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371號
CHEV,108,彰補,371,2019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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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許毓珉 

法定代理人 葉柏鸚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8
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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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