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3年度,425號
TLEV,113,六簡,425,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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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繳款單據均記載房屋款可知(見349號卷第203至209頁、4 25號卷第123至133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 ,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就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得預供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表一(已發生之遲延利息)
原告 戶別 已繳價款 (新臺幣) 遲延日數 遲延利息 (新臺幣) 繳款日期 (民國) 王河強 A3戶 710,000元 463日 (112年5月20日至113年8月25日) 164,365元 (計算式:710,000×5÷10,000×463=164,365) 108年6月5日 350,000元 352日 (112年9月9日至113年8月25日) 61,600元 (計算式:350,000×5÷10,000×352=61,600) 112年9月8日 C1戶 450,000元 463日 (112年5月20日至113年8月25日) 104,175元 (計算式:450,000×5÷10,000×463=104,175) 108年10月17日 220,000元 352日 (112年9月9日至113年8月25日) 38,720元 (計算式:220,000×5÷10,000×352=38,720) 112年9月8日 合計 368,860元 蔡政融 C2戶 100,000元 551日 (112年5月20日至113年11月21日) 151,525元 【計算式:(100,000+450,000)×5÷10,000×551=151,525】 108年5月27日 450,000元 108年6月11日 280,000元 396日 (112年9月16日至113年11月21日) 【註:上開期間應為433日,原告請求較短之396日,應予准許】 55,440元 (計算式:280,000×5÷10,000×396=55,440) 112年9月15日 合計 206,965元 附表二(預計發生之遲延利息)
原告 戶別 已繳價款 (新臺幣) 每日遲延利息 (新臺幣) 王河強 A3戶 450,000元 225元 (計算式:450,000×5÷10,000=225) C1戶 220,000元 110元 (計算式:220,000×5÷10,000=110) 合計 335元 蔡政融 C2戶 830,000元 415元 (計算式:830,000×5÷10,0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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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