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246號
STEV,104,店補,24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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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蘇淑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祈(原名蔡政寬)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
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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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