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467號
CHEV,108,彰簡,467,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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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467號
原   告 許毓珉 

法定代理人 葉柏鸚 


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8年1月29日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彰字第002038號收件字號設定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 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 司負責人」,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 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 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84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 、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 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 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第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 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334 條規定「第83條至 第86條、第87條第3 項、第4 項、第89條及第90條之規定,於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人於清算人了結現務、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以前, 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其法人格仍視為存在;至清算人向法院 聲報清算完結,不過為備案性質,不因法院准予備案遽認其法 人格當然消滅。經查:被告為業已解散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報清算完結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既主張被告為原告所有坐 落彰化縣○○鄉○○段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 合稱系爭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然該項權利已不存在, 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則本件應屬被告之清算人了結現務之職務 範圍,被告實質上尚未清算完結,其法人格仍視為存在,並應 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陳述: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莊 麗臻所有,嗣由原告取得所有權。莊麗臻為擔保對被告之債務 ,將系爭土地共同為被告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萬 元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清 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於88年1 月29日以彰化縣彰化 地政事務所彰字第002038號收件字號辦畢登記。惟系爭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 後,5 年間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 押權歸於消滅。為此依所有權作用之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登記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法第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307 條規定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 滅」,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第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 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經查: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所有權作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 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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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