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99號
原 告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1,739,540幣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17,7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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