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原 告 甲○○ 號被 告 春風休閒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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