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8年度,599號
CHEV,98,彰簡,599,200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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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99號
原   告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1,739,540幣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17,7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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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