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簡字,97年度,9號
CHEV,97,彰勞簡,9,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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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春風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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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風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