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540號
CHEV,102,彰簡,540,20140107,1

2/2頁 上一頁


主辦,李春裕所講的話原告可能有誤會,李春裕的解釋也是 相跟相是11000伏特,但是經過電壓器變電以後就轉為110伏 特或220伏特。這個要看被告公司有沒有人為疏忽或故意的 情形,疏忽是指工作的時候接線錯誤引起用戶的器具燒損。 被告公司在補述及以前辯論時講過,經過變壓器到用戶的電 ,都是一樣的,都是正常110或220伏特,如果不正常的話, 被告公司提供給用戶的電錶就會燒掉了,電器也會燒掉,甚 至於會發生火災,如有電壓異常的現象,就會有這種現象。 ㈧本件沒有電壓異常,所謂的電壓異常,就像打雷,因為雷擊 的電壓很高,但是被告公司都有保護的裝置,被告公司所謂 電壓異常,例如雷擊產生的電壓就是電壓異常,如果申請的 電錶是110伏特,被告公司如果供給用戶220伏特,就是屬於 不正常的電壓,但是本件沒有這樣的現象,被告公司的電錶 有單純110伏特的,及單相三線式的電錶,兩相是110伏特, 另兩相是220伏特,同時可以輸入110伏特跟220伏特的電, 所以被告公司供電都正常,如果用戶申請380伏特的用電, 就會供電380伏特的電給用戶,電線桿變壓器就是將11000伏 特的電,經過變壓器轉換為110、220或380伏特的電,分別 輸入需要的用戶裡面,這是看用戶當時申請的內容來輸入。 這次的事件是斑鳩碰觸到線路上的隔離開關,隔離閉關遭碰 觸到,瞬跳時變電所就會有保護措施,在斑鳩掉下來以後, 就會瞬間恢復供電,但變壓器不會受到影響,電來了以後, 一樣會恢復正常的供電,不會有異常的電壓。原告林家銘家 的通訊系統線路,被告公司於答辯狀當中有敘述,有可能是 第四台的線路的原因,如果沒有裝第四台,也可能是監控系 統讓連接的線路產生燒損,不是被告公司引起的狀況,等於 說是旁門左道的因素影響到原告的電器,因為如果電壓超過 正常,有異常電壓的話,整個電器連電錶都會全部燒掉。如 果電表壞掉,整棟的電都沒辦法輸入讓用戶使用。訊號系統 的器材像電視、監視器等器材的燒損原因,絕對不是跟台電 公司的供電有關係。暫態突波這個名詞很抽象,這次斑鳩事 件跟暫態突波沒關係,被告訴訟代理人沒辦法解釋什麼是暫 態突波。被告公司的線路從斑鳩碰觸以後,因為斑鳩一邊卡 在隔離開關的地方,一邊在鐵配件的地方,斑鳩身體變成導 體以後,瞬間會有感電那種爆炸聲,並不是斷線的爆炸聲, 是因為斑鳩被電到以後產生的爆炸聲,不是線路的爆炸聲, 被告公司回函所寫電壓異常是在斑鳩碰觸的部分,因為它直 接接地,會產生爆炸的情況,斑鳩接地的時候會產生大電流 ,從斑鳩的身體將電壓引下接地,才會有爆炸的情況,但是 並不是在說供電的部分有電壓異常的現象。被告公司可以保



證馬上供電進入用戶端不會造成突波或電壓異常,不會超過 110或220伏特的情形,高壓的開關跟屋內的開關一樣,高壓 電經過瞬跳以後復電所輸入的電壓是一樣的,再經過變壓器 所輸出的電壓是一致的,從遠端輸出來的電是原來的電壓, 是11000伏特的電壓,沒有突波,再經過變壓器轉換,還是 維持原來的供電電壓就是110、220或380伏特,看用戶的需 要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102年7月4日上午9時56分,因溪埤高幹7空Y2號開關桿遭斑 鳩撞擊,引起線路瞬間接地,導致瞬間跳電後被告立即恢復 供電。
㈡原告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電視、監視器、攝影機、冷氣於 102年7月4日上午9時56分發生瞬間跳電後,發生損壞,維修 費用如附表所示共計53,450元。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於102年7月4日發生損 害係因被告於瞬間跳電後,輸入渠等家中之電力超過用戶申 請使用之正常電壓110伏特或220伏特,係電壓異常所致云云 。惟查,原告張素純之監視器主機放置一樓,並連接置於二 、三樓之電視顯示畫面,監視系統主機亦連接錄影機、攝影 機,監視主機沒有保護裝置只能接受信號不能送電進來,監 視系統損壞電會順著訊號線進入二、三樓電視AV機板,電視 亦會損害,瞬間斷電造成監控系統損害為常有之情形,無法 避免等情,業經證人蔡政達濮嘉呈到庭在卷,另證人曾義 男(即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亦到庭證稱:監視 器內部有電壓器會將電流降至12伏特,達110伏特變壓器會 燒掉,220伏特電源機板會燒掉,當大電流進來就容易燒壞 等語,故依上開證人所述原告張素純之監視器主機、錄影機 、攝影機及一、三樓之電視,因監視器主機無保護裝置如有 110伏特或220伏特之電流進入即會燒壞,此時電流經過主機 再進入電視、攝影機、錄影機亦會併同燒壞,是縱使被告於 瞬間跳斷後輸入一般家用電戶所申請之正常電壓110伏特或 220伏特,均不能避免造成上開物品損害,則被告自無違反 契約或消費者相關法令之情事應堪認定。
㈡又原告林家銘主張其所有二樓之電視機及機上盒因瞬間跳電 損壞,係因被告未經變電而將上萬伏特之電力輸入其家中而 致燒壞云云,惟原告林家銘住宅戶外所用以送電之變電器並 未損壞,其住宅內電錶電箱亦無受損,且家用電器中除該台



電視外,其餘電器均未受損,果如被告於跳電後輸入原告林 家銘住宅中之電力超過110伏特或220伏特以上,則其住宅內 所有電器應均會燒損,且證人蔡政達復證稱:電源異常時家 庭室內電器是否會損壞要該住宅室內配線迴路如何設計,電 線路徑怎麼走,及電器產品設計之耐壓值之高低,不一定會 造成損壞等語,故室內電線配線迴路之設計及產品耐壓度高 低不同均係影響電器是否燒損之原因,自難謂原告林家銘所 有之電視機及機上盒之損害,即係因被告所輸入其住宅中之 電流係未經變電之高壓電所致;另原告陳威良雖主張其所有 冷氣2台係因本件瞬間跳電事件所致損壞,惟其僅送修其中1 台冷氣,且其家中共有4台冷氣,另外2台並未受損,其住宅 內電錶電箱亦未損壞,則原告陳威良所稱其送修之冷氣是否 係因被告所輸入其住宅中之電流係未經變壓之高壓電所致, 即非無疑,礙難認定。
㈢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以受精神上之損害(即非財 產上之損害)為原因請求賠償者,限於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時 始得為之。查本件原告係附表所示之物受毀損,其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並未受有傷害,是其 人格權自無損害可言,實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精神賠償,故 原告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精神慰撫金各3萬元,自於 法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渠等所有如附件所示之物品,係因被告 所輸入其住宅中之電流係未經變電之高壓電以致損壞,尚無 證據足以認定,又原告等住宅外附近用以送電之變電器及原 告家中之電錶電源開關均未受損情形,亦可認被告就本件之 送電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已負舉 證之責任,故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第 195條、第22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素純61,150元、原告林 家銘24,3 00元、原告陳威良38,000元,及自本院調解書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電器維修款明細表
┌──┬────┬─────┬───────┬─────┐
│編號│所有人 │物 品 │發生原因或說明│金 額 │
│ │ │ │維修單位人員 │ │
├──┼────┼─────┼───────┼─────┤
│ 1 │張素純 │聲寶牌液晶│置於00鎮00路,│ 6,400元 │
│ │ │電視32吋(│購入3、4年。 │ │
│ │ │包含電視修│維修人員:鉦源│ │
│ │ │理、主機板│電器行蔡政達 │ │
│ │ │、數位機更│ │ │
│ │ │換、DVD撥 │ │ │
│ │ │器、AV切換│ │ │
│ │ │器。 │ │ │
├──┤ ├─────┼───────┼─────┤
│ 2 │ │國際牌液晶│置於00鎮00路,│ 4,500元 │
│ │ │電視32吋或│購入3、4年。 │ │
│ │ │40吋(包含│維修人員:鉦源│ │
│ │ │電視修理、│電器行蔡政達 │ │
│ │ │主機板更換│ │ │
│ │ │及調協器)│ │ │
├──┤ ├─────┼───────┼─────┤
│ 3 │ │8路監視錄 │無法回復原狀 │15,750元 │
│ │ │影主機(品│。 │ │
│ │ │名:HDR-7 │維修人員:玄順│ │
│ │ │85,含錄影│事務通信行濮嘉│ │
│ │ │主機更換、│呈 │ │
│ │ │錄影主機及│ │ │
│ │ │1T硬碟) │ │ │
├──┤ ├─────┼───────┼─────┤
│ 4 │ │長距離紅外│無法回復原狀,│ 4,500元 │
│ │ │線攝影機(│因外界異常電壓│ │
│ │ │品名:TCT │貫穿導致機板全│ │
│ │ │-84904TPV │部燒毀。 │ │




│ │ │15鏡頭) │維修:玄順事務│ │
│ │ │ │通信行濮嘉呈、│ │
│ │ │ │通航國際電信股│ │
│ │ │ │份有限公司曾義│ │
│ │ │ │男 │ │
├──┼────┼─────┼───────┼─────┤
│ 5 │林家銘 │三洋牌液晶│置於00鎮00路,│ 4,300元 │
│ │ │電視、24吋│購入2年。維修 │ │
│ │ │(含電視修│人員:鉦源電器│ │
│ │ │理及主機板│行蔡政達 │ │
│ │ │、機上盒更│ │ │
│ │ │換) │ │ │
├──┼────┼─────┼───────┼─────┤
│ 6 │陳威良 │2台分離式 │置於原告陳威良│18,000元 │
│ │ │冷氣、品牌│家中。購入約2 │ │
│ │ │不詳 │年。 │ │
│ │ │修理1台 │維修人員:慶華│ │
│ │ │ │冷氣工程行吳慶│ │
│ │ │ │華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順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