2015年度進出貨明細表│ │ │
│ │、銷退單光碟片 │ │ │
│ │ │ │ │
├──┼───────────┼────┼───┤
│43 │木頭日期章 │16個 │曾永安│
│ │ │ │ │
├──┼───────────┼────┼───┤
│44 │活動式日期章 │1個 │曾永安│
│ │ │ │ │
├──┼───────────┼────┼───┤
│45 │麗麗雅緹痘痘貼貼紙 │1捲 │曾永安│
│ │ │ │ │
├──┼───────────┼────┼───┤
│46 │蘭麗綿羊油 │1盒 │曾永安│
│ │ │ │ │
├──┼───────────┼────┼───┤
│47 │蘭麗綿羊油包裝盒 │1個 │曾永安│
│ │ │ │ │
├──┼───────────┼────┼───┤
│48 │蘭麗淨白洗面凝露 │1個 │曾永安│
│ │ │ │ │
├──┼───────────┼────┼───┤
│49 │蘭麗男性深層毛孔潔面露│1個 │曾永安│
│ │ │ │ │
├──┼───────────┼────┼───┤
│50 │大型噴墨印表機 │1台 │曾永安│
│ │ │ │ │
│ │ │ │ │
├──┼───────────┼────┼───┤
│51 │日期打印機 │1台 │曾永安│
│ │ │ │ │
│ │ │ │ │
├──┼───────────┼────┼───┤
│52 │收縮膜機 │1台 │曾永安│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事實 │宣 告 刑│沒 收│
├──┼───────┼────────────────┼──────────┤
│ 1 │犯罪事實欄一 │曾永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3、20、43、44、48至│
│ │ │仟元折算壹日。 │5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犯罪事實欄二 │曾永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32、43至45、50至52所│
│ │ │算壹日。 │示之物,均沒收。 │
├──┼───────┼────────────────┼──────────┤
│ 3 │犯罪事實欄三 │曾永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 │
│ │ │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示之物,均沒收。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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