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建字,112年度,1號
SSEV,112,新建,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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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而使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消滅,是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萬 4,000元,及其中109萬4,000元部分,自112年5月30日民事 準備程序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暨其中6萬元部分,自113年11 月6日民事準備程序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 訴之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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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第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