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2年度,327號
CHEV,102,司彰調,327,201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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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彰調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廖莊桂蓮
代 理 人 廖品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列張○○為相對人聲請調解,並未記載相對人姓 名及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聲 請人,由其夫廖金山以同居人身分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又經本院於102年9月25日徵詢聲請人代理人是否 補正相對人資料,聲請人代理人表示無法補正,請本院依法 處理等語,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即可認為係因當事人之狀況而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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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