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3年度,28號
CHEV,103,司彰調,28,201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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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洪東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維棟間返還不當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其狀僅載明相對人前自聲請人處 取得3紙120萬元支票,並自債務人收得120萬元債權,惟迄 今仍未返還系爭120萬元,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聲請人並 未具體記載本件原因事實發生之經過,其聲請程式依法即有 不合,致無從為調解程序之進行。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彰化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書 記 官 楊年雄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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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