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3年度,204號
ILEV,103,宜小,204,2015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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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2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水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魏銘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5月 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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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